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 320-1997
DeSign rules for OCCUPatiOnaI Safety & health Of port,S engineering
1997-10-01 实施
1997-08 -05 发布
前 言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港口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符合劳动安全卫生 要求,保障港口建设项目投产后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港口码头装卸、输送、储存和辅助 生产的作业性质及特点,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天津港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褚家成 俞维纫 许 义 孙国庆 黄春霞 程小江
杨林王群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 320-1997
DeSign rules for OCCUPationaI Safety & health Of port, S engineering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工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 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82 |
安全色 |
GB 2894-88 |
安全标志 |
GB 4053. 1-93 |
固定式钢直梯 |
GB 4053. 2-93 |
固定式钢斜梯 |
GB 4053. 3-93 |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
GB 4053. 4-93 |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
GB 4942. 1-85 |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 |
GB 4942. 2-93 |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
GB 6067-85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
GB 6389-86 |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
GB 6527. 2-86 |
安全色使用导则 |
GB 8197-87 |
防护屏安全要求 |
GB 8702-88 |
辐射防护规定 |
GB 10434-89 |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
GB 10436-89 |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
GB 12158-90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
GB 13348-92 |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
GB 13495-92 |
消防安全标志 |
GB 13561. 1-92 |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一散粮筒仓系统 |
GB 15599-1995 |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
GB/T 15605-1995 |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
GB/T 15626-1995 |
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 |
GB 50034-92 |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JT 320-1997 | |
GB 50057 — 94 GB 50058-92 GB 50060-92 GB 50156-92 GB 50160-92 GB 50192-93 GBJ 16-87 GBJ 41 GBJ 53-83 GBJ 54-83 GBJ 55-83 GBJ 59-83 GBJ 74-84 GBJ 87-85 JT 2006-84 JT 2012-88 JT/T 248-95 JTJ 211-87 TJ 29-78 TJ 30-78 TJ 31-78 TJ 36-79 |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I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试行) 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试行) 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 石油库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港口装卸作业煤粉尘浓度控制指标 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 港口供电技术规范 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试行) 氧气站设计规范 乙焕站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交通部(85)交公安字334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
3定义
本标准釆用下列定义。
3∙ 1 劳动安全卫生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 教育等方面所釆取的相应措施。
3- 2 劳动安全 OCCUPationaISafety
以防止职工在劳动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 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 3 职业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
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 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4 一般规定
4- 1总平面设计
4.1.1应根据港口自然条件与发展规划,按港口性质、功能、货种、通过能力、装卸工艺特点、集疏运方 式等合理进行总平面设计。
4.1.2生产性建(构)筑物及必要的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余辅助生产建筑物 及必要的生活建筑物宜布置在其后方的辅助生产区,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离,布局要合理,避免或减少 生产区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对生活区域的影响。
4.1.3堆放易产生粉尘、异味货物的库场应布置在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其它库场的区域。
4.1.4危险品库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
4.1.5有药物薰蒸业务的码头应单独设置药物薰蒸区。
4.2建(构)筑物
4.2.1港口建(构)筑物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其抗震设计应符合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规 定。
4.2.2坑道、地下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应考虑防渗漏、防潮、防尘、防腐,并应配备通风换气、排水设施及 应急照明等安全防护装置。
4-2.3
港区变(配)电站、化学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特殊建(构)筑物应有防暴潮及雨水倾灌的措施。
港区内有跌落危险的地点和部位,应设有防坠落设施。坡度大于6。的廊道等处应有行走防滑设
4∙2∙4
施。
凡受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高温、腐蚀、辐射等因素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有相应的防护设
4∙2∙5
施。
4.2.6
原有旧建筑物应在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利用。
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符合GB 13495规定的标志。
4∙2∙7
4-3工艺设计及生产设备
4.3.1应尽量优化工艺流程,减少操作环节,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对于劳动危险危害大的生产岗 位,应设置特殊防护和急救设施;淘汰劳动危险危害严重而又难以改造的落后装卸工艺和设备。
4∙3∙2在同一泊位进行多货种作业时,在工艺流程上应考虑采取必要的防止相互污染的措施。
4. 3.3连续输送机械作业线各设备间应实现电气联锁,逆工艺流程启动,顺工艺流程停车,并应能临时 解除联锁,恢复自锁;
4.3.4装卸设备的选型应优先采用安全可靠、劳动危害小、操作维修保养方便的产品,并应具备可靠的 安全防护装置。
4∙3∙5需登高检査和维修设备处应设钢斜梯,不宜用钢直梯,如必须用钢直梯时,应加防护设施。当难 以架设直梯和无法采取防坠落措施时,则应配备专用登高检修设备。
4.3.6在有高压、高温、高电压等生产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标志、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3.7设备布置应留有安全通道和检修位置,工作地面应平整不打滑。
4港口道路、铁路、仓库、堆场
港口道路应符合交通部《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装卸通道应釆用单侧通行的环行道路,尽头式道路应具备回车条件。
4.3
4-4
弯道、交叉路口不能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港区道路应设置路名及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立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港区铁路的布置在满足装卸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铁路、道路的相互交叉。不可避免时在主 干道上宜采用立体交叉。
4.4.6港区道路、铁路交叉道口,应按GB 6389的要求设置警告标志及防护设施。
4. 4-7 一般仓库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应按有利于夏季通风的方位布置,主要进风侧不能布置或改造成 辅助建筑物。
4.4∙8库门与铁路、道路间应根据进出库的机械类型及进出库门的速度留有装卸运输机械的制动距 离。
4∙4∙9库门两侧应设有防车辆碰撞设施。
4.4.10堆场地基处理应坚固,地面应平坦,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地面坡度应符合JTJ 211、GB 50192的 有关规定。
4.5照明
4∙ 5.1港口作业场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JT 2012及GB 50034的有关要求。
4. 5.2码头前沿照明应有防眩目措施,前沿高杆灯的设计应不影响水面航行导标视线。
4∙5∙3应根据设置位置及使用要求,选用防爆、防潮、防腐和防浪击型灯具。
4.6其他
4.6.1码头前沿基础设施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大型装卸机械锚碇坑,以便机械就近锚碇;移动机械轨道 两端应设置止档等安全装置。
4- 6- 2码头前沿须设置护轮坎,其高度不得小于20cm,且护轮坎内侧应为直角,并设有夜间反光标志。
4.6.3件杂货码头前沿应设置使用方便、安全可靠的安全网挂放环。
4.6.4 钢直梯、钢斜梯、防护栏杆、钢平台等辅助配套设施均应符合GB 4053. 1-4053.4的要求。
4- 6-5港区所有危险场所、安全设施与装置、工业管道、安全标志等均应按GB 2893、GB 2894及GB 6527. 2的规定涂色、标示。
5劳动安全通用规定
5.1防火防爆
5- 1.1码头建筑防火设计应按GBJ 16中有关规定执行。
5.1. 2码头各建(构)筑物防雷等级及建筑防雷设计应按GB 50057中有关规定执行。
5.1.3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场所,必须有防火防爆及泄爆措施。
5.1.4在装卸、运输、贮存中如有可燃气体、毒气、粉尘或其它易燃易爆物质,应根据不同性质采取相应 的预防措施,并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5.1.5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内应设两个以上的安全岀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 出口处应有明显指示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3495中的有关规定。
5.1.6氧气瓶、乙焕气瓶的存放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
5.1.7空气压缩机和油泵应配备单向阀、泄压阀、压力指示等安全装置。
5.1.8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变(配)电所、电器设备及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8的要求。
5. 1. 9港区内加油站的设计应符合GB 50156的有关要求。
5.2起重机械安全
5.2.1起重机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GB 6067的要求。
5.2.2大型轨道移动装卸机械应配有锚固装置及防突发性强风的应急制动装置。
5.2.3大型轨道移动装卸机械必须设行走警示信号装置,并应有不少于30s的启动延迟时间。
5. 2-4起重机械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6067的要求。
5.3输送机械安全
5. 3-1输送机必须装设延迟起动警示信号,信号装置配置的位置和数量应能对全线各部位起到警示作 用。
5.3- 2输送机械上应设有故障急停装置,其位置应保证作业人员能就近操作。
5.3- 3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偏装置,对于固定式长距离皮带输送机应设防打滑、防撕裂、轴温过热报警 等安全装置。
5.3- 4输送机的传动装置应有过载保护设施。
5. 3.5带式输送机的防尘罩应采用阻燃材料。
5. 3. 6输送机旁的通道应设置必要的栏杆、梯子、护栅;应有必要的检修场地;皮带机转接点托辐离地 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机架高度应便于检修、清理;沿线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照明灯具。
5- 3.7长距离固定式带式输送机应定距离设横跨皮带机的人行走桥,并设置防护栏杆。
5.4电气安全
5.4.1港口供电系统、电器设备的安全设计,必须符合GB 50058、GB 50060、GBJ 53、GBJ 54、GBJ 55、
4
GBJ 59JT∕T 248等规范的要求。
5∙4∙2变(配)电所的位置应尽量避开粉尘及腐蚀性气体的影响,如无法避开时,变(配)电所应有防尘、 防腐蚀性气体影响的设施。
5∙4∙3港口重要场所的供电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或其他保证供电形式。
5∙4∙4在所有可能由于电压、故障电流、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而发生危险的地方,必须留有足够的电气 间隙、爬电距离。
5. 4-5电力装置(变压器等)及用电设备(电动机等)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接地 或保护接零。
5∙ 4∙6 35kV及以上变电所接地网边缘经常有人出入的地方,应铺设砾石、沥青路面或在地下敷设两 条与接地网相连的帽檐式均压带。
5.4∙7变、配电室应有必要的集中控制的信号装置。
凡有可能引起误操作的高压电气设备,均应装设防误操作装置。
多台变压器分列运行时母线联络断路器与相应的电源进线断路器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35kV及以上的总降压变电所应有可靠的通讯设施与有关部门联络。
5∙4∙8集中控制的电动机、多台连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可靠的开车信号,机旁应设置有单机开、停按 钮。
5.4.9电气设备工作环境的安全要求:
5.4. 9.1在易燃、易爆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或防腐蚀型的电机、电器。
5.4.9.2在潮湿或多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釆用防水、防尘、封闭型电机和电器。
5.4. 9. 3露天安装的电机、电器、配电箱,应装有防雨设施。
5.4.9.4安装在机械车辆通行地带的配电箱、电气设备和照明灯杆的底部,应有防冲撞设施。
5.4.10变电所应根据负荷等级设置相应的避雷系统。
5.4.11低压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安装符合劳动部《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5.4.12港区电缆敷设及电缆井盖应不妨碍流动机械作业,不影响维修、保养、清扫作业。
5-4.13电缆沟、电缆隧道应有防水、排水设施,电缆隧道的设计应符合GBJ 54的要求。
5.5危险货物储运设施
5. 5.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符合下列条件:
5.5.1.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其所储存的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晒、防水、防潮、 防腐、通风、降温、防中毒急救等设施。
5.5-1.2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其所储存的危险品的危险等级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及照明设备。
5. 5.1. 3化学危险品仓库及贮罐应有检测、报警、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装置或设施。
5. 5-1.4储存强酸的仓库,其内墙、门、窗及地基础管道必须进行防酸蚀处理,地面应为耐酸地面,库内 应有良好的通风,仓库宜为单层,不同类的酸如储存在同一座库房内,应用防火墙隔离。
5. 5. 2输送化学危险品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适应输送物质的化学、物理性质及耐压需要,分别设置防泄 漏、防腐蚀、防静电等设施。
5. 5- 3储存危险货物的仓库、储罐和输送管道,应有符合GB 2894、GB 6527规定的安全标志。
5. 5.4应单独设置更换危险货物破损包装的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5.5.5应配备收集和处理破损、撒漏危险货物的设施。
5-6锅炉和压力容器
5.6.1工业锅炉及锅炉房应满足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GBJ 41等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5- 6-2空压机房及存放氧气瓶、乙焕瓶等压力容器的场所,应根据TJ 29、TJ 30、TJ 31的有关要求进 行锂计。
5
6劳动卫生通用规定
6-1防尘、防毒
6.1.1凡产生和逸出尘、毒的作业场所,应有防尘、防毒措施。釆取措施后作业场所尘、毒浓度应符合 TJ 36的要求;煤炭粉尘浓度应符合JT 2006的要求。
6.1.2工程设计中应釆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尘、毒的工艺和设备。产生尘、毒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机械 化、自动化或密闭隔离。
6.1.3总平面布置中,应尽量将产生尘、毒危害的设施布置在港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产生尘、毒 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下风侧。
6.1.4产生尘、毒的设备,应根据其特点和操作维修要求,采取整体密闭或局部密闭,密闭后应有排风 设施,不能密闭时,应有其它防尘防毒设施。
6.1. 5有尘、毒危害的工作室应单独设置或与其他工作室隔开,并设置空气净化装置或排风与通风装 置。
6.1. 6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在技术上难以达到TJ 36的要求时,宜设置局部隔离防护(操作)室,隔 离室应保证正压送风。
6.1.7有毒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宜用管道输送,其装卸、储存设备和容器及其连接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密 封措施。
6.1.8易出现有毒液体泄漏的作业场所的地面,应采用耐腐蚀、不易渗透的建筑材料铺砌,地面应平 整、防滑、易于冲洗。并应有给水和坡向排水设施。
6.1.9散货装卸工艺流程应尽量减少中转环节,缩短运输距离,减小转运点的落差高度。
6.1.10对于疏水性较强又易起尘的货种,宜根据工艺起尘环节采用润湿型化学抑尘剂抑尘。
6.1.11大宗散货作业场所应配备真空吸尘装置或水冲洗装置。
6.1.12有可能因产生、泄漏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而造成事故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排风、应急照明、报警、 通讯等装置。
6.1.13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其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 置。
6.2噪声与振动控制
6.2.1港口建设工程设计中噪声与振动控制,主要针对各类码头装卸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中泵房、锅 炉房、机加工车间、木工车间等存在噪声与振动危害的作业场所。
6- 2-2港口建设工程中各类作业地点(和生产车间)的噪声值按照地点类别的不同,不得超过GBJ 87 所规定的噪声限制值。
6. 2.3设计中应首先选用低噪声的工艺过程和设备,如达不到噪声控制标准要求时,应釆取隔声、消 声、吸声、减振、隔振以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控制措施。
6.2.4港区内主要噪声源应相对集中,高强度噪声区与低强度噪声区分开布置,其间宜布置辅助车间、 堆场仓库等。
6.2.5各站、房、车间内工艺设计,高强度噪声作业点与低强度噪声作业点应分开布置,高强度噪声设 备应集中布置。
6.2.6对产生高强度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的场所,操作室宜釆取密闭隔离、隔声措施。
6- 2.7当噪声强度超标,又不宜对声源进行控制时,应为操作人员设置隔声间(室)。
6.2.8管道设计应遵守下列规定:
6.2.8.1合理选择输送介质在管道内的流速,并减小流体压力、方向突变。
6.2.8.2选用低强度噪声阀门,暴露的高强度噪声管道出口应有消声设施。
6. 2. 8. 3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宜采用柔性连接;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构)筑物或支架之间,应有减
6
振、隔振措施。
6.2.9对振动危害较大的作业部位应采取隔振、减振措施。
6.2-10全身振动作业振动强度疲劳界限、不舒适界限及忍耐极限参考有关国际标准的规定。
6- 2-11局部振动作业卫生标准限值应符合GB 10434的规定。
6.2.12局部振动作业应选择振动小的工具,并应有个体防护措施。
6-3防暑、防寒、防潮湿
6. 3.1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与通风降温措施。
6. 3.2操作室与休息室应与热源隔离,单独设置。
6. 3.3室内作业点和作业区的空气温度、湿度应符合TJ 36的要求。
6.3.4露天作业场所,应在作业点附近设置休息室,根据港口地区气温特征设置取暖及防暑降温设施。
6. 3. 5生产过程中用水较多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潮措施,空气中相对湿度较大的作业场 所,应采取降湿措施。
6-4辐射防护
6.4.1凡有辐射产生的作业场所均应设置各种相应的防护设施。
6∙4∙2放射性物品的储运必须有防辐射的安全设施。
6.4.3有电磁辐射的作业场所,防护限值应符合GB 8702的有关规定。
6.4.4作业场所微波辐射的防护限值应符合GB 10436的有关规定。
6.4.5应为受辐射危害的作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装置。
6- 5职业危害控制
经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预测有可能达到ill级以上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设计上必须釆取相应 的防治措施,对低于III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也应有必要的防治措施。
6.6港口卫生设施
6. 6.1港口工程应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浴室、候工室、女工卫生用室、食 堂、厕所等,其设计按照TJ 36的要求执行。
6. 6.2因生产事故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应设置事故淋浴装 置、冲眼器及供水设备。
6. 6-3码头前沿与后方各作业点附近,均应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厕所。
7专用码头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7- 1煤炭、矿石码头
7.1-1船舶(车辆)的装卸、水平运输及贮存宜采用专业化工艺,并尽可能选择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工艺 方案。
7.1. 2 一般不宜采用坑道方案作为水平运输的主要方式,特殊情况下经论证必须采用坑道时,要充分 考虑与之配套的安全卫生要求。
7.1.3各单机(装船机、卸船机、堆取料机等)以及卸车机(翻车机、螺旋卸车机等)的操作、人员行走及 检修部位,均应按GB 8197、GB 4053. 1-4053.4的要求设置防护屏、钢直斜梯、防护栏杆和作业钢平 台,在司机室顶部均需设计有保险带(绳)生根的装置。
7.1.4翻车机房进口或出口处应设置人行天桥。
7.1.5固定带式输送机驱动机房,廊道、坑道等非露天场所的安全设计要求:
7.1. 5.1驱动机房作业场所应满足拆装部件及起吊检修的需要;
7.1.5.2廊道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2m,宽度按输送机布置、安装、检修和通行要求确定。检修通道的净 宽一般不小于0. 7m,人行通道净宽一般不小于1. Om,并应设有防护栏杆。较长的带式输送机应设横跨 输送机的人行走桥,走桥应有防护栏杆;
7
7.1∙5. 3卸车机底部坑道和带式输送机坑道的建筑尺寸均应满足其中各类设备的安装、检修、作业和 通行的要求。检修通道及人行通道净宽均不得小于1.0m,并应设有防护栏杆。地面倾角大于6。时,应考 虑行走防滑措施或采用阶梯走道;
7.1. 5.4高架带式输送机通道两侧应设有防护栏杆,机架下应设接料板;
7- 1- 5. 5各场所应配备两套照明系统,分别用于巡视作业和检修作业,其照度应分别达到GB 50034 中规定的第Vll级和第V级的要求。在长廊道和电气室应设置事故照明。
7.1.6装卸工艺主要环节应设置监控装置,中央控制应与局部控制联锁。
7.1.7卸车工艺的防尘要求:
7.1.7.1卸车过程中应有喷水、注水等防尘设施,防尘设施应与装卸工艺同步连动;
7.1.7.2卸车机房可封闭或半封闭,但必须有相应的除尘设施;
7.1.7. 3卸车机房各作业面应配置清扫装置;
7.1- 7.4卸车机械底部深坑道内的给料机、落料机、皮带机等起尘点,应全封闭,并配有通风除尘装置;
7.1. 7. 5坑道内应配备良好的排水、冲洗设施及通风除尘系统。
7.1.8卸船机防尘要求:
7.1- 8.1应尽量选用封闭型卸船机;
7.1- 8.2抓斗卸船机料斗部位应有防尘设施。
7.1.9转接机房防尘要求:
7.1. 9.1带式输送机转接点应加罩密封,罩的进出口加防尘帘,必要时应使用有效的除尘装置;
7.1.9.2带式输送机头部滚筒处应设有效的皮带清扫或冲洗装置;
7.1.9.3机房作业面应配置清扫设施。
7-1.10装车楼防尘要求:
7.1.10.1装车楼内皮带机、转运点、储料仓等均宜釆用封闭措施,并在产尘较大的作业点辅以除尘抑 尘措施;
7∙1∙10∙2装车采用可升降式溜槽(筒),并设有喷洒水设施。
7.1.11堆场防尘要求:
7-1.11.1堆场的长边方向应尽可能与当地主导风向一致;
7-1.11.2配置喷洒系统或其它防尘设施;
7.1.11.3 '堆场、道路间应有分隔,如设置挡煤墙等。
7.1.12装卸系统中各控制室及大型机械的操作室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达到防尘、防噪、防暑及防 寒的有关要求。
7.2散粮码头
7. 2- 1散粮码头的设计应符合GB 13561. 1中的有关规定。
7.2.2工艺设计及装卸设备
7.2.2.1工艺设计应尽量优化工艺流程、减少物料中转环节、缩短运输距离、降低落差,以减少产尘点。
7.2.2.2除尘、抑爆、隔爆、泄爆等设施,应在工艺设计中一并考虑。
7.2.2. 3设备、管道和各工艺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以防粉尘外逸。
7.2. 2.4为减少粉尘外扬,应尽量选用密封型卸船机及水平输送设备;垂直输送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 和静电积聚的提升设备。
7.2.2. 5提升机、输送机的轴承应釆用滚动轴承,轴承加油嘴处应尘密。
7.2.2.6驱动、输送装置必须使用皮带时,应采用导静电胶带。
7.2.3电气及监控系统
7. 2. 3.1安装在筒仓、工作楼〈塔)、灌包间、廊道内的全部电气设备及电线电缆的敷设均应符合GB 5005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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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3. 2码头所有电机、电器的外壳防护均应符合GB 4942. 1〜4942. 2的有关规定。
7.2. 3. 3电气线路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过电流、过负荷、低电压、短路等保护装置。
7.2. 3.4应设置装卸工艺流程控制系统,逆流程启动,顺流程停车,并具有临时解除控制的功能。
7. 2. 3. 5所有监控、保护装置均应与工艺流程联锁,一旦出现故障,应能立即停止供料。
7. 2- 3. 6应设有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切断有关设备电源的开关。
7.2. 3. 7作业现场应设置起动预告声光信号。
7∙2∙4静电防护
7.2.4.1静电防护应符合GB 12158的有关规定。
7.2- 4. 2凡能产生、积聚静电的设备、管道等均应可靠接地。
7.2.4. 3间接接地时,应在金属导体与非金属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之间加设金属箔,或涂导电性涂 料等,以减小接触电阻。
7.2.4.4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值不得大于IOg,每个静电接地体电阻值不得大于IOoQ。
7.2.5通风除尘
7. 2. 5. 1工作场所空间粉尘浓度不得超过8mg∕m3,除尘器排放口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50mg∕m3,作业 流程中产尘点的粉尘浓度应不超过4g∕m3o
7.2. 5.2除尘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吸风量与净化空气要求,力求布置合理、管路短、维修方便,所有通风 管道都应在一定间隔处设置清扫口。
7.2. 5. 3筒仓、工作楼、灌包间、廊道的内墙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7- 2. 5.4计量装置应封闭,应有防止粉尘沿磅体侧壁缝隙外逸的措施,并应配备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
7. 2. 5. 5应配备真空吸尘及清扫装置,以清理各部位的积尘。
7.2- 6泄爆
7. 2- 6- 1筒仓系统爆炸泄压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T 15605的有关规定。
7.2. 6. 2仓顶、工作楼(塔)、埋刮板输送机、提升机、除尘器及除尘管道均应设置泄爆口。
7. 2. 6. 3钢筋混凝土筒仓的仓顶设计应能保证在仓壁倒塌之前将爆炸产生的高压气体泄出仓外。
7.2.6- 4泄爆口应尽量布置在爆炸危险源附近,不能确定危险源位置时,泄爆口宜均匀分布。
7-2.6.5泄爆口的形状宜采用圆形,以减少气流摩擦。
7.2.6.6泄爆口的面积,应能保证爆炸时建筑物(设备)中强度最弱的结构件不受损坏。
7.2. 6. 7泄压材料的选择应满足:
a) 能承受环境压力;
b) 开启压力满足泄压设计的要求。
7. 2. 6. 8非破裂式泄爆口的设计应能防止在爆炸压力波消除后又自行关闭。
7.2.7其他
7. 2. 7. 1码头建筑防雷设计应符合GB 50057的有关规定。
7.2. 7.2应有火灾报警装置,并设有火警专用通讯联络线路。
7.2. 7. 3消防设施应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
7.2.7.4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防爆型应急事故照明装置,并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
7.2. 7. 5熏蒸应符合GB 13561. 1的有关要求。
7.2. 7. 6应设置熏蒸剂专用贮存室,并为熏蒸作业人员配备防护装置。
1. 2. 7. 7在采取隔爆、泄爆措施的同时,还应设置抑爆设施。
7.3石油化工码头
7.3.1防火防爆
7. 3.1.1石油化工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交通部(85)交公安字334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 范”(试行)的要求,根据生产作业的特点和火灾、爆炸危险性类别,将装卸、储存及辅助生产的设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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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构)筑物分区集中布置。
7. 3∙1∙2石油化工码头应与外界隔离,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GBJ 16的有关要求。
7. 3- 1- 3石油化工码头油罐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高度为Lom〜1.6m,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GBJ 74及GB 50160的有关规定。
7.3- 1.4码头装卸设备的材料除满足一般要求外,还应满足防腐、防油等特殊要求。
7.3.1.5石油化工码头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必须根据其防爆级别,分别选用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7- 3- 1- 6油罐区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必须有防雷击的保护设施,并符合GB 15599的要求。
7. 3.1.7油泵、各种容器、储罐、输油管线等输油设备应有防静电设施,并应符合GB 13348的有关要 求。
7.3.1.8码头前沿应设静电接地装置,以消除船体所带静电。在码头前沿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 应设置消除人身静电的装置。
7.3.1.9应配备因跑、冒、滴、漏泄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回收设备。
7.3.1.10码头、罐区、泵房等处应设报警装置,并配备防爆通讯器材。
7. 3.1.11石油化工品装卸工艺设备、设施应符合GB/T 15626的有关技术要求,并应有防误操作自动 控制联锁系统。
7.3.1.12码头消防设施、消防给水、消防泡沫的设计、配置,应满足交通部“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 范”(试行)中的有关要求。
7.3.1.13有铁路集疏运的石油化工码头应设置危险品车专用铁路存车线。
7.3.1.14应配备检修、清洗油罐、扫线等专用设施及防爆工具。
7. 3-1.15石油化工船舶的锚地和固定停泊场距沿海或内河上游油码头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IOOOmO
7.3.2防毒
7. 3.2.1石油化工码头的管理区和作业人员较集中的场所,应尽量布置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源 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管理区应与生产区分离。
7.3.2.2装卸、运输、贮存石油化工制品的设备、设施、容器、管道等,其连接部分应有安全可靠的密封 措施。
7. 3.2.3泵房间应与操作室和值班室隔离,操作室应设便于工人观察的玻璃窗。
7.3.2.4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的值班室、操作室及非生产区工作室,应安装空气净化装置。
7.3.2. 5码头应配备经专职部门认可的氧浓度、总炷及其他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
7.3.2.6码头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7. 3.2.7应为码头作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设施,如防毒口罩等。
7.3.2.8应为码头作业人员单独设置淋浴室和更衣室,并配备清洗工作服的专用洗衣机。
7.3- 3码头、罐区及装卸工艺设备等处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7. 3-4石油化工产品储罐区域的道路应按单向行车设计,道路宽度不得小于4m,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4. 5m。
7. 3.5管道及其桁架跨越港区铁路时,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 5m,跨越港区道路时,其净空高度不应 小于5m。
乙4件杂、散货码头
7.4.1根据货种的性质,为起重机械配备安全、适用的专用抓具和工索具。
7.4.2码头前沿的作业地带和行车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7.4.2.1使用船舶起货机或流动起重机作业的码头,前方作业地带宽度应根据泊位通过能力、水平运 输机械的类型、作业方式等确定,海港一般取15m~25m;内河港口可适当减少为6m~12ml
7.4.2.2使用门座式起重机或其它轨道式起重机作业的码头,前方作业地带宽度应根据门机轨距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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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方式等确定,一般取47m~50m;
7.4.2. 3平行于码头前沿的前方道路(包括货物交接地带)的宽度应根据流动机械的流量和车船直取 比例的不同确定,海港一般取15m~25m,内河港口不少于12m。码头前沿堆场另一侧的货物交接地带 纵深一般不小于3m;
7.4- 2.4突堤码头、栈桥码头的前沿布置以及浮码头的寇船宽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和安全论 证确定。
7∙4∙3内河浮动式建船采用起重船一缆车装卸系统的要求:
7.4. 3.1缆车的载重量应和起重船的起重量相适应,在采用缆车承载拖挂车工艺时,应和拖挂车的总 量(自重+载重)相适应;
7.4.3.2缆车尺寸应和载运的货种相适应,并能满足所承载的拖挂车的尺寸要求和工人上下缆车从事 摘钩作业的需要;
7.4. 3. 3缆车行走坡度一般不大于1:3;
7.4. 3.4在岸线处应设置缆车平台,平台承载负荷应能满足作业要求;
7.4.3. 5为使辅助装卸机械(如叉车、蓄电池搬运车等)能上下是船作业,缆车应设活动搁架。
7.4.4堆场、道路设计要求
7.4.4.1 货种比较固定的大宗货物,如木材、钢铁等,应采用专用装卸作业线及划定专用堆场。
7.4.4.2堆场上应尽量避免设置固定设施,如需设置固定设施时,应有相应的防撞措施。
7∙4∙5仓库设计
7.4. 5.1仓库的跨度和柱间距离应根据工艺要求和施工技术的可能性以及作业的安全性综合考虑确 定。
单层仓库的跨度不应小于18m,并应尽量采用无柱结构。必须采用柱结构时,柱间距不得小于12m, 柱基部应有防撞设施,其高度不得低于l∙5m,并应同库门间距相适应。
7.4. 5- 2库门大小应根据进出库作业的装卸运输机械类型及作业方式确定。进出叉车及牵引车的仓库 库门,净宽不应小于4. 2m;净高一般取4.5m。
7.5集装箱码头
7. 5.1总平面布置
7. 5.1.1集装箱专用码头应与其他码头分隔,避免交叉作业。
7.5.1.2港内装卸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等应分区布置,减少相互交叉和干扰。
7. 5.1. 3集装箱检査桥进出港通道应分开设置,位置应便于集装箱半挂车进出港区,其设置应便于接 收和发送集装箱作业的顺利进行。
7. 5.1.4 检査桥处应设置汽车衡,检査室地面应高出道路O. 5m〜1.0m,以便于检査人员工作,检査桥 上方的检査通道应有防坠落设施,通道距路面的高度应大于集装箱半挂车高度与集装箱高度之和。
7. 5-1.5港区道路的布置应尽量减少和避免车流的平面交叉,避免公路与铁路的交叉,道路的宽度及 转弯半径应满足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7. 5.1. 6流动机械车行道应按单向环形车流布置,车辆运行路线应有昼夜均能明显表示的标志,必要 时应设道路反光镜。
7. 5.2集装箱堆场
7. 5-2.1集装箱堆场场地必须坚实平坦,排水良好。
7.5.2.2集装箱堆场箱位线应尽量使集装箱纵向轴线与该地区主导风向线一致,应在集装箱装卸桩和 堆场附近的建筑物高处设置测风仪,并配置抵御大风袭击的拴固器具。
7.5.2. 3堆场箱位间的通道设计应保证车辆、设备和工人的正常作业。
7. 5-3装卸作业安全
7.5.3.1专用集装箱码头宜配置集装箱装卸桥,集装箱装卸桥的主要参数应满足船舶装卸和工艺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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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7. 5. 3.2如采用非专用集装箱装卸机械吊运集装箱,则应为其配备集装箱专用吊具。
7- 5.3- 3应为卸船解索作业人员配备专门吊人的护篮。
7. 5. 3- 4集装箱叉车和正面吊等车辆应装设双向行车警告信号装置。
7. 5- 3.5应为大型专用机械司机和地面指挥人员配备对讲机,确保指挥和操作的准确性。
7. 5.4集装箱作业场地应有足够照明度的照明设施,道路交通应有灯光指示。
7. 5-5有拆装箱作业业务的码头,应建拆装箱库。
7. 5-6应设置危险货物集装箱专用箱区,有拆装箱作业的码头应设危险品库(或区),并配备相应的安 全和应急设施。
7. 5.7冷藏箱应设专用箱区,并设置专用电源。
7.6客运码头
7. 6.1客运码头不应与危险品码头相邻,且附近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及储存室。
7-6.2客运码头前沿应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
7. 6-3客运码头应设置旅客行李检查站,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并应设置临时存放危险物品的贮存室和 应急处理危险爆炸品的防爆桶。
7. 6-4内河客运码头是船应设信号杆,配备夜间靠泊信号灯等,建船主甲板里、外档及栈桥与建船连接 处应有防护设施,建船二层甲板应设有升降梯(平台)。
7. 6-5客、货运栈桥应分开设置,栈桥和上、下船扶梯设计必须做到安全可靠,应有防滑设施,并设防溺 水安全网。
7. 6-6在旅客上、下船需穿越装卸作业现场及道路处应设专用通道或配备专用接送车辆。
7- 6- 7候船室选址宜靠岸边一侧,应根据旅客流量设置足够的安全出口,并有明显标志。
7. 6. 8候船室宜配备安全可靠的移动式升降平台,用于清洗及维修。
7.6.9码头应配备卫生防疫消毒设施,并为职工设置厕所及盥洗室。
8安全卫生机构
8.1港口应设置劳动安全卫生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8- 2港口劳动安全卫生机构应配置下列必要设备:
8.2.1应设置安全卫生教育室,并配置必要的教育场所、用具和特种作业教学模型,如实物、挂图、幻灯 机、电视机、录相机、模拟操作设备等。
8.2.2应配置粉尘、毒物、噪声、窒息气体、可燃气体等各种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车。
9工程设计劳动安全卫生项目要求
9.1建设单位
9.1.1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向承担 设计的单位提出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资料。
9.1.2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工作,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 阶段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9.1. 3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劳动部门报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资料,办理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 审批手续。
9.2设计单位
9- 2.1设计单位必须具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在许可范围内承担设计工作。
9.2-2设计单位应有完善的设计工作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责任制度,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应负责具体 执行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标准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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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3承担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的人员,应执行国家和部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并在初 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予以落实。如需作原则性修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9. 2.4设计中使用的科研成果必须有完整的生产性试验资料和鉴定资料,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规定。
9.3评价单位
9. 3.1从事港口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的资格认可。
9.3.2评价单位必须是从事劳动安全卫生业务、熟悉港口装卸工艺的实体机构,并具有劳动条件检测 设备及固定在编的劳动安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9.4设计文件
9-4.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有劳动安全卫生篇,应根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评价结论编写其内 容。
主要内容为:
a) 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筑场地布置、劳动安全卫生现状。
b) 主要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
C)主要有害因素及其防范措施。
d) 生产及生活辅助设施安全卫生措施。
e) 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f) 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行业标准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JT 320-1997 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IOOOI3北京和平里东街10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牛山世兴印刷厂印刷
开本:880X1230 ɪ 印张:1字数:26千
1998年1月第1版
1998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印数:0001-500册 定价:5. 50元 统一书号:15114 • 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