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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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2534日中国气象局局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61日起施行。


局长


俨吓


202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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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25331日中国气象局第44号令公布,自20256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 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 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 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 风险评估、防护、科普宣传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 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 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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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结合 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和公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 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 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 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 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 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 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和防 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 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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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 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 会发布。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 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 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 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 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 者系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 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 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建 筑物防雷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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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 一次。

第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 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从事电力、 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 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按照气象主管机构要求使用防雷安全信 息化监管平台。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 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 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 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 化监管平台。未按气象主管机构要求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 平台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 责,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 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 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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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检查。


第四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 害调查、鉴定工作。

第十九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 鉴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 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 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 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 共安全。

各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 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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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 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 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 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 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 拒不整改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 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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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工作由省级以上气 象学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61日起施行。2011721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 止。


分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委联合参谋部战场环境保障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254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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