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办函〔202032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预案》《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2组织体系

3 运行机制

3. 1.2 监测

3. 1. 3 评估

3.2预报预警

3. 3. 3  灾区监测

3. 3. 4 响应启动

3.3.5 现场处置

3. 3. 6社会动员

3. 3. 7 响应终止

3. 5 恢复重建

3.5. 1 制订规划

4应急保障

5 监督管理

6附则

1总则

1. 1 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 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为进一步加 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高效科学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全面推进地质灾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 障。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 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 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 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突发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 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 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发生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在省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 成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 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 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 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预 报预警监测;组织险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估 工作;按要求报请省政府启动I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决定启动 nmIV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统一指挥省内突发地质灾害的 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粤部队、武警、民兵和消防救援等队 伍参与抢险救灾;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 地质灾害舆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 重建等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和县 (市、区)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 作;研究决定全省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其他重大事项。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必要时,由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管 理厅厅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局 长,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局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台 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 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 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 省港澳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学院、省地质局、省核工业 地质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能源局、省粮食和储备局、 省药监局、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 战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 团省委、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银保监 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 团、广东电网公司、省红十字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 人。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 见附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 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地方 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 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 害应急救援工作。

3运行机制

3. 1.1 预防

(如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3. 1. 2 监测

3. 1. 3 评估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风险评 估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地质灾害风险进行评估,明确地质 灾害防范和应对措施。

地质灾害风险主要包括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破坏城 镇、农村、企业、房屋等重要建筑设施及室内财产风险,破坏生 命线工程风险,破坏水利工程风险,破坏森林、树木、农作物及 土地资源风险等。

主要包括城镇、农村居民等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要特别 关注儿童、老人、残病、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风险情 况。

主要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农村住宅、宾馆、饭店、公寓、商 店、学校、医院、机关、部队营房、工业厂房、仓库等各种重要 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风险,同时包括建筑设施内的物资风险。

主要包括铁路、公路、航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以及桥梁、涵洞、隧道等生命线工程风险。

主要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泵站、农村供水设 施等风险。

3. 3. 1 信息报告

(2)报告内容。突发地质灾害以“突发事件信息专报”形 式上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时间、地点, 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灾害造成死亡、失踪或受伤人数, 影响范围、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2 先期处置

灾区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和上级有关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发动 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 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3. 3. 3 灾区监测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 业技术人员,对灾区的地质灾害类型、发展趋势提出研判意见; 加密灾区监测网,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省气象局加强 对灾区的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省水利厅组织 水情、汛情监测。灾区所在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排专业 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 3.4 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 为I级、U级、m级和IV级四个等级。

(1) I级响应

发生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 威胁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在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 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省指挥 部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 开展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 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I级响应,由省人民 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 令,并报告国务院指挥机构。省政府主要领导到省指挥部指挥中 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省指挥部参 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省指挥部指挥 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 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应急管理部以及省委、省政府。

(2) II级响应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 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为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 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 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省指挥部报请指挥长立即启动II级 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指 挥长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成员 单位派员到省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 情信息。省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 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应急管理部以及省委、省政 府。

(3) III级响应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 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为1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 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 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 立即启动III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 令。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到省指挥部指挥 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省指 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省指挥部委托办公室主 任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 迅速报告应急管理部以及省委、省政府。

(4) IV级响应

发生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 威胁人数为10人以上、IOO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在省、市 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县级地质灾害 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 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 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 (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立即启动IV级响应。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视 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开展应 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

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区县级以上应急(救援)指 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需要可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统一指挥调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 应急处置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 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当地部队、武警部队、 民兵、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 车、起重机、挖掘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 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 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 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 时建立现场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 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 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 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 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 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 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 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 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 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 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 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 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 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 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

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 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 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 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 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布设或恢复灾害现场及周边观测设 施,加强灾害现场及周边地质灾害动态监测,依据监测结果进行 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出预报预警。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 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发布实时气象预报预警,确保救援现 场人员安全。灾区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 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降雨等天气变化再次发生滑 坡、崩塌、泥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或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 周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 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 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组织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 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 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 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 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 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可根据地质灾 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 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 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 3. 7 响应终止

地质灾害或险情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 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原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决定降低应急 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4信息发布

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 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信息发布相 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确保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 5. 1 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由国 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 较大、一般地质灾害,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 要,分别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5,2征用补偿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 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 偿。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质灾害保险,鼓励企业、团体、组 织和公众积极参加地质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 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单位、个 人的人身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 供便利。

4应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 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 地质灾害的救援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 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 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 防灾减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 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地质灾害灾区群众 生活和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 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灾区所需生活救助物资、救援 工程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 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 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 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 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 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统筹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 备设施O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 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障通道、 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 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 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 系,确保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广播电视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 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质 灾害信息。

电力供应部门要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 区应急装备和应急通信基础设施的临时供电需求以及灾区电力供 应。

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油库、燃 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 应急处置能源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铁 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釆取必 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 技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 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险 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 踪、灾害趋势研判快速反馈。

5 监督管理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 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 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 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 大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 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 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突 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 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 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 门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粤府办〔201287号)同时 废止。

附件:1.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及成员单位职责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 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省自 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有关负责人担任。省指挥部成员因工 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 挥长批准。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调省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应急救援 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汇总、上报有关地质灾害灾 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参与险情、灾情会商研 判,提出启动、终止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根 据省指挥部要求,组织现场工作蛆赶赴灾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处 置工作;负责起草省指挥部有关文电和领导讲话材料,编报险情 灾情及救援信息简报;协调督促省指挥部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 抢险工作,根据省指挥部领导的部署要求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 处置工作;承担省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2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省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 与物资保障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控组、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 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 与宣传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设立省专家 组,各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必要时,省指挥 部可在险情灾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架构可 参照上述分组进行组建。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 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分析灾害的 影响程度并提供省指挥部作为决策参考;汇总、上报险情、灾情 和应急处置情况。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广东省总 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通信管理局、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 局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指导开展搜 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清理灾区现场,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全力保 障应急救援现场与省指挥部的通信畅通。确有需要,按规定提请 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协调部 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 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 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药监局、省红十 字会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指导制订 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方案,指 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 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国家、外省(区) 以及国际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地质 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单位参加。在省指 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次生灾害防 范,调集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测险情灾情发展,做好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指导当地政府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 群众;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害监测信息;加强江河水质 监测和污染防控,保障重大、重点监测设施运行安全。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药监局、团省委、 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做 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 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 流行。

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 监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 下,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 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 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物资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 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 铁路广州局集团、广东电网公司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 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 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组织调集抢 险救援装备,保障灾区抢险救灾应急物资供应。

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民航 中南管理局、广东海事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等单位参加。在 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协调运力,组织疏导交通,优先保 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广东银保监局等单位参加。在省 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损失评估,调 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 质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等。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 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广电局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 署指挥下,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质灾害灾情和抢险救灾 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时平息地质灾害 灾情险情的谣传、误传,做好舆情监控和引导。

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委台办、省港澳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等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协调、督促、 指导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省遭遇地质灾害的处理工 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粤救援人员的接待工 作;负责协调落实境外人员参与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的通关 手续。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 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学院等单位 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编制灾 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省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需要,从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有 关专家,组成省专家组,指导开展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质灾害 变化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 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3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国家或广东省对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2组织体系

3运行机制

3. 1. 1 监测报告

3. 1. 2 预测预报

3. 1.3 预防行动

3.2. 1 信息报告

3. 2.2 先期处置

3. 2. 4 响应启动

3.2.5 现场处置

3.2.6社会动员

3.2.8 响应终止

3.4恢复重建

3.4. 1 制订规划

3.4.2征用补偿

4应急保障

5 监督管理

6附则

1总则

1. 1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 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 灾种向综合防震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 变,为全面推进广东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 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 灾害,下同),以及相邻省(区)发生的对广东省造成重大影响 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 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抗震救 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务院指挥部)及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 府关于抗震救灾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省抗震救灾的有关 重要政策措施;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必要时,由省委省政府主要 领导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管 理厅厅长,省地震局局长,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副参谋长,东部 战区联合参谋部副参谋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台 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 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 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 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医保局、省港澳 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学院、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 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能源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药 监局、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 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团 省委、省能源集团、民航中南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 银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广东海事局、 自然资源部南海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东电网公司、省红 十字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 见附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 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 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运行机制

3. 1. 1 监测报告

各级、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 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省地震局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 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 1. 2 预测预报

省地震局负责收集、管理全省地震观测数据,根据应急管理 部、中国地震局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省地震趋势会商会意 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 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人 民政府根据预测意见决定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 范措施。

3. 1.3 预防行动

预报区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釆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 包括: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应急管理、 地震等部门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 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 程和各类次生灾害源釆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 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 1 信息报告

当我省境内发生3. O级以上地震,或近海海域、相邻省 (区)发生对我省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省地震局立即收集震情 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 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地震局、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 管理厅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后,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 情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应急管理 厅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 报送省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水利、卫生健康、能源、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要将相 关灾情及时报告省指挥部。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 伤亡、失踪或被困,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分别 报告省委外办、省委台办、省港澳办和省公安厅,抄报省应急管 理厅。省委外办、省委台办、省港澳办、省公安厅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上报。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 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灾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 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 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 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 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3. 2. 3 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 与数据分析工作队伍,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加 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省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 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 测预警。省水利厅组织水情、汛情监测。自然资源部南海局负责 海啸监测预警。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 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 2.4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 为I级、II级、ΠI级和IV级四个等级。

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者本省其他地区发 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本省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IOO人以上死 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省 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 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 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I级响应,由省人 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 命令,并报告国务院指挥部。省政府主要领导到省指挥部指挥中 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省指挥部参 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省指挥部指挥 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 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并通 报有关省(区、市)。

(2) II级响应

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 省其他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省地震灾 区内累计造成50人以上、IOO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 害,由省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 部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 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省指挥部指挥长启动II级 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指 挥长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成员 单位派员到省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 情信息。省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 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指挥部及省委、省政 府,并通报有关省(区、市)。

(3) In级响应

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 省其他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省地震灾 区内累计造成10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 害,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 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 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 据分析研判结果,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 立即启动HI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 令。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 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省指挥部参与 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 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指挥部及 省委、省政府。

(4) IV级响应

珠江三角洲以外的本省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 震,或者本省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 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 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 果,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立即启动IV级 响应。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省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 救援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 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指 挥部及省委、省政府。

灾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同 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行政区 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省指挥部报 告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当地的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省 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 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 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3. 2.5 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应的 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 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 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当地部队、武警部队、 消防救援、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 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 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 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 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 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 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 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 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 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 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 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 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 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 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 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 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 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 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障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 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 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 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 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 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 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 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省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 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形势进行研判。省气象局 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 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 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 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 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 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 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 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 工作。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 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 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 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 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 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 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 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2.7 区域合作与应急处置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 或已减轻,由原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 终止应急响应。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 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 要确保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4恢复重建

3.4. 1 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 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 大、一般地震灾害,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分别 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 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 偿。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 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 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 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应急保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 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广播电视、交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 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 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 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 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 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损失评估、地 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 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 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 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级以上人民政 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 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 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排 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 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障通 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 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 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 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工业和信息化部 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广播电视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 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 息。

发展改革和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电网企业加强 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组织修复所辖区域受损 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 区电力供应。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 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需求。

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油库、油气管道安 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 能源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海事、铁路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 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 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6 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联合地震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 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 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 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 跟踪、地震趋势研判快速反馈。

5 监督管理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 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 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 府以及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 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 传、培训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 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 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 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 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 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粤办函〔20134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是省抗震救灾组织领导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应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任务分 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 利完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的组织、供应。

附件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由指挥部办 公室具体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 纽作用。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 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省自 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有关 负责人担任。省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 位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批准。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指挥部部署要求,协调省指挥 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 总、上报地震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 情险情会商,提出启动、终止地震应急响应建议;办理省指挥部 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根据省指挥部要求组织工作组赴地震灾区 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省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省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 与物资保障组、地震监测组、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医疗 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 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与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 重建组,各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_)综合信息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单位参 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 段搜集灾区及社会相关信息,为省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及时汇 总、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及动态信息。承担省指挥 部办公室的文件草拟、会议组织以及省指挥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 作。

(二) 抢险救援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南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东部战 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省 消防救援总队、省通信管理局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队伍搜索营 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协调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后勤 保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 力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省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三) 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 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 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药监局、省红十字会等参加。制订实施 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方案,搞 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 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 理接收国家、外省(区)以及国际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四) 地震监测组

由省地震局牵头,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自 然资源部南海局等参加。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布设流动监测台 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 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预测海域地震引发的海啸灾害对我省沿 海的影响程度,加强海啸预警监测,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 警信息。

(五) 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控工作组

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省水利 厅、省地震局、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参加,负责加强气 候、水文、空气质量、水质、土壤等监测,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 室报送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震引发 的各类地质灾害,消除安全隐患。

(六) 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医保局、省药监 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等参加。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心理援助 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 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七) 社会治安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 监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等参加。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 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 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 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对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组 织、协调、处置灾区金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八) 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 通信管理局、省能源集团、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东电网公司 等参加。负责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 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组织调集抢修装 备和物资;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编制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 划,各部门分工负责研究相关领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协调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九) 交通运输组

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民航 中南管理局、广东海事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等参加。负责开 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协调运力,疏导交通,优先保障应急抢险 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十)灾情损失评估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生态环境厅、省地震局、广东银保监局等参加。负责开展灾害 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 破坏程度、地震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建筑物受 损程度等,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 公司做好保险理赔。

(十一)舆情应对与宣传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广电局等 单位参加。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 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 救灾宣传报道;利用新媒体加强震情舆情应对,做好科普宣传, 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十二)涉外与涉港澳台工作组

由省委外办牵头,省委台办、省港澳办、省公安厅参加。负 责协调、督促、指导在粵外国侨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 省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

(十三)恢复重建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 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 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学院、省红十字会等参加。参与 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保救灾资金、物资 以及有关设施设备的保障落实。

三、省专家组

省指挥部根据地震灾情险情需要,从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 调有关专家,组成省专家组,指导地震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震 发展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 支持。

附件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一、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

二、 重大地震灾害(H级)

三、 较大地震灾害(DI级)

四、一般地震灾害IV级)

(国家或广东省对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2省减灾委办公室

2.3专家委员会

3救助准备

4信息报告和发布

5 应急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 6 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7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联动保障

8 监督管理

8. 2 宣教培训

1总则

1.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 灾害救助行为,全面提升我省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和自然灾害救助 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 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 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救助工 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 助工作。

当相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广东省造成重大影响 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 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 动,指导全省各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减 灾委日常工作。

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 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 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 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 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 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粮食和储 备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药监局、广东银保监局、省通信 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南航集团 有限公司、省军区、武警广东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红十 字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省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灾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 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省 减灾委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省减灾委成员单位 和相关地级以上市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 情、救助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 情;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成 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承担省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 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 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地震、气象等有关单位要及时 向省应急管理厅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 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 预警信息(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海洋预 报台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局负 责)、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省水利厅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 灾害预警信息(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地 震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气象局负责)等。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 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 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 对救助准备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向可能受影响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 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 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 通知省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 况下提前调拨;必要时,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 (单位)应急联动机制;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通信等 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 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特别重 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县级以 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 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 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 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 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省级应急管理 部门接报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报告国务院。

4.2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响应分为I级、H级、In级、IV级四个等级。

5. 1. 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5. 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立即组织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 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 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并报请省人 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5. 1. 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 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级以上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 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5. 2. 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立即组织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 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 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 委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

省减灾委主任蛆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 持受灾地级以上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 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DI级响应: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 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管 理厅厅长)决定启动ID级响应,并报告省减灾委主任。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组织协调省级层面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级以上市自然灾害救助工 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 合评估,由省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报告省减灾委主 任。

5. 4. 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办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 灾地级以上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 取以下措施: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 或灾害对受灾地级以上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 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由省减灾办提出建议, 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 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 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 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筹措、政策优 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 定方案,依据空间规划布局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 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低洼易涝点、山洪灾害隐患点 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评估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 补助建议,商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7保障措施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市、县(市、 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明 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乡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 急职能的机构承担,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灾害信 息员,多灾易灾和灾害高风险地区可适量增配。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 办法》等规定,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 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 立完善省级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 金投入力度。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 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 费纳入财政预算。

(2) 省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 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 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 难。

(3) 省级和地方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 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

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 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 道”机制,实现全省及区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 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害 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 运输。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 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指导、 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 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镇级以上人民政府 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 效。

7.7动员保障

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建立 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组织应 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 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 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 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支持和鼓励高等院 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 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 联动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与相邻省 (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 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粤港澳大 湾区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8 监督管理

IOl —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可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 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 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 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省应急管理厅等有关单 位要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 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 人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 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附件:广东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附件

广东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广东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是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 切协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是:

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2组织体系

2.2广东省电力应急指挥中心

3风险评估

4情景构建

4.3社会民生系统情景

5监测预警

5.2预警

6应对任务

6. 2 应急响应

6. 6社会动员

7后期处置

8信息发布

9能力建设

9. 1 队伍保障

—Ill

9. 3

物资保障

9.4

技术保障

9.5

通信保障

9.6

交通保障

9.7

电源保障

10

监督管理

10. 1

预案编制

10.2

预案备案

10.3

预案演练

10.4

责任与奖惩

11

附则

1总则

建立健全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髙应对能力 和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 会稳定O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 网调度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大面积停电 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 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省级电网或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 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 电事件。

当省内发生由于其他因素导致大面积停电时,根据需要参照 本预案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 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体系

省政府设立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以下简 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省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主要组成:

第一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能源局局长,南方电网公 司分管负责人。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 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 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 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电局、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林业局,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民航中南管理局、南方能源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 省气象局,省军区、武警广东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铁投 集团,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电网企业),广东省能源 集团、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南方分公司、国电 广东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深圳能源 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 公司(以下统称发电企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省联席会议成 员单位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省联席会议立即调整为省大面积 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大面积 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启动In级、IV级应急响应,由省能源局负责 指挥、协调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 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任务分工见附件3

2.2广东省电力应急指挥中心

广东省电力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指挥中心)负责省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能源局管理。主要职责: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 政府)要参照省联席会议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 准备,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指挥中 心应加强督促指导。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省联席会议应当成 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蛆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 位和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对工作。

电力企业(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 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电网调度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及相关规程执行。

省指挥中心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 机制,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风险评估

省指挥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 评估机制,适时组织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评估,明确大面积停电 事件防范和应对目标。

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主要分为电力系统风险、城市生命线系 统风险和社会民生系统风险等三个方面。

暴雨洪涝、热带气旋、强对流天气、雷击及冰(霜)冻等 自然灾害导致电网遭受破坏或连锁跳闸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电网设备故障,电网设计方面的不足及电网保护装置、安全 稳定控制装置的稳定性,电网控制、保护水平与电网安全运行的 要求难以实现有效匹配等因素导致或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蓄意人为因素、工程施工、电力网络安全事故等外力破坏可 能导致大面积停电事件。

城市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对电力的 依赖性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对城市生命线工程造成较大威胁,易 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大面积停电事件可能对商业运营、金融证券业、企业生产、 教育、医院以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等公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 成冲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工作的 领导,建立风险防范协调机制,严格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职责,加 强坚强局部电网建设和协调力度,持续提升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 防控能力。电网企业应建立本单位风险管控机制,优化电网规划 布局和应急电源点建设,实现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防范全过程管 理。

3. 4, 1 协同治理

省指挥中心要协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面临 的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 等级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毎年年底对下一年度大面积停电事件 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送省人民政府并 抄送省应急管理厅。

3.4.2 信息共享

省联席会议建立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共享机制。以省电力应 急指挥平台作为支撑,省指挥中心统筹协调建立电力企业与公 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的风 险共享机制,提高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防范应对能力。

3. 4. 3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 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 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 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大 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各电力企业和重 要电力用户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 相关培训。

4情景构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常见应急情景包括电力系统情景、城市生命 线系统情景和社会民生系统情景等三个方面。

南方区域主网重要枢纽变电设备、关键输电线路发生故障, 南方电力系统失稳甚至解列,广东电网孤网运行,低频、低压减 载装置大量动作,损失负荷超过广东负荷的30%以上,珠三角 地区、粤东、粤西、粤北分片运行,局部地区电网停止运行,引 发重大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

4.2城市生命线系统情景

列车停运,大量乘客滞留。

4.3社会民生系统情景

5监测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与电力企业建立信息 共享机制。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 发电燃料供应、所管辖的水电站大坝运行等情况的监测,及时分 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范围和程 度。

5.2预警

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系统运行监控,完善电网运行风险预测

预警报告及发布制度,健全电力突发事件研判机制。

(1) 电力企业研判可能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 有关情况报告受影响区域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南方 能源监管局,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电力用 户。

(2) 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必 要时报请同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向省指 挥中心报告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可能发生重大以上大 面积停电事件时,省指挥中心应及时组织有关电力企业和专家进 行会商,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后发布预警。必要时,通报当 地驻军和可能受影响的相邻省(区)人民政府。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 监测,釆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交通、通信、供水、电力、 供油等行业要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 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应急所需物 资装备和设备等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 准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燃料。受影响区域地方人民政府启动应急 联动机制,组织公安、交通、供电、通信、供水、供气、供油等 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维护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油、通信、 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联动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 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 好舆论引导工作。

5.2.3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按照 “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 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6应对任务

按照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大面积停电事 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HI级和IV级四个等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I级响应: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省能源局初步认定达到特别重大大 面积停电事件标准,建议省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报请省人民政府 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

启动I级应急响应,省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负责组织、指 导、协调、指挥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省联席会议及其 成员单位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6. 2. 2 U级响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II级响应: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省能源局初步认定达到重大大面积 停电事件标准,建议省联席会议召集人报请省联席会议第一召集 人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

启动II级应急响应,省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组织、指导、协 调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省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主要 采取以下措施:

6. 2.3 In级响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In级响应: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省能源局初步认定达到较大大面积 停电事件标准,由省能源局决定启动In级应急响应。

启动HI级应急响应,省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指导、协调事发 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省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主要采

取以下措施:

6. 2. 4 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IV级响应: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省能源局初步认定达到一般大面积 停电事件标准,由省能源局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

启动IV级应急响应,省能源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区域大面 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省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主要采取以下措 施:

对于尚未达到相应等级,但停电事件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 重要会议召开期间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视情况可提高应急响应级 别。

6. 2. 5 响应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 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 3 任务分解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 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尽量减少大面积停电事 件造成的损失。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有关各级人民政 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 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主要 应对任务包括:

6. 3. 1 电力系统应对措施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有关电力企业要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 电力供应。

6. 3.2 城市生命线系统应对措施

6.3.3 社会民生系统应对措施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公众要保持冷静,听从应急救援指 挥,有序撤离危险区域;及时通过手机、互联网、微博、微信等 渠道了解大面积停电事件最新动态,不散布虚假或未经证实的信 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鼓励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公众在 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有组织地参与应急 救援行动。

大面积停电事件现场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 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现场指挥部,实 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 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及时 掌握和报告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 各级、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抢修及援助物资装备的接 收与分配。

6. 6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大面积停电 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各有关单位、各电力用 户等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应急处置。

6.7 应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省联席会 议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范围、影响程 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 工作提供依据。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7后期处置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 政府要及时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 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鼓励开展第三方 评估。重大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评估由省指挥中心组织开 展,相关处置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 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减轻或者消除大面积停 电事件造成的影响。

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受损设 备进行修复或重建的,按照国务院部署,由国家能源局会同省人 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和 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 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相关电力企业和受影响区域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规划做好受损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8信息发布

9能力建设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 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 救援能力。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 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军 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电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 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 应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 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 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 备。

电力行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 的研发,制定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

化平台建设。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单位)要为电力 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 务。                          一

各级人民政府及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 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 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 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 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 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求。

省发展改革委及电力企业应做好电力系统应急电源规划布 局,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增强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 力。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移动应急电源,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 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并加强 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10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辖区大面积停电事件 应急预案。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预案的职责分工,编 制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编 制本企业(单位)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各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各 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大面积停电事 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并抄送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省指挥中心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各地级以上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 际情况,至少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大面积停电应急联合演练。电 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结合自身实际,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本单 位的应急演练。

对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 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 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 附则

(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2)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 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3)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 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 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 场所。

11.2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能源局负责解 释。

1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 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 急预案。

附件:1.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1

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一、 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二、 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三、 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四、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附件2

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根据 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省联席会议部 署的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附件3

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 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由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 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南方能源监管局、省通信管 理局、省气象局、省军区、武警广东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 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等 参加,视情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电力抢 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工作;负责重要电力用 户、重点区域的临时供电保障;负责组织跨区域的电力应急抢修 恢复协调工作;协调军队、武警、消防救援等有关力量参与应 对。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 管理厅、广播电视局、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 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 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 息,回应社会关切。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 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商务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电局、粮食和储备 局、民航中南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 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参加,视情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受灾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恢复 电力抢修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做好应急救援装备 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 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维 护供水、供气、供油、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正常运行; 维护铁路、道路、水路、民航等基本交通运行。

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 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 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武警广东省总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 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以及趁机盗窃、抢劫、哄抢等违法犯罪行

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 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 居奇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警戒;做好受影响人员 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切 实维护社会稳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委有关部委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 纪委办公厅,南部战区、南部战区海军、省军区,省法院, 省检察院,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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