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应急规〔202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 施细则》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试验性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 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 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 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 施细则:
(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 (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的企
业;
(三) 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
(四) 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
(五)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企业;
(六) 危险化学品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
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 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 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氢气等)的输送及储存等 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实 施细则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 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 实施工作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及验收结果的监督 核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应急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 域内委托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 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第五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下列情
形由应急管理部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 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对于跨区域的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当期建 设项目经过该建设单位注册地的,其安全审查由注册地的市级应 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所跨区域的其他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实 施;当期建设项目没有经过该建设项目单位注册地的,原则上由 所跨区域的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安全审查,必要时可由 省应急管理厅指定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安全审查。
第六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 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区)级应急管理 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 涉及国家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 涉及国家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 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 跨区域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接受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 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 —4 —
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 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设计;其中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 计综合甲级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 油)行业、专业甲级。
第八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试验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 项目(以下简称“试验项目”)原则上应在化工园区内建设,且 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厂房和利用独立的装置设施,不得与在役生产 装置混用。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 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评价细则》《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试行)》等有关要求。安全评价报告的总体结论应当严谨、明 确,附带有前置条件的“符合”结论或结论为“基本符合”等情 形的不应视为严谨、明确。
第十条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 工业化试验基础上,经过工艺危险性分析后,方可开展工程设计。
第^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
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经 向相关部门核实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 规划相关文件情形的建设项目除外,复制件);
(四)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申报告知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 通知书。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 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应急 管理部门可以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见 附件1)的内容组织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
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急管理部 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组)对建设项 目进行现场核查。
对建设项目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若未经建设项目所 —6 —
在地或工艺发明单位所在地具有工艺可靠性论证职责的部门组 织鉴定的,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 一并组织对其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 见。
第十四条对已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安全条件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45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建设项目安全条 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 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 通过:
(一)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 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 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规定的;
(三) 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 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专家论证未通过的;
(五) 安全评价报告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 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 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六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 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 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 大变化的;
(四) 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 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要求。
建设项目若委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应当确定总设计 单位。由总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每 一个设计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 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应急管理部 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 其真实性负责:
(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 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 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要点》(见附件2)的内容组织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 资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急管理部 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组)对建设项 目进行现场核查。
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或 者督促承担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对涉及技 术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长 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复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应急管 理部门根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的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 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 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 查不予通过:
(一) 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 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 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 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 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当按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现不属于本条第一 款规定重新审查情形的局部变更,且变更不影响项目整体工艺技 术方案和风险水平,设计单位应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说明变更 原因及变更后的合规性分析。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 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者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 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 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提出建设项目是
否具备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意见。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 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1. 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2.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固有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安全评价 报告、安全审查、HAZQP分析、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定级评估 和安全完整性等级(SIL)等级验算及其他风险评估提出建议措 施的落实情况;
3. 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发生的变更符合变更管理要求;
4. 安全设施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包括:安装的设 备、管道、仪表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符合设计安装要求情况,特 种设备和强检设备已按要求办理登记使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安 全设施经过检验、标定并达到使用条件,现场确认工艺、设备、 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和应急准备等是否具备投料条件等;
5. 项目工艺、装置设备、应急能力、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等方面安全生产条件分析,相关试车资料、操作规程、 管理制度等准备情况等;
6. 改、扩建项目与已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辅助(公用) 工程的衔接情况;
7. 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应急预案;
8. 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 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 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 —12 —
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 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 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 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 投料试车方案;
(三) 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相互影响的 确认情况;
(五) 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提出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的落 实情况;
(六)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 人力资源配置、人员资质及员工培训考核情况;
(八) 试生产起止日期。
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涉及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个月。试生产方案 应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 行试生产。
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 行论证。
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家对试生产 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 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试生产方案向负 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提交下列 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试生产方案备案申请报告;
(二) 试生产方案;
(三) 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
(四)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 生产条件的意见;
(五) 相关技术专家对试生产方案的论证意见;
(六)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七) 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八) 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九) 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 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十)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按规定不需要监 理的建设项目除外,复制件);
(十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执业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四)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 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十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14 —
员的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九条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 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于当 天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回执(见附件3)。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接收备案材料并一次性告 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 生产期限截止时限10日前向原备案部门报送书面延期报告,说 明延期的原因和延期期限。
试生产延期次数不应超过2次,一般建设项目合计延期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大型联合装置合计延期期限不超过1年。
经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试生产期间不能正 常生产运行的原因,落实相关问题的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按照本 章的规定重新编制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和制定试生产方案,向 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并说明原因和整改情况。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 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 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 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 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 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 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 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情况 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本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安 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 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陆上石油天然气长 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等有关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总体结论应当严谨、明确,附带有前置 条件的“符合”结论或结论为“基本符合”等情形的不应视为严 谨、明确。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根 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 收工作指引》(见附件4)组织验收工作,制作《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见附件5),对验收工作组织过程和 验收结果进行详实记录,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建立档 案备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 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 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试验项目主体单位自行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编制试验方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 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试验方案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将有关情 况告知负责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试验项目自建成投用后,运行周期原则上不超 过3年,负责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过程安全监管。
试验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 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 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依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试验项目仅限于新产品、新工艺的工业试验建设项目,严禁 以试验项目装置规模化生产危险化学品对外销售。
第六章简化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 建设项目,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 和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可适用简化程序:
1.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 配制、分装,如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制品生产装置
(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2. 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危险化学品提纯 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3. 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 气体分离、气体充装及远程监控现场制氮的装置(设施)的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库区,调整布局、更 新装置(设施)或改进工艺;或利用现有装置(设施),调整生 产的品种与原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特性属同类或更低的;
5. 已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生产企业(项目),在原企 业(项目)范围内改建、扩建同类的生产装置;
6. 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500m3及以下的储存设施或总面积 550m2及以下的小型仓库;
7. 不涉及储存设施改变或基本不变的,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 化学品品种的建设项目;
8. 加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
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储存设施(场所)调 整为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且调整后火灾爆炸危险类别与原来保 持一致或更低的;
10. 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 建设项目;
11.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除上述情形以外且属于
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经本局批准的其他建 设项目。
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不适用简化程序:
(一)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三)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 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十八条 对适用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 实行书面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 应的应急管理部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于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九条 对适用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实行书面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 详细设计开始前,向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八 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的承诺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 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 书。
第四十条 对适用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实际 情况,如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试生产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 十四条至三十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适用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一条至三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 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 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 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 全审查:
(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 予以撤销。
建设单位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 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九条予以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 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移交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查 处。
第四十四条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的信 息化技术提髙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 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 施细则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督 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制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确 保试生产安全;对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或者未按试生产方案 进行试生产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超出试生产期限进行试生 产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和日常执法检查,参照《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监督核查要点》(见附件6),加强对 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四十七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 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应
急管理厅。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进行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利用经过正规设计的原有生产设施、仓库、储 罐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涂料、油墨、树脂、胶粘剂类建设项 目,不涉及新增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原有生 产设施、仓库、储罐区、道路等之间防火间距和企业外部防火间 距沿用原设计标准规范要求,生产设施、仓库、储罐区等内部的 布置应适用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 目:
(一) 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装置(设施)的;
(二) 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 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 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项目: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 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22 —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 (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项目:
(一) 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 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二) 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 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验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是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的中试、工业化试验等建设项 目,包括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完整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 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自动控制 和安全连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第五十四条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 和格式,按照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后,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原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 安全审查实施情况及档案移交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实施建设项 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7〕19号) 同时废止。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回执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指引
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
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监督核查要点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可 以组织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组组 成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中,建设项目规模较大、危险程 度较高和工艺路线复杂的不得少于5人,所邀请专家的专业能力 应当覆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不得与项目的建设、评 价、设计等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 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 要时可邀请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专家审查会还应 当邀请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机构协助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一、基本情况
1.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安全 条件审查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由相应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2. 新建、扩建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 储经营的储存设施是否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 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3. 建设项目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
品,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4. 安全评价的范围是否与建设项目的相关内容一致,是否包 括依托现有企业的生产、储存条件。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重大 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 齐全或不准确。
5. 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审查范围。若不属 于,是否有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审查工作委托书。
二、 安全条件论证
1. 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以及建设项 目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 动或者居民生活的调查分析是否全面、准确,对二者之间的相互 影响是否论证充分。
2. 当地的自然条件(主要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 程地质、地震、潮汐、气象等)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是否充分。
三、 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1. 厂址选择、周边场所设施及安全距离、拟建厂址自然条件, 是否调查分析全面、清楚并符合实际,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 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类场 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 总平面布置情况(如:功能分区,生产装置、设备、设施、 仓库、罐区、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道路及出入口等的位置和竖 向布置等)是否全面、详细。
4. 总平面布置是否结合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建设项目内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合理性分析,主要装置和设备设施与上 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是否明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5. 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6. 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 位出具。图签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有风玫瑰图或指北针,坐标 或间距等是否标注清楚、准确。
四、主要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
1. 主要技术、工艺的来源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确定,介 绍是否包括主要反应方程式、主要工艺操作参数、工艺流程简图、 物料平衡等内容。
2. 主要技术、工艺是否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进行了对 比(工艺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和成熟性,工艺操作难易程度,自动 化控制水平等),对比结果是否合理可行。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工艺是否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 业化生产,是否提供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报告。
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是否经建设项目所在地或工艺 发明单位所在地具有工艺可靠性论证职责的部门组织鉴定;否则, 是否一并组织对其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 证意见。
3. 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特别是主要特种设备是否明确其名 称、规格型号、材质、数量等情况,是否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 储存过程相匹配。
4. 结合已建成的同类建设项目及其生产运行情况,分析确定 主要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满足安 全生产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 目,是否在初步设计阶段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QP分析)。
5. 是否存在“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其装置设施 装设的自动化控制及紧急停车系统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要求。
五、配套和辅助工程
1. 配套和辅助工程,如:土建、供排水(包括“清净下水”)、 供配电、供汽(气)、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 等配套和辅助工程的能力、来源等是否全面、完整,能否满足安 全生产的需要。
2. 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包括产品、中间产品)的名称、数 量(用量)、运输量、储存情况(储存方式、规模、时间)、装卸 设施等以及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是否 明确,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依托内 容是否明确、是否满足要求。
六、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1. 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理化性能指标和 相关数据是否齐全,有无数据和信息来源。是否列表说明闪点、 沸点、爆炸极限、密度、火灾危险性类别、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接触限值等主要数据。
2. 是否辨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特别是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存过程中,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以 及其他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分析 是否全面、准确,分布情况是否明确。
是否绘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或安全风险分布图,并根据泄 漏、火灾、爆炸、中毒等风险因素情况,提出安全防护和监控设 施措施。
3. 是否定性、定量分析建设项目的固有危险、有害程度,是 否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风险程度,分析和预测是否准确;是否 确定了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析是否全面、准确。
4. 是否调查分析与建设项目同样或者同类生产技术、工艺、 装置(设施)在生产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案例 的后果和原因。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1. 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是否全面,能否涵盖 建设项目的选址,拟选择的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 施,拟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配套和辅助工程,建设项 目中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布局,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器材、设备,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等。
2. 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 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 操作性。
八、结论
是否简要列出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是 否指出建设项目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是否明确应重 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是否明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在采取 安全对策措施后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的程度如何,建设项目从 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建成或实施后能否安全运行。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 门可以组织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 组组成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其中,建设项目规模较大、危险 程度较高和工艺路线复杂的不得少于5人,所邀请专家的专业能 力应当覆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不得与项目的建设、 评价、设计等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 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 要时可邀请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专家审查会还应 当邀请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和安全条件审查阶段的安 全评价机构协助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一、基本情况
1.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建设项目安全条件 审查意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2年),安全设施设计单 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2. 建设项目的外部安全距离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变更项目建 设地址;是否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平面布置;是否变更 技术、工艺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
品品种、类别、数量是否超出已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范 围;对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情形的建设项目,是否重新申请 通过安全条件审查。
3. 建设项目设计范围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已通过安全条 件审查的范围一致,是否分步设计、分期建设。
4. 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审查范围。若不属 于,是否有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审查工作委托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1. 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选址及其周边环境的文字说明、图、 表是否齐全、清楚;选址是否与安全条件审查阶段的选址相一致, 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规定。
2. 对建设项目的产品方案、主要工艺技术和装置、设备设施 等情况的概述是否全面、准确,工艺流程介绍是否详细(包括文 字描述、化学反应方程式、副反应、吸热放热情况等)。
3. 是否对建设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包括:工艺技术 方案,工艺操作参数,工艺操作难易程度,水、电、汽、风消耗, 自控水平等),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进行了对比,对比结 果是否可行。是否对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的安全性进行了 分析。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在小试、中试、工业化 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是否提供中试或工业化试 验的鉴定报告。对建设项目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是否
经过安全可靠性论证。
4. 是否明确建设项目的占地面积、生产和储存规模、运输量、 贮存天数等,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是否明确主要原料、辅料、 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的名称、数量等,是否存在重点监管的 危险化学品。
5. 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工艺流程 和主要装置、设施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是否描述准 确、全面,总平面布置中各功能分区设计是否合理,按照厂区地 形、风向、上下游关系布置的合理性,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安全 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是否列表说明总平面布置内各建(构)筑物、 装置、设施等相互间的设计距离及其与法规、标准的符合性。
6. 建设项目配套和辅助工程,如:土建、供排水(包括“清 净下水”、供配电、供汽(气)、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 静电、通风等工程的能力、来源等,是否完整并满足要求;特别 是涉及到项目安全保障的工程,其供应是否安全可靠;不在设计 范围内需依托企业原有装置、设施的内容,能否满足建设项目的 安全要求。
7. 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名称、型号(或规格)、材质、 数量是否设计齐全;是否提供了特种设备及主要安全附件一览表 并全面、清晰;是否对选用的主要装置、设施的安全性进行了分 析,分析结果是否表明安全可靠;是否存在“两重点一重大''(重 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其装置设施装设的自动化控制及紧急停车系统等安 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三、 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1. 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理化性能指标和 相关数据是否齐全,有无数据和信息来源。是否列表说明闪点、 沸点、爆炸极限、密度、火灾危险性类别、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接触限值等主要数据。
2.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是否全面、正确,是否列表 明确危险、有害因素分布情况,是否明确工艺条件发生变化(或 异常情况)时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以及防范措施,是否存在重大 危险源。固有危险程度和风险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是否 全面,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四、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 明
1. 是否明确安全评价报告中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的落实情 况。
2. 是否说明未采纳的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的论证情况,论证 情况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规定。
五、 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1.是否详细列出设计中所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和措施,
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要求。
2. 每个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是否明确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 所采取(用)的安全设施情况。
3. 是否具有建筑工程中防火分区、结构型式、耐火等级、泄 压面积、抗震设防、通排风、疏散通道以及其它方面安全措施的 设计内容。
六、 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对应急救援组织设置及人员配备、消防队伍的依托或建设、 救援器材及消防器材的配备、应急救援措施的介绍是否清楚,是 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物资配备要求》等有关规定,是否 符合项目实际。
七、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建议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 及其条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 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
八、 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总投资、安全设施投资和分类投资的概算以及投资 比例的计算内容是否全面、正确。
九、 结论和建议
1.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距离,建设项 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建设项目选用的主要装置、设施安 全性,建设项目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建设项目所达到的 安全水平等五个方面是否具有明确结论,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是否根据国内外建设项目特别是同类装置(设施)建设项 目的管理情况和趋势,从主要装置、设施和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 的订购,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主要原辅材料的选择,投入试 生产(使用)后的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的建议。
十、附件
附图、附表和有关的分析情况和过程是否齐全、有效。附图 是否有设计人员签字、签章。总平面布置图是否规范,是否有设 计人员签字、坐标或相关尺寸、风玫瑰图或指北针、设备设施一 览表等内容。周边环境关系位置图是否明确建设项目与四周相邻 单位、居住区或村庄、道路等的方位及距离。
设计依据是否全面、正确,是否存在已明确废止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文件。
A危化项目备字CB) C号
D: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E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文 件、资料收悉,试生产(使用)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采取各项措施,确保试 生产(使用)安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月日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 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 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规定,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验收工作,落实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以及评价机构等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石油、 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 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 目除外,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设施验收 活动适用本指引。
国家、省对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前做好相 关准备工作并备齐有关文件、资料。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按照规定不 要求监理的除外);
(2)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 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 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4) 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按照规定不要求 监理的除外,复制件);
(5)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 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6)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7)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8)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 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9)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文件(复制件);
(10)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11) 准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需要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组织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并于组织开展验收 工作的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工作方案函告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的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工作方案应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参与验收的单位和人员、 验收范围、任务分工、时间安排、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
3.2. 1验收范围
应当与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或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的范围相一致。
3.2.2参与人员
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 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一般包括下列人员:
⑴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⑵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评价单位 项目负责人。
⑶技术专家。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具有 化工工艺、化工设备、仪表自动化、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特长的 专家参与验收工作。相关专家可在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 专家库中选择。
根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需要,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 组,必要时,还应专门成立验收专家组,负责验收技术审查工作。 验收工作组应推选产生工作组长,确定人员分工,明确验收工作 安排和要求。工作组应包括与建设项目工艺、技术、设备设施、 自动化控制、安全健康管理等涵盖建设项目涉及所有专业的专家。
验收工作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建设 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 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等资料进行重点审查。必要时, 可召开会议听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 全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建设及试生产(使用)情况、 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及变更是否符合规定情况、施工情况、监理情 况、安全评价情况等进行汇报。
验收工作组(专家组)应结合项目情况,对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逐一进行现场核查或抽查,主要核查建设项目与有关标准规范 的符合性、安全设施的有效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是否落实或 者发生变更等情况。
验收工作组(专家组)在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对建 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情况、设计落实和变更情况、安全设 施施工情况、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情 况存在疑问的,应分别就发现的问题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评价单位进行当面提问质询,相关单位 应正面进行说明和解答。
验收工作组(专家组)结合资料审查、现场核查情况,参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查要点》(见附件4-1)的 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并经充分讨论联合审议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验收结论应明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或不合格,验收工作组(专家组)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核结果负责。
(1) 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 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 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规定的;
(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5) 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 价的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6) 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 的;
(7)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 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8)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9) 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10) 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
(11) 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 资格的;
(12)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工作完成 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活动情况及结果函告负责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应急 管理部门,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同 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规定的文件、 资料,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过程中,验收工作组(专家组) 提出存在隐患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五定”(定整改方案、 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的原则, 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承担建设项目验收安 全评价的机构对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确认整改合格 并出具相应审核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 单位对存在的隐患问题整改符合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完成后将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 况报告和其它需要留存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归档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归档资料清单》(见 附件4-2)中的内容。
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适用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可 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组织工作,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 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协助开展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评价报告。安全 评价人员同时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查要点》 内容进行检查审核并在“审查意见”、“审查结论”和“验收工作 组对整改意见的整改完成情况确认”栏目签署意见。《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的“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和“参 加验收单位代表意见”由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结论替代。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验收结果处理和档案管理按照本指引第5、第6条规定 办理。安全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对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报告和审查的内容及结论负责。
附件:4-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查要点
4-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归档资料清单
4-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流程简图
附件4-1
建设单位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型 |
新建口 改建口 扩建口 | |||
审查地点 |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内容 |
审查要点 |
审查意见 | |
一、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 ||||
1 |
试生产前 安全检查 报告 |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牵 头组织编写,建设单位负责生产、安全的管理机 构参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试生产(使用)前安全检查报告提出对策措施落 实情况及结论性意见。 |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 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 ||||
2 |
试生产期 间的隐患 整改情况 |
试生产(使用)期间组织组织设计漏项、工程隐 患的排查治理情况说明。____________ | ||
试生产(使用)期间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调查处 理情况说明。__________________ | ||||
3 |
安全管理 人员和机 构配置情 况 |
建设单位出具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正式文件。_______ |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 师资格证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_____ | ||||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___ |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一 | ||||
4 |
安全保障 措施情况 |
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_____ |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 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____________ | ||||
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和队伍情况说明,危险化学 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__________ | ||||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QP)情况说明。 | ||||
重大危险源辨识情况。 |
二、设计落实及变更情况 | |||
1 |
设计单位 和人员的 基本情况 |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证书有效期符合 建设项目以及要求的说明。___________ | |
设计人员资质、专业、数量符合相关要求的说明。 | |||
2 |
安全设施 设计落实 情况 |
按照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 事故影响设施,对安全设施进行分类,并按照设 施名称、数量、设计依据和执行标准、依据内容、 施工落实情况进行列表汇总。__________ | |
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要求的性能质 量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3 |
安全设施 变更情况 |
安全设施变更原因及情况说明。 | |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 期间重新设计等情况经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单 位重新审查同意的意见。____________ | |||
三、安全设施施工情况 | |||
1 |
施工单位 的基本情 况 |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级、业务范围、有效期符合 建设项目要求的说明。______________ | |
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同类建设项目设计情况。 | |||
施工人员资质、专业、数量符合相关要求的说明。 | |||
2 |
现场施工 情况 |
施工范围及主要施工内容的说明。________ | |
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列表。_____________ | |||
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评定情况说明: | |||
3 |
施工变更 情况 |
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 的设施改动和变更情况说明。__________ | |
施工过程出现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 |||
四、施工监理情况(按规定不需监理的项目除外) | |||
1 |
监理单位 的基本情 况 |
监理范围与工程监理资质的符合情况。 | |
监理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情 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施工人员资质、专业、数量符合相关要求的说明。 | |||
2 |
现场监理 情况 |
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及施工单位资质的符合情 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建设内容和安全设施的变更情况。________ | |||
项目施工监理情况,施工质量评定情况。 | |||
监理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 |
五、安全评价情况 | |||
1 |
安全评价 机构资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符合资质等级、核定业务范围、 有效期以及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规定的要 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评价人员资质、专业、数量符合相关要求的说明。 | |||
提供评价人员的姓名、在项目组中职务、职称、 专业特长、资格证书编号以及本人签名原件(1份, 其他为复制件),评价报告有报告编制人、审核人 签名原件(1份)。 | |||
2 |
项目概况 |
准确界定项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评价单元、 评价依据及工作经过。安全评价范围明确,与项 目立项批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内容一致。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说明项目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储存) 规模。属现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还应表 述现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列表说明项目建设前 后,平面布局、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变化 的对比。 | |||
项目周边的居住区、单位、道路、江河、重要设 施以及设计审查以后周边变化情况表述清楚;项 目与已有生产、储存装置间的关系表述清楚。 | |||
报告中附项目地理位置图、区域位置图、竣工图。 区域位置图中项目周边环境清楚并标注间距;竣 工图至少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设备 布置图、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图。 | |||
产品表述其用途,列表说明产品(中间产品)和 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理化特性、年产量(使用 量)、最大储存量、储存地点、包装及储存方式、 储存条件、运输方式等内容。 | |||
准确表述每个产品的反应方程式、工艺流程图及 工艺操作参数,清楚表述主要生产工艺采用的控 制方式。 | |||
主要设备一览表中注明关键设备的名称、规格、 型号,数量、操作工况、使用介质、材质等参数 齐全、正确;特种设备在备注中明确或单独列表 注明。 |
3 |
危险有害 因素分析 |
项目内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表述正确,辨识 全面、正确。 | |
项目总平面布置情况全面、详细,符合《化工企 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 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等标准规范,主要装置、设施、建(构) 筑物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明确,安全距离符 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计算、分级结果正 确,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 监总局令第40号)辨识与分级,并列明重大危险 源单元内主要装置、设施及生产(储存)规模,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方案。____________ | |||
采用安全检查表评价法,评价单元划分正确并说 明划分理由。 | |||
固有危险程度和风险程度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进行计算和分析评价,计 算、分析评价有严重缺陷的为不合格。 | |||
4 |
安全设施 |
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分类 列出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说明符合 或高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 的情况。 | |
表述施工单位名称及其资质情况,对施工质量和 施工情况报告的符合性有分析结果。______ | |||
表述检验检测单位及其资质情况,对安全设施的 检验检测是否全面、有效、有分析结果。 | |||
表述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中的调试及运行情 况,对是否满足安全运行要求有分析结果。 | |||
5 |
安全生产 条件 |
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化工建设项 目是否在化工集中区内分析评价,有明确的结论。 |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的规定分析评价,有明确的结论。 |
对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等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 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企业内部总体布局是否符 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分析评价,有明确的结论。 | |||
说明项目的试生产(使用)情况,重点说明试生 产(使用)过程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对装 置、设备和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情况分析评 价,有明确的结论。 | |||
对项目的设计、制造、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 规定要求,项目设计、施工的工作范围是否涵盖 项目的全部内容等分析评价,有明确的结论。 | |||
对生产工艺的安全可靠性(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 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按规定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分析评价,有明确 的结论。 | |||
对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 生产的工艺、设备分析评价,有明确的结论。 | |||
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 产装置和高危储存设施的自动控制情况分析评价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 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 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 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应装设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有明确的结 论。 | |||
对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是否分开设置,危险化学品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 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分析评价,有 明确的结论。 | |||
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对其依托条件的安 全可靠性分析评价,有明确的结论。 |
6 |
重大危险 源管理 |
重大危险源辨识是否准确分析评价,有明确的结 论。 | |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测监控措 施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分析评价, 有明确的结论。 | |||
7 |
安全管理 制度与保 障措施 |
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生产 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培训及 考核和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投入、工伤保险,危 险化学品登记等方面,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进行分析评价,有明确的结论。 | |
对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条件,如:涉及剧毒物品 治安防范要求的符合性,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要 求的符合性等,进行分析和符合性评价,有明确 的结论。 | |||
对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对照企业现场实际抽查, 验证评价报告的真实性。 | |||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完整性、针对性、 可操作性及演练记录进行分析评价,有明确的结 论。 | |||
列出配备的事故应急器材、设施情况,并对其针 对性、可靠性及有效性分析评价,有明确的结论。 | |||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 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配备的防护装备是 否符合规定要求,需设立气体防护站(组)的, 是否按规定设立等进行分析评价,有明确的结论。 | |||
验收评价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安全因素,按要 求进行整改,有复查结果。 | |||
改、扩建项目说明原有装置、设施的安全生产状 况,包括存在的事故隐患或发生过的生产安全事 故,以及改、扩建后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 |||
试生产(使用)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进 行整改,有整改复查的结果。 | |||
说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 工过程中的落实情况。______________ |
8 |
结论与建 议 |
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距 离,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 可靠性和安全水平等,有明确的结论。 | |
对安全设施设计的采纳情况和已采用的安全设施 水平有明确的结论。 | |||
对建设项目是否具备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 明确的结论。 | |||
对应领取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的,对企业是否具 备申领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评价,有明确 结论。 | |||
对在已有的安全设施和对策措施基础上,在安全 设施的更新与改进,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 完善与维护,主要装置(设施)和特种设备的维 护与保养,安全生产投入等方面,提出进一步改 进或更高的安全措施建议,有针对性、可行性。 | |||
报告中附评价机构与建设单位的交换意见表,双 方签章。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予以充分说明。 | |||
9 |
附件 |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评价细则》的相关要求。 | |
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
审查结论:
验收工作组对整改意见的整改完成情况确认:
一、 相关文书与报告资料
1. 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方案备案回执;
2. 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 整改情况报告;
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按照规定不要求 监理的除外);
4.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 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要 求或设计变更的书面确认材料;
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
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查要点》审核意见。
二、 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 安全规程清单;
2.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文件。
三、 相关单位及人员资质证书(复制件)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
书;
2.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资 质证书;
3. 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资质证书;
4.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6. 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资质证书。
四、 检测检定证书与记录
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 设备设施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3. 安全阀校验报告;
4. 压力表、温度计检定证书;
5. 可燃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检测报告;
6. 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
7. 防雷装置年度检测登记证;
8. 承压设备检查报告、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
9. 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10. 报警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1. 关键材料和重点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材料复验报告;
12. 设备基础沉降记录;
13 .钢结构防火层施工记录;
14 .防静电接地检测记录;
15. 电缆敷设和绝缘检查记录;
16. 试运行调试记录。
五、 应急保障措施
1.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4. 抢维修以及应急救援协议。
六、 相关图纸
1. 地理位置图、区域位置图;
2. 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可燃(有毒) 气体泄漏检测报警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七、 其他材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g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流程简图
附件5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
验收日期_______________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 |
项目类型 | |
建设地址 | |
总投资 |
______万元 安全投资__万元 |
项目有关情况简介: |
验 收 工 作 组 验 收 意 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验 收 工 作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单位 |
签名 |
参 加 验 收 单 位 代 表 意 见 |
设 计 单 位 |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施 工 单 位 |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监 理 单 位 |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安 全 评 价 单 位 |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建设 单位 安全 管理 机构 审查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建设 单位 主要 负责 人审 查及 承诺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姓名 |
职务/ 职称 |
单 |
位 |
签名 | |
参 | |||||
加 | |||||
验 | |||||
收 | |||||
的 | |||||
其 | |||||
他 | |||||
人 | |||||
员 | |||||
名 | |||||
单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填写说明
一、 本验收表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二、 本验收表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 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所有“签字”处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 署姓名。
三、 “项目有关情况简介”栏,填写建设项目拟采用的主要技术、工 艺流程、装置、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简要情况等。
四、 本验收表“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填写验收工作组的验收意见, 并由推选的验收工作组长签字。
五、 本验收表“验收工作组成人员名单”栏,填写验收工作组成人员 的简要情况,并由本人签名。
六、 本验收表“参加验收的其他人员名单”栏,填写除验收工作组成 人员外的参与验收人员,并在备注中注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情况,并 由本人签名。
七、 本验收表“参加验收单位代表的意见”栏,分别填写安全评价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负责人对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 发表的意见,并由这些负责人签字。
八、 适用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本验收表中“验收工作组意见”和“参 加验收单位代表意见”均由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结论替代。
九、 本验收表“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审查意见”栏,填写安全管理 机构人员的意见和理由及简要说明,并由负责人签字。
十、本验收表中“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及承诺意见”栏,填写建 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十一、本验收表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 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验收表设置的栏目中 的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 求应与本验收表的表格一致。
附件6
一、验收活动监督核查要点
(一)验收组织和参与单位及人员情况
1. 验收工作方案是否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范围、参与 人员、时间安排、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并以正式文件报 送应急管理部门。(适用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除外)
2. 建设单位是否根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需要,组织成立验收 工作组,推选产生工作组长,确定人员分工,明确验收工作安排 和要求。
3.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 人是否参加验收。
4.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是否参加验收, 设计单位是否对建设项目达到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文件要求进行确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评价单位项目 负责人是否参加验收。
5. 建设单位是否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具有化工工 艺、化工设备、仪表自动化、安全管理等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 有专业的专家参与验收工作。邀请的专家数量、专业、资格(资 质、职称)是否满足验收工作要求。
(二)验收文件资料
1. 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方案备案回执是否齐全。
2. 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是否满足安全设施设 计专篇中要求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对在施工期间是否改变安全设 施设计且达到安全可靠性要求的设计复核书面意见。
3. 建设单位编制的试生产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 况报告(按照规定不要求监理的可除外)、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 价报告等书面材料是否齐全。
4.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是否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验收结论监督核查要点
1. 核查验收范围是否与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或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的范围相一致。
2. 检查参与验收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记录是否齐全;核查参与验收人员是否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查要点》逐项进行审核、专家提出建议意见采 纳及说明情况;抽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措施整 改落实、验收结论及安全评价报告客观真实情况。
3. 对适用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重点核查安全评价报告的客 观性、真实性。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3年4月8日印发
校对责任人:危化监管处曹德爱、王能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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