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70-2022-0007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浙应急防火〔2022〕142号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浙江省居住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 估办法》《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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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
为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 估行为,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控制重点单位火灾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 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 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评估,是指重点单位以法律法规和技术 标准为依据,对本单位基础设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查找 问题和隐患,出具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火灾危险性评估结论,并 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对策。
一、基本要求
(一)重点单位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有条件 的重点单位可自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重点单位对评估结果 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重点单位可以依法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应当对委托单位做出客观真实、科学公正的记录、评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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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书面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三)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四)鼓励和推动消防安全评估纳入单位信用评级体系建设 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分值
(五)消防安全评估包括建筑消防合法性和使用情况、建筑 防火、消防设施及器材、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和消防安全管理、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消防教育培训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评估结果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评估综合得分在90 分及以上的为“好”,90分以下70分及以上的为“一般”,70分以 下的为“差”。重点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评估结果直接评定 为“差”。
(六)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因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修订 导致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按照法不溯及以 往的原则进行评判,并在评估记录和评估报告中说明。
(七)建筑消防合法性和使用情况方面占评估总分的百分之 十,根据被评估单位实际情况作描述性说明,包括建筑消防合法 性、建筑使用功能一致性等内容。
(八)建筑防火方面占评估总分的百分之二十,包括总平面 布局、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防火分区设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保持情况,建筑安全疏散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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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烟分区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完 好有效情况。
(九)消防设施及器材方面占评估总分的百分之二十五,包 括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及器材、消防安全标 志情况,自动消防设施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情况,消防设施器材 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控制室设置及正常运行情况等内容。
(十)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和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占评估总分 的百分之二十五,包括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特殊工种人 员持证上岗,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岗位 消防安全职责,使用“消防自主管理”应用,组织开展定期防火检 查、日常防火巡查情况,消除火灾隐患情况,电器产品、燃气用 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明火作业审批、现场看护情况等内容。
(十一)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方面占评估总分的百分之十,包 括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情况,开展执 勤训练情况,装备器材配备情况等内容。
(十二)消防教育培训方面占评估总分的百分之十,包括消 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人员接受消防培训情况,职工 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每年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培训情况, 职工懂得基本消防常识、会查改本岗位火灾隐患和扑救初起火 灾、会疏散逃生情况,消防安全“三提示”宣传情况,制定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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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定期演练情况等内容。
(十三)单位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采取以下技术或手段并取 得一定成效,评估时应当予以加分:
1.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3.单位采用消防远程监控联网、智慧消防等物联网技术且运 行正常,按照规定将信息实时传输至全省统一的消防数据应用平 台;
4.单位全面采用智慧用电监测。
三、消防安全评估的要求、程序
(十四)消防安全评估采用现场检查、设备测试、资料查阅、 网络查询、人员询问等方式进行。
(十五)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 评估项目需要成立有以下人员组成的评估项目组:
1.机构技术负责人1名,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负责技 术审校把关;
2.评估项目负责人1名,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负责项 目技术把关;
3.其他评估人员应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 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十六)消防安全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收集汇总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的各种文件资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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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逐项检查评估内容,按照评估标准计分;
3.结合检查计分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可能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的情形,确定危险程度,得出评估结果;
4.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降低或控制火灾风险的安全对策与措 施,形成评估报告。
(十七)采取自行评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 件:
1.单位至少1名在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注册消防工程师;
2.不少于2名在职员工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 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取自行评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
1.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方案,对工作任务、工作目标、 工作期限、工作人员及分工等做出安排;
2.组织相关人员逐项检查评估内容,按照评估标准计分;
3.结合检查计分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可能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的情形,确定危险程度,得出评估结果;
4.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降低或控制火灾风险的安全对策与措 施,形成评估报告;
5.及时整理评估资料,建立项目评估档案,留存备查。
(十九)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 情况、评估要求、评估组人员组成、评估内容、存在问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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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降低或控制火灾风险的安全对策与措施、落实整改措施和 改进对策等项目。
(二十)实施评估的操作规程及检查方法参照《单位消防安 全评估》(XF/T3005)。
四、对消防安全评估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消防救援机构应定期对重点单位开展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对评估 结果进行研判,实施动态监督。
(二十二)对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重点单位,消防 救援机构应当采取提高消防监督检查频次、配合媒体做好舆论监 督、纳入消防行业信用评级因素等措施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评估 要求。
(二十三)重点单位自行组织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为“好” 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降低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连续三年 评估工作符合要求,措施到位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当年度消防 监督检查的依据。评估结果为“差”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提高相 应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对连续三年评估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要 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配合媒体做好舆论监督等 措施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十四)重点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评估的,评 估结果为“好”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降低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频 次,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当年度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评估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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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提高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督促 其整改。
(二十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符合从业条件,擅自从事评估业务;
2.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
3.出具虚假、失实评估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依照法 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职业准则开展评估业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二十六)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一般采取书面或电子方式存档 6年。
(二十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二十八)除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参 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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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细则
(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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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项目 |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 分 标 准(以下均为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
得分 |
扣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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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 建筑消防合 法性和使用 情况 (10分) |
1 |
建筑消防合法性情况(5分) |
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检查等消防行政许可或备 案手续的,有1项未办的扣5分。 改建、扩建、变更用途和内部装饰装修,未依法取得相关手续的扣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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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功能一致性 情况(5分) |
建筑物或场所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 查时确定的使用性质不相符的,扣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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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 建筑防火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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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布局(3分) |
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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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面布置(3分) |
重要/特殊房间或场所的平面布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涉及危险化学品 储存的场所危险化学品仓库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防火分隔、安全疏 散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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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灭火救援设施(3分) |
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救援窗口、消防电梯、直升机停机坪不 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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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防火、防烟分区及构造(3分) |
防火、防烟分区划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防火、防烟分隔设施或 构造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防火封堵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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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疏散和避难(4分) |
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疏散楼梯间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每 处扣1分,疏散门、避难层(间)、避难走道、下沉式广场的设置不符合 要求的每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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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筑内部装修和外墙保温(2分) |
装修及保温材料选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对消防及疏散设施的影响不 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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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筑防爆(2分) |
爆炸危险区域的防爆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防爆产品的选型 及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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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项目 |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 分 标 准(以下均为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
得分 |
扣分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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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 消防设施 及器材 (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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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供配电设施(2分) |
供配电负荷等级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形式、电缆选 型及防火保护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自备发电机组不符合要求的每 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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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分) |
系统设置、选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每处扣0.5分,未保持完好有效 的每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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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消防供水设施(2分) |
系统设置、选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每处扣0.5分,未保持完好有效 的每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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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消火栓系统(2分) |
系统设置、选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每处扣0.5分,未保持完好有效 的每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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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分) |
系统设置、选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每处扣0.5分,未保持完好有效 的每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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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排烟系统(2分) |
系统设置、选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每处扣0.5分,未保持完好有效 的每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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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2 分) |
系统设置、选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每处扣0.5分,未保持完好有效 的每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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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设施(2分) |
设置、选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每处扣0.5分,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每 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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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灭火器(1分) |
设置、选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每处扣0.5分,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每 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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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消 防设施、 器材、产 品 (3 分) |
气体灭火系统 |
系统设置、选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每处扣0.5分,未保持完好有效 的每处扣0.5分。 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贮瓶间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每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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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喷雾灭火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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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水雾灭火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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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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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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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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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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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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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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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年度检测(5 分) |
未开展消防设施维保的不得分;未定期开展年度检测的扣3分,未定期 开展维保的每缺少一次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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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项目 |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 分 标 准(以下均为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
得分 |
扣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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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 消防安全责 任制落实和 消防安全管 理 (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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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组织(2分) |
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不得分,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每处扣0.5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 全管理人履责不到位的每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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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消防安全制度(2分) |
未制定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每缺少一项扣0.3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 容不符合单位实际情况的每项扣0.2分,制度未落实的每处扣0.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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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防火巡查检查(3分) |
检查频次不足的扣1分,检查内容、记录不齐全的扣0.5分,其他问题 每处扣0.5分。未组织员工开展每日岗位防火检查和营业结束防火检查 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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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火灾隐患整改(2分) |
对能够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的扣0.5分;对不能当场改 正的火灾隐患,未逐级报告、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采取防范 措施的扣1分,其他问题每处扣0.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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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消防控制室管理(3分)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数量、等级不足的每人扣1分,消控室值班人 员专业技能不熟练的每人扣0.5分,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工作记录不 完善的每处扣0.5分,其他问题每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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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2分) |
未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不得分,重点部位管理制度、标识不完善的 每处扣0.2分,其他问题每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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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业审批、现场看护情况(3 分) |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扣3分;单位未建立并执行动火作业 审批制度的扣2分;行动火作业前未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消除隐患的扣2 分;动火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2分;动火作业未落实现场看护的扣 2分;明火作业区域消防管理不到位的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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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用电消防安全管理(2分) |
未建立相关制度、规程的不得分,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不得分, 电气线路/产品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其他问题每处扣0.2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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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合用建筑管理(2分) |
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不得分,其他问题每处扣0.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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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单位自主管理”使用情况(4分) |
未使用浙里办“单位自主管理”应用开展消防安全自主管理的不得分。未 使用“单位自主管理”开展每日巡查、每月检查、隐患整改、消控值班、 应急演练、培训学习,每缺一项扣1分;每日巡查、每月检查、设施维 保使用“单位自主管理”频次未达60%的,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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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项目 |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 分 标 准(以下均为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
得分 |
扣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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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项: 扑救初起火 灾能力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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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志愿)消防队(5分) |
未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的不得分,消防队人员未定期开展 业务培训、演练的扣1分,人员技能不熟练的每人扣1分,其他问题每 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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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微型消防站(5分) |
未依法设置微型消防站的不得分,管理制度、人员配置、装备器材配置 不符合要求或损坏的扣1分,微型消防站人员技能不熟练的每人扣1分, 其他问题每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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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项: 消防教育培 训能力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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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 消防人员接受消防培训情况(2 分) |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未接受专门培训 的每人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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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每年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培 训,以及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 全培训情况(2分) |
未每半年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培训的扣1分;未组织新进、转岗员工开展 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的扣1分;员工未掌握岗位消防知识的每人扣0.2 分;其他问题每处扣0.5分;相关演练培训记录、图片未留存的扣1分; 对涉及危化品的单位,未全覆盖开展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培训的,扣 1分;未组织新进、转岗员工开展上岗前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培训的 扣1分;员工未掌握岗位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每人扣0.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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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职工懂得基本消防常识,会查改 本岗位火灾隐患和扑救初起火 灾、会疏散逃生情况(2分) |
职工不掌握基本消防常识,不会查改本岗位火灾隐患的,不会扑救初起 火灾,不会疏散逃生的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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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消防蓝码取得情况(2分) |
单位员工未按要求取得消防蓝码的每人扣0.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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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2 分) |
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不得分,未开展预案演练的不得分,演练 频次不足的扣1分,其他问题每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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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项: 加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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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加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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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加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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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采用了消防远程监控联网、智慧消防等物联网技术且运行正常,按照规定将信息实时传输至全省统一的消 防数据应用平台(加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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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单位全面采用智慧用电监测(加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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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项目 |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 分 标 准(以下均为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
得分 |
扣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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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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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单位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2.总分为100分,评估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好”,90分以下70分及以上的为“一般”,70分以下的为“差”; 3.评估采用现场检查、设备测试、资料查阅、网络查询、人员询问等方式进行; 4.存在加分项的,总分上限仍为100分; 5.单位不存在评估内容的(即缺项),不予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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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 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 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商品房、安置房、自建房和 农居房等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其消防安全应符合 本规定。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居住出租房屋所在的建筑 防火设计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一、平面布置
(一)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 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二)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 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三)出租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和实际居住人数应 当符合地方标准《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的规定。
(四)居住出租房屋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等一、二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以上(商品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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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除外)。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 置在地上6层以上。当设置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以上。
二、安全疏散
(一)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商品房、安置房除外), 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疏散楼梯不得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 不得少于2个:
1.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
2.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
3.建筑层数为4层以上的出租房。
(二)当建筑层数4层以上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出租房 屋无法满足2部疏散楼梯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1部 疏散楼梯:
1.位于地上第4层、5层的,任一户户门至楼梯间或安全出 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人数不 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2.位于地上第6层、7层的,有多个单元且单元之间的楼梯 通过屋顶连通,任一户户门至楼梯间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 10米,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 人的。
(三)地上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 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疏散楼梯处每层应设置应 急照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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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 严禁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公共部位不得堆放可燃物。外窗不 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 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五)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 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 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蓄电池充电。出 租人发现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充电的,应当督促存放人、充电人立即搬离。
三、消防设施
(一)居住出租房屋为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设置木 楼梯的建筑,或者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公共走道应当设置 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按钮应当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二)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为每一承租户配置灭火器、过滤 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报警哨和强光电筒等设施器材,并放置在明 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选用3 kg以上的磷酸铵盐(ABC ) 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和类型的灭火器。
(三)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 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屋 的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属于《浙江省消 防条例》规定的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
(四)居住人数较多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 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公共走道和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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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室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30个床位以上的出租 房屋有条件的应设置智能联网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四、电气线路
(一)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 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气产品,不得使用铜 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二)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 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 管保护。对产生高温、高热的电器设备,使用期间应当有专人看 管,使用后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五、装修材料
居住出租房屋的顶棚、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且内部 隔墙应当砌筑至楼板底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居住出租房 屋除外。
六、重点部位
(一)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 品;除单、多层建筑的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 油气罐。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等易燃、可燃燃料的厨房应当与 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并设置自然 通风窗。当设置集中式厨房时,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按要求 配备消防器材。
(二)出租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统 一充电和停放场所(以下简称充停场所),平面布置符合以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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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1.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并设置直通室外的 出口,充停区域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 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2.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外时,与相邻建筑外墙的门、窗、洞口 等开口部位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与相邻建筑安全出口的间距 不应小于5.00m。当靠近建筑一面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不开设门、窗、洞口,顶棚为不燃材料或A级防火金属夹芯 板材时,间距可以不限(与安全出口的间距除外);
3.充停场所的电源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应具备充满电或发 生短路等安全故障时,自动切断供电的功能;
4.充停场所应按标准配备灭火器、视频监控、独立式感烟火 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灭火器应选用4kg以上的磷酸铵盐(ABC ) 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和类型的灭火器。
七、日常管理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 九条的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 任。
(二)出租人将毗连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应当对公共区域的 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告知承租人消 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 防安全常识,并提醒承租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 项。承租人应当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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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经常 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及时消除的,属于严重威胁 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 全疏散条件的;
2.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3.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材 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4.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 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
5.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的充停场所设置不符合本规定 要求的。
(五)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至 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 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本级。本规定自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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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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