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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1:(2022年10月考察)


1、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

3、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4、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5、安全生产标准:①国家标准。②行业标准。


名称

分类

安全生产法规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务院各部委



人大


人大及其


常委会


国务院


部门规章

11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规章


J地方人大     I地方人民政府

省级         省级

!          I

市级         市级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

知识点1:职责

1、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 衔接。

2)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3)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 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4)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评估与论证机制;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督促履行职责;解决重大问题。

2、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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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3)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4、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 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知识点2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 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立项计划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知识点3:安全投入:(2022年10月考察)

1)负责:决策机构(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2)适用范围

/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不管亏损与否均要支出

/不包含提高安全员待遇

知识点4: 机构设置

1、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设置要求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以及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金矿生存装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金矿生存(任免没有装)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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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金矿生存装

【补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施工单位必 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补充】5、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MM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制定并实旅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 援预案

组织制定并实旅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组织或者参与教育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组织制定并实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亜隐患

检查生产状况,及时排查隐患,提改进建议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制止和纠正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MM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新)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新)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

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知识点5:现场安全管理

1、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 常使用。

2、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场所和宿舍有符合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通道。

禁止占用、锁闭、封堵出口、疏通通道。

3、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1)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2)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3)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场所交叉租赁★★【2022年10月考察】

1)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补充】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 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 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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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 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 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 患。

【补充】7、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 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知识点6:权利&义务

1、从业人员权利

1)签劳动合同;载明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办理工伤保险。

【补充】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 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 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 的商业保险,主要作用帮助企业进行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由保险公司赔付等。

2)有权了解场所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4)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 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义务

1)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

2)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知识,提高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知识点7: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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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记录在案,并向部门报告。

5、强制执行

前提: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指令;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 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措施: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时限: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2022年10月考察】

6、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补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 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 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 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 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 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 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 器材或者其他产品。(不得指定、推荐厂商或产品)

【补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 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 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 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 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 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 全生产诚信水平。

知识点8: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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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 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补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 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 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 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 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

知识点9:罚则

1、服务机构

1)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4)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 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主要负责人失职及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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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

5)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补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 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5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可按以上罚款数额的二倍以 上五倍处以罚款。

【补充】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 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 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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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四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知识点1:矿山安全法

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 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2、涉及规定期限内保留的矿柱、岩柱;应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毁坏。

3、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 安全要求。

知识点2:消防法

1、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没有生产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 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 理单位。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3、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 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3、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 案。

【补充】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 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 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 用。

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 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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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 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 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 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 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 的生命安全。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以下事项:(一)使用各种水 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 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知识点3:道路交通安全法

1、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 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2、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 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3、施工作业完毕,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 后,方可恢复通行。双部门

4、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 车泊位。

5、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 线,设置提示标志。

6、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 里。【2022年10月考察】

7、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 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2022年10月考察】

【补充】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 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补充】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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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8、道路优先权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全不限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 务时。

2)两不限制(行驶路线和方向):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

3)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洒水车、清扫车。

9、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 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知识点4:特种设备安全法

1、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3、进口特种设备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 用中文。

4、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5、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 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 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 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 执业;

8、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9、事故调查【2022年10月考察】


类型

调查机构

一般

较大

重大

特大

安全生产事故

人员政府调查 (或委托)

设区市

国务院

特种设备事故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 级

省、自治区、 直辖市

国务院 部委

国务院或者国务 院授权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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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 十日内,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 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 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 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 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 运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 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 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 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 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 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 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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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考点5:建筑法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 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岀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 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知识点1:民法典

1、建筑物倒塌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高空抛物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 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 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补充】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知识点2:刑法

1、刑法罪责【2022年10月考察】


罪名

概念

立案标准

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 管理的规定

1)1死,3重伤(以 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 果或者重大安全事 故的情形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情节特别恶劣3-7年

重大劳动安全事 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 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大型群众活动重 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 全管理规定

强令、组织他人违 章冒险作业罪

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杀人)

5年以下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5年以上


2、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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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 场所,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3、定罪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含本数),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注意: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指的(下同)

(1)增加死亡一人以上,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2)情节特别严重(3死10重伤,500万)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注意: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指的是

(1)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 (2)暴力、威胁、命令等方式阻止报告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补充】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 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点3:行政处罚法

1、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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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4)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5)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 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未规定的,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新增)或者一定数额罚款 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不是分担

4、听证要求:

(1)当事人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听证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听证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不是保密,也不是不 公开)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不是必须自己参加)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 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 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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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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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 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 执行。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 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

知识点4:行政强制法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 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 即解除。

2、查封、扣押【2022年10月考察】

1)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2)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4)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5)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鉴定,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冻结

1)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 织;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2)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

知识点5:劳动法【2022年10月考察】

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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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3、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禁止安排的作业汇总


未成年工(16-18 岁)

(1)禁止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 (2)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

女职工

一般要求

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经期

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

孕期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

还应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

不少于九十天

哺乳未满一周岁 的婴儿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 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知识点6:劳动合同法

1、订立【2022年10月考察】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补充】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 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 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

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 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 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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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不低于:相同岗位80%或本人工资80%;

2)也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先是前两者取小值;然后再跟“当地”对比取大值。

3、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解除和终止【2022年10月考察】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 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 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知识点7:突发事件应对法

1、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 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预防与应急准备

1)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 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3)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4)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 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5)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 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 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不是“各级人民政府”,有等级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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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3、监测与预警【2022年10月考察】

1)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

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 告员制度。

3)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补充】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 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 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 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 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 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 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 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 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 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 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 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 政府通报。

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 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 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 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 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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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 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 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 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 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补充】知识点8:职业病防治法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 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 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 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定。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 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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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 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五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 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 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 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知识点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将施行许可制度的企业分为三类六种:

1)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两种

2)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企业三种

3)建筑施工企业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2022年10月考察】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兼职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不需要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需要 证书

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不是意外伤害险,也不是安全生产 责任险


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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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

3)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构规定


两级发证

非煤矿山和危化品、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

中央管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5天

非中央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

中央管理

国家煤监局

非中央管理

省煤监局

一级发证

建筑施工企业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注:目前煤监局已划归应急管理部管辖,煤监局同原安监局负责非矿矿山部分的人员 合并成立“矿山安全监察局” ,负责矿山安全监察工作。


知识点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2、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3、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30日内审查完毕。

4、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 行验收;30日内验收完毕。

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知识点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安 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 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 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2、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 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 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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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补充】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 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点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 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备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 改;

3)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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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不得转 包或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3)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5)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 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不是全部

6)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7)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总包和分包单位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 并定期组织演练。

8)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知识点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补充】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 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组织确定、公布、 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 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 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 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 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 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 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 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 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 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 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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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 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 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 有关文件、资料;

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3)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 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扣押违法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5)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生产、储存安全

1)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 安全评价。

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 告。【2022年10月考察】

4)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 专职治安保卫人员。【2022年10月考察】

5)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 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 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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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安全【2022年10月考察】

1)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2)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45日内作出批 示。

【补充】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 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 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 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 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 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 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 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4、经营安全【2022年10月考察】

1)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

2)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3)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及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当向所在地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

1)审查资料;

2)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3)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运输安全【2022年10月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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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 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 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3)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补充】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 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 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 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 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 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 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 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 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 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 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知识点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实行许可证制度。

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3、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 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

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5、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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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提出申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 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补充】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 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市安监提出安全审查申请,由省安监部门审查,对符合 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申请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 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 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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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 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知识点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10月考察】

1、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         45日内         登记 3日内备案

企业  一国务院民爆主管部门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_工商 一  县级公安

许可证


基本建设完成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省级民爆主管部门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 打号。

3、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

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4、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 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30天审批。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


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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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 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 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7、储存

1)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2)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 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 行其他活动;

3)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知识点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2年10月考察】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2、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 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补充】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 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 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条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 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 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5 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 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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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 万人以上 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 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 万人以上 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 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 规定。

知识点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 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3、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 营、建筑施工单位;(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补充】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 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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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 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 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 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 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 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规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 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七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 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


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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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 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 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知识点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事故分类

一般    较大 重大     特别重大


死亡人员

3

10

30

重伤人数

10

50

100

直接经济损失

IOOO 万

5000万

1亿


备注:

就高不就低;事故定性取最大

轻伤≠重伤;直接≠间接     口诀:313 151

重伤包含急性工业中毒事故

2、事故上报【2022年10月考察】



逐级上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

4)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3、补报【2022年10月考察】

1)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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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补充】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 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 行调查。

知识点11:工伤保险条例

【补充】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 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1、工伤保险基金

1)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2)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 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3)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5)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 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的支付。

6)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 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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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 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 旧伤复发的。

4、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 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未申报,个人可以在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 行调查核实。----还需要鉴定

7、劳动能力鉴定

1)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 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 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 鉴定申请。省级为最终结论。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


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8、伤残补助及及伤残津贴【2022年10月考察】


伤残等级

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支付机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支付机构

一级

27

工伤保险基金

90%

工伤保险基 金

二级

25

85%

三级

23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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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21

75%

五级

18

70%

用人单位

六级

16

60%

七级

13

不涉及

八级

11

九级

9

十级

7


【补充】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 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 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 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 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 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知识点1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1、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 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补充】第七条规定,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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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 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 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 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 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 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 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 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七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知识点1: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1、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 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 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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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 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补充】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 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知识点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2022年10月考察】


类型

高危/学时

一般/学时

主要负责人

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

管理人员

初培

48

48

32

32

再培训

16

16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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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

2、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 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但是,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补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 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 师傅带徒弟制度。

4、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补充】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 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 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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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知识点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022年10月考察】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 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是高中)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家应急部,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 作;

省应急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考核、发证、复


审工作;

县级应急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部门

范围

指导、监督

负责

安监 部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发证、复审工作

省级安监部门

本行政区域

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发证、复审

县级安监部门

本行政区域

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

煤监 部门

煤监局

全国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发证、复审

省级煤监部门或 指定部门

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发证、复审


3、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2022年10月考察】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补充】【考核地点】跨省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 加培训

【复审期限】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 年复审1次。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 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重考】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作业。

【复审程序】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d内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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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复审培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不能补考)。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 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 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点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部门

考核人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省级以上安监人员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央企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省安监局

市级、县级安监人员

省属单位和央企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市安监局

除上述单位外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省煤监局

辖区内煤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


2、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 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补充】第十二条规定,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 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 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 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 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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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 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 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 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 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 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知识点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22年10月考察】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 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一)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 隐患的治理方案。

3、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补充】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 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 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 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 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 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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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 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 以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 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 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 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知识点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性工作方案,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

一种或多种类型事故;重要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

现场处置方案

具体场所,装置,设施,岗位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 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 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3、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 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 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 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 证。

4、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 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四重大一调整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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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补充】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 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 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 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 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 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 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 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知识点7: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含本数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含本数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含本数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 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 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 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1)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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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事故现场;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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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区市+省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 事故现场;省+省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 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国家+国家

知识点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 候船厅;---海陆空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吃住买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劳动 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 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 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歌舞娱乐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轨隧变电

(9)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补充】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 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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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三十六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 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 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 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 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规定,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知识点9: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2、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3、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 液化石油气。

4、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5、高层公共建筑内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6、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 名值班人员。

7、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 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8、培训

1)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9、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 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 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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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第五十条规定,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 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 通信建筑等。

【补充】知识点10: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 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 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 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 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 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 除尘风道。

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 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 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 险场所的实时监控。

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 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知识点11: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 评价(第七条)【2022年10月考察】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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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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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2、需要试运行的项目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 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 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报告。

【补充】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 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并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 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 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规定,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 个工作日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 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 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 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 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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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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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 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知识点1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2022年10月考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2、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


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2、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附件或相关范围

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则向当地安监报告

危险化学品管道

开关阀门、损坏管道及标识,走重型车或放重物、 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

禁止: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范围内

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取土、采石、挖塘、 修渠等

穿河流的管道中心线两侧500米

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

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地域范 围内

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

管道中心线两侧及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 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

人密建筑物;易燃易爆,公用设施


距离

提前7天通知所属单位

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

新/改/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 埋设电 缆、光缆,设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附属设施100米范围内

中心线两侧200米

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附属设施周边500米


【补充】第二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 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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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 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 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 处理。

知识点1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2)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4)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2、安全管理【2022年10月考察】


功能描述

一级

二级

毒性气体

剧毒液体

易燃气体

液化气体

紧急停车功能

紧急切断装置

泄漏物紧急处置

安全仪表系统

√(一二级)

√(一二级)

√(一二级)


3、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4、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补充】第九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 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知识点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22年10月考察】

1、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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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 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 前30分钟。

2、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 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 作业现场。

3、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 格后方可进入。

4、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 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 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5、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补充】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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