通常情况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全评价项目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非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全评价项目适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但其中也存在特殊情况,即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项目,主要依据如下。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二)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二)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综上可知,当建设项目生产的是非危险化学品,但生产工艺中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那么,该类建设项目应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还需注意的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如果不外售,则无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外售,则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个别安全评价技术人员往往形成思维定势,认为不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项目即适用于36号令,而不去研究其具体生产工艺流程,如此便可能导致项目建设流程不满足部门规章要求,待到项目投产后,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和评价机构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无论是化工项目,还是金属冶炼项目、矿山项目或其他项目,安全评价技术人员都应熟知其生产工艺,才能更好地做好安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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