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家标准
服装工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arments plant
GB 50705-2012
主编部门:中 国 纺 织 工 业 联 合 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1 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1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服装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服装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05-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全国各地服装工厂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工艺,总平面设计,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调与动力,电气,职业安全卫生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道家村1号;邮政编码:100025;传真:010-65955242;E-mail:vtjz@vtjz.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 则
1.0.1 为统一服装工厂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要求,推进工程设计的优化和规范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纺织服装工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羽绒服装、水洗整理服装、皮革服装等服装工厂中特殊加工部分的工程设计。
1.0.3 服装工厂的工程设计应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和设备。
1.0.4 服装工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服装 garments
又称衣服,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
2.0.2 衬衫 shirt(男),blouse(女)
穿在内外上衣之间,也可单独穿用的上衣。
2.0.3 西服 suit
西式上衣。
2.0.4 西裤 trousers
裤管有侧缝,穿着分前后,注意与体型协调的裤。
2.0.5 裁剪 cutting
将衣料分割成各种形态衣片的工艺过程。
2.0.6 缝制 sewing
将衣片缝合成服装的工艺过程。
2.0.7 整烫 ironing
使服装产品保持一定的形状和规格,并使其外观平整、尺寸准足的工艺过程。
2.0.8 服装CAD garmenture computer-aided garment design
利用计算机辅助完成服装款式的设计、纸样绘制、排料、放码等工作。
2.0.9 服装CAM garmenture computer-aided garment manufacturing system
利用计算机辅助技术进行从衣料到成品的服装制造过程。
3 工 艺
3.1 一般规定
3.1.1 服装工厂的工艺设计应满足产品质量标准和产量的要求。
3.1.2 服装工厂的设计能力宜以年产万件或万套作为单位表示。
3.1.3 服装工厂年工作时间宜为300d,宜为一班制生产。
3.1.4 工艺设计应包括工艺流程、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设备的排列和车间布置、车间运输、生产辅助设施、仓储。
3.1.5 工艺设计应采用先进、合理、成熟、可靠、安全、节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3.2 工艺流程的选择
3.2.1 工艺流程应根据产品方案、产品工艺要求、设备性能和生产方法确定。
3.2.2 工艺流程应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和经济合理的流程。
3.2.3 服装生产工艺流程应包括裁剪、缝制和后整理。
3.2.4 男式西服、衬衫的工艺流程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3.3 原、辅料用量计算
3.3.1 原、辅料用量应根据产品品种、款式、规格及衣料的门幅(幅宽)、排料方法计算。
3.3.2 原料用量应根据产品的排料图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梭织面料用料可按下式计算:
2 针织成衣,单位产品用料量可按下式计算:
3.3.3 西服套装、西裤和男衬衫面、辅料单耗指标,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用。
3.4 工艺设备的选择和配置
3.4.1 设备选择应满足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的要求,并应与原、辅料规格和劳动定额相适应。
3.4.2 设备选择应易于保养和维修。
3.4.3 服装生产设备应包括:设计、裁剪、粘合、缝纫、饰绣、锁钉、熨烫、包装和其他辅助设备,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选配。
3.4.4 设备配置应按生产规模、产品方案、设备生产能力及设备的使用效率等进行计算后确定。
3.4.5 西服生产设备可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选配。
3.4.6 主要生产工序的工艺设备应设置备台。
3.5 工艺设备的布置
3.5.1 设备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合理、运输畅通、操作方便、整齐美观的要求。
3.5.2 设备布置应便于各工序间的相互联系;排列间距应满足人员操作、成品与半成品运输、设备维修和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紧凑布置。
3.5.3 设备排列应与厂房柱网尺寸相配合,并应与车间运输方式相配套。
3.5.4 设备布置应满足劳动保护的要求。
3.5.5 粘合机应在与主车间隔开并在有外墙的房间布置。
3.6 车间运输
3.6.1 车间运输的方式应根据产品要求,采用高效、实用、经济的流水作业方式。
3.6.2 服装工厂车间平面运输可选用吊挂传输系统、传送带式传输系统或手推车;垂直运输应采用电梯。
3.6.3 西服生产车间运输宜采用机械式或机电结合式的吊挂传输系统,大型西服生产工厂也可采用智能式吊挂传输系统。
3.6.4 衬衫生产车间运输宜采用传送带式传输系统或手推车。
3.7 辅助生产设施
3.7.1 辅助生产设施宜设在主厂房内或靠近主厂房布置,并应根据工艺生产过程中辅助加工及其生产管理的需要设置。
3.7.2 原、辅料库和成品库面积可根据服装工厂所在地的交通运输、市场配置情况确定。
3.7.3 原、辅料库和成品库可根据服装工厂的品种和规模,建设立体仓储系统,并应实行智能化仓库管理。
4 总平面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服装工厂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工业布局和城镇总体规划,并应满足服装生产要求;同时应通过多方案比较,确定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满足环保及安全要求的总平面设计方案。
4.1.2 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当地地理条件、所在城镇或邻近工业企业的协作条件确定,并应利用市政、交通、动力、生活等方面的现有设施。
4.1.3 服装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并应合理利用土地;生产车间宜集中组合成单层或多、高层联合厂;
2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划分功能分区,主要生产厂房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各种辅助生产设施宜邻近其服务的生产部门布置;动力供应设施应接近负荷中心;
3 行政管理及生活设施宜分区集中设置;
4 原、辅料及成品运输和人员出入口设置应合理、顺畅、方便。
4.1.4 分期建设的服装工厂应根据建设规模和发展规划,贯彻统筹兼顾,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近期建设项目应集中布置。
4.1.5 厂区综合管线的管架宜采用独立式管架或纵梁式管架。
4.1.6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4.2 总平面布置
4.2.1 主厂房应布置在地形、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主厂房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综合交通运输、工程管线敷设等各方面要求布置。
4.2.2 主要生产车间应按裁剪、缝制、整烫、成品检验和包装等的工艺流程顺序布置。
4.2.3 多、高层厂房宜选用“一字形”平面,主要生产车间宜南北向布置,附房宜设在厂房两端。
4.2.4 L形、U形平面厂房开口部分朝向与夏季主导风向的夹角应小于30°。
4.2.5 单层厂房主要生产车间宜南北向布置,为主车间服务的面料、辅料中间库房等附属设施,宜与主车间组合布置,并应缩短与主车间的物流运行距离。
4.2.6 仓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仓储区应与厂外道路运输相协调,且应避开人流集中地段;仓储区宜设专供货物运输的出入口,并宜缩短运输路线;
2 储油罐、危险品库布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动力设施和辅助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煤场、灰渣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应位于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燃油、燃气锅炉的储罐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热力站宜靠近生产车间的热负荷中心,可建在车间附房内;
3 变配电室(站)宜布置在高压进线方向的地段,并应接近厂区用电负荷中心,也可建在车间附房内;当厂房为多高层时宜布置于底层,有地下层时可布置在地下一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空压站、制冷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站房内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5 机修、电修辅助生产部门可集中布置。
4.2.8 办公楼、展示厅、洽谈室等应布置在与城市干道联系方便的方位,有条件时可通过绿化与景观设计形成良好的厂前环境。
4.2.9 工厂配套生活设施应与其他区域分开设置。
4.3 道路运输
4.3.1 厂区道路路网布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管线与绿化等要求,应合理组织物流人流,应避免相互干扰,并应与厂外道路有平顺简捷的连接。
4.3.2 厂内道路宜与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应成环状布置。厂区道路等级应综合工厂规模、道路类型、使用要求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主要车行道宽度不宜小于6m,单车道宽度不宜小于4m。厂区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4.3.3 厂区道路宜采用城市型道路;乡镇企业小规模服装工厂采用公路型道路时,路肩宽度不应小于1m。
4.3.4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3.5 厂区宜在主要库房区设置汽车装卸平台或站台,平台或站台应满足车辆停放和调车用地的要求;采用集装箱运输车的厂区应设置集装箱运输车回车场地,且最小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30m×30m,并应同时设置集装箱货柜装卸平台。
4.3.6 服装厂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为主要人流出入口,且位置应与厂前区及主要生产厂房位置相配合;且另一个应为货物出入口,宜与人流出入口位于厂区的不同方位。
4.3.7 厂区道路路面标高的确定,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相协调,并应满足室外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放的要求。
4.3.8 厂区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4.4 竖向设计
4.4.1 厂区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貌、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基础、雨水排放、土石方平衡、洪涝水位、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综合确定;
2 厂区竖向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物料运输、厂内及厂外综合管线连接的要求。
4.4.2 竖向布置方式和设计标高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面横坡较大或有特殊地貌时,附属和辅助建(构)筑物可采用混合式或阶梯式竖向布置,台阶的划分应满足功能分区、道路标高及陡坡坡度设计的要求;
2 厂区内地面标高应与厂外标高相适应,应按所在城市等级及企业等级确定的防洪标准设计;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洪排涝措施;
3 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于厂外路面标高,场地标高与坡度应保证场地雨水排除,并应满足厂内道路横坡、纵坡的要求;
4 厂房建筑的室内外地坪高差宜为0.15m~0.30m。
4.5 厂区绿化
4.5.1 厂区绿化布置应满足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5.2 厂区绿化应根据服装厂的特点并满足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厂容景观等要求确定,可利用地形、地貌以及场地内保存的古木树种等设计厂区景观环境,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车通行。
4.5.3 绿化植物应选择种植成本低、不污染环境、易于生长维护、观赏性好的树种、花种。
4.5.4 树木与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及绿化占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6 厂区管线
4.6.1 厂区管线布置应根据生产、施工、检修和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且管线应短捷。
4.6.2 管线应平行或垂直于建筑物,干管应布置在靠近负荷中心及连接支管(线)较多的一侧。
4.6.3 厂区主要道路的地下不宜布置管线。
4.6.4 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类别、自然条件、管理、维护、工艺要求等采用直埋、管沟或架空方式。
4.6.5 管线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7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7.1 总平面设计应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厂区占地面积(m2);
2 总建筑面积(m2);
3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m2);
4 道路及广场占地面积(m2);
5 露天堆场占地面积(m2);
6 绿化占地面积(m2);
7 建筑系数(%);
8 绿地率(%);
9 容积率。
4.7.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的有关规定。
5 建筑、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并应保证生产工艺必需的操作面与检修空间,应满足采光、通风、保温、隔热、防结露、节能减排等要求。
5.1.2 建筑设计应采用先进、合理、经济、成熟、符合可持续发展方向的建筑结构新形式、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5.1.3 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5.1.4 地震区的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不宜采取体型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5.2 生产厂房及仓库
5.2.1 服装工厂生产厂房及仓库的建筑形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建厂地区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场地情况、施工能力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5.2.2 服装工厂生产厂房设计应合理布置建筑平面和内部空间,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选择柱网尺寸。车间内应光线充足均匀,并应避免阳光直射。外窗宜设置可调节的遮阳设施。
5.2.3 单层厂房宜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和轻钢结构,多、高层厂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大跨度厂房可采用预应力结构。服装工厂多层厂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单层工业厂房不得低于三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宜为标准设防类,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宜为丙级,屋面防水应为二级。
5.2.4 高层厂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多、高层厂房楼板为防火分区分隔时,上、下两层之间的窗槛墙高度,多层厂房不应小于0.8m,高层厂房不应小于1.0m;当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m(高层)时,下窗的上方或每层楼板应设置宽度大于或等于0.8m(多层)和1.0m(高层)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高于或等于0.8m(多层)和1.0m(高层)的不燃烧体裙墙;窗槛墙及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在耐火等级为一级时不应低于1.50h,二级时不应低于1.00h。
5.2.5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服装生产厂房宜采用6m×7.5m、6m×8.1m、6m×8.4m、6m×9m等柱网模数尺寸;结构形式可选用大跨度预应力形式;采用的柱网大小除应满足工艺布置要求外,应作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6 厂房净高应为3m~4m,夏季炎热地区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经济条件设置车间空调。
5.2.7 厂房围护结构应根据建厂地区气候条件进行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建筑节能及车间防结露要求,框架填充墙应采用非黏土类砌块、轻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或轻质板材。
5.2.8 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采光窗应均匀布置,窗地比可控制在侧窗1/3、矩形天窗1/3.5、平天窗1/8。北方地区应采用保温窗,并应采取防眩光措施。南方炎热地区南向外窗与天窗,宜采取遮阳措施。
5.2.9 附属设施用房,应靠近所服务的生产车间布置,并不应影响生产车间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5.2.10 服装工厂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11 服装生产厂房及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厂房及仓库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低于车间地面面积的2%~5%。当自然排烟条件无法满足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5.2.12 服装厂房及仓库的机械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13 服装工厂生产厂房当设计为楼房时,应根据实际使用荷载进行结构计算。生产厂房的楼面均布荷载应符合表5.2.13的规定。
5.2.14 多层及高层服装工厂厂房应设置垂直运输电梯,电梯选型应根据厂房层数、建筑高度与员工人数计算选择,载货梯宜选择额定载重量1t~2t、额定速度1.0m/s~1.75m/s的电梯。高层厂房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客梯与货梯可合用,并应根据上、下班人数确定速度与载重量。高层服装厂房货梯可根据运输频繁程度及物流量大小分低、高区设置。
6 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1 服装工厂的给水、排水设计应贯彻国家节约水资源、一水多用的原则,并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及厂区排水的要求。
6.1.2 服装工厂的给水排水、方式、设备材料的选择等应做到节约能源、节约材料,并应结合工艺要求进行水的重复利用。
6.1.3 服装工厂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6.2 给 水
6.2.1 服装工厂生产、生活给水宜利用市政给水的水压直接供水。
6.2.2 厂区宜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合并管网的给水系统;车间内消防和生产、生活给水管网应分别设置。
6.2.3 厂区给水总引入管、车间引入管和主要用水点应设置计量装置。
6.2.4 服装工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生产用水水质应根据生产特点、设备状况确定。
6.2.5 日常生活用水定额可按30L/人·班~50L/人·班计算,用水时间宜取8h,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1.5;淋浴用水量可按40L/人·次~60L/人·次计算,延续供水时间宜取1h。
6.2.6 车间内明装给水管道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6.3 排 水
6.3.1 服装工厂排水应采用雨水与污水分流排水系统。
6.3.2 厂区雨水宜采用埋地管道排水方式,也可采用排水沟排水。
6.3.3 车间污水排放宜根据排水性质分为生产废水系统、生活污水系统。
6.3.4 生活污水应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系统。
6.3.5 生产废水应根据其水质情况直接排入或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系统。
6.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6.4.1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给水系统以及其他灭火设施,应根据服装工厂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等因素设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6.4.2 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厂区最高房屋顶上,消防水箱的容量及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6.4.3 室内消火栓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消火栓布置、喷头布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6.4.4 服装工厂各建筑物内应配置灭火器,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采暖、通风、空调与动力
7.1 一般规定
7.1.1 采暖、通风、空调与动力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安全卫生要求,并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7.1.2 室外空气的设计计算参数,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工厂所在地气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
7.1.3 车间空气温度、换气量计算参数可根据服装生产工艺要求确定。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空气温度及换气量可根据气象条件按表7.1.3采用。炎热地区的服装生产车间可选用表7.1.3中较高的温度数值,位于寒冷地区的服装生产车间可选用表7.1.3中较低的温度数值;室内外温差小时可选用表7.1.3中较高的换气次数,室内外温差大时可选用表7.1.3中较低的换气次数。
7.1.4 服装工厂已设置采暖或空调装置的生产车间、生产和生活附属用房,应根据建筑气候分区按表7.1.4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未设置采暖或空调装置的建筑物宜按表7.1. 4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7.1.5 采暖、通风、空调与动力系统以及建筑防排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7.1.6 采暖、通风、空调与动力系统监测与控制方面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7.2 采 暖
7.2.1 采暖建筑物热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面采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按本规范表7.1.4的规定确定。
2 建筑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根据计算确定,并应保证建筑物内表面不结露。
3 采暖系统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获得和向外散失的热量计算确定。
4 计算采暖系统热负荷时,工艺设备散热量可按最大生产负荷的40%~70%取值。
7.2.2 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装工厂生产车间采用的采暖方式应根据工艺条件、生产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供应状况、环保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生产附房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
3 生产工艺、空调、采暖和生活用蒸汽,应按各自独立的系统设计。
4 采暖管道材质、管道敷设方式、热媒的流速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7.3 通 风
7.3.1 服装工厂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服装工厂生产车间的通风方式应根据车间建筑形式、工艺布置、设备具体情况、当地气象条件确定。
7.3.2 服装工厂整烫车间等有大量热湿气体排出的位置,应采取防止结露滴水的措施。
7.3.3 不同型号、不同性能的风机不宜串联或并联使用。风机的设计工况效率不应低于风机最高效率的90%。
7.3.4 整烫车间宜在发热量集中的部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工人操作部位可设置局部送风。
7.4 空气调节
7.4.1 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要求,结合采暖、通风系统综合设计;使用采暖、通风系统装置已满足温湿度要求的车间、附房,可不设置空调;使用局部空调已满足要求时,不宜设置全室性空调;使用蒸发降温空调方式已满足温湿度要求时,不应采用人工冷源的空调系统。
7.4.2 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空调负荷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发热量可按下式计算:
2 厂房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选择可按本规范表7.1.4的规定确定。
3 车间空调系统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4 车间空调系统设备和管道应根据气象条件、生产规模、生产班次、产品类别、厂房结构型式、厂房层数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设计方案。大型服装生产车间可采用在附房空调室内布置空气处理设备和风机的方式,中、小型服装生产车间宜采用中、小型组合式空调设备。
7.5 动 力
7.5.1 服装厂的动力系统,应包括压缩空气、制冷、蒸汽等设备、管路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工艺参数、用户用量及分布等情况,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设计方案。用量较小、用户点分散时,不宜设置集中站房。需求量较大、用户点较集中时,宜集中设置动力站房,并宜布置在负荷中心区域。
7.5.2 动力系统的负荷应根据最大用量、管网损失、同时使用系数等因素经计算确定;设备单台容量、台数应根据生产实际总负荷及全年负荷变化情况确定。
7.5.3 动力系统的供冷、供热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7.5.4 动力系统的站房、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8 电 气
8.1 一般规定
8.1.1 电气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及相关专业的要求。
8.1.2 电气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操作维护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应选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可靠的电气产品。
8.2 供配电系统
8.2.1 服装工厂的生产用电负荷可为三级负荷。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8.2.2 供电电压等级与供电回路数应按生产规模、性质和用电量,并应结合地区电网的供电条件确定。一般服装工厂宜采用10kV单回路供电。大型服装工厂宜采用10kV双回路供电。在10kV电源难于取得或容量不足时,可采用35kV供电。
8.2.3 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l接线组别的变压器。
8.2.4 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交流220V/380V。
2 车间变配电所变压器的总容量、单台容量及台数,应根据计算负荷及经济合理运行的原则确定。车间变配电所之间宜设低压联络线。
3 车间变配电所的低压配电系统应与工艺生产系统相适应,平行的生产流水线宜由不同的母线(回路)供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母线(回路)供电。
4 车间的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中。
5 供电系统宜在变配电所内设无功功率集中补偿装置,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 9。
8.2.5 室内配电干线的敷设宜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方式。潮湿、易腐蚀场所的电缆桥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取相应防腐措施。室外配电干线宜采用电缆沟或直接埋地敷设。
8.3 照 明
8.3.1 生产车间的照明方式宜采用一般照明。验布和缝制车间宜采用混合照明,在验布机和缝制机的机架上宜设置局部照明灯具。一般照明应采用高效荧光灯,混合照明可根据用途及环境采用不同的光源。
8.3.2 车间作业区内的一般照明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作业面临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
8.3.3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不应小于混合照明的10%,并不应低于75lx。
8.3.4 生产车间的照明标准应符合表8.3. 4的规定。
8.3.5 车间照明配电应采取防频闪措施,且应按工序分区设置照明开关设备。
8.3.6 车间内应设应急照明灯。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疏散标志灯。
8.3.7 车间内应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选用灯具。灯具的布置与安装应符合作业、安全及维护方便的要求。缝制车间宜采用安装高度为1.8m~2m的线槽灯带,线槽可用于安装灯具,也可用于照明和动力电线的敷设。整烫车间应选用防水防尘灯具。丙类仓库应选用低温照明灯具。
8.3.8 服装工厂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8.4 防雷及接地
8.4.1 服装工厂的建(构)筑物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8.4.2 服装工厂的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S或TN-C-S。
8.4.3 建筑物宜利用金属屋面、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
8.4.4 生产车间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并应采用等电位联结。
8.5 火灾报警及通信
8.5.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8.5.2 服装工厂应设置对内对外联系使用的通信装置,并宜设置厂区管理用的计算机网络。
9 职业安全卫生
9.0.1 服装工厂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的规定。
9.0.2 服装工厂的裁剪、缝制、整烫和包装等生产车间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和第7.3节的有关规定。
9.0.3 服装工厂作业场所的温度、换气次数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有关规定。
9.0.4 作业场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的有关规定。
9.0.5 生产车间内应设置饮水间。
附录A 服装生产工艺流程
A.0.1 西服及西裤的工艺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裁剪工艺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工裁剪工艺流程:
验布→预缩→排料→铺布→裁剪→验片→分包→编号→粘合→扎包→送缝制车间。
2)全自动裁剪工艺流程:
2 缝制工艺流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西服上衣缝制工艺流程:
2)西裤缝制工艺流程:
3 整烫和包装工艺流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A.0.2 男式衬衫的工艺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裁剪工艺流程:
验布→排料→铺布→开裁→验片→分包→编号→扎包→送缝纫车间。
2 缝制工艺流程:
3 整烫和包装工艺流程:
剪绒头→吸绒头→熨烫→挂吊牌→检针→小包装→大包装→进库。
附录B 服装面、辅料单耗
附录C 服装设备的分类
C.0.1 服装设计设备可包括下列分类:
1 服装CAD设备;
2 手工设计工具及工作台。
C.0.2 裁剪设备可包括下列分类:
1 服装CAM设备;
2 折翻机、验布机、预缩机、铺布机与断料机、裁剪台、划样工具及工作台、对条对格工具及工作台等准备设备;
3 电刀裁剪机、冲压裁剪机等裁剪设备;
4 钻孔机、切痕机等定位设备;
5 衣片打号机等编号设备。
C.0.3 粘合设备可包括下列分类:
1 平压式粘合机;
2 辊压式粘合机。
C.0.4 缝纫设备可包括下列分类:
1 单针平缝机、双针平缝机等平缝机;
2 单针链缝机、多针链缝机等链缝机;
3 二线、三线、四线、五线及自动包缝机等包缝机;
4 缲边机、扎驳头机、缉领角机等暗缝机;
5 单针平缝缭缝机、多针链缝缭缝机等缭缝机;
6 双针绷缝机、三针绷缝机等绷缝机;
7 纽孔套结机、袋口套结机、钉裤带环机等套结机。
C.0.5 饰绣设备可包括下列分类:
1 多针机、曲折缝机、珠边机、月牙边机、柳条花针机等装饰缝纫机;
2 电脑自动绣花机、半自动绣花机、手动绣花机等绣花缝纫机;
3 单针绗缝机、多针绗缝机等绗缝机。
C.0.6 锁钉设备可包括下列分类:
1 平头锁眼机、圆头锁眼机等锁眼机;
2 平缝钉扣机、链缝钉扣机等钉扣机。
C.0.7 熨烫设备可包括下列分类:
1 中间熨烫机、成品熨烫机、立体或人像熨烫机等熨烫机;
2 平烫台、模型烫台、组合烫台等烫台;
3 电熨斗、蒸汽熨斗、吊瓶蒸汽熨斗、电热蒸汽熨斗等熨斗。
C.0.8 包装设备可包括下列分类:
1 衬衫折叠装袋机;
2 西服立体包装机;
3 打包机。
C.0.9 辅助设备可包括下列分类:
1 蒸汽发生器、真空泵、空气压缩机等熨烫辅助设备;
2 吊挂式传输系统、步进式传输系统、车间运输小车等车间运输设备;
3 吊挂储运系统、货架、叉车等仓储设备;
4 吸绒头机、检针器、打线钉器、去污机等其他设备。
附录D 西服生产设备配置
D.0.1 西服生产裁剪设备配置可按表D.0.1选用。
D.0.2 西服生产线缝纫设备配置可按表D.0.2选用。
D.0.3 西服熨烫设备配置可按表D.0.3选用。
附录E 主要城市所处气候分区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服装工厂设计规范
GB 50705-2012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服装工厂设计规范》GB 50705-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5月28日以第141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全国各地服装工厂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服装工厂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原纺织行业标准《服装工业企业工艺设计技术规范》FZJ 123-1997的技术内容。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服装工厂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纺织服装工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设计。纺织服装是指以纺织品为主要材料的服装。制作服装的材料很多,最多的是纺织品,还有裘革制品、塑料制品和金属、橡胶制品等。羽绒服装的面料、里料一般为纺织品,但其填充物羽绒需要专门进行加工。水洗整理服装,是指成品、半成品或所用面料经石磨、砂洗、酶洗、漂洗、雪花洗、免烫洗等一种或多种组合方式水洗加工整理的服装;此类服装加工中大量用水,需设置水处理设施。皮革服装的主要材料为裘革制品,不同材料制作服装的生产工艺不同,生产设备不同,对工厂厂房设计的要求也不同。
3 工 艺
3.1 一般规定
3.1.3 服装生产过程中,尤其是高档次的产品,为避免因交接班引起的管理混乱,一般工序和设备都固定人员,实行一班制的劳动组织制度。西服和衬衫工厂一般也实行一班制。本规范以一班制的劳动组织形式为基础进行工艺设计。实际生产可按产品品种、批量、数目、交货时间等因素采用一班制或两班制。
3.1.5 工艺设计在确保产品质量和满足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设备利用率;尽可能缩短生产流程,节能和节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采用是在成熟可靠的基础上,也要符合我国国情和工厂所在地的基础条件。
当生产同一产品可有多种方案选择时,应比较各种方案的生产能力大小、原辅料和公用工程单耗的高低、产品质量指标的优劣、厂房占地面积的大小、建厂周期的长短和投资的多少等因素,综合后选择。
3.2 工艺流程的选择
3.2.1 服装工业化生产(成衣生产)的产品方案是指具体品种、规格及各品种占总产量比例。产品质量应按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标准的要求执行。如现行国家标准《衬衫》GB/T 2660,《男西服、大衣》GB/T 2664。
3.2.4 男式西服和男衬衫的工艺流程因内容繁杂,不列为条文正文,而以附录的形式表示。具备生产男式西服和男衬衫工艺流程和生产能力的服装工厂一般都能满足目前大部分纺织服装的生产要求,因此本规范用男式西服和男衬衫作为服装工厂的代表生产品种。如果生产产品为童装或牛仔服装,需分别经过印花和水洗工序,则应按照需要增加相应设施,各专业应依据其他相应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3.3 原、辅料用量计算
3.3.1 服装的原、辅料材料品种和花色不但丰富,而且日新月异、变化无穷。原料是指面料,是构成服装的主体材料;辅料是指里料、衬料、填充料、胆料和缝纫线,还有纽扣、拉链、花边和网扣等;辅料在外观、质地和性能上应与服装面料相匹配。
西服的原、辅料主要有面料、里料、衬料、缝纫线和纽扣。
男衬衫的原、辅料主要有面料、衬料、缝纫线和纽扣。
3.3.2 本条文主要列出了面料的计算。并依据服装大批量生产的排料图来计算单位产品的面料耗用量。西服和男式衬衫是以梭织物作为原、辅料。本条文中列出的针织成衣单位产品用料量的用料计算公式可作为生产针织成衣或针织品为里料时的参考。
3.3.3 本条文作为西服和男衬衫原、辅料单耗的参考指标,可以作为西服和男衬衫生产工厂的用料估算的参考。
3.4 工艺设备的选择和配置
3.4.4 服装生产设备的种类很多,设备按服装加工的各主要工序和用途,包括了九大类,每类都有很多型号规格。
3.4.5 本条文规定了西服生产设备配置。男衬衫的生产设备配置可根据生产工序参考西服生产设备配置。
3.5 工艺设备的布置
3.5.2 服装生产的劳动作业形式依据产品的批量、品种和工艺要求确定。设备布置要满足劳动作业的要求。劳动作业的形式一般有传送带式流水作业、单机组合式流水作业、集团式流水作业、吊挂传输式流水作业和模块式快速反应流水作业等。设备布置合理,能使设备、工具、运输装置(设备)和工人操作相协调,工人操作安全方便,有利于生产管理,并有效地利用车间生产面积。
3.5.5 粘合机在操作中因高温挤压,有各类树脂产生气味,为了不影响到其他工作场所,应在单独房间布置,与主车间隔开;并靠外墙布置,排放的效果较好。
4 总平面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工厂设计一般都要依据规划部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必须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在满足服装生产要求前提下,通过方案比选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并满足环境保护、安全卫生、防火等有关规定,对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及规定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2 总平面布置方案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和影响,如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当地的气候与自然条件等。设计前应搜集相关资料,依据可靠的基础资料进行设计,并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
4.1.3 本规范关于服装工厂总平面布置的要求,有以下原因:
1 总平面布置应以工艺要求为中心,因地制宜地根据工厂所在区域的具体条件,以节约用地为原则,选择主厂房的结构形式与建筑高度;根据服装生产工艺的特点,在满足安全卫生、防火及工程管线敷设要求等条件下,尽可能体现集中、联合、多层的布置原则。
2 总平面布置要有合理的功能分区。根据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非生产系统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按功能模块进行布置。主厂房位置确定后,各种辅助和附属设施应靠近所服务的部门。动力供应部门应接近负荷中心,尽量缩短管线、降低能耗、节约资源。
3 工厂建筑的设计均宜规整、简洁,有利于节能和节省造价。行政管理及生活设施不应与生产设施混合布置,避免使用中干扰。建筑宜集中、合并,形成一定的体量。
4 服装工厂有大量和频繁的原、辅料及成品厂外运输,应设计方便的厂外运输出入口,并避免与人流出入口交叉干扰。
4.1.4 总图布置时应避免在未作发展规划时,盲目预留发展用地。在设计中已有发展规划,并明确分期建设时,也应以节地为原则,尽量集中布置,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并充分考虑与前期厂房的生产联系及工程管线的衔接。
4.1.6 厂区总平面布置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执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执行。
4.2 总平面布置
4.2.1 服装厂生产厂房多采用多层厂房,生产规模较大或用地紧张的还可以采用高层厂房的形式。应将厂房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多、高层厂房周围宜设环形道路,当条件不允许时应设有与厂房长轴平行的消防通道,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4.2.2 当为多、高层厂房时可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布置,单层厂房时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及相互关系,以主要生产车间(缝制车间与整烫车间)为核心进行总平面布置,并注意与各生产车间工艺关联的其他部门应靠近布置。
4.2.3 一字形的平面形式结构规整合理,应为首选。针对我国的气候条件,厂房南北向布置能获得最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当生产品种较多时也可视具体情况设计L形,Z形、U形等其他简洁的平面形式,把附房布置在厂房的端部或拐弯的连接部分,使生产车间获得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4.2.4 L形和U形平面厂房开口部分朝向夏季主导风向,有利于车间内的自然通风,当受地形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时,也应保持开口与主导风向的夹角小于30°,夹角越小,通风条件越好。
4.2.5 单层厂房占地面积大,受场地限制不可能所有车间全都能满足南北向布置。主要生产车间指人员相对密集、设备台数相对更多的缝纫车间和需要通风散热的整烫车间。与车间生产密切相关的附属车间和库房可以组合到主车间中来,但应布置在端部,以免影响车间采光通风。
4.2.6 仓储区与厂内运输及厂外运输联系密切,布置仓储设施时应统一考虑使之协调方便、快捷,并尽可能避开人流集中地段以保证交通安全。大型服装企业应设货物运输的专用出入口。当有储油罐和危险品库时应单独布置在常年最小风向上风侧的厂区边缘地区,远离其他建筑与人群,其建筑间距必须遵循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
4.2.8 行政管理与生产服务设施的布置应体现集中布置的原则,严格控制占地指标,避免过多占用土地。
4.2.9 集体宿舍在一些工厂常和行政办公布置在同一区域,应将其适当分割、相对独立,避免相互干扰。
4.3 道路运输
4.3.3 厂区内主次干道一般都采用城市型道路,很少采用公路型道路设计。为适应中小城镇不同规模的服装生产企业的需要,本规范也作了适度的放宽,路肩宽度设置有困难时也不应小于1m。
4.3.5 厂区道路的宽度及转弯半径要结合消防车道考虑。道路设计还应考虑现代集装箱运输需要,常用集装箱货柜长度为6m和12m两种,宽度2.4m,高度2.5m,如采用集装箱运输,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应相应增大。
4.4 竖向设计
4.4.1 总图竖向设计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根据厂址自然地形条件、工程地质、生产工艺、运输方式、雨水排除及土石方量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场地内各建(构)筑物、道路广场等的标高关系,确定竖向布置系统和方式,确定场地平整方案和合理组织场地排水。
4.4.2 竖向布置系统有平坡式和台阶式两种,布置方式有连接、重点、混合式三种。平坡式连续布置最方便于厂内运输及联系,应优先采用,尤其对单层厂房的服装工厂最为适合。当场地地形有特殊情况并影响到土石方平衡时,附属或辅助建(构)筑物及行政生活区可采用台阶式系统,布置方式亦可灵活应用,但台阶的划分尽可能与厂区功能分区一致。厂区标高设定应注意与厂外周围建筑和道路标高相协调,并应有利于厂区排水。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于厂外路面标高。当工厂建在城镇郊区时应注意厂区标高的确定。
4.5 厂区绿化
4.5.1、4.5.2 厂区绿化是保护环境、实现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建厂条件不同,地方规划部门对厂区绿地率的要求也不相同。绿化布置应贯彻因地制宜、有利生产、保障安全、美化环境、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
4.6 厂区管线
4.6.1 管线综合是总平面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布置时应注意使厂区管线之间以及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绿化设施之间在平面和竖向上相协调,既要满足施工、检修、安全等要求,又要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厂区各种管线的排列次序和布置间距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6.3 厂区主要道路运输频繁,若地下布置管线维修时必然影响交通运输,故尽可能不在主要道路下布置管线而采用管线架空的方式。架空管线的净空高度应大于或等于4.5m,主要考虑现代大型运输车辆的通行与消防车通行的需要,与我国目前主要道路净空高度保持一致。
4.7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7.1、4.7.2 总平面技术经济指标本规范给出9项指标,关于容积率指标各地要求不尽统一,应遵循当地规划部门对容积率的指标要求。对绿地面积或绿化率的称谓各地也不一致,实质内容是一样的。
5 建筑、结构
5.2 生产厂房及仓库
5.2.1 近年来服装工厂厂房形式随着各地区经济发展有不同的发展与变化,除单层、多层外还出现了高层联合厂房的形式。单层厂房不利于节约用地。根据服装工厂设备较小、荷载较轻的特点,从节约用地的国情出发,应优先采用多、高层厂房形式。
5.2.2 厂房设计的柱网尺寸应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及流程合理的前提下,选择较大的柱网尺寸,更有利于车间设备的灵活布置和今后的变动与改造。
5.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窗槛墙的高度应防止下层车间着火时火焰从窗口窜至上层车间,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2.7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中第3.08条中有关建筑幕墙窗槛墙的规定,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服装工厂的窗槛墙高度也作出了规定。
5.2.5 本条中列举的常用柱网尺寸参照原行业标准《服装工业企业工艺设计技术规范》FZJ 123-1997第4.1.5条选用。
5.2.6 厂房净高设计时要根据厂房的建筑结构形式和其他情况由设计人确定。有吊顶的生产车间净高应从吊顶下算起。车间内是否采用空调根据地区气候条件、项目的经济投入条件及使用要求确定。
5.2.7 面对我国能源紧缺的严峻形势,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于民用建筑设计,已编制发布了各种气候地区的节能标准;各省市也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50%或65%的标准要求。对于工业厂房的节能设计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节能规范或标准,但也同样应遵循节能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服装工厂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结合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和当地节能标准,合理选择保温材料和部品、部件,采取适当的节能措施。屋面与墙体的构造及外门窗的各项技术指标,既要符合生产工艺对采光、通风的要求,也要满足建筑节能要求。
5.2.8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第3.2.8条,服装工业生产厂房采光等级为Ⅱ级,窗地面积比按照该标准表5.0.1应为1/3~1/3.5;车间跨度越大,越难以达到此项要求。考虑到服装生产可以用辅助的局部照明提高工作面照度,从节约能源、减少围护结构热工损失的角度,窗墙比值亦不宜太大。实际设计中应权衡两者利弊,当确实不能达到理想的窗地比值时应由局部照明补充。南方地区外窗采用遮阳措施,可起到降低室内空调负荷的节能作用,但对室内光线不足区域亦应有相应补救措施。
5.2.11、5.2.12 服装工厂厂房、仓库一般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9.1.3条第1款、第2款所述范围,其防烟、排烟应引起设计人员充分重视。由于服装生产厂房属于人员密集、大量可燃物堆积的场所,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9. 2.2条第4款,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取地板面积的2%~5%。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9.2.4条,服装生产车间及库房距外窗可自然排烟范围为30m。
5.2.13 服装工业厂房楼板设计荷载的确定由于设备品种的多样性和生产工艺的变化,表中数值可作为结构设计的参考数据,具体工程项目设计还应根据工艺设备及布置情况予以校核。
5.2.14 多、高层服装厂房的垂直运输电梯功能分别为载人与载货,两者也可以合并设置。电梯速度应根据上下班时间是否集中,物流运输量大小及频繁程度经过计算决定,电梯厂在选型上有较丰富经验,可吸取电梯厂家的建议。
6 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1、6.1.2 这两条是服装工厂给水排水设计应遵循的原则和贯彻国家节约水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6.2 给 水
6.2.1 由于国内服装工厂建筑物一般为单层或多层厂房,市政给水的水压为0.25MPa~0.35MPa能满足生产、生活水压要求,为节约能源和降低投资,宜由市政给水的水压直接供水。
6.2.2 厂区生产、生活、消防合并管网的给水系统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所提倡,管网简单,便于维护管理并可节约投资。车间内消防系统水压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有较大的差别;消防给水系统中水体滞留变质对生产、生活系统有不利影响,因此要求车间内消防系统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宜分开设置。
6.2.3 根据节能和管理的要求规定工厂厂区给水总引入管、车间引入管和主要用水点应设计量装置。
6.2.4 从卫生防疫和劳动保护方面考虑,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服装工厂熨烫工段的生产用水,一般用于蒸汽发生器或锅炉,其水质(主要是硬度)应根据生产特点、设备状况确定,一般为17.85mg/L~71.4mg/L(以CaCo3计)。
6.2.5 服装工厂生产一般为白班,生活用水量主要与人数有关,用水时间宜取8h,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1.5,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要求确定淋浴用水定额。
6.2.6 明装给水管道外表面在给水温度较低时有可能结露、滴水,污染产品,所以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6.3 排 水
6.3.1 保护环境、保护水资源是工业可持续发展必然选择,因此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服装工厂排水应采用雨水与污水分流排水系统。
6.3.2 厂区雨水排放方式可根据厂区地形、市政雨水管井标高等确定,一般宜采用埋地管道排水方式,如厂区地形高差过大或排入的管井或水体标高太高,不能满足埋地管道排水时,也可采用排水沟排水。
6.3.3 本条要求车间污水排放根据排水性质划分系统以便分别处理。
6.3.4 生活污水主要是卫生间的污水,应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系统。
6.3.5 服装工厂生产废水依产品不同其水质也不同,因此要求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处理或不处理,最后都应排入市政污水系统。
6.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6.4.1 由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覆盖面很广,无法覆盖全行业,但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针对纺织工程的防火设计作了规定。服装工厂属于纺织工程的范畴,因此服装工厂的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他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规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6.4.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给水系统采用临时高压制时,为保证火灾初期用水量要求在厂区最高房屋顶上设置消防水箱。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应采用独立的稳高压系统。消防水箱及稳高压系统的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规定。
6.4.4 使用灭火器扑救建筑物内的初起火,既经济又有效。因此要求服装工厂各建筑物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7 采暖、通风空调与动力
7.1 一般规定
7.1.1 一般服装工厂的生产工艺,没有严格的温、湿度参数要求,服装工厂在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中主要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此外,服装工厂车间环境的舒适度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保证产品质量的要求,仍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服装工厂的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的弹性较大,应根据生产的规模、工艺流程的自动化程度、当地的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恰当的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方案。确定方案的原则,应该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目前国内外服装企业多数已按国际标准推行OHSAS 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ISO 14000系列环境标准。在调研中发现,目前一些国外大型服装销售企业,对国内服装生产供货厂家进行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验厂”,符合条件才签订购货合同。因此在“一般规定”中特别提出在设计中满足“职业安全卫生”和“保护环境”要求的原则,以避免服装企业受制于国际贸易的绿色壁垒。
7.1.3 高档服装的生产工艺可能对生产车间的空气温、湿度提出特定要求。当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可根据气象条件按表7.1.3确定生产车间的空气温度及换气次数。
7.1.4 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中对于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是在采暖和空气调节两章中分别论述的。采暖部分有关章节摘录如下:“4.1.6 设置采暖的工业建筑,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4.1.7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标准的规定。”空气调节部分有关章节摘录如下:“6.1.2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气调节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有高大空间的建筑物,仅要求下部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式送风或下部送风的气流组织方式。6.1.5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于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应大于表6.1.5(略)所规定的数值;对于舒适性空气调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上述表6.1.5是根据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分三档列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国内服装企业基本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一般远远小于100m2;一些自动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即使工人数量较少,车间设备、仪表的运行对室内温、湿度也有较高要求。因此目前国内绝大多数服装企业的生产车间均采用全面采暖(严寒地区、寒冷地区)或采用全面空调(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
目前国内已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国家和省市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尚未颁布工业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工业建筑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只能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要求进行计算,尚无根据节能要求给出的限定值。
如前所述,国内服装企业对于采暖、空调的要求,接近于公共建筑对于采暖、空调的要求。因此从节能的目标出发,本规范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在本规范表7.1.4中对服装工厂的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给出节能限值,供建于各类气候类型地区的服装工厂设计选用。
因为一般服装工厂建筑物的体型系数远小于0.3,因此传热系数取值仅考虑体型系数小于或等于0.3的情况;因为一般服装工厂车间的窗墙面积比远小于0.2,因此传热系数取值仅考虑窗墙面积比小于或等于0.2的情况;此外根据服装工厂的厂房结构形式,表7.1.4中给出了“总风道顶板、天沟”的传热系数限值。
7.2 采 暖
7.2.1 由于各类服装工厂生产的规模和班次、工艺流程的自动化程度差别很大,因此工艺设备散热量对采暖热负荷计算的影响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本条给出较大的取值范围。一般情况下,对于连续生产、规模较大、设备总发热量较大的服装生产车间,工艺设备的散热量取较大的百分比,也就是说采暖热负荷可较小;反之,则采暖热负荷应较大,以满足开冷车、小批量生产等情况的需要。
7.4 空气调节
7.4.1 为达到节能和经济合理的目的,建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而降温要求不高的服装生产车间,可采取机械通风或蒸发冷却空调方式进行夏季降温。
8 电 气
8.1 一般规定
8.1.1 电气设计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满足工艺生产运行。在方案设计时,应适当考虑变更和发展的可能性。
8.1.2 随时注意电气产品的发展动态,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8.2 供配电系统
8.2.1 服装工厂的生产用电负荷,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属于三级负荷。
8.2.2 服装工厂的供电电源一般采用10kV单回路供电,对于大型服装企业可采用10kV双回路供电方案,以避免停电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8.2.3 D,Ynll接线组别的变压器,较D,Yn0接线组的变压器具有明显的优点,限制了三次谐波,降低了零序阻抗,提高了断路器的灵敏度。
8.2.4 本条文对低压配电系统作了规定:
3 平行的生产流水线若由同一回路供电,则当此回路停止供电时,将使各条流水线都停止生产。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如由不同的回路供电,则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都将影响此流水线的生产。
4 使用三相负荷比较均衡,以使各相电压偏差不致差别太大。
5 对于容量较大、负荷平稳并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负荷可采用就地补偿,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线路损失如释放系统容量,节约有色金属。但对于基本无功负荷,在变配电所内集中补偿,便于维护管理。
8.2.5 采用电缆桥架敷设可适应设备选型变更及设备移动带来的配电线路的变更。在有腐蚀和特别潮湿场所,应根据环境条件,采用相应类型的防腐蚀型电缆桥架,如采用外表面电镀锌、热浸锌及静电喷塑等钢桥架,采用玻璃钢及合金塑料桥架等。
8.3 照 明
8.3.1 服装工厂生产车间采用一般照明能满足生产要求;验布和缝制车间宜采用混合照明,在验布机和缝制机的机架上设置局部照明。
8.3.4 本规范服装工厂生产车间的照度标准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服装工业企业工艺设计技术规范》FZJ 12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确定的。
8.3.5 荧光灯的频闪效应危害人们身心健康和损害人的视觉系统,易使人视觉疲劳和产生视觉错误。防频闪措施有采用高频电子整流器,或相邻灯具接入不同相电源。
8.3.6 服装工厂车间内,工艺设备和人员较多,为便于事故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和火灾时的扑救,车间内应设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转角处设置疏散标志灯,以便疏散人员辨认通行方向,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8.3.7 在缝制车间,现多采用线槽灯带,安装在缝纫机的左(右)上方,安装高度一般为1.8m~2m,线槽即用于安装灯具,也用于照明及动力线的敷设。在整烫车间,应选用防水防尘灯。在丙类仓库,应选用低温照明灯具。
8.4 防雷及接地
8.4.1 服装工厂的生产车间属一般性工业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计算预计雷击次数后确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8.4.2 TN系统按照中性线“N”和保护线“PE”的组合,有三种形式:
1 TN-C系统,整个系统N线和PE线是合一的(PEN线)。
此系统只适用于三相负荷比较平衡,电路中三次谐波电流不大,并有专业人员维护管理的一般车间场所。此系统的PEN线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此系统不适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单相负荷比较集中的场所,电子、信息处理设备及各种变频设备的场所。因此服装工厂不宜使用此系统。
2 TN-C-S系统,系统中有一部分N线与PE线是合一的。
3 TN-S系统,整个系统的N线和PE线是分开的。
TN-C-S系统与TN-S系统,都适用于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单相负荷比较集中的场所,同时也适用于计算机房,生产和使用电子设备的各种场所。
根据三种接地系统的适用场合,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作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中一种形式。一般情况下服装工厂不使用TN-C系统。
8.4.3 利用自然接地体,以便于等电位联结,不影响建筑物美观,节约钢材。但注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8.4.4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不受各接地系统之间间距的要求,便于等电位的联结。等电位联结是保护操作及维护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减少不同设备、不同系统之间危险电位差的重要措施。
8.5 火灾报警及通信
8.5.2 作为正常的工作联系,在火灾时对外界联系,服装工厂应设置对内对外联系的通信装置。现代服装产业竞争激烈,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增强企业信息化水平。
9 职业安全卫生
9.0.1 服装工厂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本规范不再重复引用。
9.0.2 服装工厂工作场所的人员都接触各类纺织面、辅料;在纺织品中如含有残余的荧光增白剂,可使一些接触者产生变应性皮肤病。熨烫工序的高温也会造成人员伤病。所以,应加强车间工作场所的通风措施进行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