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厅〔2025〕6号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5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 理局:
为扎实推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检查,持续提高执法检查精准性,进一步推动危 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急管理部制定了《2025 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适用于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执法检查。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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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5年3月5日印发
承办单位:危化监管一司经办人:裘凯栋电话:83933981 共印40份
2025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1 |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法定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包括主 要负责人不明确 导致主要负责人 法定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不落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 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 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 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 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 |
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责任落 实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_________ | ||||
2 |
未将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如实 记录或者未向从 业人员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 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 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 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 |
《应急管理部关于 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 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 公告制度的通知》(应 急〔2018〕74 号)五、 安全承诺公告企业安 全承诺:企业在进行全 面安全风险研判的基础 上,落实相关的安全风 险管控措施,由企业主 要负责人承诺当日所有 装置、罐区是否处于安 全运行状态,安全风险 是否得到有效管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 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 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的。 |
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责任落 实管理 |
未按规定对涉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整 |
1.《国家安全监管 |
《危险化学品安全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3 |
易燃易爆、剧毒物 料的危险化学品 管道(包括管件) 定期进行检查、检 测。 |
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 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 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 88号)七、设备完好性 (完整性)。 2.《压力管道定期 检验规则一工业管道》 (TSG D7005-2018 ) 2 定期检验、3安全状况等 级评定和附件A工业管 道年度检查要求、附件B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 告。 3.《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 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4〕 94号)第(十六)条建 立和不断完善泄漏检 测、报告、处理、消除 等闭环管理制度。建立 定期检测、报告制度, 对于装置中存在泄漏风 险的部位,尤其是受冲 刷或腐蚀容易减薄的物 料管线,要根据泄漏风 |
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 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 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 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 定期检查、检测的。 |
设备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周期 性测厚和泄漏检测计 划,并定期将检测记录 的统计结果上报给企业 的生产、设备和安全管 理部门,所有记录数据 要真实、完整、准确。 企业发现泄漏要立即处 置、及时登记、尽快消 除,不能立即处置的要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 建立设备泄漏台账,限 期整改。加强对有关管 理规定、操作规程、作 业指导书和记录文件以 及采用的检测和评估技 术标准等泄漏管理文件 的管理。__________ | |||||
4 |
涉及易燃易爆、剧 毒物料的设备、管 线及管件发生泄 漏,未妥善处置仍 继续运行,或者打 卡子带病运行、未 采取有效措施彻 底消除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
1.《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 88号)七、设备完好性 (完整性)以及十二、 事故和事件管理。 2.《国家安全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 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
生产装置带病 运行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 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4] 94号)第(十六)条建 立和不断完善泄漏检 测、报告、处理、消除 等闭环管理制度。建立 定期检测、报告制度, 对于装置中存在泄漏风 险的部位,尤其是受冲 刷或腐蚀容易减薄的物 料管线,要根据泄漏风 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周期 性测厚和泄漏检测计 划,并定期将检测记录 的统计结果上报给企业 的生产、设备和安全管 理部门,所有记录数据 要真实、完整、准确。 企业发现泄漏要立即处 置、及时登记、尽快消 除,不能立即处置的要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 建立设备泄漏台账,限 期整改。加强对有关管 理规定、操作规程、作 |
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业指导书和记录文件以 及采用的检测和评估技 术标准等泄漏管理文件 的管理。 3.《化工(危险化 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 全十条规定》(安监总 政法C 2017) 15号)第 六条严禁设备设施带 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 报警联锁系统。_____ | |||||
5 |
涉及重大危险源、 重点监管危险化 工工艺的生产装 置、储存设施的安 全联锁摘除未履 行手续,或者未及 时恢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 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 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 |
1.《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 88号)七、设备完好性 (完整性)以及十、变 更管理。 2.《化工(危险化 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 点指导目录》(安监总 管三〔2015〕113号)第 二十二条安全联锁未 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 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 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 条第二项、第四项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
生产装置带病 运行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的。 |
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 安装、使用、检测、改 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关闭、破坏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救生 设备、设施,或者篡改、 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信息的。_________ | ||||
6 |
未落实变更管理 制度(包括涉及重 大危险源、重点监 管危险化工工艺 的生产装置和储 存设施,主要负责 人、原料、工艺路 线、产品、关键设 备方面发生的变 化未纳入变更管 理,或者在变更时 未进行安全风险 分析等相关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九 项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 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 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 |
《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 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 监总管三〔2013〕88号) 十、变更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 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
变更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3.《危险化学品安全 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57号)第十一条企 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 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 当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 | ||||
7 |
油气内浮顶储罐 运行中浮盘落底; 或特殊情况下需 要进行浮盘落底 操作,未采取相应 安全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 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 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 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 |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 五项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
储存设施异常 运行管理 |
序号 |
_-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 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 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 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 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 15号)第六条严禁内浮顶储 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
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 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 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 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 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 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的。 | ||||
8 |
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企业双重 预防机制未有效 运行(包括未将日 常巡检、隐患排 查、专项检查统一 管理的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 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一条第四项、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
重大危险源管 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 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 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 |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四)未建立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 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 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 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的。________________ | ||||
9 |
未建立并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包 括未建立重大危 险源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操作 负责人的安全包 保责任制并如实 履职等相关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 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 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 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 |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 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 保责任人隐患排查任务 清单的通知》附件危险 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 安全包保责任人隐患排 查任务清单。 |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
重大危险源管 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 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 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 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 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 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 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 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
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 第九十六条生产 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 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 全生产整改措施。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号)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 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 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 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 |
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 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 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 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 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 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 ||||
10 |
构成一级、二级重 大危险源的危险 化学品罐区未实 现紧急切断功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重大危险源管 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涉及毒性气体、液 化气体、剧毒液体 的一级、二级重大 危险源的危险化 学品罐区未配备 独立的安全仪表 系统。 |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 项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 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 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 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 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 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 系,完善控制措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 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 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 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 急停车系统;_________ |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 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 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 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 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 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 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 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SIS) o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五条构 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 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 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 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 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 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 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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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化工艺装置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
1•《危险化学品安 |
1.《安全生产违法 |
危险化工工艺一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实现全流程自动 化,涉及硝化反应 的装置(厂房)同 一时间现场操作 人员超过2人;涉 及氯化、氟化、重 氮化、过氧化工艺 装置的上下游配 套装置未实现自 动化控制。 |
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 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 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 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 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 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1号)第九条第一款 第三项企业的厂房、作业场 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 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 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 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 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 |
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 施方案》(安委〔2020〕 3号)2022年底前所有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 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 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 须实现自动化控制。 2.《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 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方案(2024-2026 年)〉 子方案的通知》(安委 办〔2024〕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二、 主要任务(五)推进高 危工艺企业全流程自动 化改造。推动相关企业 实施改造提升,制定印 发化工企业高危工艺全 流程自动化改造工作指 南,2024年底前硝化工 艺率先完成改造任务, 2026年底前重氮化、过 氧化、氟化、氯化工艺 |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 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 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 关人员处IOOO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 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 业的。 2.《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号)第四十三条企 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 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 |
管理(本事项中 "涉及硝化反 应的装置(厂 房洞一时间现 场操作人员超 过2人",其执 法依据标准为 《精细化工企 业安全管理规 范》(AQ 3062-2025), 待该标准正式 施行后实施该 项处罚)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 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 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第七条第三项企业的厂房、 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 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 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 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 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 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 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 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 全设施。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 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 |
完成改造任务。 3.《化工企业硝化 工艺全流程自动化改造 工作指南(试行)》(应 急厅〔2024〕19号)三、 总则2.硝化工艺装置应 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最 大限度减少现场人工操 作。硝化车间(装置) 现场操作人员(含巡检 人员)同一时间不得超 过2人。鼓励硝化企业 建设无人车间、无人装 置。 |
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 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序号 |
-执法检查— —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总管三〔2009〕116号)。 5.《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 理规范》(AQ 3062-2025 ) 9. 1. 16企业生产运行和作业 过程中现场人员的数量应符 合下列要求: C)涉及高危工艺和工艺 危险度4级及以上的其他危险 化工工艺的装置区内同一时 间现场人员不应超过2人,厂 房(装置)采用符合抗爆设计 的防爆墙分隔的,两侧按照不 同区域处理。_____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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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硝化、氯化、 氟化、重氮化、过 氧化的精细化工 生产装置企业,未 开展有关产品生 产工艺全流程的 反应安全风险评 估,未对原料、中 间产品、产品及副 产物进行热稳定 性测试,或者未落 实评估建议。 |
L《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 |
《危险化学品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 方案》(安委〔2020〕3 号)现有涉及硝化、氯 化、氟化、重氮化、过 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 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 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 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同时按照加强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 评估工作指导意见,对 相关原料、中间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 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
危险化工工艺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九条 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 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 估。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 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09〕116号)。 |
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 定性测试。 |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
13 |
从业人员不具备 相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 (包括涉及"两重 点一重大”生产装 置和储存设施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主管生产、设 备、技术、安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 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工作的意见》(十 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 计划,将化工、危险化 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 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 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品安 全从业人员资 质学历管理 |
序号 |
一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负责人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不具 备化学、化工、安 全等相关专业大 专及以上学历或 化工类中级及以 上职称等相关情 形)。涉及危险化 工工艺的特种作 业人员未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证而 上岗操作。 |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 格,方可上岗作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二 款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 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 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 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 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 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 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号)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 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 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 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 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 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 |
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 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 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 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 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 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 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 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 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 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 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 后方能上岗。 2.《危险化学品安 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 施方案》(安委〔2020〕 3号)自2020年5月起,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 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 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 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 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 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癒 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 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 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 化程度;(四)具有必要的安 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 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 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 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 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9危 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 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 维护的作业。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二条特 |
具备化学、化工、安全 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 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 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 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 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 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 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 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 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 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3.《化工(危险化 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 全十条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7〕15号)第 三条必须确保从业人 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 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
序号 |
--执法检查 —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种作业人员 未持证上岗。___ | |||||
14 |
使用纳入淘汰落 后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工艺技术 设备目录的工艺 和设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对 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 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 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 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 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艺、设备。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 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 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艺、设备的。 |
重大隐患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 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 备”。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 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 知》(安监总科技〔2015〕75 号)。 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 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应急 厅〔2020〕38 号)。 5.《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 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 (第二批)〉的通知》(应急 厅〔2024〕86 号)。 | |||||
15 |
企业未配备具备 锁定、防脱落和脱 落自封闭功能的 液化姪充装设备 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 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 督管理。 |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 |
液化姪设备设 施管理 |
序号 |
_-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 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 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 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化工企业液化姪储罐 区安全管理规范》(AQ 3059-2023 ) 6. 1. 9 液化姪装 卸应采用具备锁定、防脱落和 脱落自封闭功能的专用接头。 |
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 关人员处IOOO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 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 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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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未 按国家标准安装 使用防爆电气设 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 |
《爆炸危险环境电 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5. 2. 3 防 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 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 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 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 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 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应 符合表5. 2. 3-1的规定。 当存在有两种以上可燃 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 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
重大隐患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一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二条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 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 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 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 电气设备。 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 5.2.2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 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 下列规定:1.爆炸性环境内电 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 合表5. 2. 2-1的规定。 |
合物时,应按照混合后 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 和组别选用防爆设备, 无据可查又不可能进行 试验时,可按危险程度 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 防爆电气设备。 对于标有适用于特 定的气体、蒸气的环境 的防爆设备,没有经过 鉴定,不得使用于其他 的气体环境内。 2 II类电气设备的 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 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 度之间的关系符合表 5. 2. 3-2的规定。 3安装在爆炸性粉 尘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 采取措施防止热表面点 可燃性粉尘层引起的火 灾危险。川类电气设备 的最高表面温度应按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进行选择。电气设备结 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 |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 安装、使用、检测、改 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 防爆性能的要求。 | |||||
17 |
涉及可燃和有毒 有害气体泄漏的 场所未按国家标 准要求设置检测 报警装置;可燃和 有毒气体检测报 警系统未投用或 处于非正常状态, 长时间报警未处 置。未建立报警处 置流程,未及时响 应报警,未经确认 关闭报警。 |
L《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款 安全设备的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 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 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 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 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 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1号)第九条第一款 第三项企业的厂房、作业场 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 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 |
《石油化工可燃气 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 3. 0. 1 在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 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 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 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 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 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 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 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 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 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 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 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 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 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 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 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 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 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 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 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 |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 安装、使用、检测、改 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 |
重大隐患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 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 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 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 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 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二条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 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 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 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 电气设备。 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 5. 1.3 在使用 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 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 |
测器。 |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救生 设备、设施,或者篡改、 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信息的。 2.《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 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 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 关人员处IOoo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 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 业的。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 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 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 (GB17681-2024) 10. 2 应建 立报警处置流程,及时响应报 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控 风险。不应未经确认关闭报警 信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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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动火、受限 空间等特殊作业 管理制度;特殊作 业未履行许可手 续;动火、受限空 间作业未按规定 进行气体分析;作 业过程无人监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 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 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 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 全措施的落实。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十 四项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 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 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生产、经营、运输、储 |
重大隐患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规章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 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 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 业安全管理制度;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八条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 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 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 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 4. 6 作业前,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 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 人签字审批。4.10作业期间 应设监护人。5.3. 1动火作 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6.3 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 |
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 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 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 措施的; 第一百零二条生 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 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 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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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承包商的安 全生产工作依法 实施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 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 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 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 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 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 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 |
承包商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 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 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 一协调、管理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0 |
未按国家标准分 区分类储存危险 化学品,超量、超 品种储存危险化 学品,相互禁配物 质混放混存。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 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 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 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 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 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 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 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 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 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 |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 五项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
重大隐患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二十条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 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 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 混放混存。 3.《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 通则》(GB 15603-2022) 5.3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 计和经营许可要求,严格控制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品种、数 量。5.4危险化学品储存应 满足危险化学品分类,包装, 储存方式及消防要求。5.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存,应符 合附录A及其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的要求。________ |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 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 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 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 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 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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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险化学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危险化学品安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j |
安全生产风险监 测预警系统现场 感知监测监控设 备设施未正常运 转。 |
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 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 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 17681-2024) 9. 5不应未经审 批停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安全监控、报警设备设施, 不应破坏、停用采集设备,不 应无故停电、断网、离线,或 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 据、信息。 9.7应定期对系统进行 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保证系统有效、可 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 做好记录,并鉴字确认。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 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和定期检测的。 |
全生产风险监 测预警系统运 行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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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 进口企业未依法 办理危险化学品 登记,未按规定办 理登记变更手续 等。 |
L《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53号)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 歹U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工作的意见》三、 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 |
1.《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 |
危险化学品登 记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 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 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 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 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 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 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 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 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 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 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 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 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 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 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 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 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 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 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 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 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 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 |
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 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 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 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 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 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2.《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 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方案(2024-2026 年)〉 子方案的通知》(安委 办〔2024〕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二、 主要任务(二)加强安 全生产监管执法:持续 开展化学品登记和鉴定 分类监管执法。 3.《国务院安全生 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 于强化危险化学品"一 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 的措施〉的通知》(安 委〔2025〕4 号)10.完 善化学品鉴定分类和登 |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 (十二)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 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 记,或者发现其生产、 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 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 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 续的。 2.《危险化学品登 记管理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3号)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 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 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 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 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 更手续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 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 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 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 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 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 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 询服务电话等。 第十八条登记企业应当 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 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 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 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 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危险特性 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 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 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 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 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 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进行登记。 |
记管理制度。每年组织 开展一次化学品鉴定 分类和危险化学品登记 专项执法检查。构建执 法检查长效机制,将相 关执法融入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日常工作,进 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 "应登记尽登记"。 4.《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 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实施指南(试行)的通 知》(安监总厅管三〔2 015]80号)第六条。 5.《化学品分类和 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 B 30000. 2 -GB 30000. 29)。 |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登记企 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 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 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在危险化学 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 名称、注册地址、应急 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 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 续的; (三)危险化学品 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 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 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 的; (四)转让、冒用 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 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 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 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 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 场核查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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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企业未规范 使用"一书一签" 传递危险化学品 危害信息情况。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 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 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 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 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 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 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 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 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 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 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 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 |
1.《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 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实施指南(试行)的通 知》(安监总厅管三 [2015〕80号)第九条。 2.《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 88号)二、安全生产信 息管理。全面收集安全 生产信息。 3.《化学品安全标 签编写规定》(GB 15258 )。 4.《化学品分类和 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 B 30000. 2-GB 30000. 29)。 |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第三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 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 件)上粘贴、拴挂化学 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 |
危险化学品"一 书一签"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 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1号)第二十条 企业 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 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 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 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 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 符,或者在包装(包括 外包装件)粘贴、拴挂 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 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 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 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 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 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 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 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 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 学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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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 进口企业对含有 一种及以上列入 《危险化学品目 录》的组分,但整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 号)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 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工作的意见》三、 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
《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 |
化学品物理危 险性鉴定分类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体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未进行物理危险 性鉴定和分类;对 未列入《危险化学 品目录》,且物理 危险性尚未确定 的化学品未进行 物理危险性鉴定 和分类。 |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 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 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 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 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 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 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 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 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十七条化学品单位对 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 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 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 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 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 求,加强安全管理。 |
(四)严格安全准入。 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 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 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 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 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 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2.《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 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方案(2024-2026 年)〉 子方案的通知》(安委 办〔2024〕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二、 主要任务(二)加强安 全生产监管执法:持续 开展化学品登记和鉴定 分类监管执法。 3.《国务院安全生 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 于强化危险化学品"一 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 的措施〉的通知》(安 委〔2025〕4 号)10.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 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 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 的; (二)未按照本办 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 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 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 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 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 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的。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善化学品鉴定分类和登 记管理制度。每年组织 开展一次化学品鉴定分 类和危险化学品登记专 项执法检查。构建执法 检查长效机制,将相关 执法融入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管日常工作,进一 步落实化学品"应鉴定 分类尽鉴定分类"。 4.《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 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实施指南(试行)的通 知》(安监总厅管三 C2015≡ 号)第六条、 第九条。 5.《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 88号)二、安全生产信 息管理。全面收集安全 生产信息。 6.《化学品分类和 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 |
序号 |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30000.2 ~ GB 30000. 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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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鉴定机构对化 学品物理危险性 鉴定结果的真实 性、准确性以及客 观性存在问题;未 按时上报鉴定的 化学品品名和工 作总结等。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 号)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 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 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 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九条(二)鉴定机构收 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 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 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 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 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 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 商确定。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 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 至少保存5年。 第十八条鉴定机构应当 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上 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工作的意见》三、 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 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 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 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 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 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 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2.《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 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方案(2024-2026 年)〉 子方案的通知》(安委 办〔2024〕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二、 主要任务(二)加强安 全生产监管执法:持续 开展化学品登记和鉴定 |
《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 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 中除名并公告: (-)伪造、篡改 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 假行为的; (二)未通过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 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 作的; (三)泄露化学品 单位商业秘密的。 |
化学品物理危 险性鉴定机构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工作总结。 |
分类监管执法。 3.《国务院安全生 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 于强化危险化学品"一 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 的措施〉的通知》(安 委〔2025〕4 号)10.完 善化学品鉴定分类和登 记管理制度。每年组织 开展一次化学品鉴定分 类和危险化学品登记专 项执法检查。将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列 入执法检查对象,加强 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 享和联合惩戒,依法查 处鉴定机构弄虚作假等 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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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铁生产、使用 硝酸铁化工企业 的危险化学品储 存方式、方法以及 储存数量不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包括 未落实外部安全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 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 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
1•《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第五项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硝酸铁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防护距离评估提 出的安全风险削 减措施,硝酸緩储 存数量超过评估 结果等情形);硝 酸短储存设施监 测监控未有效运 行(包括掉线、离 线或者无法查看 等情形)。 |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二十条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 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 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 混放混存。 3.《硝酸铁安全技术规 范》(GB 44022—2024 ) 4. 1. 5 新建、改建、扩建硝酸铁建设 项目应按照GB/T 37243中的 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其外部 安全防护距离,个人风险和社 会风险应满足GB 36894的要 求,储存规模不应超过评估结 果。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时,应将企业内所有的危险化 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作 为一个整体进行定量风险评 价。储存危险性类别属于爆炸 物的硝酸铁仓库,以及储存硝 酸緩不合格品的仓库,同时应 满足GB/T 37243中事故后果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 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 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 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 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国家有关规定的。 2.《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 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 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 关人员处IoOO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i |
法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6. 1.4固体硝酸铁仓库、 硝酸铁溶液储罐等应纳入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 6. 1.5固体硝酸铁仓库 的温度监测报警数据和视频 监控图像,硝酸铁溶液储罐的 温度、液位等监测报警数据和 视频监控图像应接入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 系统。 6. 2.2固体硝酸铁应储 存在专用仓库内,不应与易燃 物、可燃物、还原剂、强酸、 强碱、亚硝酸盐、金属粉末等 禁忌物质混存混放或接触;不 应露天存放、散装储存(不带 外包装的净货储存)。 4•《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 核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 〔2021〕64号)一、强化硝酸 緩安全风险源头管控新建、 改建、扩建硝酸铁项目要按照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 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 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 |
(一)违反操作规 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 业的。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 定方法》(GB/T 37243 )中的 定量风险评估法评估其外部 安全防护距离。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 17681-2024) 9. 5不应未经审 批停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安全监控、报警设备设施, 不应破坏、停用采集设备,不 应无故停电、断网、离线,或 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 据、信息。 9.7应定期对系统进行 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保证系统有效、可 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 做好记录,并签字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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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氯储罐厂房、瓶 库、充装场所和气 化间未采用封闭 式结构,液氯储罐 事故氯吸收装置 设置不符合国家 标准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 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 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
液氯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 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 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 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应急 厅〔2020〕38号)二、淘汰落 后的设备未设置密闭及自 动吸收系统的液氯储存仓库。 4.《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 术规范》(GB 11984-2024 ) 4.3. 10液氯储罐厂房、瓶库、 充装场所和气化间应采用封 闭式结构,内部不应设置水、 碱等液体吸收喷淋设施和碱 液中和池,外围门、窗等密封 面应设置雾状水喷淋装置。封 闭式厂房(仓库)应设置氯气 捕集设施,与事故氯吸收装置 相连接,配备固定式吸风口和 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固定式吸 |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 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艺、设备的。 2.《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 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 关人员处IOoO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 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风口设置应靠近地面,移动式 非金属软管长度应能延伸到 所有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 6. 1.3液氯储罐事故氯 吸收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 独立设置并采用二级吸收工 艺。b)碱吸收、热交换等能 力与液氯泄漏量相匹配。液氯 泄漏量综合考虑堵漏和倒罐 作业时长、泄漏管径和速率等 因素。c)具备24 h连续运 行能力,碱液循环吸收罐具备 切换、备用和配液的条件。d) 循环吸收液氢氧化钠浓度为 15%-20%,且出塔时温度不大 于45℃„设置循环吸收液氢氧 化钠浓度和温度在线监测设 施,定期进行分析检测,氢氧 化钠浓度低于5%前及时置换 或更新。e)风机具备手动和 自动启动功能。在厂房内外易 于操作处分别设置手动开关, 并能实现远程启动;自动启动 与封闭式(半敞开式)厂房内 氯气探测器联锁。f)尾气排 放口设置氯气探测器。g)循 |
业的。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环泵、事故氯风机设置备用设 备,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中特 别重要的负荷。h )液氯充装、 罐式专用车辆和钢瓶泄漏处 置的氯气可并入事故氯吸收 装置,单独设置符合上述要 求。________________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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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并落实异 常工况安全处置 管理制度;异常工 况现场处置时,同 一部位进行交叉 作业;无关人员进 入现场处置危险 区域;同一装置区 内现场处置存在 人员聚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 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 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 施的监督管理。 2.《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 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 (应急厅〔2024〕17号)二、 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 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企业认 真对照《处置准则》,建立健 全异常工况处置制度。 3. 1企业应在日常工作 中,对照异常工况情形,进行 |
《基于人员定位系 统的人员聚集风险监测 预警功能建设应用指南 (试行)》 2. 2人员 聚集预警区人员聚集 预警区指有人员聚集风 险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生 产厂区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装 置区(含管廊)、构成 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和 储存单元、特殊作业区 域以及存在检维修作业 的区域。 3.2预警分级按 预警区域内3人为黄色, 4到6人(含本数)为橙 色,6人以上为红色进行 警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 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 |
重大风险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风险评估,建立或明确紧急处 置程序,开展培训和演练。 4. 2. 2处置过程中应严格 管控现场人员,明确责任分 工,按最少化原则控制现场作 业人员数量。严禁与处置无关 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4.2.3现场处置时,同一 部位原则上不得进行交叉作 业,同一装置区内一般应为2 人,最多不得超过6人。 |
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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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氧化氢生产企 业工作液配制釜 与配碱釜共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过氧化氢生产企 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 南》表1第25项L严 禁工作液配制釜与配碱 釜共用。配制釜采取必 要的泄压措施。 |
过氧化氢生产 管理(在有关法 律法规、标准规 范制修订出台 前,指导有关企 业按照有关文 件及标准要求 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此项不予 处罚)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30 |
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未开展"三查 四定”(查设计漏 项、查工程质量及 隐患、查未完工程 量;对检查出来的 问题定任务、定人 员、定时间、定措 施,限期完成), 或者未落实整改 "三查四定”发现 的问题即开展试 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1.《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 88号)六、试生产安全 管理。 2.《危险化学品企 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 理导则》(应急〔2019〕 78号)附件《试生产管 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表》。 |
建设项目试生 产安全管理(在 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制修 订出台前,指导 有关企业按照 有关文件及标 准要求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此 项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