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件事” 全链条安全风险防控要点清单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8月
目录
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要点清单..........................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清单..................................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清单........................1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安全风险管控要点清单....2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风险管控要点清单....... 34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发证现场核查要点清单...................38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现场核查要点清单...................44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首次发证现场核查要点清单...................5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换证现场核查要点清单...................5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发证现场核查要点清单..........................6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现场核查要点清单..........................66
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安全风险防控应知应会要点清单............71
主要依据........................................................................................... 73
—4—
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 要点清单
序号 |
论证 内容 |
论证 专业 |
论证要点 |
论证依据 |
论证 意见 |
牵头论证 专家签名 |
1 |
论证 材料 |
安全 |
(1)论证报告主要内容符合 AQ3062-2025附录B《工艺技 术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编制 提纲》要求。 |
AQ3062-2025第 5.1.4条 | ||
安全 |
(2)直接引进国外(境外) 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 用的生产工艺技术,有国外 (境外)已建装置的生产情况 说明;其他情形的国内首次使 用化工工艺,企业自行研发 的,有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预 审意见(如有预审)。 |
应急〔2022〕52号第 6.3.2条(5); 川应急规〔2023〕3 号第六条 | ||||
2 |
工艺 技术 对比 |
工艺 |
(3)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 的技术来源合法。 |
应急〔2022〕52号第 5.3.6条 | ||
工艺 安全 |
(4)项目产业政策与国家、 省、地方政府产业政策以及化 工园区产业规划要求的符合 情况。 |
应急〔2022〕52号第 5.1条(1) | ||||
工艺 安全 设备 电仪 |
(5)有工艺技术对比分析, 明确了同类工艺技术的异同 以及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 情况。 |
应急〔2022〕52号第 6.3.3条(2); AQ3062-2025第 B.2.1条 | ||||
工艺 安全 |
(6)按照最小化、替代、减 缓、简化等本质安全原则,开 展本质安全量化评估,优先选 用工艺技术。 |
AQ3062-2025第4.2 条; DB51/T3120-2023 第5.6条; GB/T45420-2025附 录B第B.1、B.2条 | ||||
3 |
工艺 安全 |
工艺 安全 |
(7)原辅料、中间产品、产 品、副产品(物)的种类、管 理属性、理化性能指标、物料 平衡、运输过程的安全信息等 情况,以及在反应过程中的性 状、相态、组分明确,物料平 衡表(图)准确、完整。 |
AQ3062-2025第 B.1.2、B.2.2条a); DB51/T3120-2023 第B.4.1、B.5.2条; GB/T 45420-2025附 录C第C.3.1条f) | ||
工艺 安全 |
(8)“三试”开展危害筛选测 试、危险测试与评估,落实有 关安全防控措施。 |
GB/T 45420-2025附 录C第C.1、C.2条 |
—5—
序号 |
论证 内容 |
论证 专业 |
论证要点 |
论证依据 |
论证 意见 |
牵头论证 专家签名 |
工艺 安全 |
(9)全面辨识重点监管危险 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 品及其危险特性。 |
DB51/T3120-2023第 B.4.8条 | ||||
工艺 安全 |
(10)主、副反应方程式及反 应条件、物料参数、测试分析 准确。 |
DB51/T3120-2023 第B.2.4、B.5.2条 | ||||
工艺 设备 |
(11)分析工业化试验到工 业化生产的工艺放大倍数合 理性。 |
AQ3062-2025第 B2.2条b); DB51/T3120-2023第 B.10.1条 | ||||
工艺 安全 |
(12)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范围符合规定(涉及高 危工艺的,需开展全流程反应 安全风险评估)。 |
GB/T42300-2022 第4.2.3条; AQ3062-2025第 B.2.2条c) | ||||
工艺 安全 |
(13)工业化生产装置的主 要工艺控制参数应与反应安 全风险评估的主要测试条件 保持一致。 |
AQ3062-2025第 B.2.2条c); DB51/T3120-2023 第B.4.3、B.4.4条 | ||||
工艺 安全 |
(14)工艺操作及设备主要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包括火 灾、爆炸、中毒窒息、灼伤、 腐蚀、粉尘危害等。 |
DB51/T3120-2023 第B.4.5、B.4.7条 | ||||
工艺 设备 |
(15)主要工艺控制参数合 理,设备设计参数安全裕量符 合要求。 |
DB51/T3120-2023 第B.7.2条 | ||||
工艺 安全 |
(16)工业化生产与工业化 试验的工艺流程、工艺操作、 工艺参数相适应。 |
AQ3062-2025第 B.2.2条b); DB51/T3120-2023 第B.5.1、B.5.2 条 | ||||
工艺 安全 电仪 设备 |
(17)HAZOP等过程危险性 分析结果、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报告的建议措施在生产装置 中得到应用。 |
AQ3062-2025第 B.2.2条d) | ||||
4 |
自控 联锁 |
电仪 |
(18)根据工艺特点等提出 的自动化控制方案及联锁方 案、紧急停车方案合理可靠。 |
AQ3062-2025第 B.2.3条; DB51/T3120-2023 第B.8.1、B.8.4条 | ||
电仪 |
(19)关键控制指标的控制 回路、联锁因果、联锁动作、 报警阈值、故障阀位、关键联 锁响应速度明确并满足要求 (包括紧急切断阀的泄漏等 级和行程时间)。 |
AQ3062-2025第 B.2.4条; DB51/T3120-2023 第B.8.3条 | ||||
工艺 |
(20)确定论证范围内一级 及以上的工艺用电负荷。 |
AQ3062-2025第 B.2.3条 |
—6—
序号 |
论证 内容 |
论证 专业 |
论证要点 |
论证依据 |
论证 意见 |
牵头论证 专家签名 |
5 |
设备 设施 |
设备 |
(21)分析“三试”过程主要 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
AQ3062-2025第 B.2.3条; DB51/T3120-2023 第B.9.2条 | ||
设备 |
(22)主要设备设施选型、选 材安全可靠并与生产需求匹 配。 |
AQ3062-2025第 B.2.3条; DB51/T3120-2023 第B.9.3、B.9.6条 | ||||
设备 工艺 |
(23)主要安全设施设置情 况明确,包括紧急泄放方式。 |
AQ3062-2025第 B.2.3条; DB51/T3120-2023 第B.9.4、B.9.5条 | ||||
工艺 设备 |
(24)供热、供冷介质选择、 主要装置设备的移热能力满 足工艺需求。 |
AQ3062-2025第 B.2.3条; DB51/T3120-2023 第B.10.2、B.10.3条 | ||||
6 |
事故 案例 |
工艺 安全 电仪 设备 |
(25)事故案例反映出来的 工艺、设计缺陷在本工艺中的 修正、改进情况分析。 |
AQ3062-2025第 B.2.5条 | ||
7 |
应急 设施 |
安全 |
(26)消防设施、气体防护能 力匹配工艺需要。 |
AQ3062-2025第 B.2.6条 | ||
8 |
安全 应急 管理 能力 |
安全 |
(27)安全与应急管理能力 匹配工艺需求。 |
AQ3062-2025第 B.2.7条 | ||
9 |
备查 资料 |
安全 |
(28)备查资料包括: ①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②涉及新化学品或性质不明 的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 报告; ③HAZOP等过程危险性分析 报告; ④“三试”(小试、中试、工业 化试验)总结报告; ⑤试验操作规程(至少提供工 业化试验操作规程); ⑥工艺流程图(PFD图或 P&ID图)。 |
DB51/T3120-2023附 录D、第A.1条 |
说明:
1.本表涉及9大项28小项论证要点,论证时可参照论证专业进行分工。
2.针对各项审查要点,论证专家在论证意见栏中作出“符合”“不符合”“不涉及”的结论,并简要描述论 证情况。
—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清单
序 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1 |
安全 评价 机构 及人 员资 质 |
安全 |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业务范围 包含项目所属行业,且在有效期 内,符合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规定 的要求。 不予通过情形:委托的安全评价 机构不具有相应资质范围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十三 条(六); 应急〔2022〕52号 第6.2.2条(1) | ||
(2)评价报告编制人员的资质、 专业配备等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 验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项目负 责人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要求的 资格,项目组成员应具有化工工 艺、化工机械、电气、安全专业各 2名及以上、自动化专业1名及以 上。 |
应急管理部令第1 号第十七条、附件 1 | |||||
(3)评价报告应附有项目负责人 及负责现场勘验人员到现场勘验 的照片。 |
应急管理部令第1 号第十八条 | |||||
2 |
安全 评价 报告 结构及 格式 |
安全 |
(4)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和《危 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 防控指南(试行)》6.3.1条的要 求,不存在重大缺陷、漏项。 不予通过情形: ①重要区域、关键设备设施、主要 物料和建(构)筑物、主要安全设 施、重要的公辅设施、改(扩)建 情况等遗漏或描写错误,影响评价 结论的。 ②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条款漏项、 错误或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 标准,造成评价结论错误的。 ③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强制性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评价报告 漏项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④对策措施建议与被评价项目实 际严重不符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十 三条(一)、(五); 应急〔2022〕52号 第6.3.1条 | ||
(5)评价报告封二、综合评价结 论、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情况页加 盖评价机构公章,并用评价机构公 章对评价报告进行封页。 |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第9.3.5条 |
—8—
序 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3 |
前言、 概述及 建设项 目概况 |
安全 |
(6)简述企业概况、项目由来、 性质、主要建设内容和涉及“两重 点一重大”的情况;明确建设项目是 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 应急〔2022〕52号 第6.3.1条 | ||
(7)明确安全评价范围,简述安 全评价的工作经过。 |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第9.1.1条 | |||||
(8)明确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规 模,应与项目备案文件或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文件内容一致。 不予通过情形:项目主要建设内 容和规模与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 案不一致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十 三条(一); 应急〔2022〕52号 第6.2.2条(3) | |||||
(9)说明项目的地理位置、用地 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属于现 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还应 描述现有企业的基本情况;改、扩 建项目应列表说明项目建设前后 平面布局、建(构)筑物、设备设 施等变化的对比情况。依托现有企 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应明确说明。 |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第6.1.2条 | |||||
4 |
产业 政策 |
安全 工艺 |
(10)项目产业政策应符合国家、 省以及地方政府产业政策和化工 园区产业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属 于“两高一低”产能、东部化工落后 简单产能转移复制、其他地区列入 “关停并转”目录的化工项目。 |
应急〔2022〕52号 第5.1条(1)、第 5.3.1条 | ||
5 |
选址 |
总图 |
(11)除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 建设的化工项目外,新建、扩建化 工项目必须进入省政府认定的一 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化工园区。 不予通过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 项目(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 设的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 能化改造项目;不含下游深加工的 固废、废气、废液等资源综合利用 项目;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空 气分离制氧项目除外)未按要求选 址在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 化工园区。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十 三条(二); 应急〔2022〕52号 第6.3.5条(1); 川应急规〔2023〕2 号第一、(四)条; 川经信规〔2024〕4 号第四条(一) | ||
(12)新建、扩建项目严禁在长江 干流和一级、二级支流岸线一公里 范围内选址建设。 不予通过情形:新建、扩建项目 在长江干流和一级、二级支流岸线 一公里范围内选址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长江保护法》第二 十六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十 三条(二); 应急〔2022〕52号 第6.3.5条(4) |
—9—
序 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13)项目选址应符合当地国土空 间规划、城市规划、化工园区总体 规划,项目选址与国家相关标准的 符合性应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
应急〔2022〕52号 第6.3.5条 | |||||
(14)拟建场地坐标与项目总平面 布置图标注的坐标一致。 |
GB/T 51027-2014 第3.6.1、3.6.2条 | |||||
6 |
自然 条件 |
总图 |
(15)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包括 地震、地质、水文、气象等)对项 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应全面正 确,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自然 条件对项目有影响的,应提出对策 措施。 不予通过情形:建设项目所选用的 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或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十 三条(二); 应急〔2022〕52号 第6.3.6条(5) | ||
7 |
周边 环境 |
总图 |
(16)项目周边的企业、居住区、 道路、铁路、江河、重要设施等与 项目相对位置应表述清楚;建设项 目与企业已有生产、储存装置间的 关系应表述清楚;应明确项目建 (构)筑物与周边关系之间(含居 民区、公路、消防站等)的实际距 离,判定与规范要求距离的符合 性。 不予通过情形:在周边环境等重要 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 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十 三条(二); 应急〔2022〕52号 第6.3.5条(2)、 (5) | ||
(17)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 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 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 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应 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不予通过情形:建设项目的重大危 险源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规定的八大类场所、设施、区 域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十九 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十 三条(二); 应急〔2022〕52号 第6.3.5条(5) | |||||
(18)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 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 定方法》要求选择适用的方法确定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新建项目定量 风险评价法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 距离应符合要求,个人风险满足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风险基准》要求,社会风险降低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十 三条(一)、(二); 应急〔2022〕52号 第6.3.5条(6) |
—10—
序 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到可接受区域。不符合要求的建设 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不予通过情形: ①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 设计最大量与GB18218中规定的 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时,未将企业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作为一个整 体进行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外部安 全防护距离的。 ②建设项目个人风险不满足《危险 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 基准》要求或社会风险未降低到可 接受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 要求的。 | ||||||
(19)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范围 内禁止布置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人 员密集场所,明确外部安全防护距 离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非危险化 学品工业企业第二类、第三类防护 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消除、 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措施建议。 |
应急〔2022〕52号 第6.3.5条(8) | |||||
安全 |
(20)进行项目与周边危险源相互 影响的多米诺效应分析,确定影响 半径,给出可能受影响的危险源清 单,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 险的措施建议。 |
应急〔2022〕52号 第6.3.5条(7) | ||||
8 |
总平面 布置及 建(构) 筑物 |
总图 |
(21)功能分区合理,按生产、辅 助、公用、仓储、生产管理及生活 服务设施的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
应急〔2022〕52号 第6.3.7条(1) | ||
(22)项目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 应表述清楚,明确建(构)筑物之 间的防火间距设计距离及规范要 求距离符合性,应符合《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 防火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化 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石油 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等标准规 范的要求;涉及利旧建(构)筑物 的,应对其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并 提出针对性措施建议。 |
应急〔2022〕52号 第6.3.7条(2) | |||||
(23)应明确主要装置、设施、建 (构)筑物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 系,明确厂内物流交通、消防通道、 管廊等布置情况符合性。 |
应急〔2022〕52号 第6.3.7条(2) |
序 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24)控制室、机柜间布置合理, 按照《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 准》要求明确新建有人值守建筑物 是否需要抗爆设计,明确爆炸冲击 波计算结果及高毒气体泄漏源对 控制室等有人值守建筑物的影响 及安全对策措施。 |
应急〔2022〕52号 第7.3.9条(4)、 (5); GB/T 50779-2022 第3条 | |||||
9 |
原辅材 料、产 品、中 间产 品、副 产物 |
工艺 |
(25)新建项目应符合四川省及地 方及园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 录,应表述清楚、判定准确。 |
应急〔2022〕52号 第5.3.1条 | ||
(26)列表说明原辅材料、中间产 品、副产物(品)、产品的名称、 规格、年产量(使用量)、最大储 存量、储存地点、储存方式、运输 方式等内容;涉及仓库、罐区储存 的,应明确周转天数及合理性;中 间产品、副产物(品)、产品等明 确其是否需要对外销售。 |
应急〔2022〕52号 第6.3.1条(2)a) | |||||
(27)列明原辅材料、中间产品、 副产物(品)、产品的理化性能指 标,混合物和有保密要求的物料需 注明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及其理化特性。对危险特性尚未确 定的化学品,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要 求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 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或提出相应 对策措施。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3号第二 十一条; 应急〔2022〕52号 第6.3.1条(2)a) | |||||
(28)危险化学品辨识应全面、准 确,明确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 性质、危险性类别;物料危险、有 害因素辨识应辨识危险化学品、重 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特别管控危险 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 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 品、高毒物品等。 |
应急〔2022〕52号 第6.3.1条(2)b) | |||||
(29)精细化工建设项目生产工艺 中涉及的原料、辅料、中间产物、 产品(包括副产品)、副产物等物 料以及蒸馏(精馏)等后处理过程 中涉及的相关物料,应有物料热稳 定性数据及物料分解热评估等级。 |
AQ3062-2025第 5.2.1条 | |||||
10 |
工艺及 安全可 靠性 |
工艺 |
(30)准确表述每个产品主要工艺 流程、反应方程式、工艺流程示意 图、物料平衡图或物料平衡表。 |
应急〔2022〕52号 第6.3.2条(1) |
—12—
序 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31)引进国外技术和国内转让技 术,应进行国内外同类项目对比分 析和选择,说明技术来源、技术先 进性和差距、技术转让、以往的安 全业绩等情况,应选择安全、先进、 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工艺技术安 全可靠性分析应有结论。禁止选用 本质安全水平低、自动化程度低、 工艺装备落后的工艺技术。应有工 艺转让方提供的工艺技术资料。 不予通过情形:未明确项目主要 工艺技术,或未提供技术来源合法 性证明材料的,涉及转让技术但未 提供技术转让合同或专利许可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十 三条(三); 应急〔2022〕52号 第6.3.2条(3)、 (7); AQ3062-2025第 5.1.3条 | |||||
(32)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 艺的,应按规定经过省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不予通过情形:国内首次使用的 化工工艺,未经或未通过省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 论证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十 三条(四); 应急〔2022〕52号 第6.3.3条 | |||||
(33)对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工艺有明确分析结论,严禁使用国 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 不予通过情形:使用国家明令限 制类、淘汰类工艺的;项目属于现 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 制类、淘汰类的。 |
应急〔2022〕52号 第6.3.2条(3); 应急厅〔2020〕38 号; 应急厅〔2024〕86 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令第7号; 安监总科技〔2015〕 75号; 安监总科技〔2016〕 137号 | |||||
(34)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 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 要求应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项目,应清楚表述开展情况及评估 报告结论,并结合反应工艺危险度 等级、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建 议措施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其中, 涉及高危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 设项目应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 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 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 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说明)和蒸 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 评估。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十 三条(三); 应急〔2022〕52号 第6.3.4条; AQ3062-2025第 5.2.3条 |
—13—
序 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不予通过情形: ①应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但未 开展的,或反应工艺危险度4级及 以上项目未对工艺进行优化或者 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②高危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 有关产品生产工艺未进行全流程 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或未对有关 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 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 存等单元的风险评估的。 | ||||||
(35)对项目涉及的重点监管的危 险化工工艺辨识全面、准确。 |
应急〔2022〕52号 第6.3.1条(2)d) | |||||
(36)对项目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辨识、分级结果正确,列明重 大危险源单元名称。 不予通过情形:未进行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分级或出现 严重偏差,影响评价结论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十 三条(一); 应急〔2022〕52号 第6.3.1条(2)d) | |||||
11 |
设备情 况及关 键设备 的安全 可靠性 分析 |
设备 |
(37)对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设备、是否属于实验设备、是否属 于工业化试验装置有明确结论。严 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 严禁将实验设备作为生产设备使 用,严禁未经许可将工业化试验装 置作为工业化生产装置使用。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予通过情形:国家明令限制类、 淘汰类设备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影 响评价结论的。 |
应急〔2022〕52号 第6.3.8条(2)、 第6.3.2条(4); 应急厅〔2020〕38 号; 应急厅〔2024〕86 号; 应急〔2024〕49号; 安监总科技〔2015〕 75号; 安监总科技〔2016〕 137号 | ||
(38)主要设备一览表设备齐全、 信息准确,至少注明关键设备的名 称、规格型号、数量、材质、操作 参数、设计参数等参数,特种设备 在备注中明确或单独列表注明,不 得遗漏重要设备。 |
应急〔2022〕52号 第6.3.8条(1)、 第6.3.1条(2)f) | |||||
(39)选择的主要装置、设备或者 设施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 过程的匹配性应有明确的分析评 价结论,不匹配的应提出对策措 施。 |
应急〔2022〕52号 第6.3.1条(2)f) | |||||
(40)编制化学品反应相容性矩阵 和化学品与设备材质相容性矩阵, 系统识别化学品间及化学品与设 备材质的反应风险。 |
AQ/T3034-2022第 4.4.4条 | |||||
(41)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利 旧设备,利旧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 家相关法规和标准检验合格,需对 利旧设备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 |
应急〔2022〕52号 第6.3.8条(3) |
—14—
序 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12 |
供电、 电讯、 自动控 制系统 |
电气仪 表、总 图 |
(42)明确二级及以上用电负荷、 供电方案及可靠性等情况。 |
应急〔2022〕52号 第6.2.2条(10) | ||
(43)明确爆炸危险区域及对主要 运输道路的影响;对电气防爆选型 提出要求。 |
GB50160-2008第 4.2.12条(注11) | |||||
(44)明确控制室(包括机柜间、 外操人员休息室等)设置情况,说 明全厂的自动化控制水平,明确 DCS、SIS/ESD、GDS及成套设备 PLC等自动控制系统方案及仪表 气源和UPS电源情况。 |
应急〔2022〕52号 第6.2.2条(9) | |||||
(45)高危工艺装置及其上下游配 套装置,明确必须实现全流程自动 化控制及机械化生产,明确最大限 度减少现场人员等措施。 不予通过情形:高危工艺装置及 其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全流程 自动化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十 三条(三); 应急〔2022〕52号 第6.3.2条(9) | |||||
(46)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大 型连续化生产装置、构成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对重 要工艺参数控制提出自控、安全联 锁、紧急切断、紧急停车等方面的 主要安全措施。 间歇生产的危险化工工艺,应对生 产操作的阀门提出远程控制/顺序 控制/批量控制等要求,严格控制 现场操作人员数量。 其他工艺单元应根据风险辨识提 出自动化控制措施。 |
应急〔2022〕52号 第5.3.8条、第6.2.2 条(9) | |||||
(47)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的,分析评价是否符合《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 控技术规范》(GB 17681)监控 要求并提出对策措施。 对全厂的可燃、有毒气体进行风险 辨识并提出监控要求。 |
应急〔2022〕52号 第6.2.2条(9) | |||||
13 |
公用及 辅助工 程设施 |
安全 |
(48)与项目配套的公用和辅助工 程设施(包括给排水、供热、空压 站、冷冻站、消防设施、通风系统 等)表述清楚其能力(负荷)、介 质或物料来源,对公用及辅助工程 设施匹配性进行分析评价。 |
应急〔2022〕52号 第6.2.2条(10) | ||
(49)涉及生产、储存条件、公用 和辅助工程设施等依托的项目应 清楚表述现状情况(设计能力、已 用能力、供本项目能力、保障措 施),并明确依托是否满足要求, 不满足需要的应提出明确对策措 施。 |
应急〔2022〕52号 第6.1.2条(3)、 第6.2.2条(10)、 第6.3.6条(3) |
—15—
序 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14 |
安全管 理及投 入 |
安全 |
(50)清楚表述项目安全管理机构 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劳动定 员计划(具体到车间、班次)情况, 对其进行分析评价,特别是对高危 岗位人数限制进行符合性评价,提 出对策措施。 |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第7.4.3.2条; 应急〔2022〕52号 第7.3.13条(3)、 (4) | ||
(51)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涉及“两 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 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危险源、重 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 设施操作人员、涉及爆炸危险性化 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 作人员等各类人员的配备提出资 格、学历、专业等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1号; 川安委〔2020〕7 号 | |||||
(52)新建独立供地的项目固定资 产投资最低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 亿元;提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措施 建议。 |
川应急规〔2023〕2 号一、(一); 财资〔2022〕136 号 | |||||
15 |
固有危 险与风 险程度 |
安全 |
(53)固有危险程度按《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进 行计算和分析评价,计算、分析评 价正确;对重点危害物质泄漏扩散 速率、时间以及火灾、爆炸、中毒 事故的伤害范围计算正确。 |
应急〔2022〕52号 第6.1.1条(1);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第9.1.6条 | ||
16 |
评价 结论 |
安全 |
(54)简述各评价单元主要定性定 量评价结果;明确项目中涉及的物 料危险、有害因素,重点监管的危 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 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明确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产品(中间产 品)、副产物(品)。 |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第9.1.8条; AQ8001-2007第 6.6条 | ||
(55)对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标准,其风险程度是否可 以接受作出明确的综合评价结论。 不予通过情形: ①伪造、篡改相关信息、数据、技 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 结论的。 ②故意采用虚假的第三方证明材 料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③隐瞒项目主要安全风险等其他 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 |
AQ8001-2007第 6.6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十 三条(七) |
—16—
序 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17 |
附件 |
安全 |
(56)安全评价报告附件应符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细则》相关要求,至少包括但不限 于: ①安全评价依据的国家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及收集的文件资料清单。 ②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过程。 ③选定的安全评价方法简介。 ④定性、定量分析危险、有害程度 的过程。 ⑤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第9.2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十 三条(七) | ||
(57)提供项目备案文件或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文件。 |
应急〔2022〕52号 第6.2.1条(1) | |||||
(58)提供项目所在化工园区安全 准入决策咨询意见;涉及“两重点 一重大”的项目,提供由设区的市 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 决策咨询意见。 |
应急〔2022〕52号 第5.4条 | |||||
工艺 |
(59)提供工艺来源的证明材料; 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项 目,提供安全可靠性论证材料。 不予通过情形:技术转让报告、 工艺包等故意伪造的。 |
应急〔2022〕52号 第6.2.2条(6) | ||||
(60)精细化工项目的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报告(评估的单位应具备中 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实验室 <CNAS认可实验室>资质条件和 中国计量认证<CMA认可实验 室>资质)。 |
应急〔2022〕52号 第6.3.4条(10) | |||||
18 |
附图 |
总图 |
(61)报告中附项目区域位置图、 周边关系图、总平面布置图。周边 关系图中项目周边环境清楚并标 注间距;总平面布置图由相应资质 单位出具,标明建(构)筑物及设 施的间距(或坐标),说明设计规 范依据,附建(构)筑物一览表(名 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耐火等 级、火灾危险类别、备注等)。 总平面布置图需有签章、签字。 |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第9.2.1条 | ||
工艺 |
(62)报告中附主要工艺流程图, 图纸内容准确、与报告正文描述一 致。 工艺流程图需有签章或手写签字。 |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第9.2.1条 | ||||
电气 仪表 |
(63)报告中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图,平面布置与总平面布置图一 致。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需有签章或 手写签字。 |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第9.2.1条 |
—17—
序 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说明: 1.本表涉及18大项63小项审查内容,涉及不予通过情形25项,审查时可参照审查专家专业进行分工审 查。 2.针对各项审查要点,审查专家在审查意见栏中作出“符合”“不符合”“不涉及”的结论,并简要描述审查情 况。 3.涉及任一项不予通过情形,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不通过;未涉及不予通过情形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 审查是否通过应根据各专业审查结果综合判定。 |
—1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清单
序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1 |
安全 设施 设计 单位 及人 员资 质 |
安全 |
(1)设计单位资质符合要求且在有效期内; 由具备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 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 施设计,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 项目,由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相应工程设 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 业、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不予通过情形: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以上要求 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九条(一); 应急〔2022〕52 号第7.2.2条 (2)、(3); AQ3059-2023第 4.12条 | ||
(2)工程设计单位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 制单位原则上为同一家设计单位。建设项目由 多个设计单位分工设计时,或设计单位与安全 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单位为不同单位时,各设计 单位之间应明确设计范围和关联边界。 项目分包设计时,总平面布置图、安全设施设 计专篇总则应由总设计单位出具和编制,并明 确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总体符合性。 注:各分包单位相互衔接不清晰将导致相关工 艺设计、安全设计不匹配。 |
应急〔2022〕52 号第7.1条(2) | |||||
(3)设计人员的专业范围包括安全设施设计涉 及的全部专业,包括总图、工艺(储运)、设备 (管道)、电气、自控、建筑、结构、暖通、给 排水(消防)、安全等。 安全设施设计及图纸签字、签章应清晰、完整。 |
AQ/T 3033-2022 附录F | |||||
2 |
安全 设施 设计 格式 及相 关要 求的 落实 情况 |
安全 |
(4)设计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和《化工建设 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的基 本要求。 |
应急〔2022〕52 号第7.2.2条 (1)、第7.3.1 条 | ||
(5)设计依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标准有效且适用。 不予通过情形:设计使用的主要规范不适用本 项目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九条(二); 应急〔2022〕52 号第7.3.1条(2) | |||||
涉及 专业 |
(6)安全设施设计逐条列出项目安全评价 报告、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多米诺效应安全防 范提出的对策措施落实情况。对未采纳的作论 证说明。 不予通过情形:安全评价报告中针对设计阶段 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采纳不全且未说 明理由的,或所述理由不合理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九条(三); 应急〔2022〕52 号第7.3.1条(4) |
—19—
序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涉及 专业 |
(7)明确建设项目开展HAZOP分析及对策 措施和建议落实情况。对未采纳的作论证说 明。 不予通过情形:未按要求开展HAZOP分析, 或未采纳的HAZOP建议项未充分说明不采纳 的理由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九条(二); 应急〔2022〕52 号第7.3.1条(4) | ||||
3 |
安全 设施 设计 范围 及项 目基 本情 况 |
安全 |
(8)项目设计范围明确,与项目立项批文一 致,与已通过的安全条件审查范围一致。 注:不一致的说明是否存在分期设计、分期建 设,并在以下方面核对是否与安全条件审查阶 段的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①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变更建设地址的; ③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 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 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若不涉及重大变化,但有不一致之处应作论证 说明。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5号 第十四条; 应急〔2022〕52 号第7.2.1条 (3)、(4), 第7.2.2条(5) | ||
工艺 |
(9)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流程表 述详细、准确,明确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说 明项目涉及的危险工艺情况和采取的控制措 施,项目和国内外同类项目水平对比情况。 |
应急〔2022〕52 号第7.2.2条 (9);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3.2条2) | ||||
(10)列表说明项目涉及的产品(中间产 品)、副产物(品)和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 年产量(使用量)、最大储存量、周转天数、 储存方式、储存地点、运输方式及质量要求等, 并与物料平衡图或物料平衡表一致。 不予通过情形: ①危化品、危险废物仓库、堆场、储罐等储存 设施未明确储量限制、储存物质理化特性要求 的。 ②液氯储罐厂房、瓶库、充装场所和气化间未 采用封闭式结构的。 ③急性毒性属于类别1的气体(如无水氟化 氢、三氟化磷)、液化气体储存、装卸设施未 设置在密闭结构的建筑物内的。 |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3.2条3) | |||||
(11)扩建项目及新建项目依托或利用原有 生产装置、储存条件的,清楚表述与原生产装 置、储存设施、储存条件的关系,并明确其依 托或利用原有生产、储存余量等配套能力。 |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3.2条4)、5);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九条(二); GB11984-2024 第4.3.10条; AQ3062-2025 第7.2.3.5条、附 录A3.10条 |
—20—
序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12)工艺流程说明采用设备名称加设备位号 进行详细叙述(包括主要的安全控制),并与流 程图、设备布置图、设备一览表等一致。生产原 理或反应机理(历程)及化学反应(含副反应) 方程式、反应吸放热等情况完整、正确。 |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3.2条4) | |||||
设备、 工艺 |
(13)完整、正确地列表说明设备名称(含 位号)、规格型号、操作参数、设计参数、材 质、介质、数量,明确关键设备选型安全合理 性。 |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3.2条6) | ||||
(14)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一览表全面、清 晰,与流程图、设备布置图等一致,注明安全 附件所在位置。 |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3.2条6) | |||||
(15)明确生产设备产能与设计产能的匹配 性情况、储存设施(仓库、储罐等)设计储量 与所需周转储量的匹配性情况。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九条(二); 应急〔2022〕52 号第7.2.2(9) | |||||
(16)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布局说明及 其上下游生产装置关系的说明等内容完整、正 确。 不予通过情形:设计单位未对项目装置的上下 游匹配性、配套设施的整体符合性以及项目合 规性进行复核的。 |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3.2条4) | |||||
(17)项目配套设施和辅助工程名称、能力 (或者负荷)、介质(或者物料)来源等内容 完整、正确。提供完整的消防设施、安全防护 设施等内容。 |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3.2条5) | |||||
安全 |
(18)不在设计范围内需依托企业(或园区) 原有公辅设施的内容,作匹配性与安全可靠性 论证说明。 |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3.2条5)、7) | ||||
4 |
危险 有害 因素 辨识 及危 险性 分析 |
工艺、 安全 |
(19)说明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 性(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等)、数 量、浓度(含量)、物料禁配性和所在的工艺 单元及其状态(温度、压力、相态等)。 |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3.3.1条 | ||
(20)从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主要危险 化学品,生产工艺过程,主要设备、装置、特 种设备等方面分析可能出现爆炸、火灾、中毒、 灼烫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全面、正确, 列明危险、有害因素的分布情况。 |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3.3.2条 | |||||
(21)应采用HAZOP、LOPA等方法开展过 程危险性分析,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 措施。 |
AQ3062-2025 第5.2.5条 | |||||
(22)分析项目在建设、生产、运输过程中 可能出现的作业人员伤亡的其他危险、有害因 素,如粉尘、窒息、腐蚀、噪声、高温、低温、 振动、高处坠落、机械伤害、放射性辐射等。 |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3.3.3条 |
—21—
序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5 |
“两重 点一 重大” 复核 及防 控措 施 |
工艺、 安全 |
(2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结果、重点监管危险化工 工艺辨识结果、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辨识结果 进行复核,给出辨识结果清单。 |
应急〔2022〕52 号第7.3.2条 | ||
(24)精细化工企业对标落实常见危险化工 工艺的安全风险管控关键要求。 |
AQ 3062-2025 第4.7条 | |||||
电气 仪表 |
(25)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 系统有关设计要求。 |
应急〔2022〕52 号第7.3.2条(1) | ||||
(26)落实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 制、重点监控参数及控制方案的有关设计要 求。 |
应急〔2022〕52 号第7.3.2条(2) | |||||
安全 |
(27)落实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 置、防范措施、应急器材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 的有关设计要求。 |
应急〔2022〕52 号第7.3.2条(3) | ||||
6 |
总平 面 布置 设计 |
总图 |
(28)明确项目的总平面布置、风向、防火 间距、储运设施、工厂运输、装卸、厂区道路、 外管廊、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入口等设计与国家 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 准的符合性。 总平面布置图与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时的总平 面布置图有变动的,应说明变化情况和变动理 由,并明确变动后与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性。 |
应急〔2022〕52 号第7.3.4条;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3.4.2条 | ||
(29)明确总平面布置内各建(构)筑物、 装置、设施等之间的设计距离及其与法规、标 准的符合性。 | ||||||
(30)明确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转弯半径、 净空高度、环形车道、回车场以及与周边建 (构)筑物防火间距等的设计与相关标准规范 的符合性。 | ||||||
(31)明确竖向布置、装置及场地的事故污 水收集和排放的设计与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 性。 | ||||||
(32)明确环保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尾气吸 收塔、除尘器等)的防火间距、防火防爆、防 中毒等的设计与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性。 | ||||||
7 |
建筑 设计 |
总图、 安全 |
(33)明确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 火等级、防爆、抗震、层数、面积、防火分区、 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距离与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符合性,并设置必要的防火、泄 爆、抗爆、防腐、耐火保护、通风、排烟、除 尘、降温等安全设施。 |
应急〔2022〕52 号第7.3.9条(1) | ||
(34)新建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 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 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 置在装置区内;新建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 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 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建 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50779)进行抗爆设 计。新建有人值守建筑物经抗爆计算确需进行 抗爆设计的应按要求设计。 不予通过情形: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的 布置或设计不符合本条要求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九条(二); 应急〔2022〕52 号第7.3.9条(4) |
—22—
序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35)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化 验室不得布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 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 间)和仓库内。 不予通过情形: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 检室、化验室的布置或设计不符合本条要求 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九条(二); 应急〔2022〕52 号第7.3.9条(5) | |||||
(36)厂区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含倒班宿 舍)。 |
AQ3062-2025 第6.2条 | |||||
工艺 |
(37)涉及物料发生爆炸(包括粉尘爆炸、 尾气混合吸收或处理等)危险可能的装置和场 所应设置隔爆、泄爆、自动抑爆等相应设施。 |
应急〔2022〕52 号第7.3.9条(6) | ||||
总图 |
(38)建筑设计应考虑地震、洪水、雷击、 地形和地质构造等自然条件,并设置必要的防 火、泄爆、抗爆、防腐、耐火保护、通风、排 烟、除尘、降温等安全设施。 |
应急〔2022〕52 号第7.3.9条 (7)、第7.3.12 条(5) | ||||
8 |
工艺 设计 |
工艺 |
(39)说明项目各生产单元过程针对各类危 险、有害因素,在工艺、设备选型、设备布置 等方面采取的安全措施。 |
应急〔2022〕52 号第7.3.1条(3) | ||
(40)说明项目的工艺反应、分离、干燥、 包装、储存、输送、共线等单元情况,以及主 要工艺生产装置(分装置或工段)、厂房内布 置(如控制室、交接班室、休息室、外操室、 巡检室、机修间等)设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 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部门规章及标准,或者借鉴国内外同类项目所 采取(用)的安全设施。 |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3.4.1条; AQ3026-2025第 7.2条 | |||||
工艺、 电气 仪表 |
(41)分析说明项目工艺装置的危险特性、 危险区域划分、关键控制要素(如温度、压力、 液位、流量、压差、配比、组分等)。说明项 目的关键控制点、关键控制要素的可靠性。 |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3.4.1条 | ||||
(42)经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建 设项目,应当根据评估提出的反应危险度等级 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 安全管控措施,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 求。控制措施与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对应,符 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 南(试行)》要求。 不予通过情形: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 建议措施未采纳且未充分说明理由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九条(二); 应急〔2022〕52 号第7.3.3条(1) | |||||
(43)工艺设计应考虑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 况下危险物料的安全控制,采取联锁保护、安 全泄压、紧急切断、事故排放、反应失控等工 艺控制措施。 |
应急〔2022〕52 号第7.3.3条(4) | |||||
9 |
设备 设计 |
设备 |
(44)明确项目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 全附件(包括安全液封等特种设备目录以外 的)设计的参数、介质、类别、材质及安装位 置等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及国省有关文件的 要求。 |
应急〔2022〕52 号第7.3.3条(5) |
—23—
序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10 |
自动 化 控制 及安 全仪 表系 统设 计 |
电气 仪表 |
(45)明确项目的关键仪表类型,检测、控 制、报警、联锁、紧急停车系统及自动控制过 程。明确项目的爆炸危险区域、高温高压和腐 蚀性场所仪表选型、安装措施、防爆等级、防 护等级。 |
应急〔2022〕52 号第7.3.5条(1) | ||
(46)明确项目的监控、报警、联锁、紧急 停车系统可靠性保障措施及DCS、SIS/ESD、 GDS等系统的控制方案设计与可靠性保障措 施(如系统配置情况、冗余配置、UPS供电、 储存周期等说明)。 |
应急〔2022〕52 号第7.3.5条 | |||||
(47)明确重大危险源火灾危险区域的仪表 电缆选型、控制室位置、控制室内防火防爆措 施(如感温感烟报警、灭火器、应急灯、装修 装饰材料等)、控制室仪表接地,现场仪表箱 (盘)、线槽、穿管等接地措施。 SIS的最终执行机构选用电动开关阀的防火 保护满足GB 17681的要求。 |
应急〔2022〕52 号第7.3.8条; GB17681-2024 第6.4.6.4条 | |||||
(48)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 存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和自动化控制系 统;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 装置,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构成一级或者二 级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实现紧急切断功 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及压力球罐进出 物料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不予通过情形: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 统及紧急切断装置设置不符合本条要求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九条(二); 应急〔2022〕52 号第7.3.5条(2) | |||||
(49)新建项目应依据《关于加强化工安全 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设计符合要求的安 全仪表系统。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液化 气体和易燃气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 艺的建设项目,应根据过程危险分析(如 HAZOP分析)、功能安全评估(如LOPA分 析)确定必要的安全仪表功能和安全完整性等 级,据此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不予通过情形:未按本条要求设计独立的安全 仪表系统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九条(二); 应急〔2022〕52 号第7.3.5条 (3)、(6)、 (7),第7.3.7 条(4) | |||||
(50)对存在易燃、易爆、易爆聚或分解物 料的精馏(蒸馏)系统应采取自动化控制,对 进料量、热媒流量、塔釜液位、回流量、塔釜 温度及热(冷)媒介等主要工艺参数进行自动 检测、远传、报警,设置超压超温切断热媒的 联锁,具备自动控制功能。 |
应急〔2022〕52 号第7.3.5条(4) | |||||
(51)高危工艺装置及其上下游配套装置应 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 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间歇、半间歇式精 细化工建设项目的物料处理(包括原料、介质、 催化剂等),尤其是固体物料的投加、采样分 析、产品后处理和包装等环节,国内外有自动 化应用案例的应进行自动化设计,尽量减少人 工操作。 不予通过情形:高危工艺装置及其上下游配套 装置未实现全流程自动化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九条(二); 应急〔2022〕52 号第7.3.5条 (3)、(5); AQ3062-2025第 5.2.3条 | |||||
(52)明确视频、DCS、SIS/ESD、GDS、消 防系统数据储存形式及时长。 |
GB17681-2024 第5.3条 |
—24—
序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11 |
可燃 和有 毒气 体检 测报 警系 统设 计 |
电气 仪表 |
(53)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 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照《石油化 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50493)的规定设计,明确可燃性气体 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型式、数量、报警值、 量程、安装位置等。 |
应急〔2022〕52 号第7.3.6条(1) | ||
(54)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 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
应急〔2022〕52 号第7.3.6条(2) | |||||
(55)有毒气体密闭空间的事故排风系统, 应当与设置在密闭空间内的有毒气体检测系 统联锁启动,同时也能够在室外或远程启动。 |
应急〔2022〕52 号第7.3.6条(3) | |||||
12 |
供电 设施 设计 |
电气 仪表 |
(56)明确项目的电力设施方案,电力设施 的组成及范围,各装置用电负荷及负荷等级, 供电电源、应急电源可靠性。一级负荷应由双 重电源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 电,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 源,应急电源不得用于其他用电负荷;设备的 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 电的要求。 |
应急〔2022〕52 号第7.3.12条 | ||
(57)明确全厂供电方案及全厂供电系统、 主要供电设备、非线性负荷谐波防治、高低压 电缆的敷设要求。 |
基于安全风险 | |||||
(58)明确项目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电气 设备选型。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GB 50058、GB 3836.14等标准要求,爆炸危险区 域内电力装置设计及选型应符合GB 50058、 AQ 3009等标准要求。 |
应急〔2022〕52 号第7.3.8条 (1)、(2) | |||||
(59)明确项目的防雷防静电措施,防雷设 计应符合GB 50057、GB 50650等标准要求, 防静电设计应符合GB 12158、HG/T 20675、 SH/T 3097等标准要求。 |
应急〔2022〕52 号第7.3.8条 (3)、(4) | |||||
13 |
公用、 辅助 工程 及事 故应 急救 援措 施设 计 |
工艺、 安全 |
(60)公用和辅助工程(如燃气锅炉、火焰 加热导热油锅炉、导热油系统、熔盐换热系统、 制冷系统、尾气收集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 有关标准要求。 |
AQ3026-2025第 7.6条 | ||
(61)明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消防 管网布置、消防泵房及消防泵(含备用泵)与 稳压设施设置、消防水压力控制范围、消防水 池(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灭火系统、 冷却设施、灭火器配置、灭火药剂及其储存等 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防火标准要求。 |
应急〔2022〕52 号第7.3.10条 (2)、(4) | |||||
(62)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防止泄漏的可 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界区外,事故水 池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
应急〔2022〕52 号第7.3.10条 (7) | |||||
(6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应根据危险 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安装相应的温度、湿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灭火系统 和设施,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
应急〔2022〕52 号第7.3.10条 (3) | |||||
(64)明确应急救援组织设置和应急救援人 员配备情况,消防队伍建设情况,或依托周边 消防力量情况,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情况。 |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3.4.8条 |
—25—
序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65)需要设计消防站、气防站、医疗急救 设施的,应明确消防站、气防站、医疗急救设 施等建设要求,其消防站及车辆配备应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有关要求。消防器材及事故应急柜的配备应满 足现场灭火、有毒有害气体防护、侦检、破拆、 堵漏、供气、医疗救护、环境监测等实际需求; 个人防护装备宜按《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 标准》(XF621)有关要求配备。 |
应急〔2022〕52 号第7.3.10条 (1) | |||||
(66)明确应急救援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急 救援物资、装备的配备要求。应急救援物资配 备应满足GB 30077的要求,个体防护装备配 备应满足GB 39800.2的要求。 |
应急〔2022〕52 号第7.3.10条 (6) | |||||
14 |
火炬 和安 全泄 放系 统设 计 |
工艺 |
(67)火炬和安全泄放系统的设计(包括设 计能力、排放高度、热辐射影响、安全距离等) 应符合GB 50160和SH 3009等相关标准规范 要求。 |
应急〔2022〕52 号第7.3.11条 (1) | ||
(68)对不应排入火炬系统的物质,应按照 标准要求设计专用的泄放系统,保证安全操作 和紧急情况下人员、设备的安全。 |
应急〔2022〕52 号第7.3.11条 (2) | |||||
(69)应开展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 统、工艺尾气集中排放安全风险分析或论证, 设置相应安全设施。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 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 合排放。 |
安监总管三 〔2014〕68号第 二、(二)条; GB50160-2008 (2018年版)第 5.5.14条 | |||||
15 |
安全 管理 机构 设置 及人 员配 备 |
安全 |
(70)明确具体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 配备的建议。 |
应急〔2022〕52 号第7.3.13条 (1) | ||
(71)给出明确的组织机构架构及人力资源 配置方案,明确基本岗位设置、劳动定员、岗 位标准和人员资质要求。 |
应急〔2022〕52 号第7.3.13条 (2) | |||||
(72)高危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 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 人员控制在3人以下。生产车间内采用符合抗 爆设计的防爆墙分隔的,两侧可按照不同区域 处理。 |
应急〔2022〕52 号第7.3.13条 (3); 川应急〔2021〕 49号第二、(六) 条 | |||||
(73)涉及易燃易爆、毒性气体、毒性粉尘、 爆炸性粉尘的作业现场或厂房的最大人数(包 括交接班时)不得超过9人,硝酸铵生产、储 存区域人数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硝化纤 维素储存区人数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 |
应急〔2022〕52 号第7.3.13条 (4); 川应急〔2021〕 133号 | |||||
16 |
安全 设施 投资 概算 |
安全 |
(74)明确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和安全设施 投资概算占总投资概算的比例。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36号 第十一条 |
—26—
序号 |
内容 |
审查 专业 |
审查要点 |
审查依据 |
审查 意见 |
牵头审查 专家签名 |
17 |
结论 |
涉及 专业 |
(75)总体结论至少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①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条件与项目前期安全 条件审查阶段相关内容的符合性以及处理结 果; ②项目选用的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 ③设计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情况; ④安全设施设计的预期效果及结论。 不予通过情形:工艺技术信息虚假,提供虚假 工艺包或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数据与设计参数 不一致的。 |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3.5.1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九条(四) | ||
18 |
建议 |
涉及 专业 |
(76)根据同类装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管 理情况和生产运行经验,从主要装置、设施和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订购,施工、监理单位 的选择,主要原辅材料的选择,投入试生产(使 用)后的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和 可操作性的建议。 |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3.5.2条 | ||
19 |
附件 |
涉及 专业 |
(77)附件至少包括: 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②主要安全设施一览表(包括安全阀、爆破片、 紧急切断阀、呼吸阀、阻火器、可燃气体与有 毒气体检测器、个体防护装备等)。 不予通过情形:HAZOP分析报告、SIL定级 报告等与本项目内容明显不符的。 |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4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九条(四) | ||
20 |
附图 |
涉及 专业 |
(78)附图至少包括: ①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周边环境关系图; ②总平面布置图; ③装置设备布置图; ④工艺管道仪表流程图(P&ID图); ⑤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⑥联锁逻辑图; ⑦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平面布置图; 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 ⑨消防设施布置图; ⑩供电系统图。 以上图纸应由设计单位签章、签字完整,图示 图例正确、规范,符合AQ/T3033附录F的要 求。 |
安监总厅管三 〔2013〕39号第 4条; 应急〔2022〕52 号第10.2.2条 (7) | ||
21 |
备查 资料 |
涉及 专业 |
(79)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至少准备以 下资料备查: ①安全评价报告; ②《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计划》中的安全设 计管理组织机构(项目人员组织表)和职责; ③重要设计文件审查记录(符合AQ/T3033附 录F要求); ④HAZOP分析报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 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LOPA分析报 告; ⑤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不予通过情形:设计单位未按AQ/T 3033要求 开展重要设计文件审查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36号 第十二条 | ||
说明: 1.本表涉及21大项79小项审查内容,涉及不予通过情形17项,审查时可参照审查专家专业进行分工审查。 2.针对各项审查要点,审查专家在审查意见栏中作出“符合”“不符合”“不涉及”的结论,并简要描述审查情况。 3.涉及任一项不予通过情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通过;未涉及不予通过情形的,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是否通过应根据各专业审查结果综合判定。 |
—2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安全风险 管控要点清单
序 号 |
内容 |
管控要点 |
管控依据 |
落实 情况 |
责任人 签名 |
1 |
组织机 构准备 |
(1)应组建试生产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 分工。 |
应急〔2022〕52号 第9.3.5条(1) | ||
(2)应明确参与试生产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工艺技术提供方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范围与职责。 |
应急〔2022〕52号 第9.3.5条(2); 应急〔2022〕52号 第9.3.1条(1) | ||||
2 |
从业人 员准备 |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 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 备1人),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 |
应急〔2022〕52号 第9.3.5条(5) | ||
(4)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 工工作,根据化工装置生产特点和从业人员的知 识、技能水平制定全员培训计划,对新录用的员 工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 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应急〔2022〕52号 第9.3.5条(6)、 (7) | ||||
(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的企业,其分管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的负责 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 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 上职称。 |
应急〔2022〕52号 第9.3.5条(3) | ||||
(6)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 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 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 炸性危化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高危工艺的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
应急〔2022〕52号 第9.3.5条(4); 应急厅函〔2025〕 60号 | ||||
(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培训合格证 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 持证上岗。 |
应急〔2022〕52号 第9.3.5条(8) | ||||
(8)参与试生产的相关方人员应经安全培训考 核合格后方可进厂作业。 |
应急〔2022〕52号 第9.3.5条(9) | ||||
3 |
试生产 规章制 度及操 作规程 准备 |
(9)结合企业特点组织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成员、工 作职责、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等相应规定和程序。 |
应急〔2022〕52号 第9.3.3条(1) | ||
(10)应根据设计文件,设备设施操作手册,结 合现场实际,参照收集的安全生产信息、风险分 析结果以及同类装置操作经验,编制操作规程。 |
应急〔2022〕52号 第9.3.3条(2) |
—28—
序 号 |
内容 |
管控要点 |
管控依据 |
落实 情况 |
责任人 签名 |
(11)操作规程应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 作、异常处置、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 与安全要求,以及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及报 警、联锁值,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预防措施和 步骤,并实现岗位所有操作全覆盖。应明确开车 过程中不能摘除的联锁。 |
应急〔2022〕52号 第9.3.3条(3) | ||||
(12)根据操作规程中的重要控制指标,编制工 艺卡片。 |
应急〔2022〕52号 第9.3.3条(4) | ||||
(13)操作规程应组织审查,并经技术负责人审 核、主要负责人批准。 |
应急〔2022〕52号 第9.3.3条(5) | ||||
4 |
技术准 备 |
(14)图纸资料:管道仪表流程图、物料平衡图 等图纸资料;检测检验资料:防雷、特种设备等 检测检验资料。 |
AQ/T3034-2022第 4.8.1.1条c)、e) | ||
5 |
试生产 物资及 应急准 备 |
(15)应落实试生产阶段所需的原料、燃料、三 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化学药品、标准 样气、备品备件、润滑油(脂)等,编制试生产 所需的物资供应计划,并按使用进度的要求落实 品种、数量。 |
应急〔2022〕52号 第9.3.4条(1); AQ/T3034-2022第 4.8.1.1条d) | ||
(16)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 信等器材,应按设计和试生产的需要配备到岗 位,个体防护用品应按设计和有关规定配发。 |
应急〔2022〕52号 第9.3.4条(2) | ||||
(17)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并在开展风 险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化工装置的规模、危险程 度,评估试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按 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 则》(GB /T29639)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履行 企业内部审批程序,组织学习和演练。 |
应急〔2022〕52号 第9.3.4条(4) | ||||
6 |
外部依 托条件 准备 |
(18)应落实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抗 震、防雷、特种设备登记和检测检验等各项措施, 依法依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的审批 手续。 |
AQ/T3034-2022第 4.8.1.1条e) | ||
(19)应与相关单位签订供水、供气、供电、通 信等协议,按照试生产方案要求,落实开通时间、 使用数量、技术参数等。 |
应急〔2022〕52号 第9.3.4条(3) | ||||
(20)应明确消防、医疗救护等社会应急救援力 量及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保障,确保能够满足快 速响应需求。 |
AQ/T3034-2022第 4.8.1.1条e) | ||||
(21)应调查装置周边环境的安全条件,确保试 生产阶段周边环境的安全;周边环境可能对装置 试生产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应报当地政府及有 关部门,及时整改消除。 |
应急〔2022〕52号 第9.2.2条(5); AQ/T3034-2022第 4.8.1.1条e) | ||||
7 |
吹扫、清 洗、气密 (压力) 试验和 单机试 车管理 |
(22)吹扫、清洗、气密(压力)试验和单机试 车管理: ①进行吹扫、清洗、气密(压力)试验时,应编 制清洗、吹扫、气密(压力)试验方案,落实责 任人,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②企业应成立单机试车小组,检查单机试车方案 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a)单机安装工 作全部完成;b)转动设备保护装置、机构及保 |
AQ/T3034-2022第 4.8.2条; AQ/T3034-2022第 4.8.3.1条; GB/T44958-2024 第8.4~8.6条 |
—29—
序 号 |
内容 |
管控要点 |
管控依据 |
落实 情况 |
责任人 签名 |
护系统安装完成,保护功能试验合格;c)动力 系统检查确认具备使用条件;d)划定试车区域,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e)单机试车过程中,应安 排专人操作、监护,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专利设备或关键设备应由供应商负责调试。 ③预试车前,企业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生产工艺流 程交底并审查施工单位预试车方案,如预留吹 扫、清洗、置换等接口部位以及预试车先后顺序 等。 ④动设备因介质限制无法单机试车时,经企业批 准可留待联动试车。蒸汽(燃气)轮机及大型复 杂机组、专利设备试车,须由企业持证人员操作, 并在制造单位指导下进行。 ⑤预试车完成后,企业应组织验收动、静设备、 安全附件、电气仪表安装调试及单机试车质量。 验收合格后,联动试车前须对暂不投用设备采取 置换充氮保护,脱脂设备须用无油介质进行气密 试验。 | |||||
8 |
“三查四 定”管理 |
(23)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工艺技 术提供方等单位有经验的专业和操作人员按单 元和系统,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 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整改工作定 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重点检查安 全措施的缺项、设计缺陷等,并由工艺技术提供 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 及建设单位五方会签。 |
应急〔2022〕52号 第9.3.1条(1) | ||
(24)对查出来的问题形成“三查四定”问题汇总 表,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整改闭环。 |
应急〔2022〕52号 第9.3.1条(2) | ||||
9 |
联动试 车管理 |
(25)在完成全部单机试车、系统清洗、吹扫, 工程中间验收交接后,才能开展联动试车。联动 试车时应符合: ①单机试车应全部完成; ②应进行试车方案现场交底,参与人员应熟悉操 作与异常处理方法,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③公用工程系统应已稳定运行; ④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和气防器材、有毒有害可 燃气体报警、电视监控、防护设施状态完好; ⑤仪表系统调校完毕,准确可靠;仪表报警和联 锁值整定完毕; ⑥对安全仪表系统审查和联合确认完毕,满足安 全功能和完整性要求; ⑦宜选择水、空气作为联动试车介质,引入燃料 或窒息性气体后,应设置警示区域,并指定专人 重点巡检; ⑧确认流程正确,与其相连的非联动试车系统已 完全隔离。 |
应急〔2022〕52号 第9.3.6条; AQ/T3034-2022第 4.8.5条 |
—30—
序 号 |
内容 |
管控要点 |
管控依据 |
落实 情况 |
责任人 签名 |
10 |
试生产 开车安 全审查 |
(26)组建安全审查小组并明确职责,安全审查 小组应由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消防 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运维人员,设计、工艺技 术提供方、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方,及同类装 置有开车经验的专家组成。 |
应急〔2022〕52号 第9.3.7条(2) | ||
(27)安全审查小组应明确审查的范围,形成安 全审查清单,编制开车前安全审查表,并经相应 负责人批准。 |
应急〔2022〕52号 第9.3.7条(2); AQ3062-2025第 8.3条 | ||||
(28)试生产前,安全审查小组应根据安全审查 清单完成开车前的安全审查工作,审查内容包括 不限于: ①项目“三查四定”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②安装的设备、管道、仪表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 符合设计安装要求情况;特种设备已按要求办理 登记使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设施经过检 验、标定并达到使用条件; ③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HAZOP分析、SIL 定级评估和SIL验算及其他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建 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④系统吹扫冲洗、气密试验、单机试车、联动试 车等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完成情况; ⑤相关试车资料、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准备情 况,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和应急 准备等是否具备加料条件的现场确认情况; ⑥发生的变更符合变更管理要求; ⑦配备人员数量、资质及员工培训考核情况; ⑧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完成情况; ⑨将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视频监控等安全生产 数据接入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监管信息平 台情况。 |
应急〔2022〕52号 第9.3.7条(3); AQ/T3034-2022第 4.8.6.2条; AQ3026-2025第 8 3条; 川应急规〔2023〕 2号第十四条 | ||||
(29)现场审查完成后,审查小组应编制开车前 安全审查报告,明确整改项、整改时间和整改责 任人,并在开车前完成整改。 |
应急〔2022〕52号 第9.3.7条(4) | ||||
11 |
试生产 方案编 制、论证 及报送 |
(30)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 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 出现的安全问题、异常工况及处置对策,根据设 计文件和生产准备工作要求,编制试生产方案, 明确试生产条件。 |
应急〔2022〕52号 第9.3.2条(1); 应急厅〔2024〕17 号 | ||
(31)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试生产 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完善后的试生产方案应由建 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 进行确认,对试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
应急〔2022〕52号 第9.2.1条(1)、 (2); 应急〔2022〕52号 第4.2条(6); 应急〔2022〕52号 第9.3.2条(3) | ||||
(32)涉及采用专利技术的装置,应由专利供应 商现场人员对试生产条件进行书面确认。 |
应急〔2022〕52号 第9.3.2条(2) | ||||
(33)试生产方案论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 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 况; |
应急〔2022〕52号 第9.2.2条 |
—31—
序 号 |
内容 |
管控要点 |
管控依据 |
落实 情况 |
责任人 签名 |
W料试车方案 ③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安全问题的对策措施 的落实情况; ④试生产应急预案; ⑤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相 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接入落实 情况; ⑦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⑧工艺技术提供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建设单位五方会签意见; ⑨试生产起止日期。______________ | |||||
(34)试生产前,应当将试生产方案和论证意见 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 |
应急〔2022〕52号 第9.2.1条(1); 川应急规〔2023〕 2号第十四条 | ||||
12 |
投料试 车管理 |
(35)试生产时,企业应当组织设计、设备安装、 自控调试等相关单位人员、专家对试生产过程进 行技术指导。 |
应急〔2022〕52号 第9.2.1条(2) | ||
(36)在装置设施投入物料前,应当完成重大危 险源辨识、评估、分级、备案等工作;将涉及的 重大危险源有关监测监控数据按要求接入全国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
川应急规〔2023〕 2号第十四条 | ||||
(37)投料应严格按照试生产方案进行,并做好 各项记录。 |
AQ/T3034-2022第 4.8.7.3条 | ||||
(38)引入燃料或窒息性气体后,企业应建立并 执行每日安全调度例会制度,统筹协调全部试生 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引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介 质前,应指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再次确认流程正 确。 |
应急〔2019〕78号; AQ/T3034-2022第 4.8.7.4条 | ||||
(39)试生产过程中,要重点加强各类工艺指标 的监控分析,出现异常状况时要及时中止并退守 到安全状态,查明原因并完成问题整改后方可恢 复试生产。 |
AQ/T3034-2022第 4.8.7.5条 | ||||
(40)投料试生产过程中,企业应严格控制现场 人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
AQ/T3034-2022第 4.8.7.6条 | ||||
(41)试生产投料期间,区域内不得有施工作业。 |
应急〔2019〕78号 | ||||
(42)试生产现场应准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 人员,做好试生产的安全监护。 |
AQ/T3034-2022第 4.8.7.7条 | ||||
(43)试生产期间工艺路线、控制参数、原辅料 等发生变更时,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程序,开展 变更安全风险分析,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 变更联系单及相关设计图纸,并及时对试生产方 案进行修订完善,修改完善后的试生产方案应由 主要负责人审批发布。工艺路线发生重大变化 的,应停止试生产,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 全评价。 |
应急〔2019〕78号; AQ3062-2025第 8.6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5号第 十四条(三) | ||||
(44)试生产结束后,企业应编制试生产总结报 告,说明试生产各项控制指标的达标情况,安全 设施运行情况,试生产起始时间,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明确试生产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 |
应急〔2022〕52号 第9.3.9条(3) |
—32—
序 号 |
内容 |
管控要点 |
管控依据 |
落实 情况 |
责任人 签名 |
13 |
试生产 期限管 理 |
(45)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 且不超过1年。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 设项目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个月。 |
应急〔2022〕52号 第9.3.9条(1)、 (2) | ||
(46)无特殊理由不得超期试生产。建设项目试 生产需要延期的,向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 书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经两次延期 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 生产,组织技术提供方、设计、施工、监理等有 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并整改问题,重新按照试 生产(使用)管控要求组织实施。 |
应急〔2022〕52号 第9.3.9条(5) |
说明:1.本表涉及13大项46小项管控要点,由企业对照管控要点逐条自查落实情况。
2.针对各项管控要点,在落实情况栏中作出“已落实”“未落实到位”“不涉及”的结论,并简要描述落实情况。
—3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安全风险管控要点清单
序号 |
内容 |
管控要点 |
管控依据 |
落实 情况 |
责任人 签名 |
1 |
验收准 备资料 |
(1)已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 监理情况报告。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l) | ||
(2)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且不得委托在安全 条件审查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 价机构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1)、 (2);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m) | ||||
(3)应提交试生产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 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a) | ||||
(4)应提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证书。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l) | ||||
(5)应提供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 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证书,主管生产、 设备、工艺、安全等方面负责人的专业、学 历及经验方面符合性证明材料。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i) | ||||
(6)应提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的证明材料。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i) | ||||
(7)应为从业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 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j) | ||||
(8)各项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 程已建立清单并颁布实施。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h) | ||||
(9)已健全组织机构,设置了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g) | ||||
(10)应提供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的证明材料,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 域的项目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 明材料。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k) | ||||
2 |
安全设 施竣工 验收组 织 |
(11)应明确验收工作组成员、验收内容、 验收时间等。为有效衔接安全生产许可工 作,验收时间一般不晚于试生产到期前3个 月。 |
应急〔2022〕52号 第9.3.9条(1)、(2)、 (5) | ||
(1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 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验收工作组由评价 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及工艺技 术提供方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工程技术人 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 |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3) | ||||
(1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和有关人员 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 专业内容。 |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4) | ||||
(14)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对现场和 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检查,并作出是否通过 的结论。 |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6) |
—34—
序号 |
内容 |
管控要点 |
管控依据 |
落实 情况 |
责任人 签名 |
3 |
通过安 全设施 竣工验 收的条 件 |
(15)试生产各项控制指标达到要求,安全 设施有效运行,并已编制试生产总结报告。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a) | ||
(16)应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取 得消防验收材料。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b) | ||||
(17)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投资概算中确定 的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投用。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c) | ||||
(18)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可燃和 有毒气体探测器等设施经有资质的检测机 构检测合格。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d)、 e) | ||||
(1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按 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安 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等经有资质的部门 检测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f) | ||||
(20)组织机构已健全,设置了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 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并 取得合格证书。 |
应急〔2022〕52号 第9.1条(1);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g) | ||||
(21)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操 作规程已建立清单并颁布实施。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h) | ||||
(2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已持证上岗,主管生产、设 备、工艺、安全等方面负责人的专业、学历 及经验方面符合性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 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i) | ||||
(23)为从业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 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j) | ||||
(2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材料,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项 目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k) | ||||
(25)已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 监理情况报告;提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 位资质证书。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l) | ||||
(26)已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m) | ||||
(27)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有关 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 警系统,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 明文件。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n) | ||||
(28)完成化学品登记和应急预案备案。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o) | ||||
(29)验收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阶段审查 的总平面布置图、装置设备布置图、工艺流 程图(PFD)、带控制点的工艺管道和仪表 流程图(PID)、联锁逻辑图、可燃/有毒气 体泄漏检测报警仪布置图、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图、消防水系统图 和消防设施布置图、供电系统图等保持一 致。 |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7) |
—35—
序号 |
内容 |
管控要点 |
管控依据 |
落实 情况 |
责任人 签名 |
(30)具有仪表联锁测试汇总说明。 HAZOP分析、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定级 评估和安全完整性等级(SIL)验算报告及 其他风险评估提出建议措施的相关材料。 |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8); 应急〔2022〕52号 第9.3.7条(3)c) | ||||
(31)具有相关变更说明及程序性资料。 |
应急〔2022〕52号 第9.3.7条(3)g); 川应急规〔2025〕1 号 | ||||
(32)精细化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高危工艺装置应进行数字化 交付,并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数字化管控措 施,实现安全管理基础信息、重大危险源安 全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许可与作业过程管 理、人员定位等基础功能的信息化、数字化。 |
AQ3062-2025第4.5 条 | ||||
4 |
安全设 施竣工 验收不 予通过 情形 |
(33)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 工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二十 七条(一); 应急〔2022〕52号 第8.1条(1) | ||
(34)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二十 七条(二); 应急〔2022〕52号 第8.1条(2) | ||||
(3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二十 七条(三); 应急〔2022〕52号 第8.1条(4) | ||||
(3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规定 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 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二十 七条(四); 应急〔2022〕52号 第8.2条(3) | ||||
(37)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二十 七条(五);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1) | ||||
(38)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 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二十 七条(六) | ||||
(39)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 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和评价不正确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二十 七条(七) | ||||
(40)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 料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二十 七条(八) | ||||
(41)未按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 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二十 七条(九) |
—36—
序号 |
内容 |
管控要点 |
管控依据 |
落实 情况 |
责任人 签名 |
5 |
安全设 施竣工 验收结 论 |
(42)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内容 包括验收过程、验收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验收 的结论意见,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验收 意见上签字,并附验收组成员签名表。参加 验收人员应有:技术、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如有)相关方以及行业专家(专家人 数不少于3人)。 |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3);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2) | ||
(4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应明确,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 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竣工验收。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二十 七条 | ||||
(44)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 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应当在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 请有关安全许可。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二十 八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1号第二十 四条 |
说明:1.本表涉及5大项44小项管控要点,由企业对照管控要点逐条自查落实情况。
2.针对各项管控要点,在落实情况栏中作出“已落实”“未落实到位”“不涉及”的结论,并简要描述落实情 况。
—37—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发证 现场核查要点清单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1 |
竣工 验收 报告 |
安全 |
(1)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 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竣工验收报告有明确结论,要件完整、 齐全并能够证明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a)~ o))。 不予通过情形:建设单位未按本条要求 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1号第二十五 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36号第二十三 条; 应急〔2022〕52号第 10.3条(3) | ||
2 |
安全 验收 评价 报告 合规 性 |
安全 |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包含 项目所属行业,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国 家、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不得与 承担安全条件审查阶段的安全评价机构 为同一机构。 不予通过情形: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范 围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5号第二十七条 (五); 应急〔2022〕52号第 10.2.2条(1)、(2) | ||
(3)评价报告编制人员的资质、专业配 备等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 办法》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与 业务相关要求的资格,项目组成员应具 有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电气、安全专 业各2名及以上、自动化专业1名及以 上。 |
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十七条、附件1 | |||||
(4)评价报告应附有项目负责人、项目 组成员、报告审核人、过程控制负责人 及技术负责人的姓名、专业、资格证书 号、从业登记编号及本人签名(原件)。 参加现场核查的评价人员提供符合要求 的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备查。 |
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二十二条 | |||||
(5)评价报告应附有项目负责人及负 责现场勘验人员到现场勘验的照片。 |
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十八条; 应急〔2022〕52号第 10.2.2条(6) | |||||
(6)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 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漏项。 不予通过情形: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 重大缺陷、漏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辨识和评价不正确影响评价结论的。 |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5号第二十七条 (七); 应急〔2022〕52号 | |||||
(7)评价报告封二、综合评价结论、与建 设单位交换意见页加盖评价机构公章,并 用评价机构公章对评价报告进行封页。 |
安监管危化字〔2004〕 127号第9.3.5条 |
—38—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8)安全评价范围及项目具体建设内 容和规模,应与项目备案文件或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文件、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 设计审批内容一致。安全设施设计发生 变更的,应说明设计变更情况,涉及建 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 发生重大变更、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 能降低安全性能、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还应说明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情况。 建设及试生产期间,当工艺路线、控制 参数、原辅料等发生变更时,应按照川 应急规〔2025〕1号实施变更管理。 建设及试生产期间涉及多次变更的,应 由设计单位、评价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 将变更情况如实记录并汇总归档,作为 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36号第十五条; 川应急规〔2025〕1号 | |||||
(9)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全部完 成整改。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1号第十九条; 应急〔2022〕52号第 10.1条(2) | |||||
3 |
项目 试生 产 |
涉及 专业 |
(10)企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 产等单位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情况, 并由工艺技术提供方、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及建设单位 五方会签;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完成了整 改。 不予通过情形:“三查四定”未经工艺技 术提供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的项目总监及建设单位五方会签 的。 |
应急〔2022〕52号第 9.3.1条(1)、(2) | ||
(11)企业编制试生产方案并经过专家 确认试生产条件情况。试生产(使用) 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试 生产总结报告编制情况、提出的问题整 改落实情况,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 试生产通过是否有明确结论。 |
应急〔2022〕52号第 9.3.9条(3),第10.3 条(3)a) | |||||
4 |
周边 环境 |
总图 |
(12)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 距等与周边关系图的一致性、现场符合 性。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1号第八条 | ||
5 |
总平 面 布置 |
总图 |
(13)现场与设计单位整理编制的设计 竣工图、安全设施设计阶段审查的总平 面布置图的一致性和设计变更符合性。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1号第九条; 安监总管三〔2013〕 76号第(十)条; 应急〔2022〕52号第 10.2.2条(7); AQ/T 3033-2022第 6.4.3条; AQ3062-2025第6.5条 | ||
(14)现场总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的符 合性(包括涉及领证产品的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其他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建 (构)筑物)。 | ||||||
(15)办公管理区与生产区之间有设施 隔离,并设置智能化二道门或门禁系统, 人员和车辆管控到位。 |
—39—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6 |
工艺 装置 安全 可靠 性及 “两重 点一 重大” 监测、 监控 |
工艺 |
(16)现场工艺流程与工艺流程图 (PFD)、带控制点的工艺管道和仪表 流程图(PID)的一致性、符合性。 |
应急〔2022〕52号第 10.2.2条(7) | ||
工艺、 安全 |
(17)“两重点一重大”辨识、重大危险 源分级的准确性,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57号第十五条; 应急〔2022〕52号第 6.2.2条(5)、第10.3 条(3)n) | ||||
涉及 专业 |
(18)HAZOP分析报告措施落实情况。 |
应急〔2022〕52号第 9.3.7条(3)c) | ||||
电气 仪表 |
(19)DCS系统设置及重要监控、联锁 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重点是涉及重点 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控 制系统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 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 按设计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 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1号第九条; 安监总厅管三〔2017〕 121号; AQ3059-2023第6.6、 10.1.2条 | ||||
(20)SIS/ESD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 重点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 产装置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罐区。 不予通过情形: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 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涉及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未实现紧急切 断功能的;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 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 统的。联锁摘除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的。 | ||||||
(21)GDS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GDS系统未正常投用。 | ||||||
(22)二级及以上用电负荷、供电方案 的符合性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一级及以上用电负荷未 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的, 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的。 |
应急〔2022〕52号第 7.3.12条; 安监总厅管三〔2017〕 121号 | |||||
(23)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的符合性、现 场防爆电气设备配备符合性,防爆电气 验收与检测检验合格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 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
应急〔2022〕52号第 7.3.8条(1),第10.3 条(3)e); 安监总厅管三〔2017〕 121号 | |||||
(24)控制室、机柜间的符合性及投用 情况。 |
应急〔2022〕52号第 7.3.9条(4) | |||||
(25)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符合性情 况,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合格情况。 |
应急〔2022〕52号第 10.3条(3)d) | |||||
(26)高危工艺装置及其上下游配套装 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及机械化生 产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现场操作人员 数量符合性。 |
应急〔2022〕52号第 6.3.2条(9) |
—40—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27)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号)和现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安全监控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监控措施 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 在装置设施投入物料前,应当完成重大 危险源辨识、评估、分级、备案等工作; 将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有关监测监控数据 按要求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 险监测预警系统。 |
应急〔2022〕52号第 10.3条(3)n); 川应急规〔2023〕2号 第(十四)条 | |||||
工艺 |
(28)重点区域生产现场是否按规定设 置紧急停车按钮,并处于适用状态。 |
AQ3062-2025第7.4.1.6 条 | ||||
安全 |
(29)精细化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高危工艺装置应进行 数字化交付,并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数字 化管控措施。 |
AQ 3062-2025第4.5 条; AQ 3059-2023第6.8 条 | ||||
7 |
主要 设备 设施 及附 件 |
设备 |
(30)现场主要反应设备和危险化学品 原料、产品储罐等与设备布置图的一致 性、符合性。 |
应急〔2022〕52号第 10.2.2条(7) | ||
(31)现场是否涉及采用国家明令淘汰 的设备,是否涉及将实验设备作为生产 设备使用,是否涉及未经许可将工业化 试验装置作为工业化生产装置使用。 |
应急〔2022〕52号第 6.3.2条(4),第6.3.8 条(2); 应急厅〔2020〕38号; 应急厅〔2024〕86号; 应急〔2024〕49号 | |||||
(32)现场大型机组和关键设备是否设 置在线监测系统,是否实现对设备运行 状态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 |
GB/T44958-2024第 6.1.6条,第9.1.5条, 第9.1.8条 | |||||
(33)现场重要设备是否设置振动、位 移、温度、压力等安全联锁及安全附件, 是否设置防误启动保护措施,并确保有 效投用。 | ||||||
(34)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 设备、管线是否存在长期在采取带压打 “卡具”等临时性防泄漏措施下运行。 |
GB 45673—2025第 5.6.6条 | |||||
(35)现场特种设备开展监督检验、按 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使用登记 情况,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阀、爆 破片、压力表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 标准检测检验合格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 行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 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5号第二十七条 (四); 应急〔2022〕52号第 10.3条(3)f) | |||||
8 |
原辅 材料、 产品、 中间 产品、 副产 |
安全 |
(36)申请领证品种(产品、中间产品、 副产物(品)中的危险化学品)、产能 与现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1号第二十七条 | ||
(37)现场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储存量、 储存地点、储存条件与设计的一致性、 符合性。 |
—41—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物 |
(3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中危险化学品 (原辅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 (品))与现状的一致性。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1号第二十条; 应急〔2022〕52号第 10.3条(3)o) | ||||
9 |
公用 及辅 助工 程设 施 |
安全 |
(39)项目配套的公用和辅助工程(包 括给排水、供热、空压站、气防设施、 通风系统,以及燃气锅炉、火焰加热导 热油锅炉、导热油系统、熔盐换热系统、 制冷系统、尾气收集系统、消防系统等) 的投用情况及符合性。涉及依托的,依 托设施的供应能力及符合性。 |
安监管危化字〔2004〕 127号第6.6.3条; AQ3062-2025第7.6条 | ||
10 |
安全 与应 急管 理 |
安全 |
(40)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配置的符合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四 条; 应急〔2022〕52号第 10.3条(3)g) | ||
(41)各类人员配备的符合性: 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 法经考核合格;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不 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从 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 设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 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 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 以上职称; ③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 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应具备 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 业教育水平; ④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 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具备化工类大专 及以上学历。 ⑤涉及高危工艺岗位的操作人员不低于 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不予通过情形: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1号; 应急〔2022〕52号第 10.3条(3)i) | |||||
(42)各项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操 作规程建立及颁布实施情况。 |
应急〔2022〕52号第 10.3条(3)h) | |||||
(43)安全风险管理和双重预防机制建 设运行情况。 |
GB 45673-2025第5.5 条 | |||||
(44)报警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
GB 45673-2025第5.7.4 条 | |||||
(45)全面辨识装置、设备设施的异常 工况情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确 定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落实异常工况 下的应急处置授权机制。 |
应急厅〔2024〕17号; GB 45673-2025第5.7.5 条; AQ3062-2025第9.4条 |
—42—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46)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的特殊作业审批与作业管理场景功能建 设运用情况。 |
GB 45673-2025第5.8.3 条 | |||||
(47)企业劳保用品、应急物资(含气 防物资)的配备符合性,从业人员按要 求使用及熟练情况。 |
应急〔2022〕52号第 10.3条(3)j) | |||||
(48)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发布、 备案、演练的符合性情况。 |
应急〔2022〕52号第 10.3条(3)o) | |||||
11 |
相关 资料 及合 规性 |
总图 |
(49)有准确的周边关系图,有合规的 总平面布置图、装置设备布置图。 不予通过情形:无设计单位整理编制的 总平面布置图的。 |
应急〔2022〕52号第 10.2.2条(7) | ||
工艺 |
(50)有合规的带控制点的工艺管道和 仪表流程图(PID)。 不予通过情形:无设计单位整理编制的 PID图的。 |
应急〔2022〕52号第 10.2.2条(7) | ||||
电气 仪表 |
(51)有合规的自控DCS及安全仪表 SIS联锁逻辑图、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 测报警仪布置图、供电系统图。 不予通过情形:无设计单位整理编制的 DCS及安全仪表SIS联锁逻辑图的。 |
应急〔2022〕52号第 10.2.2条(7) | ||||
12 |
备查 资料 |
涉及 专业 |
(52)至少准备以下资料备查: ①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条件审查意见 书; 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意见书; ③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材料; ④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 ⑤HAZOP分析报告(涉及“两重点一重 大”企业)、LOPA分析报告; ⑥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⑦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 ⑧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测试记录(如涉 及); 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许可证 (如涉及)。 不予通过情形:无本条要求提供的备查 资料,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1号第二十五 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5号第二十七条 (八)、(九); 应急〔2022〕52号第 10.3条(3) |
说明:
1.本表涉及12大项52小项审查内容,涉及不予通过情形15项,审查时可参照审查专家专业进行分工审查。
2.针对各项审查要点,审查专家在审查意见栏中作出“符合”“不符合”“不涉及”的结论,并简要描述审查情况。 3.涉及任一项不予通过情形,企业首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核查不通过;未涉及不予通过情形的,应根据各 专业审查结果综合判定。
—43—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 现场核查要点清单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1 |
安全 现状 评价 报告 合规 性 |
安全 |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包含项目 所属行业,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国家、应急 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 不予通过情形: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范围的 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5号第 二十七条(五); 应急〔2022〕52 号第10.2.2条(1) | ||
(2)评价报告编制人员的资质、专业配备 等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要 求的资格,项目组成员应具有化工工艺、化 工机械、电气、安全专业各2名及以上、自 动化专业1名及以上。 |
应急管理部令第1 号第十七条、附件 1 | |||||
(3)应提供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报 告审核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 姓名、专业、资格证书号、从业登记编号及 本人签名(原件)的评价报告。参加现场核 查的评价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证书等 复印件备查。 |
应急管理部令第1 号第二十二条 | |||||
(4)评价报告应附有项目负责人及负责现 场勘验人员到现场勘验的照片。 |
应急管理部令第1 号第十八条 | |||||
(5)评价报告应符合《安全评价通则》 (AQ8001-200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 〔2004〕127号)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漏项。 不予通过情形: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 陷、漏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 不正确影响评价结论的。 |
AQ8001-2007; 安监管危化字 〔2004〕127号; 参考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45 号第二十七条 (七) | |||||
(6)评价报告封二、综合评价结论、与建 设单位交换意见页加盖评价机构公章,并用 评价机构公章对评价报告进行封页。 |
安监管危化字 〔2004〕127号第 十三条 | |||||
(7)安全评价范围应包括企业所有正式投 入生产的装置及相关配套设施与相关公用 工程。特殊情况未包含所有生产装置及配套 设施的,应说明原因并提供企业与安全评价 机构协商一致证明材料。 |
安监管危化字 〔2004〕127号第 六条 | |||||
(8)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全部完成整 改,安全设计诊断提出的问题应按期整改。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1号第 十九条 |
—44—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2 |
近三 年变 化情 况 |
总图 |
(9)企业近三年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的 变化情况、安全合规性。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1号第 八条、第九条 (四)、(五) | ||
工艺 |
(10)企业近三年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工 艺流程、设备、产能、原辅料等)的变化情 况、安全合规性,安全设计诊断情况及隐患 整改落实情况。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1号第 二十七条 | ||||
安全 |
(11)企业近三年安全管理的变化情况、安 全合规性。若发生事故的,吸取事故教训情 况。 | |||||
3 |
周边 环境 |
总图 |
(12)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 与周边关系图的一致性、现场符合性。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1号第 八条 | ||
4 |
总平 面布 置 |
总图 |
(13)现场与加盖设计单位签章或经设计 诊断出具的总平面布置图的一致性、现场符 合性。如涉及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符合性。 不予通过情形:无加盖设计单位签章或经设 计诊断出具的总平面布置图。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1号第 九条; 参照应急〔2022〕 52号第10.2.2条 (7) | ||
(14)现场总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包括涉 及换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 其他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建(构)筑物)的 符合性。 | ||||||
5 |
工艺 装置 安全 可靠 性及 “两重 点一 重大” 监测、 监控 |
工艺 |
(15)现场工艺流程与工艺流程图(PFD)、 带控制点的工艺管道和仪表流程图(PID) 的一致性、符合性。 |
参照应急〔2022〕 52号第10.2.2条 (7) | ||
工艺 安全 |
(16)“两重点一重大”辨识、重大危险源分 级的准确性,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1号第 二十七条 | ||||
涉及 专业 |
(17)HAZOP分析报告措施落实情况。 |
参照应急〔2022〕 52号第9.3.7条 (3)c) | ||||
电气 仪表 |
(18)DCS系统设置及重要监控、联锁的符 合性及投用情况。重点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 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符 合性及投用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 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 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1号第 九条; 安监总厅管三 〔2017〕121号; AQ3059-2023第 6.6、10.1.2条 | ||||
(19)SIS/ESD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重点 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 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罐区。 不予通过情形: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 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 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 | ||||||
(20)GDS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GDS系统未正常投用。 |
—45—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21)二级及以上用电负荷、供电方案的符 合性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一级及以上用电负荷未按国 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的,自动化控 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的。 |
参照应急〔2022〕 52号第7.3.12条 | |||||
(22)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的符合性、现场防 爆电气设备配备符合性,防爆电气检测检验 合格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 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
参照应急〔2022〕 52号第7.3.8条 (1) | |||||
(23)控制室、机柜间的符合性及投用情 况。 |
参照应急〔2022〕 52号第7.3.9条(4) | |||||
(24)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符合性,防雷 防静电装置检测合格情况。 |
参照应急〔2022〕 52号第10.3条(3) d) | |||||
(25)高危工艺装置及其上下游配套装置, 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及机械化生产的符 合性及投用情况,现场操作人员数量符合 性。 |
参照应急〔2022〕 52号第6.3.2条 (9) | |||||
(26)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和 现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 规范》要求落实监控措施的符合性及投用情 况。 |
参照应急〔2022〕 52号第10.3条(3) n) | |||||
(27)涉及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危险化 工工艺装置监测监控数据接入应急管理部 门监管平台落实情况。 |
川安办〔2024〕34 号 | |||||
6 |
主要 设备 设施 及附 件 |
设备 |
(28)现场主要反应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原 料、产品储罐等与设备布置图的一致性、符 合性。 |
参照应急〔2022〕 52号第10.2.2条 (7) | ||
(29)现场大型机组和关键设备是否设置 在线监测系统,是否实现对设备运行状态参 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 |
GB/T44958-2024 第6.1.6条,第 9.1.5条,第9.1.8 条 | |||||
(30)现场重要设备是否设置振动、位移、 温度、压力等安全联锁及安全附件,是否设 置防误启动保护措施,并确保有效投用。 | ||||||
(31)现场是否涉及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设备,是否涉及将实验设备作为生产设备使 用,是否涉及未经许可将工业化试验装置作 为工业化生产装置使用。 |
参照应急〔2022〕 52号第6.3.2条 (4),第6.3.8条 (2); 应急厅〔2020〕38 号; 应急厅〔2024〕86 号; 应急〔2024〕49 号 | |||||
(32)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明确设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情 况。 |
GB/T44958-2024 第4.5条 |
—46—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应至少涵盖动设备、静 设备、电气设备、仪表设备、备品备件、防 腐蚀防泄漏、检维修、巡回检查、设备润滑、 维护保养、设备台账、设备变更、设备报废、 设备安全附件等内容,并以正式文件明确设 备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 ||||||
(33)现场设备分级管理、缺陷管理情况, 定期开展腐蚀评估、设备老化状况评估。 |
GB 45673-2025第 5.6.3条 | |||||
(34)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 备、管线是否存在长期在采取带压打“卡具” 等临时性防泄漏措施下运行。 |
GB 45673-2025第 5.6.6条 | |||||
(35)现场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阀、 爆破片、压力表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 准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测检验合格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 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
参照应急〔2022〕 52号第10.3条(3) f); GB 45673-2025第 5.6.8条 | |||||
7 |
原辅 材料、 产品、 中间 产品、 副产 物 |
安全 |
(36)申请延期换证品种(产品、中间产品、 副产物(品)中的危险化学品)、产能与现 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1号第 二十七条 | ||
(37)现场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储存量、储存 地点、储存条件与设计的一致性、符合性。 | ||||||
(3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中危险化学品(原 辅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品))与 现状的一致性。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1号第 二十条 | |||||
8 |
公用 及辅 助工 程设 施 |
安全 |
(39)企业配套的公用和辅助工程设施(包 括给排水、供热、空压站、冷冻站、消防设 施、气防设施、通风系统等)的投用情况及 符合性。涉及依托的,依托设施的供应能力及 符合性。 |
参考安监总危化 〔2007〕255号第 6.6.3条 | ||
9 |
安全 与应 急管 理 |
安全 |
(40)企业主要负责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职责、重大危险源包保 责任制、安全领导力的要求履职。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一条; 应急厅〔2021〕12 号; GB 45673-2025第 5.1条 | ||
(41)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配置、安全投入的符合性。 |
参照应急〔2022〕 52号第10.3条(3) g); 财资〔2022〕136 号第五节 | |||||
(42)各类人员配备的符合性: 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 经考核合格;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少于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从事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证; 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1号 |
—47—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 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③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 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 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④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 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 上学历。 ⑤涉及高危工艺岗位2025年及以后新招录 的操作人员不低于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现有操作人员学历逐步提升。 不予通过情形: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 | ||||||
(43)各项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 程修订、审批、颁布及实施情况。特别是至 少每三年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全面评 审和修订;至少每年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的执行以及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合规审查;至 少每年评审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至 少每三年修订操作规程。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1号第 十四、十五条; GB 45673-2025第 5.3.3、5.3.4、5.7.1 条 | |||||
(44)安全风险管理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 行情况。企业要每年对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组 织评审,检查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效果。 |
GB 45673-2025第 5.5条 | |||||
(45)报警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
GB 45673-2025第 5.7.4条 | |||||
(46)全面辨识装置、设备设施的异常工况 情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确定处置措 施和处置程序,落实异常工况下的应急处置 授权机制。 |
应急厅〔2024〕17号; GB45673-2025第 5.7.5条; AQ3062-2025第9.4 条 | |||||
(47)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特 殊作业审批与作业管理场景功能建设运用 情况。 |
GB 45673-2025第 5.8.3条 | |||||
(48)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为从 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企业投保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1号第 十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 88号第五十一条 | |||||
(49)企业劳保用品、应急物资(含气防物 资)的配备符合性,从业人员按要求使用及 熟练情况。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1号第 十条 | |||||
(50)企业应急预案修订、发布、备案、演 练的符合性情况。应至少每三年组织评估应 急预案。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1号第 二十一条; GB 45673-2025第 5.12条 |
—48—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10 |
备查 资料 |
涉及 专业 |
(51)延期换证时,至少准备以下资料备查: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HAZOP分析报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企业)、LOPA分析报告(如涉及); ③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许可证(如涉 及); ④自动联锁保护系统定期测试记录(如涉 及); ⑤安全设计诊断报告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证明材料(如涉及)。 不予通过情形:无本条要求提供的备查资 料,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1号第 二十五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5号第 二十七条(八)、 (九) | ||
说明: 1.本表涉及10大项51小项审查内容,涉及不予通过情形11项,审查时可参照审查专家专业进行分工审查。 2.针对各项审查要点,审查专家在审查意见栏中作出“符合”“不符合”“不涉及”的结论,并简要描述审查情况。 3.涉及任一项不予通过情形,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不通过;未涉及不予通过情形的,应根据各专业审查 结果综合判定。 |
—4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首次发证 现场核查要点清单
序 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1 |
竣工 验收 报告 |
安全 |
(1)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 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竣工验收报告有明确结论,要件完 整、齐全并能够证明具备竣工验收的条 件(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 a)~o))。 不予通过情形:建设单位未按本条要求 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十八 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36号第二十 三条;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 | ||
2 |
安全 验收 评价 报告 合规 性 |
安全 |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包含 项目所属行业,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国 家、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不得与 承担安全条件审查阶段的安全评价机 构为同一机构。 不予通过情形: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范 围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二十 七条(五);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1)、 (2) | ||
(3)评价报告编制人员的资质、专业 配备等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 理办法》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 与业务相关要求的资格,项目组成员应 具有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电气、安全 专业各2名及以上、自动化专业1名及 以上。 |
应急管理部令第1 号第十七条、附件1 | |||||
(4)评价报告应附有项目负责人、项 目组成员、报告审核人、过程控制负责 人及技术负责人的姓名、专业、资格证 书号、从业登记编号及本人签名(原 件)。参加现场核查的评价人员提供符 合要求的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备查。 |
应急管理部令第1 号第二十二条 | |||||
(5)评价报告应附有项目负责人及负 责现场勘验人员到现场勘验的照片。 |
应急管理部令第1 号第十八条;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6) | |||||
(6)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 行)》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漏项。 不予通过情形: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 重大缺陷、漏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辨识和评价不正确影响评价结论的。 |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二十 七条(七); 应急〔2022〕52号 | |||||
(7)评价报告封二、综合评价结论、与 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页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并用评价机构公章对评价报告进行封页。 |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第9.3.5条 |
—50—
序 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8)安全评价范围及项目具体建设内 容和规模,应与项目备案文件或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文件、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 设计审批内容一致。安全设施设计发生 变更的,应说明设计变更情况,涉及建 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 发生重大变更、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 能降低安全性能、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还应说明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情况。 建设及试生产期间,当工艺路线、控制 参数、原辅料等发生变更时,应按照川 应急规〔2025〕1号实施变更管理。 建设及试生产期间涉及多次变更的,应 由设计单位、评价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 将变更情况如实记录并汇总归档,作为 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36号第十五 条; 川应急规〔2025〕1 号 | |||||
(9)试生产总结报告、评价报告中提 出的问题应全部完成整改。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十三 条; 应急〔2022〕52号 第10.1条(2) | |||||
3 |
项目 试生 产 |
涉及专 业 |
(10)企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 产等单位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情况, 并由工艺技术提供方、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及建设单位 五方会签;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完成了整 改。 不予通过情形:“三查四定”未经工艺技 术提供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的项目总监及建设单位五方会签 的。 |
应急〔2022〕52号 第9.3.1条(1)、 (2) | ||
(11)企业编制试生产方案并经过专家 确认试生产条件情况。试生产(使用) 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试生产总结报告编制情况、提出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对试生产通过是否有明确结论。 |
应急〔2022〕52号 第9.3.9条(3), 第10.3条(3)a) | |||||
4 |
周边 环境 |
总图 |
(12)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 距等与周边关系图的一致性、现场符合 性。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六条 | ||
5 |
总平 面布 置 |
总图 |
(13)现场与设计单位整理编制的设计 竣工图、安全设施设计阶段审查的总平 面布置图的一致性和设计变更符合性。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七 条;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7); 安监总管三〔2013〕 76号第(十)条; AQ/T3033-2022第 6.4.3条; AQ3062-2025第6.5 条 | ||
(14)现场总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的符 合性(包括涉及领证产品的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其他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建 (构)筑物)。 | ||||||
(15)办公管理区与生产区之间有设施 隔离,并设置智能化二道门或门禁系 统,人员和车辆管控到位。 |
—51—
序 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6 |
工艺 装置 安全 可靠 性及 “两 重点 一重 大” 监 测、 监控 |
工艺 |
(16)现场工艺流程与工艺流程图 (PFD)、带控制点的工艺管道和仪表 流程图(PID)的一致性、符合性。 |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7) | ||
工艺、 安全 |
(17)“两重点一重大”辨识、重大危险 源分级的准确性,重大危险源备案情 况。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十五 条; 应急〔2022〕52号 第6.2.2条(5)、 第10.3条(3)n) | ||||
涉及 专业 |
(18)HAZOP分析报告措施落实情况。 |
应急〔2022〕52号 第9.3.7条(3)c) | ||||
电气 仪表 |
(19)DCS系统设置及重要监控、联锁 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重点是涉及重点 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 控制系统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 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 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 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七 条; 安监总厅管三 〔2017〕121号; AQ3059-2023第6.6 条、第10.1.2条 | ||||
(20)SIS/ESD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 重点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生产装置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罐区。 不予通过情形: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 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 断功能的;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 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 系统的。 | ||||||
(21)GDS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GDS系统未正常投用。 | ||||||
(22)二级及以上用电负荷、供电方案 的符合性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一级及以上用电负荷未 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的, 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的。 |
应急〔2022〕52号 第7.3.12条; 安监总厅管三 〔2017〕121号 | |||||
(23)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的符合性、现 场防爆电气设备配备符合性,防爆电气 验收与检测检验合格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 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
应急〔2022〕52号 第7.3.8条(1);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e); 安监总厅管三 〔2017〕121号 | |||||
(24)涉及发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 置、储存设施的控制室、机柜间符合性 及投用情况。 |
应急〔2022〕52号 第7.3.9条(4) | |||||
(25)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符合性情 况,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合格情况。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d) | |||||
(26)高危工艺装置及其上下游配套装 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及机械化生 产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现场操作人员 数量符合性。 |
应急〔2022〕52号 第6.3.2条(9) |
—52—
序 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27)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号)和现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安全监控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监控措施 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 在装置设施投入物料前,应当完成重大 危险源辨识、评估、分级、备案等工作; 将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有关监测监控数 据按要求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n); 川应急规〔2023〕2 号第十四条 | |||||
工艺 |
(28)重点区域生产现场是否按规定设 置紧急停车按钮,并处于适用状态。 |
AQ3062-2025第 7.4.1.6条 | ||||
安全 |
(29)精细化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高危工艺装置应进行 数字化交付,并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数字 化管控措施。 |
AQ3062-2025第4.5 条 | ||||
7 |
主要 设备 设施 及附 件 |
设备 |
(30)现场主要反应设备和危险化学品 原料、产品储罐等与设备布置图的一致 性、符合性。 |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7) | ||
(31)现场是否涉及采用国家明令淘汰 的设备,是否涉及将实验设备作为生产 设备使用,是否涉及未经许可将工业化 试验装置作为工业化生产装置使用。 |
应急〔2022〕52号 第6.3.2条(4), 第6.3.8条(2); 应急厅〔2020〕38 号; 应急厅〔2024〕86 号; 应急〔2024〕49号 | |||||
(32)现场大型机组和关键设备是否设 置在线监测系统,是否实现对设备运行 状态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 |
GB/T44958-2024第 6.1.6、9.1.5、9.1.8 条 | |||||
(33)现场重要设备是否设置振动、位 移、温度、压力等安全联锁及安全附件, 是否设置防误启动保护措施,并确保有 效投用。 | ||||||
(34)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 设备、管线是否存在长期在采取带压打 “卡具”等临时性防泄漏措施下运行。 |
GB 45673-2025第 5.6.6条 | |||||
(35)现场特种设备开展监督检验、按 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使用登 记情况,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阀、 爆破片、压力表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 和标准检测检验合格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 行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 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二十 七条(四);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f) | |||||
8 |
使用 的危 险化 学品 |
安全 |
(36)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危险 化学品品种与现场实际情况(安全技术 说明书、安全标签等)的一致性。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十八 条、第二十一条 | ||
(37)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危险 化学品现场最大储存量、储存地点、储 存条件与设计的一致性、符合性。 |
—53—
序 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9 |
公用 及辅 助工 程设 施 |
安全 |
(38)项目配套的公用和辅助工程的投 用情况及符合性。涉及依托的,依托设 施的供应能力及符合性。 |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第6.6.3条; AQ3062-2025第7.6 条 | ||
10 |
安全 与应 急管 理 |
安全 |
(39)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配置的符合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g) | ||
(40)各类人员配备的符合性: 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依法经考核合格;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 例)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种作业 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 存设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 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 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 中级及以上职称; ③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 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应具备 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 职业教育水平; ④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 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具备化工类 大专及以上学历。 ⑤涉及高危工艺岗位的操作人员不低 于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不予通过情形: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八 条、第九条;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i) | |||||
(41)各项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操 作规程建立及颁布实施情况。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h) | |||||
(42)安全风险管理和双重预防机制建 设运行情况。 |
GB 45673-2025第 5.5条 | |||||
(43)报警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
GB 45673-2025第 5.7.4条 | |||||
(44)全面辨识装置、设备设施的异常 工况情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确 定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落实异常工况 下的应急处置授权机制。 |
应急厅〔2024〕17号; GB 45673-2025第 5.7.5条; AQ3062-2025第9.4 条 | |||||
(45)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的特殊作业审批与作业管理场景功能 建设运用情况。 |
GB 45673-2025第 5.8.3条 | |||||
(46)企业劳保用品、应急物资(含气 防物资)的配备符合性,从业人员按要 求使用及熟练情况。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j) |
—54—
序 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47)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发布、 备案、演练的符合性情况。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十六 条;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o) | |||||
11 |
相关 资料 及合 规性 |
总图 |
(48)有准确的周边关系图,有合规的 总平面布置图、装置设备布置图。 不予通过情形:无设计单位整理编制的 总平面布置图的。 |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7) | ||
工艺 |
(49)有合规的带控制点的工艺管道和 仪表流程图(PID)。 不予通过情形:无设计单位整理编制的 PID图的。 |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7) | ||||
电气 仪表 |
(50)有合规的DCS及安全仪表SIS 联锁逻辑图、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 警仪布置图、供电系统图。 不予通过情形:无设计单位整理编制的 DCS及安全仪表SIS联锁逻辑图的。 |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7) | ||||
12 |
备查 资料 |
涉及 专业 |
(51)至少准备以下资料备查: 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材料; ②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③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 ④HAZOP分析报告(涉及“两重点一重 大”企业)、LOPA分析报告(如涉及); ⑤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测试记录(如涉 及); ⑥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如涉 及)。 不予通过情形:无本条要求提供的备查 资料,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十八 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二十 七条(八)、(九);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 |
说明:
1.本表涉及12大项51小项审查内容,涉及不予通过情形15项,审查时可参照审查专家专业进行分工审查。
2.针对各项审查要点,审查专家在审查意见栏中作出“符合”“不符合”“不涉及”的结论,并简要描述审查情况。 3.涉及任一项不予通过情形,企业首次安全使用许可证发证核查不通过;未涉及不予通过情形的,应根据各 专业审查结果综合判定。
—55—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换证 现场核查要点清单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1 |
安全 现状 评价 报告 合规 性 |
安全 |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包含项 目所属行业,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国家、 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 不予通过情形: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 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二十 七条(五);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1) | ||
(2)评价报告编制人员的资质、专业配备 等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 要求的资格,项目组成员应具有化工工艺、 化工机械、电气、安全专业各2名及以上、 自动化专业1名及以上。 |
应急管理部令第1 号第十七条、附件1 | |||||
(3)应提供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报 告审核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 的姓名、专业、资格证书号、从业登记编 号及本人签名(原件)的评价报告。参加 现场核查的评价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 证书等复印件备查。 |
应急管理部令第1 号第二十二条 | |||||
(4)评价报告应附有项目负责人及负责 现场勘验人员到现场勘验的照片。 |
应急管理部令第1 号第十八条 | |||||
(5)评价报告应符合《安全评价通则》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 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漏项。 不予通过情形: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 陷、漏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 价不正确影响评价结论的。 |
AQ8001-2007;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二十 七条(七) | |||||
(6)评价报告封二、综合评价结论、与建 设单位交换意见页加盖评价机构公章,并 用评价机构公章对评价报告进行封页。 |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第9.3.5条 | |||||
(7)安全评价范围应包括企业所有正式 投入生产的装置及相关配套设施与相关公 用工程。特殊情况未包含所有生产装置及 配套设施的,应说明原因并提供企业与安 全评价机构协商一致证明材料。 |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第9.1.1条 | |||||
(8)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全部完成 整改,安全设计诊断提出的问题应按期整 改。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十三 条 |
—56—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2 |
近三 年变 化情 况 |
总图 |
(9)企业近三年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的 变化情况、安全合规性。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六 条、第七条 | ||
工艺 |
(10)企业近三年危险化学品使用装置 (工艺流程、设备、产能、原辅料等)的 变化情况、安全合规性,安全设计诊断情 况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二十 一条 | ||||
安全 |
(11)企业近三年安全管理的变化情况、 安全合规性。若发生事故的,吸取事故教 训情况。 | |||||
3 |
周边 环境 |
总图 |
(12)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 等与周边关系图的一致性、现场符合性。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六条 | ||
4 |
总平 面布 置 |
总图 |
(13)现场与加盖设计单位签章或经设计 诊断出具的总平面布置图的一致性、现场 符合性。如涉及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符合 性。 不予通过情形:无加盖设计单位签章或经 设计诊断出具的总平面布置图。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七 条;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7) | ||
(14)现场总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包括 涉及换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 施),其他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建(构) 筑物)的符合性。 | ||||||
5 |
工艺 装置 安全 可靠 性及 “两重 点一 重大” 监测、 监控 |
工艺 |
(15)现场工艺流程与工艺流程图 (PFD)、带控制点的工艺管道和仪表流 程图(PID)的一致性、符合性。 |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7) | ||
工 艺、 安全 |
(16)“两重点一重大”辨识、重大危险源 分级的准确性,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十五 条 | ||||
涉及 专业 |
(17)HAZOP分析报告措施落实情况。 |
应急〔2022〕52号 第9.3.7条(3)c) | ||||
电气 仪表 |
(18)DCS系统设置及重要监控、联锁的 符合性及投用情况。重点是涉及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 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 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七 条; 安监总厅管三 〔2017〕121号; AQ3059-2023第6.6 条、第10.1.2条 | ||||
(19)SIS/ESD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重 点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 置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罐区。 不予通过情形: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 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 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 | ||||||
(20)GDS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GDS系统未正常投用。 | ||||||
(21)二级及以上用电负荷、供电方案的 符合性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一级及以上用电负荷未按 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的,自动 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的。 |
应急〔2022〕52号 第7.3.12条 |
—57—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22)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的符合性、现场 防爆电气设备配备符合性,防爆电气检测 检验合格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 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
应急〔2022〕52号 第7.3.8条(1) | |||||
(23)涉及换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的控制室、机柜间符合性及投用 情况。 |
应急〔2022〕52号 第7.3.9条(4) | |||||
(24)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符合性,防 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合格情况。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d) | |||||
(25)高危工艺装置及其上下游配套装 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及机械化生产 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现场操作人员数量 符合性。 |
应急〔2022〕52号 第6.3.2条(9) | |||||
(26)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 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和现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 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监控措施的符合性及 投用情况。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n) | |||||
(27)涉及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危险化 工工艺装置监测监控数据接入应急管理部 门监管平台落实情况。 |
川安办〔2024〕34 号 | |||||
6 |
主要 设备 设施 及附 件 |
设备 |
(28)现场主要反应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原 料、产品储罐等与设备布置图的一致性、 符合性。 |
应急〔2022〕52号 第10.2.2条(7) | ||
(29)现场大型机组和关键设备是否设置 在线监测系统,是否实现对设备运行状态 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 |
GB/T44958-2024第 6.1.6条、第9.1.5条、 第9.1.8条 | |||||
(30)现场重要设备是否设置振动、位移、 温度、压力等安全联锁及安全附件,是否 设置防误启动保护措施,并确保有效投用。 | ||||||
(31)现场是否涉及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设备,是否涉及将实验设备作为生产设备 使用,是否涉及未经许可将工业化试验装 置作为工业化生产装置使用。 |
应急〔2022〕52号 第6.3.2条(4)、第 6.3.8条(2); 应急厅〔2020〕38 号; 应急厅〔2024〕86 号; 应急〔2024〕49号 | |||||
(32)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 况,明确设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其职 责情况。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应至少涵盖动设备、 静设备、电气设备、仪表设备、备品备件、 防腐蚀防泄漏、检维修、巡回检查、设备 润滑、维护保养、设备台账、设备变更、 设备报废、设备安全附件等内容,并以正 式文件明确设备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
GB/T44958-2024第 4.5条 | |||||
(33)现场设备分级管理、缺陷管理情况, 定期开展腐蚀评估、设备老化状况评估。 |
GB 45673-2025第 5.6.3条 |
—58—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34)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 设备、管线是否存在长期在采取带压打“卡 具”等临时性防泄漏措施下运行。 |
GB 45673-2025第 5.6.6条 | |||||
(35)现场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阀、 爆破片、压力表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 标准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测检验合格情 况。 不予通过情形: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 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
应急〔2022〕52号 第10.3(3)f); GB 45673-2025第 5.6.8条 | |||||
7 |
使用 的危 险化 学品 |
安全 |
(36)申请延期换证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与 现场实际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 签等)的一致性。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二十 一条 | ||
(37)申请延期换证的危险化学品现场最 大储存量、储存地点、储存条件与设计的 一致性、符合性。 | ||||||
8 |
公用 及辅 助工 程设 施 |
安全 |
(38)企业配套的公用和辅助工程设施的 投用情况及符合性。涉及依托的,依托设施 的供应能力及符合性。 |
安监总危化〔2007〕 255号第6.6.3条 | ||
9 |
安全 与应 急管 理 |
安全 |
(39)企业主要负责人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职责、重大危险源 包保责任制、安全领导力的要求履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一条; 应急厅〔2021〕12 号; GB 45673-2025第 5.1条 | ||
(40)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配置、安全投入的符合性。 |
应急〔2022〕52号 第10.3条(3)g); 财资〔2022〕136号 第五节 | |||||
(41)各类人员配备的符合性: 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 经考核合格;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少 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证; 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 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 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③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应具备高中 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 水平; ④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 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 上学历。 ⑤涉及高危工艺岗位2025年及以后新招 录的操作人员不低于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 历,现有操作人员学历逐步提升。 不予通过情形: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七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八 条、第九条 |
—59—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42)各项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 规程修订、审批、颁布及实施情况。特别 是至少每三年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全 面评审和修订;至少每年对适用的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的执行 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合 规审查;至少每年评审操作规程的适应性 和有效性,至少每三年修订操作规程。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十一、 十二条; GB 45673-2025第 5.3.3、5.3.4、5.7.1条 | |||||
(43)安全风险管理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运行情况。企业要每年对安全风险评估结 果组织评审,检查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效果。 |
GB 45673-2025第5.5 条 | |||||
(44)报警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
GB 45673-2025第 5.7.4条 | |||||
(45)全面辨识装置、设备设施的异常工 况情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确定处 置措施和处置程序,落实异常工况下的应 急处置授权机制。 |
应急厅〔2024〕17 号; GB 45673-2025第 5.7.5条; AQ3062-2025第9.4 条 | |||||
(46)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的 特殊作业审批与作业管理场景功能建设运 用情况。 |
GB 45673-2025第 5.8.3条 | |||||
(47)企业劳保用品、应急物资(含气防 物资)的配备符合性,从业人员按要求使 用及熟练情况。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十四 条 | |||||
(48)企业应急预案修订、发布、备案、 演练的符合性情况。应至少每三年组织评 估应急预案。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十六 条; GB 45673-2025第 5.12条 | |||||
10 |
备查 资料 |
涉及 专业 |
(49)延期换证时,至少准备以下资料备 查: 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②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③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 ④HAZOP分析报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企业)、LOPA分析报告(如涉及); ⑤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测试记录(如涉及); ⑥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如涉及); ⑦安全设计诊断报告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证明材料(如涉及)。 不予通过情形:无本条要求提供的备查资 料,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7号第十八 条; 参照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45号第 二十七条(八)、(九) |
说明:
1.本表涉及10大项49小项审查内容,涉及不予通过情形11项,审查时可参照审查专家专业进行分工审查。
2.针对各项审查要点,审查专家在审查意见栏中作出“符合”“不符合”“不涉及”的结论,并简要描述审查情况。 3.涉及任一项不予通过情形,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换证不通过;未涉及不予通过情形的,应根据各专业审查 结果综合判定。
—6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发证 现场核查要点清单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1 |
企业 主体 合法 性 |
安全 |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 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且企业营业执 照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一致。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5号第六条 | ||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 明文件合法有效。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 件合法有效(适用于带有储存设施的 企业)。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5号第九条 | |||||
2 |
安全 管理 机构 及制 度 |
安全 |
(3)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满足以下要 求: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至少1名; 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不足100人的, 至少2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2%。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有中级及以 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人数不少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数量的1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不足7人的,至少配备1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二十 七条第三款;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 业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的实施意见; 《注册安全工程师 分类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 | ||
安全 |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 位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 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 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 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 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 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 度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5号第六条 (三) | ||||
3 |
人员 资质 |
安全 |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从业人员 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七条第三款;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5号第六条 (二)、第八条(四) |
—61—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4 |
化学 品购 销管 理 |
安全 |
(6)危险化学品均有安全技术说明书 (SDS)和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三十七 条 | ||
安全 |
(7)建立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采购来源为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 销售对象符合法律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三十七 条、第三十八条、第 四十条、第四十一 条; 安监管管二字 〔2003〕38号附录A 第一条(3) | ||||
5 |
安全 评价 报告 |
安全 工艺 |
(8)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 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要 求,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不予通过情形: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 大缺陷、漏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辨识和评价不正确影响评价结论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5号第八条 (三); 安监管管二字 〔2003〕38号 | ||
6 |
应急 预案 |
安全 |
(9)制定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 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救援 器材、设备。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5号第六条 (四) | ||
7 |
经营 (储 存)场 所合 规性 及管 理要 求 |
安全 总图 设备 |
(10)经营和储存场所的选址、布局、 建设、管理等应结合标准规范适用范 围,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 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 通则》(GB 15603)等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要求。 不予通过情形:经营和储存场所的选 址、布局、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要 求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5号第六条 (一) | ||
安全 |
(1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品种、数量 符合储存场所(设施)设计要求。 |
GB 15603-2022第 5.3条 | ||||
安全 |
(12)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应按 GB15603的规定执行。 |
GB 15603-2022 | ||||
安全 |
(1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设置 明显的安全标志,并符合GB2894、 AQ3047的规定。 |
GB 15603-2022第 11.2.1条 | ||||
安全 |
(14)危险化学品的入库、出库作业 以及在库管理情况: ①入库、出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 量、规格等信息完整,包装规范,标 志、安全标签规范、清晰; ②涉及运输的,应查验运输单位、车 辆、驾驶员及押运员资质; ③在库管理规范,建立巡查制度及档 案。 |
GB 15603-2022第7 条、第8条、第9条; GB 17915-2013第 5.1条、第6.2条、 第8条; GB 17916-2013第5 条、第9条 |
—62—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8 |
周边 环境 及总 平面 布置 |
总图 安全 |
(15)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防火间距等与周边关系图的一致性、 现场的规范、标准符合性。(加油站 应符合GB50156要求;爆炸物库房除 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外,与防护目标应 至少保持1000米的距离;涉及有毒气 体或易燃气体,且其构成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的库房除符合有关标准要 求外,还应按GB/T37243的规定,采 用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 距离)。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5号第八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十九 条; GB 18265-2019 第4.1.3、4.1.4条 | ||
总图 安全 |
(16)办公室、休息室、巡检室、化 验室等不得布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 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 的场所内。 |
安监管管二字 〔2003〕38号附录A 第五条(5) | ||||
9 |
设施 设备 及相 关附 件 |
安全 |
(17)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符合危险 化学品的特性、防火要求以及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储存要求。 |
GB 15603-2022第 5.2条 | ||
安全 工艺 设备 电仪 |
(18)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储罐、 管道及其装卸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设施 及接地的符合性、可靠性。 |
安监管管二字 〔2003〕38号附录A 第六条(11) | ||||
(19)电气设备符合GB50016的规定。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符合 GB50058规定。 |
安监管管二字 〔2003〕38号附录A 第六条(5)、(6) | |||||
(20)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相关安全 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 阻火器等)的设置符合性、有效性。 |
《油气储存企业安 全风险评估指南(试 行)》第4.3.1条3); GB 45673-2025第 5.6.7条 | |||||
(21)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应按有 关规定检测、检验合格,并在检测、 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不予通过情形: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 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 合格的。 |
GB 45673-2025第 5.6.8条 | |||||
(2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 要求。涉及易产生粉尘、蒸汽、腐蚀 性气体的库房,应有防护措施;涉及 剧毒物品的储存场所应有机械通风排 毒设备;涉及腐蚀性物品储存场所应 做防腐蚀、防渗处理。 |
安监管管二字 〔2003〕38号附录A 第五条(6-7); GB 17915-2013第 4.1条、第4.2条; GB 17916-2013第 4.4条、第7.1条 | |||||
(23)GDS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GDS系统未正常投用。 |
GB/T50493-2019第 3.0.1条; 安监管管二字 〔2003〕38号附录A 第六条(9) | |||||
(24)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作业区域应 建立全覆盖的视频监控系统。 |
GB 15603-2022第 4.3.6条; GB 50156-2021第 3.0.27条 |
—63—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25)储存具有火灾危险性危险化学 品的仓库,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及 防火间距符合GB50016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要求。 |
GB 15603-2022第 5.8条 | |||||
(26)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通信、 火灾报警装置,有供对外联络的通讯 设备,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
GB 18265-2019第 4.3.3条; 安监管管二字 〔2003〕38号附录A 第六条(3) | |||||
10 |
安全 管理 |
安全 |
(27)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信息管理 系统,并具有接入所在地相关监管部 门业务信息系统的接口。 |
GB 15603-2022第 4.2条、第4.3条、 第4.4条; GB 18265-2019第 4.2.5条 | ||
安全 |
(28)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储存设 施的操作人员应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 上学历。 |
《全国安全生产专 项整治三年行动计 划》(安委〔2020〕 3号) | ||||
安全 |
(29)重大危险源分级的准确性及备 案情况。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5号第九条 | ||||
安全 |
(30)建立落实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 制情况。 |
应急厅〔2021〕12 号 | ||||
总图 安全 |
(31)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 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的规定,安全评价报告中有明 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不予通过情形:建设项目的重大危险 源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 定的八大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十九 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5号第十三 条(二);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5号第八条 | ||||
11 |
自控 系统 |
安全 电仪 |
(3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SIS/ESD 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构成一级、二级重大 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 切断功能的;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 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 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 全仪表系统的。 |
安监总厅管三 〔2017〕121号; AQ3059-2023第6.6 条、第10.1.2条 | ||
(33)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符合性 及投用情况。 | ||||||
(34)重大危险源装置监测监控数据 接入应急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情况。 |
川安办〔2024〕34 号 | |||||
(35)特殊作业审批与作业管理场景 功能建设运用情况。 |
GB 45673-2025第 5.8.3条 |
—64—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12 |
涉及 重大 危险 源企 业人 员资 质要 求 |
安全 |
(36)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 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应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大专及 以上学历,或化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相关工 种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化工安全 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 经历。 涉及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 需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含技工教 育),或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有 关类别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七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5号第八条 | ||
13 |
备查 资料 |
涉及 专业 |
(37)企业应至少准备以下资料备查 (不涉及的除外): ①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条件审查意见 书; 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意见书; ③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材料; ④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资 质; ⑤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 明; ⑥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 明; ⑦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测试记录; ⑧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许可 证; ⑨HAZOP分析报告(“两重点一重大” 企业)、LOPA分析报告。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5号第九条 | ||
说明: 1.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发证核查时,根据企业的经营方式实行分类核查: ①无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采用第(1)〜(7)条进行核查; ②经营危险化学品商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采用第(1)〜(15)条进行核查; ③经营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采用第(1)〜(24)条进行核查; ④储存设施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仓储经营)采用第(1)〜(28)条进行核查; ⑤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仓储经营)采用第(1)〜(36)条进行核查; 第(37)条为通用条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查。 2.本表涉及13大项37小项审查内容,涉及不予通过情形6项,审查时可参照审查专家专业进行分工审查。 3.针对各项审查要点,审查专家在审查意见栏中作出“符合”“不符合”“不涉及”的结论,并简要描述审查情况。 4.涉及任一项不予通过情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发证核查不通过;未涉及不予通过情形的,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发证核查是否通过应根据各专业审查结果综合判定。 |
—6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 现场核查要点清单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1 |
企业 主体 合法 性 |
安全 |
(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实际 情况一致。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55号第六条 | ||
安全 |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 证明文件持续有效。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 文件持续合法有效(适用于带有储存 设施的企业)。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55号第九条 | ||||
2 |
安全 管理 机构 及制 度 |
安全 |
(3)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 配置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满足以下要 求: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至少1 名;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不足100 人的,至少2名;从业人员超过100 人的,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2%。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有中级及 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人数不少于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数量的15%;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不足7人的,至少配备1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二十七 条第三款;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 类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 | ||
安全 |
(4)各项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 操作规程修订、审批、颁布及实施情 况。特别是至少每三年对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进行全面评审和修订;至少每 年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及其他有关要求的执行以及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合规审 查;至少每年评审操作规程的适应性 和有效性,至少每三年修订操作规 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55号第六条 (三); GB 45673-2025第5.3.3 条、5.3.4条、第5.7.1 条 | ||||
3 |
人员 资质 |
安全 |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 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从业人 员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七 条第三款;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55号第六条 (二)、第八条(四) | ||
4 |
化学 品购 销管 理 |
安全 |
(6)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SDS)和安全标签是否更新、有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安全 |
(7)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及购 销台账的合规性,采购来源及销售对 象资质核验记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一条; 安监管管二字〔2003〕 38号附录A第一条 (3) |
—66—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5 |
安全 现状 评价 |
安全 工艺 |
(8)《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结论是 否满足延续条件,风险建议整改情 况。 不予通过情形: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 大缺陷、漏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辨识和评价不正确影响评价结论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55号第八条 (三); 安监管管二字〔2003〕 38号 | ||
6 |
应急 预案 |
安全 |
(9)企业应急预案修订、发布、备 案(如涉及)、演练的符合性情况。 应至少每三年组织评估应急预案。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55号第六条 (四); GB 45673-2025第 5.12条 | ||
7 |
经营 (储 存) 场所 合规 性及 管理 要求 |
安全 总图 设备 |
(10)经营和储存场所的选址、布局、 建设、管理等应结合标准规范适用范 围,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 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 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加氢 站技术标准》(GB 50156)、《石油 库设计规范》(GB50074)、《危险 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 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不予通过情形:经营和储存场所的选 址、布局、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要 求的。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55号第六条(一) | ||
安全 工艺 |
(11)现场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品 种、数量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不得将有禁忌的品种混存混放。 不予通过情形: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 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 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 存。 |
GB 15603-2022第5.1 条,5.3条,附录A | ||||
安全 |
(1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设置 明显的安全标志,并符合GB2894、 AQ3047的规定。 |
GB 15603-2022第 11.2.1条 | ||||
安全 |
(1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完整 性,运输资质核验及库房巡查记录落 实情况。 |
GB 15603-2022第7 条、第8条、第9条; GB 17915-2013第5.1 条、第6.2条、第8 条; GB 17916-2013第5 条、第9条 | ||||
8 |
近三 年变 化情 况 |
总图 安全 |
(14)经营(储存)场所近三年周边 环境、总平面布置的变化情况、安全 合规性。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55号第六条、第 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十九条; GB 18265-2019第 4.1.3、4.1.4条 |
—67—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安全 |
(15)企业近三年安全管理的变化情 况、安全合规性。若发生事故的,吸 取事故教训情况。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55号第十一条 | ||||
安全 |
(16)近三年监管检查发现的隐患整 改完成情况(附整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五); GB 45673-2025第 5.8.3.3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55号第六条(三) | ||||
9 |
设施 设备 及相 关附 件 |
安全 工艺 设备 电仪 |
(17)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符合危险 化学品的特性、防火要求以及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储存要求。 |
GB 15603-2022第5.2 条 | ||
(18)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储罐、 管道及其装卸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设 施及接地的符合性、可靠性。 |
安监管管二字〔2003〕 38号附录A第六条 (11) | |||||
(19)电气设备符合GB50016的规 定。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 符合GB50058规定。 |
安监管管二字〔2003〕 38号附录A第六条 (5)、(6) | |||||
(20)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相关安全 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 阻火器等)的设置符合性、有效性。 |
《油气储存企业安全 风险评估指南(试 行)》第4.3.1条3); GB 45673-2025第 5.6.7条 | |||||
(21)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应按有 关规定检测、检验合格,并在检测、 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不予通过情形: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 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 合格的。 |
GB 45673-2025第 5.6.8条 | |||||
(22)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防腐 蚀、防渗等措施的符合性、有效性。 |
安监管管二字〔2003〕 38号附录A第五条 (6)、(7); GB 17915-2013第4.1 条、第4.2条; GB 17916-2013第4.4 条、第7.1条 | |||||
(23)GDS的符合性及投用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GDS系统未正常投 用。 |
GB/T50493-2019第 3.0.1条; 安监管管二字〔2003〕 38号附录A第六条 (9) | |||||
(24)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作业区域视 频监控系统的合规性。 |
GB 15603-2022第 4.3.6条; GB 50156-2021第 3.0.27条 | |||||
10 |
安全 管理 |
电仪 |
(25)储存管理系统数据完整性及接 入监管部门落实情况。 |
GB 15603-2022第4.2 条、第4.3条、第4.4 条 |
—68—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安全 |
(26)报警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
GB 45673-2025第5.7.4 条 | ||||
安全 |
(27)全面辨识装置、设备设施的异 常工况情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 析,确定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落实 异常工况下的应急处置授权机制。 |
应急厅〔2024〕17号; GB 45673-2025第5.7.5 条 | ||||
安全 |
(28)企业主要负责人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职责、重 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如涉及)、安 全领导力的要求履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 应急厅〔2021〕12号; GB 45673-2025第5.1 条 | ||||
11 |
自控 系统 |
安全 电仪 |
(29)重大危险源罐区SIS/ESD的符 合性及投用情况。 不予通过情形:构成一级、二级重大 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 急切断功能的;涉及毒性气体、液化 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 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 的安全仪表系统的。 |
安监总厅管三〔2017〕 121号; AQ3059-2023第6.6 条、第10.1.2条 | ||
(30)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符合性 及投用情况。 | ||||||
(31)重大危险源装置监测监控数据 接入应急管理部门监管平台落实情 况。 |
川安办〔2024〕34号 | |||||
(32)特殊作业审批与作业管理场景 功能建设运用情况。 |
GB 45673-2025第 5.8.3条 | |||||
12 |
涉及 重大 危险 源企 业人 员资 质要 求 |
安全 |
(33)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 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应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大专 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相关专业中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相关 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化工安 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 从业经历。 涉及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的操作人 员需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含技工 教育),或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 取得有关类别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七 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55号第八条 | ||
13 |
备查 资料 |
涉及 专业 |
(34)备查资料至少包括(不涉及的 除外): 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②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 明; ③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 明; ④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测试记录(如涉 及); ⑤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许可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55号第九条 |
—69—
序号 |
内容 |
核查 专业 |
核查要点 |
核查依据 |
核查 意见 |
牵头核查 专家签名 |
证(如涉及); ⑥安全设计诊断报告及隐患整改落 实情况证明材料(如涉及); ⑦HAZOP分析报告(涉及“两重点一 重大”企业)、LOPA分析报告(如 涉及) ⑧年度对标自评资料(油气储存企 业、气体充装企业、仓库企业)。 | ||||||
说明: 1.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发证核查时,根据企业的经营方式实行分类核查: ①无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采用第(1)〜(7)条进行核查; ②经营危险化学品商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采用第(1)〜(16)条进行核查; ③经营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采用第(1)〜(24)条进行核查; ④储存设施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仓储经营)采用第(1)〜(27)条进行核查; ⑤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仓储经营)采用第(1)〜(33)条进行核查; 第(34)条为通用条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查。 2.本表涉及13大项34小项审查内容,涉及不予通过情形6项,审查时可参照审查专家专业进行分工审查。 3.针对各项审查要点,审查专家在审查意见栏中作出“符合”“不符合”“不涉及”的结论,并简要描述审查情况。 4.涉及任一项不予通过情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核查不通过;未涉及不予通过情形的,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核查是否通过应根据各专业审查结果综合判定。 |
—70—
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安全风险防控 应知应会要点清单
序号 |
内容 |
应知应会要点 |
学习参考 |
落实 情况 |
1 |
安全 职责 |
(1)法定安全职责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二 十一条 | |
(2)安全领导力建设的内容和 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方针、目 标、安全文化建设等要求。 |
应急〔2019〕78号第4.1条; AQ/T 3034-2022第4.1条、第4.19条、表A.1、 表A.24; GB 45673-2025第5.1条 | |||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考 核等要求,重大危险源包保责 任制履职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应急厅〔2021〕12号第四条; AQ/T 3034-2022第4.2条 | |||
2 |
政策 程序 |
(4)建设项目产业政策、入园 “禁限控”、决策咨询要求。 |
应急〔2022〕52号第5.1条(1)、第5.3.1条; 川应急规〔2023〕2号第一条 | |
(5)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内容和 程序(含国内首次工艺论证、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专篇 审查、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许可证取证等)。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应急〔2022〕52号第6~10条; 川应急规〔2023〕2号第三条; 川应急规〔2023〕3号第二条、第三条 | |||
3 |
工程 措施 |
(6)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意图和 目标。 |
应急〔2022〕52号第7.1条; AQ/T 3033-2022第5.1条; AQ/T 3034-2022第4.7条 | |
(7)建设项目数字化交付内容 和要求。 |
AQ3062-2025第4.5条 | |||
(8)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规定和 要求,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 与外部的距离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一); 应急〔2022〕52号第6.3.5条(5)、(6); GB 36894-2018第3条、第4条; GB/T 37243-2019第4条 | |||
(9)建设项目“三查四定”要 求、内容、程序。 |
应急〔2022〕52号第9.3.1条 | |||
4 |
技术 措施 |
(10)建设项目本质安全遵循 的原则。 |
应急〔2022〕52号第4.3条(4); AQ/T 3034-2022第4.18条 | |
(11)项目HAZOP、LOPA等 过程危险性分析开展、建议措 施及落实情况。 |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五)条; AQ/T 3034-2022第4.7.2条; AQ3062-2025第5.2.5条; GB/T 35320-2017第5条; GB/T 32857-2016第5条 | |||
(12)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 风险评估内容和管理要求。 |
应急〔2022〕52号第6.3.4条; GB/T 42300-2022第4.2.3条 | |||
(13)安全仪表管理。 |
AQ/T 3034-2022第4.11条 | |||
(14)电气负荷等级规定。 |
应急〔2022〕52号第7.3.12条; GB 50052-2009第3.0.1条 | |||
(15)防爆区域的划分和管控 要求。 |
应急〔2022〕52号第7.3.8条(1)、(2); GB 50160第4.2.12注11、第5.2.8条 |
—71—
序号 |
内容 |
应知应会要点 |
学习参考 |
落实 情况 |
(16)原辅材料、产品、中间 产品、副产物等涉及的危险化 学品物化特性及风险管控措 施。 |
AQ3062-2025第B.1.2、B.2.2条a);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 |||
(17)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化工工艺 的安全防控要求和管控措施。 |
应急〔2022〕52号第5.3.8条、第6.2.2条(9);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 |||
(18)建设项目设计、安全条 件、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 等各阶段安全风险管控要点。 |
应急〔2022〕52号第5~10条; 川应急规〔2023〕2号; AQ/T 3033-2022第5条; AQ/T 3034-2022第4条 | |||
5 |
管理 措施 |
(19)危险货物装卸查验和废 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安全 管控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六十 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 川应急规〔2023〕2号; 川安办〔2023〕6号 | |
(20)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技术等管理人员、高风险岗位 操作人员的学历、专业要求。 |
应急〔2022〕52号第9.3.5条(3)、(4) | |||
(21)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 员上岗前教育培训要求。 |
应急〔2022〕52号第9.3.5条(6)、(7); 原安监总局令第30号 | |||
(2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要求。 |
GB 45673-2025第5.5条; 应急厅〔2021〕27号第一条(三) | |||
(23)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 台建设内容。 |
应急厅〔2021〕27号第二条; 应急厅〔2022〕5号 | |||
(24)项目建设期间承包商安 全管理要求。 |
AQ/T 3034-2022第4.14条; GB 45673-2025第5.9条 | |||
(25)项目建设期间和投产期 间的变更管理要求。 |
GB 45673-2025第5.11条; AQ/T 3034-2022第4.15条; 川应急规〔2025〕1号 | |||
(26)操作规程的内容、范围; 生产装置异常工况管理制度、 紧急处置程序、工艺报警系统 管理制度。 |
应急〔2022〕52号第9.3.3条; 应急厅〔2024〕17号; AQ/T 3034-2022第4.9.4条 | |||
(27)设备完好性管理制度, 设备采购质量把控、安装等要 求。 |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 条; 川应急规〔2023〕2号第十三条; AQ/T 3034-2022第4.10条; GB 45673-2025第5.6条 | |||
(28)应急物资装备的配备要 求。 |
GB 30077-2023第7条 | |||
(29)特殊作业管理要求。 |
GB 30871-2022第4条 |
注:1.本要点清单适用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
掌握相关内容。
2.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主要负责人。
3.此清单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供企业管理人员学习参考。
—72—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 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主席令第65号);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 号令修订);
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 136号);
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 号);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45号);
10.《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3号);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73—
局令第55号);
1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57号);
1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1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第29号);
15.《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 管二字〔2003〕38号);
1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 危化字〔2004〕127号);
1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 危化〔2007〕255号);
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 76号);
1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 监总厅管三〔2013〕39号);
2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 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2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 监总厅管三〔2017〕121号);
—74—
22.《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 批)》(应急厅〔2020〕38号);
23.《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 行)》(应急厅〔2021〕12号);
2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试 行)》(应急厅〔2022〕5号);
25.《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
(应急〔2022〕52号);
26.《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 急厅〔2024〕17号);
27.《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应急
〔2024〕49号);
28.《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 批)》(应急厅〔2024〕86号);
29.《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30.《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川安委
〔2020〕7号);
31.《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 控”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川应急〔2021〕133号);
32.《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 指南(试行)的意见》(川应急规〔2023〕2号);
33.《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
法》(川应急规〔2023〕3号);
—75—
34.《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 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川安办〔2023〕6号);
35.《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年)〉子方案的通知》(川安办〔2024〕34号);
36.《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及安全审查有 关事项的通知》(川应急规〔2025〕1号);
3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 —2008);
38.《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
39.《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
40.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2013);
4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 —2019);
42.《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GB 11984—2024);
4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 17681 —2024);
4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 —2025);
45.《石油化工企业总图制图标准》(GB/T 51027—2014);
46.《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2019);
47.《化工设备安全管理规范》(GB/T 44958—2024);
—76—
48.《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技术规范》(GB/T
45420—2025);
49.《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
50.《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2022);
51.《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
52.《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 3059—
2023);
53.《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54.《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导则》
(DB51/T 3120—2023)。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