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粉尘涉爆企业“粉六条”检查工作指引

检査事项

符合项描述(细化部分)

检査方法

标准规定

是否重大隐患判断项目(是 /否)

不同种类的 可燃性粉尘 、可燃粉尘 与可燃气体 等易加剧爆 炸危险的介 质共用一套 除尘系统, 不同防火分 区的除尘系 统互联互通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有独立 的除尘系统(粉尘类别判断链 接《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 目录》(2015版))。

查阅企业生产工艺、企业风险辨识结果、粉尘涉爆系统设计方案等资料判断企业产生的可燃性 粉尘种类及其处理方式;核查是否存在不同类别可燃性粉尘共用同一除尘系统情况存在,同时 检查是否存在同一设备工艺混合打磨抛光不同种类金属材质产品的情况存在,在混合打磨抛光 前需要彻底清理上一种金属产品产生的粉尘。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 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1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 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 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 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 通。

查阅企业生产工艺、企业风险辨识结果、粉尘涉爆系统设计方案、可燃性气体收集处置方案等 判断企业产生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气体、高温气体种类等;检查是否存在可燃性粉尘和可燃 性气体、高温气体等共存的情况,应保证除尘系统、带有可燃性气体的通风系统、高温烟气

(或含有高温热颗粒的)的通风系统独立设置,不能互相连通。常见的问题有:①木粉尘和油 漆废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②静电粉末喷涂粉尘管道和烘箱管道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按工艺分片(分区域)有相对 独立的除尘系统。

查阅企业生产工艺、粉尘涉爆系统设计方案等资料并现场核查是否存在不同工艺(区域)共用 除尘系统的现象。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相互 隔绝,不得连通。

检查建筑物工程图纸、消防验收等资料,明确防火分区;不同防火分区除尘系统互联互通常见 问题有:①两幢(或多幢)建筑物厂房之间设有消防通道,两幢(或多幢)建筑物厂房设置的 除尘系统风管互联互通;②单层建筑厂房内除尘风管穿过防火分隔墙和其它加工车间;③多层 厂房除尘风管穿越楼板或者多层共用同一个除尘器。

干式除尘系 统未规范采 用泄爆、情 化、抑爆、 抗爆等控爆 措施

干式除尘系统有规范釆用泄爆 、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 控爆措施。

1、 泄压装置技术资料审查,企业提供泄压装置的检测或认证证书;提供含有效泄压面积、开启 压力等基本参数的资料或者说明书;提供含按照《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设 计的泄压计算说明书。若无法提供则直接判断为未经设计、不符合要求的泄压装置。

2、 泄压口泄压方向应避免朝向人员较多的地方。

3、 泄爆口是否朝向厂房建筑物内部。

4、 泄爆口是否被障碍物阻挡。

5、 是否存在未经正规设计的、自制的、不规范的泄压装置(例如自制铝板或有机玻璃等)。

6、 泄爆装置安装在室内且未安装泄压导管或无火焰泄爆方式,泄爆导管长度不应大于3米。

7、 比较泄压面积设计计算资料和泄压装置铭牌标识的泄压装置尺寸,现场核查泄压装置尺寸是 否小于设计计算值,判断泄压装置有效泄压面积是否足够。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釆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1.3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 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釆取隔爆。

1、 隔爆装置技术资料审查。企业提供隔爆装置的检测或认证证书;提供含适用粉尘类型、适用 粉尘爆炸特性、安装方式、安装距离等基本参数的资料或者说明书。若无法提供则直接判断为 未经设计、不符合要求的隔爆装置。

2、 除尘器进风管直通厂房内部,除尘器与厂房之间是否安装隔爆阀等控爆措施。

3、 隔爆阀与除尘器距离未按照隔爆阀安装说明书要求安装(距离不足、垂直安装等)。

4、 隔爆阀管径与其前后风管管径是否一致。

5、 隔爆阀是否被人为限制,导致隔爆板无法转动形成正常关闭状态(隔爆阀叶片卡住、配重锤 被实体墙挡住、隔爆阀被人为用铁丝限制等)。

6、 隔爆阀内是否定期清理并做好记录。

1、 抑爆系统技术资料审查,提供抑爆系统的检测或认证证书;提供抑爆系统的设计说明。若无 法提供则直接判断为未经设计、不符合要求的抑爆系统。

2、 现场检查抑爆系统的安装是否与技术资料中的适用范围(粉尘类型、爆炸等级、抑爆介质与 粉体的禁忌)、安装要求、技术参数等保持一致。

3、 现场检查抑爆系统的抑爆介质的数量、压力等参数是否符合使用要求。__________

抗爆措施技术资料审查,核查抗爆设计方案和性能证明文件,除设备主体外,相关附件应具备 相同的耐压性能。若无法提供技术资料则直接判断为抗爆措施未经设计。

1、 惰化措施技术资料审查,若无法提供则直接判断为惰化措施未经设计。

2、 采用粉体惰化措施时,应配备自动控制系统,当惰性粉尘少料时发出警报,缺料时联锁停机

。企业应提供惰化后粉尘的爆炸特性鉴别报告,惰化后粉尘不可爆的,可不再采用泄爆等其它 控爆措施;惰化后粉尘仍然可爆的,则应加装泄爆等其它控爆措施。

采取隔爆措施时,有采用泄爆 、抑爆、抗爆中一种或多种控 爆方式联合使用的措施。

同上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 (不包括干式除尘器),有采 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 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

同上

铝镁等金属 粉尘除尘系 统未釆用负 压除尘方 式;其他可 燃性粉尘除 尘系统釆用 正压吹送粉 尘时,未釆 取火花探测 消除等防范 点燃源措施

铝镁等金属粉尘作业场所或工 位釆用负压除尘方式。

检查含粉尘的气流是否经风机叶轮吹送至除尘器,若是则为正压吹送除尘系统。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4.除尘系统釆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釆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7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釆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 用正压吹送时,应釆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除铝镁等金属粉尘外的其他可 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 送时,有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 源的措施。

1、 检查正压吹送风机前端是否加设铁、石等易与风机叶片碰撞产生火花的杂物去除装置,可要 求企业现场演示或者直接观察,可以要求提供相关的维护或者检查记录。

2、 若企业采用火花探测与熄灭系统时,首先结合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检查安装位置和距离是 否合适,安装位置至少在最后一根支管汇入总管之后,并做好标志标识;火花探测器与喷头之 间的安装距离应根据火花探测系统的响应时间与风速等工艺条件确定,距离不应小于计算值。 其次检查熄灭系统水的工作压力,检查压力表是否带压状态,准确的压力控制以设计方案为准

木材加工行业的单机滤袋除尘 器(非封闭式除尘器)摆放应 符合要求。

单机滤袋除尘器(非封闭式除尘器)在满足下列要求时,可以设置在室内:

1) 除尘器只用于收集木材加工机械产生的粉尘,(粉尘中不包括金属粉末等);

2) 不用于具有机械进料功能的砂磨机、研磨刨床;

3) 除尘器单机处理空气能力不应大于8640 m3/h;

4) 风机电机是完全封闭的,且具有风冷性能;

5) 按除尘器有效运转的需求,应每天或者在更短时间内清除收集到的粉尘;

6) 除尘器的设置距任意出口的距离至少为6m,距日常操作中有人员出现的任何地方也至少为

6m;

7) 同一房间内布置多个除尘器时,相互间的最小距离应为6m。________________

除尘系统釆 用重力沉降 室除尘,或 者釆用干式 巷道式构筑 物作为除尘 风道

未釆用正压方式将粉尘吹送到 重力沉降室除尘的除尘方式。

通过对粉尘防爆设计改造方案和现场检查,确定是否釆用正压方式将粉尘吹送到重力沉降室除 尘的除尘方式。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5.除尘系统釆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釆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3.2禁止釆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4.2禁止釆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粉末静电喷涂系统喷粉柜

(室)底部采用坡度风道设 计,能及时有效将粉末抽出喷 粉室;未采用背包式除尘器, 收集的粉末能连续排出。

现场检查静电喷涂粉末是否沉降在喷粉室和背包式除尘器内,且无法连续排出。

风机后端未设置可形成巷道的 建筑物。

检查除尘系统是否釆用直排除尘方式,是否在风机后端建筑物形成巷道。

未釆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砖 槽式结构)作为除尘风道。

检查是否釆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砖槽式结构)作为除尘风道,粉尘在风道中形成重力沉降。

粉碎、研磨 、造粒、砂 光等易于产 生机械火花 的工艺,未 规范釆取杂 物去除或火 花探测消除 等防范点燃 源措施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有设置 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 气动分离器或筛子等防止杂物 进入的设备或设施。

1、 检查粉碎、研磨、造粒工艺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或者设计方案,核查这些设备前是否设置除去 金属杂质的磁选 设备、清除无机杂质或其它杂质的清理设备。

2、 检查粮食、饲料进入高速旋转的设备进行研磨、粉 碎、碾削、脱壳、造粒等操作时,是否 在设备前安装磁分离装置。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 8.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 石等异物的装置。

  • 9.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4.2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 子等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

6.4.5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 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进料处设置的防止杂物进入的 设备或设施安装规范且能有效 发挥作用。

1、 检查粉碎、研磨、造粒工艺设备的相关的操作规程,是否有除杂设备或设施相关说明和定期 对除杂设备或设施进行有效的清理要求。

2、 现场检查粉碎、研磨、造粒工艺设备,是否按照规范设置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等能去除 杂物的设备或设施,是否得到及时清理和维护。

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 除尘风管有设置火花探测与消 除火花的装置。

检查木制品砂光机连接的除尘系统风管设备连接的风管,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和安装火花探 测器和熄灭系统。火花探测装置应至少在最后一根支管进入后的主风管后端设置。检查熄灭系 统水压是否符合要求,准确判定以设计方案为准。

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 有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 装置。

检查纺织梳棉(麻)设备连接除尘系统风管设备连接的风管,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和安装火 花探测器和熄灭系统。火花探测装置应至少在最后一根支管进入后的主风管后端设置。检查熄 灭系统水压是否符合要求,准确判定以设计方案为准。

除尘风管设置的火花探测与消 除火花的装置安装规范且能有 效发挥作用。

1、 火花探测报警及熄灭系统资料审查。检查企业提供的火花探测报警及熄灭系统的安装、设计 文件、说明书等资料,资料包含技术参数、安装要求、灭火喷头与火花探测器安装距离要求和 计算方法等。

2、 检查和询问企业是否熟悉使用和维护,并如何进行报警处置,对探测监测的历史数据是否熟 悉并开展分析。

未规范制定 粉尘清扫制 度,作业现 场积尘未及 时规范清 扫;铝镁等 金属粉尘的 收集、贮存 等处置环节 未落实防水 防潮、通风 、氢气监测 等必要的防 爆措施

企业有粉尘清理制度。

1、 检查企业是否制定清扫制度,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清扫 达到的要求等内容。

2、 检查企业清扫制度是否包含日常运行过程及节假日期间、设备检维修期间和动火作业等特殊 作业前的粉尘清扫制度。

3、 对照清扫制度检查清扫记录,是否按照清扫制度规定执行。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十项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1.3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釆取防水防潮措施。

9.1 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 粉尘清理制度。

9.4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 时全面规范清扫。

9.5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 釆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粉尘清扫应符合要求。

1、 现场检查除尘管道是否有便于观察和清扫的开口,粉尘在管道内部不应沉积。

2、 现场检查粉尘作业场所存在的地下管沟、电机内、电柜内部等相对隐蔽容易疏忽的空间粉尘 存在的积尘情况,也应及时规范清扫。

3、 现场检查粉尘作业场所地面、作业台面、设备设施表面的积尘,厚度不得超出标准或者清扫 制度的规定,以积尘情况的现场检查验证粉尘清扫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制度的合理性(如清扫周 期、清扫部位等)。

4、 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时清理。

粉尘清扫工具应符合要求。

1、 询问清扫方式并检查现场清扫工具,除了不应釆用吹扫方式清扫外,清扫工具应为不产生火 花工具(如不得使用产生火花的铁质工具)和防静电工具。

2、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如铝镁粉尘等活泼金属),不应釆用洒水增湿方式清扫。

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 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 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 措施

1、 检查铝镁等活泼金属粉尘储存场所的条件,储存场所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存放在一起,储 存地方是否防水防潮。

2、 铝镁等金属的湿粉尘,建议采取压块处理保存;如果不能压块宜在通风良好的场所采取足量 水浸泡(粉尘堆积面不暴露于空气)的贮存方式,不得暴晒,或在采取通风、氢气监测等一种 或多种恰当的防火防爆措施的相关场所中少量暂存。

3、 检查和询问废弃粉尘处置方式和周期,是否明确废弃粉尘去向并建立相关制度,废弃粉尘是 否得到及时处置。

4、 检查外部粉尘处置单位在转运粉尘中的车辆管理、现场临时用电、电气设备使用是否落实防 火防爆措施。

5、 对于干燥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储存,应该盛装在不与金属粉尘发生反应的容器或者包装内 (例如开口的不锈钢容器等),保持防水防潮措施,并且放置于通风良好的建筑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