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7-05 浏览次数:45
今年以来,肇庆市各级应急管理执法队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和帮扶行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典型违法案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警示教育作用,监管执法效能进一步彰显。为震慑非法违法,放大警示效果,肇庆市应急管理局公开曝光2024年上半年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肇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广东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失实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行政处罚案
肇庆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广宁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有关案件核查过程中,发现广东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为广宁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出具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该报告中评价广宁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不存在“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的重大事故隐患,但经核实,广宁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实际存在未按照经批准的设施设计采用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事故隐患。广东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行为存在出具失实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肇庆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3月5日依法对广东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以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肇庆市应急管理局对肇庆某化工有限公司新建生产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行政处罚案
肇庆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核查肇庆某化工有限公司新建生产项目建设情况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新建生产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2020年8月批准的《肇庆某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270吨涂料、固化剂及稀释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施工。
对照肇庆某化工有限公司经批准的设施设计,该公司实际已建设的设施改动的内容为:①车间内工艺物料管道尺寸由DN50和DN80改为DN40;②柴油发动机组装机容量由200kW改为300kW;③可燃气体报警器数量与设计不符(甲类仓库A~C轴交3~ 4轴的防火分区六内增加三间仓库未按图纸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甲类仓库防火分区二未按图纸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④甲类车间分散机为75kW,与设计的37.5kW不符;⑤新增7个计量罐,设计中没有计量罐设备;⑥甲类车间二楼平台楼梯建设与设计不符(未靠墙建设);⑦甲类车间一楼新设样板间与设计不符。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的规定,肇庆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四会市应急管理局对四会市某少印染发展有限公司未在属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未按要求配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备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28日,四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会市某少印染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属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调节池、石灰池、药水池、中转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发现该公司设置在污水池的应急物资柜未配备四合一气体检测仪、正压空气呼吸器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备。
该公司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四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处以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广宁县应急管理局对广宁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安排未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2日,广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广宁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机械维修工人罗某正在生产车间棚顶(高约12米)上开展环保喷淋系统安装作业(属高处作业行为)。经核查,该公司机械维修工人罗某未持有高处作业有关证件。
广宁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之一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广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广宁县应急管理局对广宁某竹木加工厂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3日,广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宁县某竹木加工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且未及时规范清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鉴此,广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其积尘严重的生产车间暂时停产停业,并限期完成整改。
广宁县某竹木加工厂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广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德庆县应急管理局对肇庆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德庆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肇庆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以来将其名下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分包给6家其他单位用于开展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但一直以来均未对承租的6家单位开展过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巡查等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肇庆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德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肇庆高新区某包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7日,肇庆高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肇庆高新区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打磨车间3个木块打磨工位(属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场所)采用3套正压不防爆的风机吹送粉尘,但现场粉尘飞扬,积尘严重,且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部分电气设备不防爆。
周某作为肇庆高新区某包装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该公司以上明显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存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肇庆高新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周某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肇庆高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何某作为该电梯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该公司以上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存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肇庆高新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何某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