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第一章 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
1.主体责任四个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2.安全检查四不两直: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①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③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④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⑤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釆、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⑥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4.安全生产宣传“七进”: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
5.安全监管能力:①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②到2020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③监管执法人员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④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
6.专项整治三年行动:①2个专题实施方案: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重要论述、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三年行动。
②9个专项整治方案: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道路运输、民航铁路运输、工业园区、城市建设、危险废物。
7.“十四五”全国安全基本原则:系统谋划、标本兼治、源头防控、精准施治、深化改革、强化法治、广泛参与、社会共治。
8.安全目标:2025年安全生产形势趋势向好,2035年实现治理体系、安全管理现代化。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法的分类:①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国内法、国际法;②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根本法、普通法;③适用范围不同:一般法、特别法;④法律规定内容不同:实体法、程序法;⑤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成文法(制定法)、不成文法(习惯法)。⑥按内容和效力强弱分类:宪法性法律、普通法律。
2.法的效力: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地位×)。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
3.法律体系:①安全生产法规可分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法规×);②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可分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规章×);③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的市人大或人大常委制定;④行政法规高于同级规章。
第三章《安全生产法》
1.适用范围: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含个体户和公民个人非法人组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规模大小。不适用香港、澳门。
2.排除适用:(萧何特交通-水陆空)消防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道路.铁路.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其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例题:法律对金属冶炼另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机制: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③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2.单位主要负责人:①一般情况下,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②由董事会决策的,董事长就是主要负责人。③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生病、出国等)时,由其授权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全面工作(主要负责人关键字)。
3.工会的安全职责(“监督”、“建议”、“意见”☆对XX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①工会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②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政府的安全职责:①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②国务院和县级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③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编制安全权利和责任清单。
④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对本区域监督检査,协助政府或按照授权履行安全职责。
⑤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政府×)→本区域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⑥对新兴行业、领域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⑦国务院交通运输、住建、水利等部门对有关行业安全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管理×)。
5.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①国务院有关部门→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査;
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立项计划;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授权批准发布。
1.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职责:①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②督促、检査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人员职责:①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②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③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①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②股份制、合资企业、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机构;董事长×);②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厂长/经理);③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投资人/股东。③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置:①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管道运输、XX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无使用.运输)单位(未见到金矿)→机构或专职。☆题目中出现“机构+专职”肯定对。
②其他单位:超过100人→机构或专职;100人以下→专职或兼职。
5.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①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未见到金矿)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安监管理部门对其考核合格(对其培训×),考核不得收费。
②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危金矿)的安管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③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危金矿)应当有注安师。鼓励其他单位聘用。人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6.建设项目相关规定(危金矿-只选这三个)
①矿山、金属冶炼、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危金矿)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有关部门审查。
②矿山、金属冶炼、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政府不验收)。
7.安全设备的管理: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釆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8.重大危险源的管理:①(竣工验收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人员应急措施。
②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评估后(安全评价×)15日内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审批×)。
9.隐患排查管理的规定:①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②“五到位”: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 “五落实”: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应急预案落实。
③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督办制度。
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査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管的安管部门报告。
9.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①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0.危险作业规定:吊装.爆破.动火.临时用电(火电碉堡)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未见到金矿-爆爆渔高危行业强制实施。
1.权利:①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②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③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④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⑤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前提)撤离作业场所(立即撤离×)。
1.监督职权: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没收×)。
2.监督执法要求
①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产品品牌。指定的,由上级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②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工作证×)。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活动(要求暂时停止生产×)。
③对停产停业拒不执行,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没前提×),保证安全前提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提前24小时通知,紧急情况除外)、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不用提前通知),强制单位履行决定。
④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需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
⑤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双方签);不签字,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金融机构。采取加大执法检査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⑦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12350)邮件等,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3.安全公益诉讼: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但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只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 而不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1.应急救援预案
①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②县级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协助政府或者按照授权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政府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④未见到金矿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如果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使用.运输.装卸×)区分。
2.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3.事故处理:所有类型事故发生,都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抢救(其他人组织抢救×)。都是立即报告、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1.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①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10万元罚款,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②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任何单位。重大、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本行业。
③主要负责人的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看清事故发生时间):一般事故40%;较大事故60%;重大事故80%;特别重大事故100%。
④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50%罚款。(主要负责人的一半)
⑤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公安机关拘留,应急管理部门×)
2.单位的法律责任
①对单位单处10万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10-20万罚款,对主管人员处2-5万罚款情形:1.未设置安全机构/安全员人/注安师;2.未见到金矿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未考核合格;3.未对人员教育培训、告知注意事项;4.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5.未将隐患排查治理通报;6.未制定预案及演练;7.特种作业人员未培训取得资格上岗。
②单位的罚款:一般事故30-100万;较大事故100-200万;重大事故200-1000万;特大事故1000-2000万。☆31212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5倍罚款。
③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可以(应当×)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④签订免责协议: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10万元罚款。
☆由应急管理部门罚款。☆应当(可以×)罚款xx元。
3.安全评价机构责任
①出具失实报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10万元罚款。
②出具虚假报告、租借资质、挂靠: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2-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10万元(看题目是8万还是10万以上),单处或者并处10-20万的罚款;人员处5-10万元的罚款;对机构及直接责任者吊销资质、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4.关闭生产经营单位、吊销证照的情形: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3次或1年内4次受到处罚的;②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④拒不执行停业整顿决定的。
5.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出事故,与承包/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矿山安全保障
①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②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框柱、岩柱,规定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③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④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二者缺一不选)运输和通信设施。
⑤矿山维简费20%、固定资产折旧费20%的比例据实列支。
⑥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等。。
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①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矿山安全规程、审查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
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参加)→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査、参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①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②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③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1.消防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单位全面负责。
2.消防检查:①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住建部消防审查、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住建部备案、抽查。
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査(不是验收)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消防救援机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査。
③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3.消防规划: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等内容,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消防产品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5.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职责: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②建立消防档案;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査;④定期组织培训和消防演练。
7.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①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兼职消防队×)。
③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8.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①大型核设施、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不分大小)、主要港口(大型港口×);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大型企业;③储备可燃重要物资大型仓库、大型基地;④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救援队较远的大型企业;⑤距离救援队较远、全国重点文物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省级文物单位×)。
9.火灾现场总指挥权利:①使用各种水源;②截断电力、可燃气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③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④利用临近建筑物设施;⑤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建筑物;⑥调动供水部门等协助救援。
10.救援规定:①火灾→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②火灾以外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1.道路通行条件
①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
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标志。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③因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穿越道路架设管线→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能分两个选项)
④道路施工作业完成,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⑤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看题目中有无前提),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⑥道路出现损毁或者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修复。
⑦道路施工作业或毁损,没有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两标一灯,交通协管员×)出事故要赔偿。
①机动车载运危险品,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洒水车不得逆向行使。
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15公里。
③轮式专用机械车、较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④高速公路发生故障,三脚架-150米外。无法正常行驶→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⑥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机动车走中间,非机动车/人走两侧。
⑦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责,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人故意的才不承担赔偿责任)
3.酒驾、醉驾:①酒驾→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2000罚款。②醉驾→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考,追究刑事责任。
1.特种设备安全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2.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游客转起电压锅)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3.特种设备-生产
①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被吊销许可证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具备条件(前提)并经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经许可即可从事×):1.专业技术人员;2.设备、工作场所;3.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大锅运氧气 ☆无电梯)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随机文件:1.设计文件;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3.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4.监督检验证明。
4.特种设备-安装
①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在验收后30日内将资料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③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当经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5.特种设备-经营
①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使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安监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6.特种设备-使用
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结婚证)。登记标志(戒指)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电科大)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的特种设备员;☆其他的可兼职。
③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在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査。
④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是电梯制造单位或取得许可,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⑤锅炉使用单位(安装单位×)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锅炉清洗,接受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⑥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査,消除事故隐患(前提),方可继续使用。
⑦情况紧急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工作人员×)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⑧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①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随机文件);②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査记录;③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维护保养记录;⑤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特种设备-检验
①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特种部门报告。
1.施工许可证领取条件:①己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②依法应当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题目中没前提不选),已经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前提),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己经确定施工企业;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日内审查颁发)
2.施工等单位应具备条件:①注册资本。②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③技术装备。
3.施工许可证的延期和中止:①国务院开工报告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②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不能按期开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③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④恢复施工→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恢复施工前→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情形:①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②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③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④需要进行爆破作业。
5.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 安全生产法律
1.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规定(人的因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没有前提不选,要么题目直接说,要么3死10伤500万),处3-7年有期徒刑。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物的因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3年以下、3-7年。
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贻误事故抢救,3年以下、3-7年。
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规定,发生事故,3年以下、3-7年。
5.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5年以下/5年以上。
☆①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②釆取威逼.胁迫.恐吓强制他人违章作业;③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
6.危险作业罪:违反安全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现实危险的(选项中必须要有“后果”),1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
☆危险作业情形:①关闭生产安全设备和数据信息;②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③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高危作业。
7.重大安全事故罪(单位犯罪):建筑五方降低质量造成事故。对责任人5年以下,5-10年。
8.“情节严重"判定: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1死3伤100万以上的(题目中2死也只是“情节严重”、间接损失×);②决定或者指使、串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③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④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受伤人员;⑤毁灭、伪造资料及证据。
9.“情节特别严重”判定: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3死10伤500万以上的;(注意看题目中死伤人数)
②采用暴力.胁迫.命令阻止他人报告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题目中不管死伤几人,都是情节特别严重5年以上、3-7年)。
1.行政法学种类: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
2.《行政处罚法》种类: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非法财物;③暂扣/吊销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④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行政拘留。(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
3.行政处罚的原则:①处罚法定原则;②公正公开;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④权利保障原则;⑤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违反两个法律,按数额高的罚。)
4.行政处罚的设定:①限制人身自由→法律设定;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吊销营业执照);③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④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规定)。☆乡镇政府没有行政处罚权。
5.行政处罚的管辖:①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地;②级别管辖→县级以上;③管辖冲突:最先立案/协商不成共同上一级指定。
6.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已经产生危害后果了);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④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⑤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不予行政处罚:①不满14周岁;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没前提不选)有违法行为;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8.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②经过听证程序的;③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9.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①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②涉及公民生命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5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0.处罚罚款:①公民200元以下、法人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收缴罚款×),出具省级财政部门收据。当事人15日内去银行缴纳。②当场收缴罚款情形:1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11.听证程序:要求听证→5日内提出;组织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可委托1-2人。适用:①较大数额罚款;②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③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12.到期不交罚款: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②将査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作价充抵罚款×)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安机关×)。
13.行政强制的规定:①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情况紧急当场实施的,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②不得在夜间或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情况紧急除外。③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前提),可以强制执行。
④代履行3日前,经催告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⑤当事人不履行,自期限届满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区分《女职工特别保护条例》)
①一般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4级体力劳动。②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第3级体力劳动。
③孕期:禁止从事第3级体力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④产期:90天产假。⑤哺乳期:哺乳1周年内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劳动、第3级体力劳动。☆一般4级、特殊3级。
2.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①16-18周岁;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4级体力劳动;定期体检。
1.劳动关系: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保、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
3.劳动合同选择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福利待遇、补充保险。
4.试用期:3个月.1年.3年-0.1.2.6;岗位最低工资80%、合同工资80%、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前两者都大于地区选最低的。
5.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期限不得超过2年。
6.经济补偿:①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6个月以下按半年计算。
②与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 ☆赔偿金=经济补偿2倍。
7.劳动者解除合同
①通知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
②随时解除-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单位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③立即解除(无需通知)-①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②违章指挥、强令危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8.单位解除合同
①随时解除-试用期内(试用期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兼职,给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劳动者欺诈签订的无效合同;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②预告解除-提前30天通知或多给1个月工资立即解除: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经济性裁员;劳动者不能从事或者胜任工作;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③不得解除-职业危害未做离岗前体检;在本单位因公负伤患上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
1.突发事件的分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一至四级(红.橙.黄.蓝)。
2.一级、二级警报措施: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②转移、疏散人员及重要财产;③加强对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④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准备避难场所;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正常;⑥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⑦关闭重要场所。
4.突发事件的管辖:县级政府对突发事件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或者各自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
5.突发事件的分工:①一般突发事件→县级;较大→市级;重大和特大→省级;影响全国和跨省级的特别重大→国务院。
②县、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社会安全事件→公安机关采取应急措施。
①国家建立健全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紧急配送体系。
②设区的市级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没前提×)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③县级政府,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疫情口罩)
④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7.应急处置措施:①稳定市场的经济性管制。②组织公民参与救援。③调用急需的物资、设备。
1.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①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可能有职业病危害的,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②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提供中文警示说明、中文说明书(环境影响检测证书×)。
③职业病危害项目(不论性质)申报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④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立即停止作业×)。
2.职业病诊断规定
①职业病诊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医师签署+医疗机构盖章。
②出具虚假职业病证明,收入5千以下→罚5千-2万;5千以上→罚2-5万。
③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
④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⑤用人单位(民政部门×)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⑥分析因素: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
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病诊疗。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烟民建危矿、需安全许可)。
☆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安全责任制;安全投入;安管机构人;负责人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从业人员经教育培训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厂房设施符合规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措施;应急救援预案。
3.一级发证:①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4.两级发证:①煤矿:央企→国家煤监机构;其他→省级煤监机构。
②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央企→国务院安监部门;其他→省级安监部门。
5.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内审查发证,证书有效期3年,不设年检,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有效期内遵守法律、无死亡事故,提出延期申请+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延期3年(自动续期×)。未办理延期继续生产,罚款5-10万。
6.监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县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1.监察机构:三级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2.监察职权: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煤监机构调查处理煤矿事故→应急管理部批复)。
3.煤矿建设:①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査→30日内审查完。②验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30日内验收完毕。
4.安全监察:①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均应每15日分別向国家、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情况。
③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5.责令限期改正情形:①未建立安全责任制;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③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④未职工岗前教育。
6.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情形:①未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专用放炮器、专用升降容器的;②使用明火照明的。
1.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①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釆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
②整改后要求恢复生产的,由县级-煤矿安管部门-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煤矿安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査。
2.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需停止生产排除):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3.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①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②在3个月内2次或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③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④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有关部门×),7日内决定关不关。4.关闭煤矿应达到的要求:①吊销相关证照;②停止供应并处理火用品:③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④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⑤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5.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①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②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③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④关闭的程序和实施(煤矿管理部门、煤监机构提请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是否关闭)。
6.罚款:矿长一周不下井,罚3-15万。
1.建设单位安全责任:①不得压缩合同工期;②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③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备案;④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资料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设计单位安全责任:重点部位和环节:①地下管线的防护;②外电防护;③深基坑工程。
2.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3.总包分包安全责任: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不服从管理出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施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适用范围:①适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②民用爆炸品、烟花、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不适用本条例。③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经营许可证:依法设立的生产企业在本厂区内销售自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港区内经营,不需再取得。
3.经营许可证申请:①剧毒、易制爆危化品经营企业→向市级安监管理部门申请;危化品企业→向县级申请。(☆看题目)
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缺一不选)→30日内作出决定。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①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进行安全评价(3年一次),并报市级安监管理部门,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③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规定的,由市级安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④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⑤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⑥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业、解散的,处置方案应当报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备案。
⑦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5.危险化学品-使用
①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数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危化品生产企业不需要)。
☆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件:①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②安全机构及人员;③应急预案及器材;④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②安全使用许可证→向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45日内作出决定→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③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化品的企业,应将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6.危险化学品-经营
①经营条件:1.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2.从业人员(主管人员×)培训考核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制度;4.有专职安全管理员;5.有预案及救援器材。(☆区分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件)
②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提交材料(3日内批):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③购买:依法取得危化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许可证购买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凭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数量、流向。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文件保存不少于1年。
7.危险化学品-运输
①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査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②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装卸人员×)
③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托运人(承运人×)向始发/目的地县级-公安部门申请运输通行证,7日批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运输安全。☆看清题目: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剧毒品→运输通行证。 ☆取得运输许可,并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公安机关划定。运输车辆悬挂或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
⑤禁止内河封闭水域(前提)运输剧毒化学品,由国务院交通部会同环保部、工信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⑥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口化学品登记。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①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信部、环保、公安等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③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告知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9.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经部门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场所。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①批发→市级安监→30日审查。②零售→县级安监→20日审查。☆看题目是申请什么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公安部门×)。
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条件:①具有企业法人条件;②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保持安全距离;③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场所和储存仓库;④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⑤依法进行安全评价;⑥有有应急预案、人员、器材。
3.烟花爆竹零售企业条件:①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②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③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负责人、场所地址、期限、种类、限制存放量(限制销售量× 卖多少管不着)。
5.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①投入生产前向市级-安监提出安全审查申请→20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省级安监部门审查→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
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6.烟花爆竹的运输(☆区分民用爆炸物品)
①托运人→向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申请→3日内审查→到货后→收货人3日内将《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②《运输许可证》内容: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运输时间× 车辆牌号×)
③运输车辆限速行使,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有前提)。
7.烟花爆竹的监管规定
①禁放地点包括: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老幼病学);6.山林、草原。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
③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④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的行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8.大型焰火燃放管理:①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安监部门×)申请→20日内审查→主办单位持有《焰火燃放许可证》。
②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烟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9.作业人员培训: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的工序经设区的市安监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卷筒×)
1.许可证制度: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45日内审查→工商登记→3日内县级公安备案。
☆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销售自产爆炸物品。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30日内审查→工商登记→3日内县级公安备案。
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5日内审核。载明许可购买的数量、种类、购买单位、许可的有效期限。
5.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规定
①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管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炸药,国务院民爆部门审批。
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査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④销毁的,由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6.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每年都考)
①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5日内审查。(资料:1.营业执照;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②《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有效期限(一次性有效期限×)。
③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只能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④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存2年备査。
⑤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区分:购买单位,3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7.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收货后3日内→交回发证机关。
8.爆破作业培训: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现场监护人员×)
爆破作业人员应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1.不适用范围:军事装备、核设施、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设备不适用。
2.特种设备安全规定
①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应具备条件:1.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2.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3.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③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电梯15日一次维护保养。
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调查(包括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
①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2.有毒介质泄漏15万人以上转移;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48小时以上。
②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1.600兆瓦以上锅炉中断240小时;2.有毒介质泄漏5-15万人转移;3.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24-48小时。
③较大事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2.有毒介质泄漏1-5万人转移;3.起重机械整体倾覆;4.高空滞留12小时以上。
④一般事故→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1.有毒介质泄漏5000-1万人转移;2.电梯滞留2小时以上;3.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4.客运索道高空滞留3.5-12小时;5.游乐设施滞留1-12小时。
1.各级政府应急工作
①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应急工作,县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安全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自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两个行政区域政府负责×)
②县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乡街道各级政府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③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④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⑤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⑥事故后,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总指挥(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救援的应当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
3.经营单位应急工作
①危险品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鬼仙住金矿),宾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1.应急预案报送县级以上安监备案;2.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并报县级安监;3.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②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人员,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③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1.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危险物品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鬼仙住金矿);3.应急救援队伍;
④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⑤发生事故:①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②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釆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③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⑤根据需要请求邻近队伍救援,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处置方法;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1.安全生产事故:①(急性)工业中毒;②(直接)经济损失。☆看清题目中的迷惑项,不带前提不选。
2.事故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上报上一级,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看清题目A省B市C区相对应本级)
3.立即上报国务院:①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②省级人民政府;③国务院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立即报告。
4.事故调查的规定:①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60日。
②调査报告批复: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人民政府收到报告15日内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批复→可延长30日。
5.法律责任:①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情形:不立即组织抢救、迟报或漏报、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工伤保险基金
①确定保费的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同行业差别费率,行业内若干费率档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确定单位费率。
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
③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2.认定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视同工伤:(与工作无关)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③军队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岀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提出申请。
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材料(有这个就不用再进行调查核实)。
6.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作出。
7.劳动能力鉴定
①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从其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3名至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以延长30日。
②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15日内→向省级再次鉴定申请(最终结论)→1年后,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复査。
③工伤职工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拒不接受的第4个月起停止享受×)。
8.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①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确认,可延长12个月。
②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区分)
④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⑤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⑥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⑦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3拒绝治疗。
9.伤残等级补助标准
①一至四级→保留关系,退出岗位,不得解除;五至六级→保留关系,职工提出解除;七至十级→合同到期或职工提出解除。
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27、25、23、21、18、16、13、11、9、7(369→23、16、9)☆工伤保险支付。(按本人工资)
③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至六级:90%、85%、80%、75%、70%、60%。☆五级、六级用人单位发放。(按本人工资)
④五级、六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⑤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至四级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五六级用人单位补足。
⑥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大型群众性活动(1000人以上):①体育比赛活动;②演唱会、音乐会;③展览、展销活动;④游园、灯会、焰火晚会;⑤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活动。☆在容纳1000人以上的场所举行活动×(未明确实际人数不选)。
2.不适用本条例的情形: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直接不选,注意看题目中关键字!)
3.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许可:1000-5000人→县级-公安机关;5000人以上→市级-公安机关;跨省、直辖市→国务院公安部门。
4.原则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原则。
5.承办者安全责任:①落实工作方案、安全宣传。②保障临时搭建物的安全。③对参加活动的人员安全检查。④按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出售门票。⑤落实医疗救护、应急救援等。⑥对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⑦配备保安。⑧提供安全保障。
6.场所管理者安全责任:①保障场所、设施符合标准。②保障疏散通道等合规。③保障监控、消防设施等。④提供停车场。
1.女职工禁忌劳动:①矿山、井下作业;②第4级体力劳动;③每小时负重6次/20公斤以上、间断负重25公斤以上。
2.经期禁忌劳动:①二.三.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②三.四级-体力劳动作业、高处作业。
3.孕期禁忌劳动:①高处作业、冷水作业;②三.四级-体力劳动作业、高温、噪声作业;③怀孕7个月不得加班、夜班。
4.时间:①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②哺乳时间1小时,多生1孩多1小时。
5.产假:产假98天(☆劳动法90天),产前可休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增加15天(双胞胎=98+15=113);未满4个月流产→产假15天;满4个月流产→产假42天。(☆题目要求选“符合”的,产假多于规定最低天数的,也可选)
6.生育津贴:①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②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没给交),按女职工产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七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矿山安全×)
2.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
①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矿山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2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金属冶炼单位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危金矿、需注安。
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③其他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3.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48学时,专业课程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一半(不得少于24学时)。
4.注册有效期:注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延续注册,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初始注册的,5年内提出。
1.基本要求:①适用范围: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③“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2.培训时间:鲜花金矿-4816、7220;②其他单位-3212,初次24。 ☆鲜花金矿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自任职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培训×)。
3.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①国家安全方针、法律法规。②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技术专业知识。③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区分安管人员)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安管人员培训内容:①②⑤⑥同上,③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④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6.重新上岗培训:调整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应重新接受车间级和班组级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范围:①电工作业;②焊接与热切割作业;③高处作业;④制冷与空调作业;⑤煤矿安全作业;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⑦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⑧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⑨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⑩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①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②考试内容: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③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职业病-经常居住地)
3.免予培训: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以上学历的,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条件:①满18周岁,且未到退休年龄;②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病(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③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④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5.特种作业操出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连续干10年以上,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复审可延长至每6年1次。
6.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期满前60日内,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7.遗失补办:遗失的,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区分:复审→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机关)
8.复审不予通过情形:①健康体检不合格的;②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③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④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9.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形:①超过证书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②身体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③对事故负有责任;④证书记载虚假信息;⑤以欺骗贿赂取得证书。☆有④⑤项,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证书。
10.注销证书情形:①特种作业人员死亡;②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③证书被依法撤销。
11.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重新回岗前,到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委托的单位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鼓励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煤矿4个月。
2.安全培训要求:①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危金矿)的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注安师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监管机构。
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监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3.安全培训大纲:①危金矿(非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②煤矿→国家煤矿安监局。其他单位→省级安监、省级煤监。
4.安全培训考核: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以上安监部门的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央企总公司的人员。
②省级安监部门→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人员+省属单位和央企分公司子公司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③市级安监部门→本行政区域内除央企、省属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人员。
④省级煤矿安监机构→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5.证书规定:①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
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延期。
③特种作业操作证、省级安监管理部门/煤矿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隐患报送: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察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安管人员×)
2.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① 及其产生原因;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3.隐患的治理方案: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②釆取的方法和措施;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无验收要求)
4.隐患整改: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分厂、区队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
5.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进行评估。收到恢复生产的申请后,10日内现场审查。1.审查合格的(第三方评审合格×),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2.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3.对整改无望或者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实施行政处罚;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6.隐患治理:①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②对可能产生生命危害的隐患,合理时间内无法治理的可暂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应急预案的管理
①原则: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
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管理,国务院其他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应急预案管理。
③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2.应急预案的评审
①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方面意见。
②“鲜花金矿”单位,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单位,应对预案进行评审(人员: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③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预案进行论证。
☆评审要求:①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②利害关系的回避(看题目中参加人员)。
2.应急预案的备案
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
②其他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③鬼仙住金矿、宾馆、商场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应急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④央企总部预案→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央企所属单位→省或市安监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⑤非央企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⑥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⑦备案材料:备案申请表;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预案电子文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5个工作日内审查。
3.应急预案的实施
①应急预案的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②政府部门演练→每2年1次; 生产经营单位:综合演练/专项演练→每年至少1次;现场处置演练→每半年至少1次。
☆未见到金矿+人员密集单位→每半年至少1次
②鲜花金矿、建筑、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单位,每3年一次评估。评估可邀请有关机构或专家,必要时可委托安全服务机构。
③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形:1.依据的法律及上位预案发生重大变化(轻微修订×);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3.风险发生重大变化;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5.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1.较大涉险事故:①被困/下落不明3人;②涉险10人;③紧急疏散500人;④环境造成严重污染;⑤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
2.电话快报时间:①一般事故/较大涉险:报至市级。②较大事故:逐级报至省级;(单位负责人)1小时快报省安监。
③重大、特别重大:逐级报国务院安监总局;1小时快报省安监—1小时安监总局—1小时国务院值班室。
3.电话快报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③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4.事故信息的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5.举报事故信息的处置:2个月内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査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监、煤监,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
1.消防特殊建设工程:①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②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候车室、候船厅;③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④2500㎡的影剧院;⑤1000㎡的托儿所、养老院、教学楼、集体宿舍;⑥500㎡的歌舞厅、录像厅;⑦一类高层住宅建筑;⑧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充装站;⑩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
2.消防设计审查:①15个工作日内岀具书面审査意见;专家评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
②其他工程: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对备案工程进行抽査是在确定对方后15日内完成。检查不合格后整改申请复査,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3.高层民用建筑:①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②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
1.安全预评价项目(鲜花金矿):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⑤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没前提不选)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看好别选错)。
☆其他项目,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鲜花金矿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其他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受理20个工作日内做决定,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3.试运行:试运行不少于30日,最长180日。危化品、化工项目应当在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4.安全设施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情形:①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②未按设计文件施工或质量未达要求;③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标准;④未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不合格的;⑤安全设施和生产条件不符合标准;⑥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⑦未依法设置安管机构和人员;⑧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不具备资格。
1.管道试验:管道施工单位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管道,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2.管道运行:①禁止-氯气、光气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公共区域;②严格控制-氨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管道穿越公共区域。
3.及时制止的行为
①危险化学品管道两侧(东侧×)各5m范围内:1.种植乔木、灌木等深根植物;2.取土、采石、堆放重物;3.建房及建筑物。
②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两侧500m范围内:抛锚、挖沙、釆石、水下爆破等作业。
③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釆石、釆矿、爆破等作业(修路除外)。
4.开工7日前通知管道单位的施工
①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②在管道两侧5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100米范围内,新改扩建铁路、公路、埋设电缆,设置接地体;③在管道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工程挖掘钻探、采矿作业。
1.重大危险源分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最高。
4.重新进行辨识.评估.分级的情形:①安全评估满3年;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新.改.扩建;③危险化学品种类、设备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④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
⑤发生事故造成死亡/10人以上受伤/影响到公共安全;⑥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国家、行业标准发生变化。
5.应急演练: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1次;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1次。
6.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①重大危险源配备不间断釆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电子数据的保存不少于30天;
②毒性气体.剧毒液体.易燃气体→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紧急停车系统;剧毒场所→视频监控系统。
③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没前提不选)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④毒性气体→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毒气弹,泄漏紧急处置)
☆干扰项“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置专职安管人员”选项别选!“有毒液体”、“毒性液体”×
1.有限空间作业培训内容:①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②安全操作规程;③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④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2.有限空间的检测指标: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3.有限空间的检测时间:①检测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②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重新通风,重新检测合格方可进入。(重新通风后方可进入×)
[受限空间作业]
6.受限空间检测指标: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空气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