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专用检查项(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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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隐患代码 |
客观描述 |
隐患负面表述 |
隐患整改标准 |
参考依据 |
隐患整改标准图片 |
隐患类别 |
隐患等级 |
判定标准 |
监管部门 (主管部门) |
是否违法 |
(十七)涉氨制冷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1、 平面布局及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
AZ170101 |
1、变配电所和氨制冷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应采用防火墙,墙上穿管等采用可燃材料且未严密封堵 |
1、变配电所和氨制冷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未采用防火墙,墙上穿管等采用可燃材料且未严密封堵 |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仓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 4.6.2第2款 变配电所与氨制冷机房或控制室贴邻共用的隔墙应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应防火封堵。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3.3.8条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072-2021)第4.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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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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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170102 |
2、值班室、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制冷机房隔开 |
2、值班室、控制室违规设置在制冷机房内 |
4.6.2 第1款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隔开,隔墙上的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窗,连通门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072-2021)第4.6.2条 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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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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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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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氨制冷机房安全要求 |
AZ170201 |
1、氨制冷机房应安装事故风机 |
1、氨制冷机房未安装事故风机 |
7.2 制冷机房应装有事故排风装置,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装置应采用防爆型,当制冷系统发生事放而被切断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装置的可靠供电。 1.7 氨制冷机房、安装有氨制冷快速冻结装置的作业间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和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第7.2 条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应急规〔2020〕5号) 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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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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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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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70202 |
2、制冷压缩机组控制台上应设有紧急停机按钮或者开关 |
2、制冷压缩机组控制台上无紧急停机按钮或者开关 |
7.2.2 各制冷压缩机组、制(载)冷剂泵均应在控制箱(柜)上安装电流表,制冷压缩机组控制台上应设有紧急停机按钮或者开关。 |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072-2021)第7.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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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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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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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70203 |
3、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应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 |
3、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未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 |
7.1 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并应设置警示标识。每套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箱)及机组控制台应设紧急停机按钮。 |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第7.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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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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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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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涉氨制冷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2、 氨制冷机房安全要求 |
AZ170204 |
4、氨制冷机房内不得存放冷冻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
4、氨制冷机房内存放冷冻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
11.2.2 氨制冷机房内不得存放冷冻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
《冷库安全规程》 (GB 28009-2011)第11.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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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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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170205 |
5、氨制冷机房应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 |
5、氨制冷机房未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 |
7.2.8 氨制冷机房的应急照明应按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设计。 7.3 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072-2021)第7.2.8条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第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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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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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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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70206 |
6、氨制冷机房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
6、氨制冷机房未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
7. 4 氨制冷机房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及供水系统。 7.4.1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由氨气指示报警设备、氨气浓度探(检)测器和声光警报装置等组成的氨气泄漏探测报警系统。1 当制冷机房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5×10-4时,氨气指示报警设备发出的报警信号应能启动声光警报装置对机房室内外都发出警报,还应作为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强制开启的信号。2 当制冷机房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其爆炸下限的25%时,氨气指示报警设备发出的报警信号,应启动声光警报装置对机房室内外都发出警报,还应作为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强制开启的信号和紧急切断制冷机房供电电源的联动信号。 氨气浓度探(检)测器宜设置在包括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容器被保护空间的上部和机房事故排风机的吸入口附近或机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 |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第7.4条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072-2021)第7.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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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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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涉氨制冷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3、 氨制冷系统(贮氨器及管线) 安全要求 |
AZ170301 |
1、氨制冷系统安全阀的泄压管出口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和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
1、氨制冷系统安全阀的泄压管出口未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和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
6.7.13 制冷系统安全管道的流程设计应满足安全阀定期校验的要求。氨制冷系统安全阀的泄压管出口的高度应高于周围 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 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和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泄压管排出的氨气应做无害化处理。 |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072-2021)第6.7.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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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五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170302 |
2、氨管道不得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居住的建筑物以及人员密集场所 |
2、氨气、液管线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
6.5.14 第2款 对于生产性冷库和物流冷库,所有直接式制冷系统和二氧化碳、氨水间接式制冷系统的管道不应穿过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房间和与库房生产、管理直接有关的辅助房间;第 4 款 氨直接式制冷系统和氨水间接式制冷系统的管道不应穿过生活、办公和批发交易区域。 1.6 氨管道不得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居住的建筑物以及人员密集场所。 |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072-2021)第6.5.14条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应急规〔2020〕5号) 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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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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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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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70303 |
3、氨制冷企业的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场所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
3、氨制冷企业的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
1.3 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禁止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数不得超过9人。 5.8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应急规〔2020〕5号) 第1.3条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7015-2018)第5.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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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重大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第一(二)1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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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70304 |
4、快速冻结装置应设在一单独房间,工作人员不应超过9人 |
4、快速冻结装置未设在一单独房间,工作人员超过9人 |
1.3 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禁止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5.9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作业间应结构完整,且作业间内作业人数不应超过9人。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应急规〔2020〕5号) 第1.3条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7015-2018)第5.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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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重大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第一(二)2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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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涉氨制冷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3、 氨制冷系统(贮氨器及管线) 安全要求 |
AZ170305 |
5、氨制冷企业的热氨融霜工艺,应采取有效的超压导致泄漏的预防措施 |
5、氨制冷企业的热氨融霜工艺,未采取有效的超压导致泄漏的预防措施 |
6.5.15 用于融霜的制冷剂热气应经过除油,并应在其管道的引出端配置紧急切断装置和压力表; 1.2 新建、改建、扩建氨制冷装置的热氨融霜应采用自动控制融霜。热氨融霜供气管道应设置融霜压力控制和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并在人员密集区域需融霜的制冷装置(如快速冻结装置)30m以外便于操作的位置或快速冻结装置附近的安全出口门外,设置人工切断按钮。 |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072-2021)第6.5.15条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应急规〔2020〕5号) 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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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艺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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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AZ170306 |
6、贮氨器液位计最高和最低液位应有明显标记 |
6、贮氨器液位计无最高和最低液位标记 |
6.7.7 低压循环储液器、液体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等容器类设备应按设备要求配置液位指示器,其中玻璃管(板)式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配置自动关闭装置,工作温度在 0℃以下的液位指示器应采取防止结霜和结冰的措施。 7.9压力容器液位计应有保护装置,显示面应无损且清洁、有效;安装位置便于操作人员观察,液位计最高和最低液位应有明显标记。 |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072-2021)第6.7.7条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7015-2018)第7.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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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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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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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70307 |
7、贮氨器上方应设水喷淋系统 |
7、贮氨器上方未设水喷淋系统 |
8.4.4 冷库的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宜设置局部水喷淋系统,水喷淋系统宜选用开式喷头,开式喷头保护面积应按贮氨器占地面积确定。开式喷头的水源可由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供给,操作可为手动或电动方式。 |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072-2021)第8.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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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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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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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70308 |
8、储氨器处稀释漏氨排水及紧急泄氨器排水,在排入库区排水管网前应设有隔断措施 |
8、储氨器处稀释漏氨排水及紧急泄氨器排水,在排入库区排水管网前未设有隔断措施 |
8.3.5大型冷库氨压缩机房储氨器处稀释漏氨排水及紧急泄氨器排水应单独排出,并在排入库区排水管网前应设有隔断措施。 |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072-2021)第8.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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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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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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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涉氨制冷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4、 消防与应急 |
AZ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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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氨场所均应按要求设置洗眼器、冲淋器 |
1、涉氨场所未按要求设置洗眼器、冲淋器 |
6.5氨制冷机房应配置防护用具和抢救药品,并放置于易获取的位置。 1.16 氨制冷机房、卸氨处和其他涉氨场所均应按要求设置洗眼器、冲淋器等设施;制冷压缩机应设置压力、电机过载等安全保护装置;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均应设安全防护罩。 |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第6.5条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应急规〔2020〕5号) 第1.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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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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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AZ170402 |
2、氨制冷冷库厂区的消防车道净宽度不应小于4m |
2、氨制冷冷库厂区的消防车道净宽度不足4m |
厂区应设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车道净宽度、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要求,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7.1.3条、第7.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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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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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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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70403 |
3、涉氨厂区内未设置风向标 |
3、涉氨厂区内未设置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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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在库区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1.15 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看的位置。 |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072-2021)第4.1.2条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应急规〔2020〕5号) 第1.15条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7015-2018)第7.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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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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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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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70404 |
4、制冷机房门口与室外消火栓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15m |
4、制冷机房门口与室外消火栓的最近距离20m(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15m) |
8.4.1冷库制冷机房处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与制冷机房门口处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15m。 |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072-2021)第8.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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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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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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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70405 |
5、冷库应设置氨警示标识,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
5、冷库未设置氨警示标识,关键操作部位等未设置安全标识 |
7.4安装有氨制冷设备的制冷机房、设备间、库房、车间等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并应在进入该房间或区域前,设置“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警示牌。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AQ7015-2018)第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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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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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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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涉氨制冷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5、 (液氨充装企业)平面布局及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
AZ170501 |
1、液氨充装间火灾危险性为乙类,与办公楼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25m |
1、液氨充装间与办公楼最近水平距离,只有22m(不小于25m) |
3.4.1 液氨充装间火灾危险性为乙类,与办公楼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25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3.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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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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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170502 |
2、40m3的液氨储罐区,储罐外壁与办公楼间距应不小于13.5m |
2、40m3的液氨储罐区,储罐外壁与办公楼间距只有12m(不足13.5m) |
4.3.7 液氨储罐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4.4.1规定距离的75%。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4.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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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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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70502 |
3、办公楼与液氨充装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
3、办公楼与液氨充装间的距离只有20m |
3.4.1 、 4.3.7 宿舍楼、办公楼等非生产建筑与液氨充装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与液氨储罐(总容积大于30m,小于等于50m)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 3.4.1 条、第 4.3.7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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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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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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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液氨充装间要求 |
AZ170601 |
1、液氨充装台计量衡器上应设自动切断气源装置 |
1、液氨充装台计量衡器上未设自动切断气源装置 |
8.6.5.1 液氨充装台计量衡器上应设防超装报警装置或自动切断气源装置。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第8.6.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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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四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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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70602 |
2、氨气瓶仓库应安装有毒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
2、氨气瓶仓库未安装有毒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
3.0.1、4.2、6.1、6.2.1 液氨充装台应设置有毒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液氨充装台应在释放源上方0.5m-2m处设置检(探)测器。 (2)液氨充装台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时还应在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检(探)测器。 (3)液氨检(探)测器距离释放原不宜大于1m。 (4)指示报警设备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8.4.3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GB50493-2019) 第3.0.1条、第4.2条 第6.1条、第6.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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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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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涉氨制冷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7、气瓶存放要求 |
AZ170701 |
1、气瓶存放区实瓶、空瓶、待检瓶应分区存放,并设有明显标志 |
1、气瓶存放区实瓶、空瓶、待检瓶无分区存放明显标志 |
6.5、6.6 气瓶存放区实瓶、空瓶、待检瓶应分区存放,并设有明显标志。 |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 第6.5条、第6.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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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170702 |
2、氨气瓶出场应装配不印象瓶阀手轮使用的保护罩 |
2、氨气瓶保护罩缺失 |
7.3 无缝气瓶出厂时,应当装配不影响瓶阀手轮正常使用的保护罩,并且不得装配螺纹式瓶帽。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第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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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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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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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70703 |
3、氨气瓶应涂敷使用登记标志和下次检验日期 |
3、氨气瓶没有涂敷使用登记标志和下次检验日期 |
8.3、8.4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使用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日常维护保养,更换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等安全附件,涂敷使用登记标志和下次检验日期。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 第8.3条、第8.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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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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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液氨储罐及管道要求 |
AZ170801 |
1、液氨储罐区定期检测防雷装置 |
1、液氨储罐区防雷装置未定期检测 |
3.0.2 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并定期检测。(具体要求:整体钢架结构建筑可不外加防雷装置)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第3.0.2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15)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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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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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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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70802 |
2、液氨储罐外壁应涂刷黄色面漆 |
2、液氨储罐外壁涂刷面漆的颜色为错误 |
7.1.5 液氨储罐外壁涂刷面漆的颜色宜为黄色。 |
《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12-2011) 第7.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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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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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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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涉氨制冷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8、 液氨储罐及管道要求 |
AZ170804 |
4、液氨储罐应在显著位置粘贴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定期检定压力表安全阀 |
4、液氨储罐未粘贴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压力表安全阀未定期检定 |
第二十八条 液氨储罐显著位置应粘贴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并确保储罐及其安全附件处于有效检验期内。 (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检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登记、检验等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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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五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AZ170805 |
5、定期检定液氨管道的压力表和安全阀 |
5、液氨管道的压力表和安全阀未定期检定 |
第二十八条 液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处于有效检验期内(具体要求:压力表、安全阀应处于定期检验内)。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登记、检验等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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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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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70806 |
6、液氨管道应有介质及流向标识 |
6、液氨管道无流向标识 |
5.1、5.2 液氨管道应有介质及流向标识 |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7231-2003) 第5.1条、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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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