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厅〔20256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5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 理局:

为扎实推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检查,持续提高执法检查精准性,进一步推动危 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急管理部制定了《2025 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适用于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执法检查。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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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2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535日印发


承办单位:危化监管一司经办人:裘凯栋电话:83933981 共印40



2025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法定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包括主 要负责人不明确 导致主要负责人 法定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不落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 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 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 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 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

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责任落 实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_________

2

未将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如实 记录或者未向从 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 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 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 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

《应急管理部关于 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 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 公告制度的通知》(应 急〔201874 号)五、 安全承诺公告企业安 全承诺:企业在进行全 面安全风险研判的基础 上,落实相关的安全风 险管控措施,由企业主 要负责人承诺当日所有 装置、罐区是否处于安 全运行状态,安全风险 是否得到有效管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 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 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的。

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责任落 实管理

未按规定对涉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整

1.《国家安全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3

易燃易爆、剧毒物 料的危险化学品 管道(包括管件) 定期进行检查、检 测。

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 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 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

88号)七、设备完好性 (完整性)。

2.《压力管道定期 检验规则一工业管道》 (TSG D7005-2018 ) 2 定期检验、3安全状况等 级评定和附件A工业管 道年度检查要求、附件B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 告。

3.《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 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六)条建 立和不断完善泄漏检 测、报告、处理、消除 等闭环管理制度。建立 定期检测、报告制度, 对于装置中存在泄漏风 险的部位,尤其是受冲 刷或腐蚀容易减薄的物 料管线,要根据泄漏风

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 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 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 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 定期检查、检测的。

设备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周期 性测厚和泄漏检测计 划,并定期将检测记录 的统计结果上报给企业 的生产、设备和安全管 理部门,所有记录数据 要真实、完整、准确。 企业发现泄漏要立即处 置、及时登记、尽快消 除,不能立即处置的要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 建立设备泄漏台账,限 期整改。加强对有关管 理规定、操作规程、作 业指导书和记录文件以 及采用的检测和评估技 术标准等泄漏管理文件 的管理。__________

4

涉及易燃易爆、剧 毒物料的设备、管 线及管件发生泄 漏,未妥善处置仍 继续运行,或者打 卡子带病运行、未 采取有效措施彻 底消除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1.《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七、设备完好性 (完整性)以及十二、 事故和事件管理。

2.《国家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 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生产装置带病 运行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 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4] 94号)第(十六)条建 立和不断完善泄漏检 测、报告、处理、消除 等闭环管理制度。建立 定期检测、报告制度, 对于装置中存在泄漏风 险的部位,尤其是受冲 刷或腐蚀容易减薄的物 料管线,要根据泄漏风 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周期 性测厚和泄漏检测计 划,并定期将检测记录 的统计结果上报给企业 的生产、设备和安全管 理部门,所有记录数据 要真实、完整、准确。 企业发现泄漏要立即处 置、及时登记、尽快消 除,不能立即处置的要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 建立设备泄漏台账,限 期整改。加强对有关管 理规定、操作规程、作

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业指导书和记录文件以 及采用的检测和评估技 术标准等泄漏管理文件 的管理。

3.《化工(危险化 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 全十条规定》(安监总 政法C 2017) 15号)第 六条严禁设备设施带 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 报警联锁系统。_____

5

涉及重大危险源、 重点监管危险化 工工艺的生产装 置、储存设施的安 全联锁摘除未履 行手续,或者未及 时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 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 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

1.《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

88号)七、设备完好性 (完整性)以及十、变 更管理。

2.《化工(危险化 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 点指导目录》(安监总 管三〔2015113号)第 二十二条安全联锁未 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 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 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 条第二项、第四项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生产装置带病 运行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的。

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 安装、使用、检测、改 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关闭、破坏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救生 设备、设施,或者篡改、 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信息的。_________

6

未落实变更管理 制度(包括涉及重 大危险源、重点监 管危险化工工艺 的生产装置和储 存设施,主要负责 人、原料、工艺路 线、产品、关键设 备方面发生的变 化未纳入变更管 理,或者在变更时 未进行安全风险 分析等相关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九 项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 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 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

《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 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 监总管三〔201388号) 十、变更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 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变更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3.《危险化学品安全 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57第十一条企 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 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 当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

7

油气内浮顶储罐 运行中浮盘落底; 或特殊情况下需 要进行浮盘落底 操作,未采取相应 安全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 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 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 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 五项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储存设施异常 运行管理


序号

_-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 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 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 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 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 15号)第六条严禁内浮顶储 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 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 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 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 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 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的。

8

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企业双重 预防机制未有效 运行(包括未将日 常巡检、隐患排 查、专项检查统一 管理的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 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一条第四项、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重大危险源管 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 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 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四)未建立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 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 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 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的。________________

9

未建立并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包 括未建立重大危 险源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操作 负责人的安全包 保责任制并如实 履职等相关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 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 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 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 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 保责任人隐患排查任务 清单的通知》附件危险 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 安全包保责任人隐患排 查任务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重大危险源管 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 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 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 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 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 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 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 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

第九十六条生产 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 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 全生产整改措施。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号)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 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 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 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

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 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 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 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 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 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10

构成一级、二级重 大危险源的危险 化学品罐区未实 现紧急切断功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重大危险源管 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涉及毒性气体、液 化气体、剧毒液体 的一级、二级重大 危险源的危险化 学品罐区未配备 独立的安全仪表 系统。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 项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 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 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 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 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 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 系,完善控制措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 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 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 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 急停车系统;_________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 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 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 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 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 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 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 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SIS) o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五条构 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 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 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 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 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 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 统。

11

硝化工艺装置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1•《危险化学品安

1.《安全生产违法

危险化工工艺一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实现全流程自动 化,涉及硝化反应 的装置(厂房)同 一时间现场操作 人员超过2人;涉 及氯化、氟化、重 氮化、过氧化工艺 装置的上下游配 套装置未实现自 动化控制。

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 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 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 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 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 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1号)第九条第一款 第三项企业的厂房、作业场 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 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 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 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 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

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 施方案》(安委〔20203号)2022年底前所有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 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 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 须实现自动化控制。

2.《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 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方案(2024-2026 年)〉 子方案的通知》(安委 办〔2024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二、 主要任务(五)推进高 危工艺企业全流程自动 化改造。推动相关企业 实施改造提升,制定印 发化工企业高危工艺全 流程自动化改造工作指 南,2024年底前硝化工 艺率先完成改造任务, 2026年底前重氮化、过 氧化、氟化、氯化工艺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 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 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 关人员处IOOO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 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 业的。

2.《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号)第四十三条企 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 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

管理(本事项中 "涉及硝化反 应的装置(厂 房洞一时间现 场操作人员超 过2人",其执 法依据标准为 《精细化工企 业安全管理规 范》(AQ 3062-2025), 待该标准正式 施行后实施该 项处罚)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 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 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第七条第三项企业的厂房、 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 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 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 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 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 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 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 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 全设施。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 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

完成改造任务。

3.《化工企业硝化 工艺全流程自动化改造 工作指南(试行)》(应 急厅〔202419号)三、 总则2.硝化工艺装置应 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最 大限度减少现场人工操 作。硝化车间(装置) 现场操作人员(含巡检 人员)同一时间不得超 过2人。鼓励硝化企业 建设无人车间、无人装 置。

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 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序号

-执法检查— —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总管三〔2009116号)。

5.《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 理规范》(AQ 3062-2025 ) 9. 1. 16企业生产运行和作业 过程中现场人员的数量应符 合下列要求:

C)涉及高危工艺和工艺 危险度4级及以上的其他危险 化工工艺的装置区内同一时 间现场人员不应超过2人,厂 房(装置)采用符合抗爆设计 的防爆墙分隔的,两侧按照不 同区域处理。_________

12

涉及硝化、氯化、 氟化、重氮化、过 氧化的精细化工 生产装置企业,未 开展有关产品生 产工艺全流程的 反应安全风险评 估,未对原料、中 间产品、产品及副 产物进行热稳定 性测试,或者未落 实评估建议。

L《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

《危险化学品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 方案》(安委〔20203 号)现有涉及硝化、氯 化、氟化、重氮化、过 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 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 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 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同时按照加强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 评估工作指导意见,对 相关原料、中间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 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危险化工工艺 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九条 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 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 估。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 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09116号)。

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 定性测试。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13

从业人员不具备 相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

(包括涉及"两重 点一重大”生产装 置和储存设施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主管生产、设 备、技术、安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 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工作的意见》(十 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 计划,将化工、危险化 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 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 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 全从业人员资 质学历管理


序号

一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负责人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不具 备化学、化工、安 全等相关专业大 专及以上学历或 化工类中级及以 上职称等相关情 形)。涉及危险化 工工艺的特种作 业人员未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证而 上岗操作。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 格,方可上岗作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二 款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 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 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 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 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 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 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号)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 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 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 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 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 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

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 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 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 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 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 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 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 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 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 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 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 后方能上岗。

2.《危险化学品安 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 施方案》(安委〔20203号)自20205月起,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 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 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 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 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 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癒 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 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 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 化程度;(四)具有必要的安 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 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 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 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 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9危 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 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 维护的作业。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二条特

具备化学、化工、安全 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 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 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 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 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 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 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 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 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 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3.《化工(危险化 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 全十条规定》(安监总 政法〔201715号)第 三条必须确保从业人 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 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序号

--执法检查 —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种作业人员 未持证上岗。___

14

使用纳入淘汰落 后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工艺技术 设备目录的工艺 和设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对 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 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 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 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 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艺、设备。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7121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 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 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艺、设备的。

重大隐患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 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 备”。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 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 知》(安监总科技〔201575 号)。

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 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应急 厅〔202038 号)。

5.《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 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 (第二批)〉的通知》(应急 厅〔202486 号)。

15

企业未配备具备 锁定、防脱落和脱 落自封闭功能的 液化姪充装设备 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 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 督管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

液化姪设备设 施管理


序号

_-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 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 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 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化工企业液化姪储罐 区安全管理规范》(AQ 3059-2023 ) 6. 1. 9 液化姪装 卸应采用具备锁定、防脱落和 脱落自封闭功能的专用接头。

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 关人员处IOOO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 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 业的。

16

爆炸危险场所未 按国家标准安装 使用防爆电气设 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

《爆炸危险环境电 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5. 2. 3 防 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 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 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 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 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 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应 符合表5. 2. 3-1的规定。 当存在有两种以上可燃 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 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重大隐患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一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二条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 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 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 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 电气设备。

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 5.2.2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 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 下列规定:1.爆炸性环境内电 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 合表5. 2. 2-1的规定。

合物时,应按照混合后 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 和组别选用防爆设备, 无据可查又不可能进行 试验时,可按危险程度 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 防爆电气设备。

对于标有适用于特 定的气体、蒸气的环境 的防爆设备,没有经过 鉴定,不得使用于其他 的气体环境内。

2 II类电气设备的 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 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 度之间的关系符合表 5. 2. 3-2的规定。

3安装在爆炸性粉 尘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 采取措施防止热表面点 可燃性粉尘层引起的火 灾危险。川类电气设备 的最高表面温度应按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进行选择。电气设备结 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 安装、使用、检测、改 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 防爆性能的要求。

17

涉及可燃和有毒 有害气体泄漏的 场所未按国家标 准要求设置检测 报警装置;可燃和 有毒气体检测报 警系统未投用或 处于非正常状态, 长时间报警未处 置。未建立报警处 置流程,未及时响 应报警,未经确认 关闭报警。

L《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款 安全设备的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 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 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 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 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 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1号)第九条第一款 第三项企业的厂房、作业场 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 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

《石油化工可燃气 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 3. 0. 1 在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 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 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 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 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 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 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 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 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 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 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 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 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 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 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 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 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 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 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 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 安装、使用、检测、改 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

重大隐患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 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 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 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 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 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二条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 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 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 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 电气设备。

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 5. 1.3 在使用 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

测器。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救生 设备、设施,或者篡改、 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信息的。

2.《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 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 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 关人员处IOoo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 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 业的。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 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 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

(GB17681-2024) 10. 2 应建 立报警处置流程,及时响应报 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控 风险。不应未经确认关闭报警 信号。

18

未制定动火、受限 空间等特殊作业 管理制度;特殊作 业未履行许可手 续;动火、受限空 间作业未按规定 进行气体分析;作 业过程无人监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 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 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 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 全措施的落实。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十 四项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 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 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生产、经营、运输、储

重大隐患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规章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 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 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 业安全管理制度;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7121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八条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 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 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 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 4. 6 作业前,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 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 人签字审批。4.10作业期间 应设监护人。5.3. 1动火作 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6.3 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

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 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 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 措施的;

第一百零二条生 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 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 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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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承包商的安 全生产工作依法 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 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 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 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 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 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 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

承包商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 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 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 一协调、管理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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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国家标准分 区分类储存危险 化学品,超量、超 品种储存危险化 学品,相互禁配物 质混放混存。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 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 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 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 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 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 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 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 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 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 五项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重大隐患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二十条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 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 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 混放混存。

3.《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 通则》(GB 15603-2022) 5.3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 计和经营许可要求,严格控制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品种、数 量。5.4危险化学品储存应 满足危险化学品分类,包装, 储存方式及消防要求。5.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存,应符 合附录A及其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的要求。________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 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 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 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 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 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的。

21

企业危险化学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危险化学品安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j

安全生产风险监 测预警系统现场 感知监测监控设 备设施未正常运 转。

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 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 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 17681-2024) 9. 5不应未经审 批停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安全监控、报警设备设施, 不应破坏、停用采集设备,不 应无故停电、断网、离线,或 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 据、信息。

9.7应定期对系统进行 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保证系统有效、可 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 做好记录,并鉴字确认。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 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和定期检测的。

全生产风险监 测预警系统运 行管理

22

危险化学品生产、 进口企业未依法 办理危险化学品 登记,未按规定办 理登记变更手续 等。

L《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53号)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 歹U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工作的意见》三、 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

1.《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

危险化学品登 记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 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 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 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 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 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 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 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 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 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 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 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 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 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 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 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 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 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 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 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 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 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

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 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 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 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 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 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2.《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 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方案(2024-2026 年)〉 子方案的通知》(安委 办〔20241《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二、 主要任务(二)加强安 全生产监管执法:持续 开展化学品登记和鉴定 分类监管执法。

3.《国务院安全生 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 于强化危险化学品"一 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 的措施〉的通知》(安 委〔20254 号)10.完 善化学品鉴定分类和登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

(十二)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 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 记,或者发现其生产、 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 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 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 续的。

2.《危险化学品登 记管理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3号)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 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 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 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 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 更手续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 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 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 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 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 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 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 询服务电话等。

第十八条登记企业应当 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 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 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 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 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危险特性 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 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 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 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 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 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进行登记。

记管理制度。每年组织 开展一次化学品鉴定 分类和危险化学品登记 专项执法检查。构建执 法检查长效机制,将相 关执法融入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日常工作,进 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

"应登记尽登记"。

4.《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 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实施指南(试行)的通 知》(安监总厅管三〔2 015]80号)第六条。

5.《化学品分类和 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 B 30000. 2 -GB 30000. 29)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登记企 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 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 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在危险化学 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 名称、注册地址、应急 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 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 续的;

(三)危险化学品 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 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 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 的;

(四)转让、冒用 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 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 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 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 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 场核查的。

23

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企业未规范 使用"一书一签" 传递危险化学品 危害信息情况。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 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 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 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 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 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 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 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 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 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 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 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

1.《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 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实施指南(试行)的通 知》(安监总厅管三 [201580号)第九条。

2.《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二、安全生产信 息管理。全面收集安全 生产信息。

3.《化学品安全标 签编写规定》(GB 15258 )

4.《化学品分类和 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 B 30000. 2-GB 30000. 29)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第三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 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 件)上粘贴、拴挂化学 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

危险化学品"一 书一签"管理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 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1号)第二十条 企业 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 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 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 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 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 符,或者在包装(包括 外包装件)粘贴、拴挂 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 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 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 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 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 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 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 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 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 学品的。

24

危险化学品生产、 进口企业对含有 一种及以上列入 《危险化学品目

录》的组分,但整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 号)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 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工作的意见》三、 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

化学品物理危 险性鉴定分类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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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体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未进行物理危险 性鉴定和分类;对 未列入《危险化学 品目录》,且物理 危险性尚未确定 的化学品未进行 物理危险性鉴定 和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 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 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 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 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 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 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 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 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十七条化学品单位对 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 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 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 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 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 求,加强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 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 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 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 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 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 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2.《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 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方案(2024-2026 年)〉 子方案的通知》(安委 办〔20241《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二、 主要任务(二)加强安 全生产监管执法:持续 开展化学品登记和鉴定 分类监管执法。

3.《国务院安全生 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 于强化危险化学品"一 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 的措施〉的通知》(安 委〔20254 号)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 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 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 的;

(二)未按照本办 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 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 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 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 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 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的。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善化学品鉴定分类和登 记管理制度。每年组织 开展一次化学品鉴定分 类和危险化学品登记专 项执法检查。构建执法 检查长效机制,将相关 执法融入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管日常工作,进一 步落实化学品"应鉴定 分类尽鉴定分类"。

4.《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 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实施指南(试行)的通 知》(安监总厅管三

C2015≡ 第六条、 第九条。

5.《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

88号)二、安全生产信 息管理。全面收集安全 生产信息。

6.《化学品分类和 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


序号

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30000.2      ~      GB

30000. 29)

25

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鉴定机构对化 学品物理危险性 鉴定结果的真实 性、准确性以及客 观性存在问题;未 按时上报鉴定的 化学品品名和工 作总结等。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 号)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 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 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 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九条(二)鉴定机构收 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 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 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 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 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 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 商确定。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 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 至少保存5年。

第十八条鉴定机构应当 于每年131日前向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上 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工作的意见》三、 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 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 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 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 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 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 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2.《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 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方案(2024-2026 年)〉 子方案的通知》(安委 办〔2024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二、 主要任务(二)加强安 全生产监管执法:持续 开展化学品登记和鉴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 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 中除名并公告:

(-)伪造、篡改 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 假行为的;

(二)未通过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 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 作的;

(三)泄露化学品 单位商业秘密的。

化学品物理危 险性鉴定机构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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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工作总结。

分类监管执法。

3.《国务院安全生 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 于强化危险化学品"一 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 的措施〉的通知》(安 委〔20254 号)10.完 善化学品鉴定分类和登 记管理制度。每年组织 开展一次化学品鉴定分 类和危险化学品登记专 项执法检查。将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列 入执法检查对象,加强 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 享和联合惩戒,依法查 处鉴定机构弄虚作假等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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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铁生产、使用 硝酸铁化工企业 的危险化学品储 存方式、方法以及 储存数量不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包括 未落实外部安全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 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 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1•《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第五项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硝酸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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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防护距离评估提 出的安全风险削 减措施,硝酸緩储 存数量超过评估 结果等情形);硝 酸短储存设施监 测监控未有效运 行(包括掉线、离 线或者无法查看 等情形)。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 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二十条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 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 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 混放混存。

3.《硝酸铁安全技术规 范》(GB 44022—2024 ) 4. 1. 5 新建、改建、扩建硝酸铁建设 项目应按照GB/T 37243中的 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其外部 安全防护距离,个人风险和社 会风险应满足GB 36894的要 求,储存规模不应超过评估结 果。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时,应将企业内所有的危险化 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作 为一个整体进行定量风险评 价。储存危险性类别属于爆炸 物的硝酸铁仓库,以及储存硝 酸緩不合格品的仓库,同时应 满足GB/T 37243中事故后果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 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 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 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 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国家有关规定的。

2.《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 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 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 关人员处IoOO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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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i

法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6. 1.4固体硝酸铁仓库、 硝酸铁溶液储罐等应纳入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

6. 1.5固体硝酸铁仓库 的温度监测报警数据和视频 监控图像,硝酸铁溶液储罐的 温度、液位等监测报警数据和 视频监控图像应接入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 系统。

6. 2.2固体硝酸铁应储 存在专用仓库内,不应与易燃 物、可燃物、还原剂、强酸、 强碱、亚硝酸盐、金属粉末等 禁忌物质混存混放或接触;不 应露天存放、散装储存(不带 外包装的净货储存)。

4•《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 核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 〔202164号)一、强化硝酸 緩安全风险源头管控新建、 改建、扩建硝酸铁项目要按照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 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 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

(一)违反操作规 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 业的。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 定方法》(GB/T 37243 )中的 定量风险评估法评估其外部 安全防护距离。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 17681-2024) 9. 5不应未经审 批停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安全监控、报警设备设施, 不应破坏、停用采集设备,不 应无故停电、断网、离线,或 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 据、信息。

9.7应定期对系统进行 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保证系统有效、可 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 做好记录,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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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氯储罐厂房、瓶 库、充装场所和气 化间未采用封闭 式结构,液氯储罐 事故氯吸收装置 设置不符合国家 标准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 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 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液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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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 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 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 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应急 厅〔202038号)二、淘汰落 后的设备未设置密闭及自 动吸收系统的液氯储存仓库。

4.《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 术规范》(GB 11984-2024 ) 4.3. 10液氯储罐厂房、瓶库、 充装场所和气化间应采用封 闭式结构,内部不应设置水、 碱等液体吸收喷淋设施和碱 液中和池,外围门、窗等密封 面应设置雾状水喷淋装置。封 闭式厂房(仓库)应设置氯气 捕集设施,与事故氯吸收装置 相连接,配备固定式吸风口和 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固定式吸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 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艺、设备的。

2.《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 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 关人员处IOoO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 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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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风口设置应靠近地面,移动式 非金属软管长度应能延伸到 所有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

6. 1.3液氯储罐事故氯 吸收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 独立设置并采用二级吸收工 艺。b)碱吸收、热交换等能 力与液氯泄漏量相匹配。液氯 泄漏量综合考虑堵漏和倒罐 作业时长、泄漏管径和速率等 因素。c)具备24 h连续运 行能力,碱液循环吸收罐具备 切换、备用和配液的条件。d) 循环吸收液氢氧化钠浓度为 15%-20%,且出塔时温度不大 于45℃„设置循环吸收液氢氧 化钠浓度和温度在线监测设 施,定期进行分析检测,氢氧 化钠浓度低于5%前及时置换 或更新。e)风机具备手动和 自动启动功能。在厂房内外易 于操作处分别设置手动开关, 并能实现远程启动;自动启动 与封闭式(半敞开式)厂房内 氯气探测器联锁。f)尾气排 放口设置氯气探测器。g)

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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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环泵、事故氯风机设置备用设 备,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中特 别重要的负荷。h )液氯充装、 罐式专用车辆和钢瓶泄漏处 置的氯气可并入事故氯吸收 装置,单独设置符合上述要 求。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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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并落实异 常工况安全处置 管理制度;异常工 况现场处置时,同 一部位进行交叉 作业;无关人员进 入现场处置危险 区域;同一装置区 内现场处置存在 人员聚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 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 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 施的监督管理。

2.《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 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 (应急厅〔202417号)二、 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 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企业认 真对照《处置准则》,建立健 全异常工况处置制度。

3. 1企业应在日常工作 中,对照异常工况情形,进行

《基于人员定位系 统的人员聚集风险监测 预警功能建设应用指南 (试行)》 2. 2人员 聚集预警区人员聚集 预警区指有人员聚集风 险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生 产厂区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装 置区(含管廊)、构成 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和 储存单元、特殊作业区 域以及存在检维修作业 的区域。

3.2预警分级按 预警区域内3人为黄色, 46人(含本数)为橙 色,6人以上为红色进行 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 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

重大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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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风险评估,建立或明确紧急处 置程序,开展培训和演练。

4. 2. 2处置过程中应严格 管控现场人员,明确责任分 工,按最少化原则控制现场作 业人员数量。严禁与处置无关 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4.2.3现场处置时,同一 部位原则上不得进行交叉作 业,同一装置区内一般应为2 人,最多不得超过6人。

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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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氧化氢生产企 业工作液配制釜 与配碱釜共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过氧化氢生产企 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 南》表125L严 禁工作液配制釜与配碱 釜共用。配制釜采取必 要的泄压措施。

过氧化氢生产 管理(在有关法 律法规、标准规 范制修订出台 前,指导有关企 业按照有关文 件及标准要求 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此项不予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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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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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未开展"三查 四定”(查设计漏 项、查工程质量及 隐患、查未完工程 量;对检查出来的 问题定任务、定人 员、定时间、定措 施,限期完成), 或者未落实整改 "三查四定”发现 的问题即开展试 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六、试生产安全 管理。

2.《危险化学品企 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 理导则》(应急〔201978附件《试生产管 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表》。

建设项目试生 产安全管理(在 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制修 订出台前,指导 有关企业按照 有关文件及标 准要求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此 项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