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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077—2004 代替 GB 13077- 1991
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SeainIeSS aluminum alloy gas CyIinderS
(ISO/CD 10461 : 1999, Gas CyIinderS—TranSPOrtable SeamleSS aluminum alloy gas CylinderS—PeriOdiC inspection and testing, NEQ)
2004-06-07 发布
2005-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舞南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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刖 言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3077-1991.
本标准与GB 13077-1991相比.主要对瓶体内外表面缺陷的评定数据做了修改和补充。本标准 还增加了水压试验无效时,对受试瓶再次进行试验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沈阳斯林达安科新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华安工 业(集团)公司、苏州压力容器检测站、杭州气体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军、姜将、张选康、庞伟达、沈建林。
本标准于1991年7月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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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铝合金无缝气瓶(以下简称铝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1 MPa〜30 MPa,公称容积0. 4 L~50 L,用于储存和运输永久气体或 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气的移动式铝瓶。
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器设备上的附属铝瓶、填有固体填充物的铝瓶、钢丝缠绕式铝瓶及铝内胆纤维缠 绕复合气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30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GB/T 231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 8335气瓶专用螺纹
GB/T 8336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 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 10878气瓶锥螺纹丝锥
GB/T 11640-2001铝合金无縫气瓶
GB 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T 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 15382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
质技监局锅发2000年12月250号文《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3. 1检验机构
进行铝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符合GB 12135要求的条件.并经国家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检验机构必须配备测试铝瓶性能指标的专用试验仪器和设备.
3.2检验周期
3.2. 1盛装惰性气体的铝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铝瓶或在腐蚀性介质(如海水等)环 境中使用的铝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铝瓶,毎三年检验一次。
3.2.2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铝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3.2.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铝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3.3检验项目
铝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査、硬度测定、瓶口螺纹检査、内部检査、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 内部干燥、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4.1记录
4.1.1逐只检査记录铝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内容包括国别、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或单位代 码、铝瓶编号、制造年月、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 量、瓶体设计壁厚、上次检验日期及检验单位。
4. 1.2未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厂商制造的铝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 11640或《气瓶 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铝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导致无法评定的铝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 准再用的铝瓶,记录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1.3对使用期超过20年的铝瓶,记录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2瓶内介质处理
4.2. 1对于瓶内介质不明、瓶阀无法开启的铝瓶.应与待检瓶分别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4.2.2确认瓶内介质后,根据介质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与瓶内 介质相适应的方法将气体排出.对于盛装毒性气体的铝瓶,在排放瓶内气体后.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 行解毒处理。釆取瓶内解毒方法时应考虑到解毒方法是否有化学反应及该化学反应的生成物是否对瓶 壁有腐蚀作用。
4.3附件拆卸与表面清理
4.3.1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瓶阀装卸机械和防震圈装卸机械卸下瓶 阀和防震圏.
4.3.2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将铝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査的杂 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涂敷物清除干净。
5外观检査
应逐只对铝瓶进行外观目测检査.检査其外表面是否存在凹坑、鼓疱、磕伤、划伤、裂纹、夹层等机械 性损伤以及凹陷、热损伤、腐蚀等缺陷,还应对底座、瓶体形状进行检査。
5.1金属机械性损伤的检査与评定
5.1.1 IfE体存在裂纹、鼓疱、夹层等缺陷的铝瓶应报废。
5.1.2对存在磕伤、划伤、凹坑的铝瓶,应测量瓶体磕伤、划伤、凹坑的深度,测量方法见附录A(资料性 附录)。用超声测厚仪等工具测量瓶体在该部位的实际壁厚.减去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深度,得到 该处的剩余壁厚,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铝瓶应报废。
5. 1.3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 但修磨后的剩余壁厚不得小于设计壁厚。此规定亦适用于5.2.2.
5. 1.4如受检铝瓶属于1989年以前制造或进口的铝瓶,其剩余壁厚应不小于该瓶设计制造规程或标 准确定的规定值。此规定亦适用于5.4.1,9.3. 1.10.1.4β
5.2凹陷的检査与评定
5.2. 1瓶体凹陷深度超过1.5 mm或大于凹陷短径1/40的铝瓶应报废,测量方法见附录AO
5.2.2瓶体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缺陷时.若其缺陷深度大于5.1,2或5.2.1的规定,或其缺陷深度 虽小于5. 1.2或5. 2.1的规定.但其凹陷深度超过1. 0 mm,则该铝瓶应报废。
5.3热损伤的检査与评定
瓶体存在孤疤、焊迹或明火烧烤等热损伤而使金属受损的铝瓶应报废。
5.4腐蚀的检査与评定
5.4. 1瓶体上孤立的点腐蚀、线状腐蚀、局部腐蚀及普遍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铝瓶应 报废。
标准下截⅛⅛蚀卜
重,无法判断腐蚀程度的铝瓶应报废。
检查与评定
对有底座的铝瓶,若底座松动可以进行修理。对底座松动无法修复及底座倾斜、破裂、磨损或其支 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距离小于IO mm的铝瓶应报废。
5.6筒体变形的检查与评定
测量筒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铝瓶应报废:
a) 筒体的圆度,在同一截面上测量其最大与最小外径之差,超过该截面平均外径的2.0%;
b) 筒体的直线度超过瓶体直线段长度的2%<1.
6硬度测定
6. 1測定方法
对铝瓶应逐只进行硬度测定,方法应符合GB/T 230或GB/T 231的规定。
6.2測定位置
测定点的位置应位于距瓶底20 mm以内的筒体上、筒体与瓶底的过渡区及瓶底表面。
6.3评定
对硬度低于HRB48或HB90的铝瓶.应按报废处理。
7瓶口螺纹检查
7.1检査内容与评定方法
7. 1. 1用直接目测或借助低倍放大镜目测.逐只检査螺纹有无裂纹、变形、磨损、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 7.1.2瓶门螺纹不得有裂纹性缺陷,应特别注意对瓶口螺纹进行检査,并注意不要将瓶颈裂纹与螺纹 的攻丝痕迹相混淆(见图1、图2)。
7.1.3 允许瓶口螺纹有不影响使用的轻微损伤。对高压铝瓶允许有不超过2牙的缺口,低压铝瓶允许 有不超过3牙的缺口,且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1/6.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1/3.
7.2螺纹修复
对瓶口螺纹的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合GB 10878规定的丝锥修复.修复后应用符合 GB/T 8336的量规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GB 8335的要求.不合格的铝瓶应报废.
图1颈部裂纹
图2攻丝痕迹
图3肩部裂纹
8内部检查
8. 1工具
应用电压不超过24 V、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光源逐只对铝瓶进行内部目测检査。必要时可使用光 学内窺镜或其他辅助设备进行检査。
8.2内部处理
对盛装氧化性介质的铝瓶,要特别注意检査瓶内有无被油脂沾污。发现有油脂沾污时,必须进行脱 脂处理。
8.3检查与评定
8.3.1应特别注意检査瓶肩处有无裂纹.瓶肩处的裂纹一般起源于瓶肩内表面的皱折部位,并扩展到 瓶肩部位或瓶口螺纹下端(见图3),应仔细检査瓶肩部位和瓶口螺纹下端,并注意不要将瓶肩裂纹与螺 纹的攻丝痕迹相混淆.
8. 3.2内表面有裂纹、夹层、凹坑、腐蚀性缺陷及明显皱折的铝瓶应报废。
8. 3. 3在瓶底与筒体过渡处附近存在向筒体凹进的环沟缺陷的铝瓶应报废。
9重量与容积测定
9. 1数值处理
必须逐只对铝瓶进行重量(不含可拆附件)与容积测定。容积、瓶重应以三位冇效数字表示。第四 位数值.对于容积一律舍去,对于瓶重一律进位。
9.2衡器要求
重量与容积测定用的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L 5〜3. 0倍.衡器的校验 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9.3測量与评定
9. 3. 1对实測重量小于制造钢印标记重量的铝瓶.若实测重量与制造钢印标记重量的差值大于制造钢 印标记重量3%时,应测定瓶壁最小壁厚.最小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铝拒应报废;若实测重量与制造钢 印标记重量的差值大于制造钢印标记重量5%时,铝瓶应报废。
9.3.2对重量測定合格的铝瓶,采用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容积测定。
9. 3.3实测容积值小于公称容积的铝瓶应报废,实测容积值大于公称容积但小于制造钢印标记容积值 的铝瓶.必须根据容积测定记录,将原制造标记容积值改打为实测容积值。实测容积值与制造钢印标记 容积的差值大于制造钢印标记容积10%的铝瓶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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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试验要求
10. 1. 1必须逐只对铝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装置、方法和安全措施应符合GB/T 9251的要求。
10. 1.2铝瓶在试验压力下的保压时间不少于2 min。
10. 1.3水压试验时.瓶体出现渗漏、明显变形或保压期间压力有回降现象(非因试验装置或瓶口泄漏) 的铝瓶应报废。
10. 1.4高压铝瓶在水压试验时,应同时测定容积残余变形率。应优先选用外測法测量容积残余变形 率。容积残余变形率超过6%时,应测定瓶体的最小壁厚,其最小壁厚不得小于设计壁厚.容积残余变 形率超过10%的铝瓶应报废。对4 L及4 L以下的铝瓶不需测定容积残余变形率。对16 L以下铝瓶 测定容积残余变形率时,应采用流量与之相适应的试验泵.同时应提高量管刻度的精度。
10.2无效试验的处理
在高压铝瓶进行水压试验过程中,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90%或90%以上时,如因故无法继续进 行试验,应按GB/T 9251的规定采取提高试验压力的方法对试验无效的受试瓶再次进行试验*
11内部干燥
11. 1干燥方法和要求
11. 1. 1水压试验合格的铝瓶.必须逐只进行内部般F燥。对盛装介质露点有特殊要求的铝瓶,充装 单位应在检验站进行股干燥的基础上.根据充装介质对露点的具体要求,再对铝瓶做进一步的干燥。
11. 1.2铝瓶经水压试验合格后,将瓶口朝下倒立一段时间,待瓶内残留的水沥净.可采用干燥空气吹 扫、内加温、外加温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内部干燥。
11. 1. 3用加温方法进行内部干燥时.温度通常控制在60C〜80C.时间应足够长以保证瓶内完全 干燥。
11.2干燥状况检査
借助内窥镜或小灯泡观察瓶内干燥状况,如内壁已全面呈干燥状态,便可装配瓶阀。
12瓶阀检验与装配
12.1瓶阀检验
12.1. 1应逐只对瓶阀进行外观检验和清洗.保证开闭自如、不泄漏.
12.1.2阀体和其他部件不得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得有严重损伤,其要求可参照第7章的规定。
12. 1.3当瓶岡损坏时,一般情况下应更换新的瓶阀,除非得到瓶阀制造厂的许可,方可代为更换阀内 部件。更换瓶阀或密封材料时.必须根据盛装介质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瓶阀或材料。在装配瓶阀之前.必 须按GB 15382的要求对瓶阀进行气密性试验。
12.2瓶阀装配
瓶阀应装配牢固,并应保证其与瓶口连接的有效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纹数不得少于1〜 2牙。上阀时应注意控制扭矩.以免损坏瓶颈。扭矩的大小应符合GB/T 11640- 2001附录B的要求。
13 气密性试验
13. 1试验要求
13. 1. 1铝瓶水压试验合格后,必须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装置和方法应符合GB/T 12137的要 求,试验压力应等于铝瓶公称工作压力。
13. 1.2盛装可燃气体或毒性气体的铝瓶以及盛装高纯或混合气体的铝瓶.应用浸水法进行气密性试 验。将充到气密性试验压力的铝瓶浸入水槽中,浸水时间不少于2 min,期间不得有泄漏。盛装其他气
进行气密性试验。铝瓶带液保压时间不少于1 min,不允许有气泡连续逸出。
13. 1.3充气过程中若充气装置发生故障或试验过程中瓶阀产生泄漏时.应立即停止试验.待维修或重 新装配后再试验。
13.2试验结果
对在试验压力下瓶体泄漏的铝瓶应报废。
14检验后的工作
14. 1 检验标记
定期检验合格的铝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检验 色标。
14.2涂敷
检验合格的铝瓶,如需重新涂敷,铝瓶表面漆色、字样、字色和色环应符合GB 7144的有关规定.
14.3检验记录
检验人员应将铝瓶检验与评定结果填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
14.4废瓶销毁
报废铝瓶由检验单位负责销毁,应釆用压扁或锯切方式销毁铝瓶,并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4 的规定填写《气瓶报废通知书》通知铝瓶产权单位。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凹陷、凹坑、磕伤和划伤深度值的测量方法
A. 1凹陷深度的测量方法
以凹陷的弦为基准测量深度,量具为游标卡尺、直尺,直尺应沿铝瓶轴线放置,直尺长度应大于凹陷 最大直径的三倍.如图A. Ia)所示.
以凹陷处瓶体外圆周的孤为基准测量深度.量具为游标卡尺、弧形样板.弧形样板应沿圆周放置.样 板弧长应大于铝瓶周长的2/5,如图A. Ib)所示。
1 游标卡尺8
2— —钢直尺3
3— 铝瓶瓶体§
4— 凹陷;
5— —凹陷深度,
1— 样板;
2— 游标卡尺;
3— —凹陷深度,
4— —铝瓶外表面.
图A.1
A. 2凹坑、磕伤、划伤深度的測量方法
可用下面两种方法中的任一种。
A.2. 1凹坑、磕伤、划伤深度值以最深处为准•测量用的专用量具如图A.2所示。卡板的型面曲率半 径应与铝瓶外廓相吻合,千分表的针尖插入缺陷中测量其深度,针尖的楔角应≤30β.半径应 ≤0.25 mm。要定期校核千分表的读数,以消除由于针尖磨损造成的误差。
A.2.2将软铅锤满凹坑、磕伤、划伤之中,取出软铅,用卡尺量得最大软铅髙度即为凹坑、磕伤或划伤 深度。
1--专用卡板t
2— —千分表,
3— —铝瓶外表面;
4— —划伤。
图A.2
注:凹陷、凹坑、磕伤的周边.有时可见少许突起,使测量样板或直尺不能与基面(瓶体表面)完全贴合.此时应考虑 由此引起的测量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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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铝瓶水容积测定方法
铝瓶容积测定,必须在清除瓶内锈蚀物和沾染物之后进行,以免造成误差,其测定方法如下:
B. 1向设于检验室内的试验用水槽中注人洁净的淡水.并敞口静置24 h0
B.2将重量测定合格的铝瓶直立于检验室内地坪上,向瓶内注满引自试验用水槽的淡水,静置8 h(-般应头一天注水,第二天测定容积),其间应断续的用橡胶锤自下而上轻敲瓶壁数次.并将瓶内每次下降 的水补满•直至瓶口水面不再下降为止。
B.3确认瓶内气泡排出,瓶口液面不再下降时,将铝瓶移至称重衡器上秤出瓶与水的总重量.
B.4以“瓶水总重”减去该瓶实測的重量(空瓶重量)得出瓶内容纳的水重.再乘以称重时瓶内水温下 每千克水的体积数(见表B. 1).即得出铝瓶的现容积值。
表B. 1不同水温下每千克水的体积
温度/C |
体积/L |
温度/C |
体积儿 |
温度/C |
体积/L |
温度/C |
体积儿 |
5 |
1.000 00 |
14 |
1.000 73 |
23 |
1.002 24 |
32 |
1.004 97 |
6 |
1.000 03 |
15 |
1.000 87 |
24 |
1.002 69 |
33 |
1.005 30 |
7 |
1.000 07 |
16 |
1.001 03 |
25 |
1.002 94 |
34 |
1.005 63 |
8 |
1.000 12 |
17 |
1.001 20 |
26 |
1.003 20 |
35 |
1.005 98 |
9 |
1.000 1 9 |
18 |
1.001 38 |
27 |
1.003 47 |
36 |
1.006 33 |
IO |
1.000 27 |
19 |
1.001 57 |
28 |
1. 003 75 |
37 |
1.006 69 |
H |
1.000 37 |
20 |
1.001 77 |
29 |
1.004 05 |
38 |
1.007 06 |
12 |
1.000 48 |
21 |
1.001 99 |
30 |
L(K)4 35 |
39 |
1.007 43 |
13 |
1.000 60 |
22 |
1.002 21 |
31 |
1. 004 66 |
40 |
1.007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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