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01

C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156—2019

代替 GB 19156—2003

Fire monitor

2019-12-31 发布


2020-07-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冷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次

前言

4分类与型号

5性能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消防炮拖车

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9156—2003«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与GB 19156—200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 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2003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按喷射介质划分的种类(见4.1.1,2003年版的4.1.1)

一--修改了按驱动方式划分的种类(见4.1.2.2003年版的4.1.2)

——增加了移动式消防炮按移动方式划分的种类(见4.1.5)

―--修改了消防炮型号编制方法(见4.2,2003年版的4.2)

——增加了电镀件的外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1.3)

——-増加了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2,6.2);

——增加了操作性能的部分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3,6.3);

—-将性能参数移入第5章中(见5.3,5.4,2003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消防炮喷射性能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4,6.4,2003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水压密封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5,6.5.2003年版的6.4)

――修改了水压强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6.6.6,2003年版的6.5)

——增加了高低温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7.6.7),

―-增加了远控消防炮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86.8)

——增加了消防炮拖车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江西荣和特种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佑安高科消 防系统有限公司、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闵永林、王丽晶、戎军、薛林、史兴堂、王志辉、严攸高、朱赞、涂建新、顾胜康、 张克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9516—2003

消 防 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运输和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消防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 3836.2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T 3864 工业氮
GB 4066干粉灭火剂

GA 578超细干粉灭火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炮 fire InOnitOr

连续喷射时水、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16 L/s或干粉平均喷射速率大于8 kg.∕s,脉冲喷射时单发喷 射水、泡沫混合液量不低于8 L的喷射灭火剂的装置。

3.2

固定式消防炮 fixed fire monitor

安装在固定支座上的消防炮,包括固定安装在消防车、船上的消防炮。

3.3

移动式消防炮 mobile fire monitor

安装在可移动支架上的消防炮,包括固定安装在拖车上的消防炮。

3.4

自摆消防炮 OSCilIating fire monitor

具有水平自动摆动功能的消防炮。

3.5

远控消防炮 remote-controlled fire monitor

具有远距离控制操作功能的消防炮。

3.6

动力源 POWer SOUrCe

向远控消防炮提供驱动动力的装置。

3.7

液动消防炮 IiqUid-COntrolled fire monitor

以液压驱动为主的消防炮。

3.8

气动消防炮 air-controlled fire monitor

以气压驱动为主的消防炮。

3.9

电动消防炮 electric fire monitor

以电驱动为主的消防炮。

3.10

控制器 COntroner

与动力源、阀门控制装置等联用,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远距离控制消防炮动作的装置。

3.11

两用消防炮 dual-agent fire monitor

利用同一流道在不同时刻喷射两种介质的消防炮。

3.12

组合消防炮 COJnbineCl fire monitor

利用不同流道喷射两种或两种以上介质的消防炮。

3.13

脉冲消防水炮 impulse air PreSSUre fire monitor

利用压缩空气的急剧膨胀与水撞击混合后,以脉冲方式喷射高速水雾的消防炮C

3.14

射程 range

消防炮在规定条件下喷射时,连续洒落介质不少于10 S的最远点至炮出口端中心在地面的垂直投 影点之间的距离。

3.15

消防干粉炮有效喷射时间 effective discharge time Of POWder fire monitor

消防干粉炮自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时开始喷射,至降到规定的最低工作压力时的时间。

3.16

消防干粉炮有效喷射率 effective CliSCharge rate Of POWder fire monitor

在有效喷射时间内,消防干粉炮在单位时间内喷出的干粉质量。

3.17

消防干粉炮有效射程 effective range Of POWder fire monitor

消防干粉炮在喷射轴线上喷射干粉,受粉盘中干粉质量最大的一排至炮出口端中心在地面的垂直 投影点之间的距离。

3.18

脉冲消防水炮射程 range Of impulse air PreSSUre fire monitor

脉冲消防水炮喷射水雾散落密集处中心至炮出口端中心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3.19

消防炮拖车 fire monitor trailor

拖挂在车辆后面,用于安装和牵引消防炮的可移动装置。

4分类与型号

4.1分类

4.1.1消防炮按喷射介质可分为:

a) 消防水炮;

b) 消防泡沫炮;

C)消防干粉炮。

4.1.2消防炮按驱动方式可分为:

a) 手动消防炮;

b) 电动消防炮;

C)液动消防炮;

d)气动消防炮。

4.1.3消防炮按使用功能可分为:

a) 单用消防炮;

b) 两用消防炮;

C)组合消防炮。

4.1.4消防炮按安装方式可分为:

a) 移动式消防炮;

b) 固定式消防炮。

4.1.5移动式消防炮按移动方式可分为:

a) 便携移动式消防炮;

b) 手抬移动式消防炮;

C)拖车移动式消防炮。

4.1.6消防泡沫炮按泡沫液吸入方式可分为:

a) 自吸式消防泡沫炮;

b) 非自吸式消防泡沫炮。                                  -

4.1.7消防炮按控制方式可分为:

a) 远控消防炮;

b) 非远控消防炮。

4.2 型号

4.2.1型号编制规则

消防炮的型号由类、组代号,特征代号,船用代号,主参数,喷雾代号.自摆代号,隔爆代号和自定义 组成,编制规则见图Io

□ □ 旦□/□旦旦旦-旦

丁         I T

!'-----自定义

l-------隔爆代号G(非隔爆略)

L--------自摆代号B(非自摆略)

-----------喷雾代号W (无喷雾功能略)

-------------主参数

——.................................一船用代号C(陆用略)

--特征代号(手动消防炮略)

---------------------------类、组代号

1 消防炮型号编制规则

4.2.2类、组代号

PS 一-消防水炮;

PP——消防泡沫炮;

PF——消防干粉炮;

PM——脉冲消防水炮;

PL——两用消防炮;

PZ- 组合消防炮。

4.2.3特征代号

KD --电动控制(简称电控或电动);

KY——液动控制(简称液控或液动);

KQ——气动控制(简称气控或气动);

Y--移动式。

固定式略。

4.2.4主参数

消防炮的主参数为额定工作压力或消防干粉炮额定工作压力范围下的额定流量、单次喷射量或消 防干粉炮有效喷射率,编制规则见图2

□ /□

i----额定流量或干粉有效喷射率或单次喷射量,L/skg/sL/

------额定工作压力或消防干粉炮额定工作压力范围.MPaXlO

2消防炮主参数编制规则

消防炮具有多种额定工况的,各主参数之间用“ • ”隔开,组合消防炮或两用消防炮应依次标注水、 泡沫混合液、干粉的工况参数,当两个参数相同时标注一•次。

流量可调的消防炮,标注最大额定工况参数。

4.2.5 型号示例

示例1喷射介质为水、额定流量40 L/s、额定工作压力1.0 MPa的手动固定式消防水炮表示为PS10/40.

示例2喷射介质为泡沫混合液、额定流量80 L/s、额定工作压力1.0 MPa的液控船用消防泡沫炮表示为 PPKYCIO/80 o

示例3喷射介质为水或泡沫混合液、水额定流量40 L/s、泡沫混合液额定流量4() L/s、额定工作压力0.8 MPa的电 控固定式两用消防炮表示为PLKD8/40

示例4喷射介质分别为泡沫混合液和干粉、泡沫混合液额定流量为50 L/s、额定工作压力为1.0 MPa、消防干粉炮 有效喷射速率为25 kg/s、工作压力范围0.5 MPa1.5 MPa的手动固定式组合消防炮表示为PZIO • 5-15/50 • 25.

示例5喷射介质为泡沫混合液、额定流量为80 L/s、额定工作压力为1.2 MPa、回转方式为气动的固定自吸式消防 泡沫炮表示为PPKQI2/8Oo

示例6喷射介质为水、额定工作压力1.0 MPa、额定流量60 L/s、具有喷雾功能的固定式手动消防炮表示为 PS10/60W.

示例7喷射介质为水、额定流量60 L/s、额定工作压1.0 MPa、具有隔爆功能的移动式电控自摆消防炮表示为 PSKDYIO/60BGO

5性能要求

5.1外观和材料

5.1.1铸件表面应光洁,无裂纹、气孔、缩孔、砂眼等影响强度及性能的缺陷。

5.1.2焊缝应平整均匀,不应有未焊透、烧穿、疤瘤及其他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5.1.3电镀件表面应无明显气泡、碰伤、漏镀等缺陷。

5.1.4消防炮外表面的涂漆层应光洁均匀,无气泡、明显流痕、龟裂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

5.1.5消防炮铭牌应字体清晰、可识。

5.1.6消防炮应釆用铜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lCrl8Ni9Ti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制造,采用其他材料制 造的应进行防腐蚀处理,使其满足相应使用环境和介质的防腐要求,进行盐雾腐蚀试验后,应能正常操 作使用,且无起层、剥落或肉眼可见的点蚀凹坑。

5.2零部件性能

5.2.1具有隔爆要求的消防炮应符合GB 3836.2的有关规定。

5.2.2便携移动式消防炮和手抬移动式消防炮应配备2根安全绳或安全带,单根安全绳(带)的长度不 应小于10 m„

5.2.3具有自动放余水功能的消防炮,在喷射后,应能在3 min内排尽炮身内余水。

5.2.4消防炮应在炮进口主流道的适当位置设置压力表,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

5.3操作性能

5.3.1远控消防炮应设置手动操作机构。

5.3.2消防炮的水平回转机构、俯仰回转机构、直流喷雾转换机构、各控制手柄(轮)应操作灵活,传动 机构安全可靠。消防炮的俯仰回转机构应具有自锁功能或锁紧装置。

5.3.3自摆消防炮工作时,其自摆机构不应出现卡死现象。

5.3.4移动式消防炮在整个水平回转角范围内作最小仰角喷射时应稳定可靠,不应有滑移或倾翻 现象。

5.3.5通过旋转方式进行直流和喷雾转换的消防炮,顺着消防炮水流喷射的方向看,其从直流转换为 喷雾的旋转方向应为逆时针。

5.3.6通过手动转换直流和喷雾功能的消防炮,在进行转换操作时,操作力矩不应大于15 N ∙ mo

5.3.7通过手轮进行水平俯仰回转手动操作的,操作力矩不应大于15 N ∙ m通过操作杆进行水平俯 仰回转手动操作的,操作力矩不应大于20 N ∙ mo

5.3.8对于喷雾角连续可调的消防炮,其连续可调喷雾角至少满足0o~90o可调,并能实现喷雾角的连 续转换。

5.3.9消防炮水平回转角和俯仰回转角(自摆消防炮和脉冲消防水炮除外)应分别符合表1、表2的 规定。

1消防炮水平回转角

类型

按使用方式分类

水平回转角

固定式消防炮

地面固定式消防炮

≥180o

举高固定式消防炮

≥180o

常规消防车车载消防炮

≥270o

举高消防车车载消防炮

≥90o

移动式消防炮

便携移动式消防炮

220°

手抬移动式消防炮

≥90o

拖车移动式消防炮

≥90°

2消防炮俯仰回转角

类型

使用方式

最小俯角

最大仰角

固定式消防炮

地面固定式消防炮

≤-15c

≥ + 60o

举高固定式消防炮

≤-70°

≥÷40o

常规消防车车载消防炮

≤-15o

2 + 45°

举高消防车车载消防炮

≤-45o

≥ + 30o

移动式消防炮

常规移动式消防炮仰角至少满足+ 30"+ 70°的范围

拖车移动式消防炮仰角至少满足+ 45°的范围

5.3.10自摆消防炮的自摆角和自摆频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自摆消防炮自摆角和自摆频率

类型

自摆角α

自摆频率 次/ min

固定式自摆消防炮

α≥40°

制造商公布值×(l÷20%)

移动式自摆消防炮

20°≤α≤40°

5.4喷射性能

5.4.1消防水炮的喷射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4消防水炮喷射性能参数

流量 L/s

额定工作压力

MPa

射程

m

流量允差

20

0.6

0.8

1.0

≥50

+ 10%

25

≥55

30

≥60

40

≥65

50

≥70

60

0.8

1.0

1.2

≥75

70

≥80

80

285

IOO

≥90

120

>95

150

1.0

1.2

1.4

≥100

180

≥105

200

≥110

250

≥115

≥300

≥120

5.4.2消防泡沫炮的喷射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5消防泡沫炮喷射性能参数

泡沫混合液流量

L/s

额定工作压力

MPa

射程

m

流量允差

发泡倍数

(20 °C时)

25%析液时间

(20 °C时)

S

泡沫液混合比

24

0.6

0.8

1.0

≥42

÷10⅝

≥6

≥150

6% 7% 3%3.9% 或制造商公布值“

32

≥48

40

≥55

48

260

64

0.8

1.0

1.2

>70

70

≥75

80

≥80

100

≥85

120

≥90

150

1.0

1.2

1.4

≥95

180

≥100

200

≥105

>200

≥105

当泡沫液混合比2 1 %时,制造商公布值的允许范围应为:

混合比额定值W制造商公布值 <(混合比额定值×130%)和(混合比额定值+ 1⅝)之中的较小值。 当混合比VI%时.制造商公布值的允许范围应为:

混合比额定值V制造商公布值W(混合比额定值×140⅝)o

5.4.3消防泡沫炮喷射中倍泡沫时.压力、流量、混合比应符合表5规定,射程应符合表5射程的70%, 发泡倍数应大于20.50%析液时间20 °C时)应不小于300 SO

5.4.4消防干粉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6的规定。

6消防干粉炮喷射性能参数

平均喷射速率 kg/s

平均喷射速率E范围 kg/s

工作压力范围。

MPa

有效射程

m

10

10≤E<20

().5 1.7

≥18

20

20≤E<25

≥20

25

25≤E<30

≥30

30

3O≤E<35

≥35

35

35≤E<40

≥38

40

40≤E<45

≥40

45

45≤E<5O

≥45

>50

E≥50

≥50

Si消防干粉炮工作压力范围的上限可采用制造商公布值。

5.4.5脉冲消防水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7的规定。

7脉冲消防水炮喷射性能

单次喷射量

L/

额定工作压力

MPa

射程

m

8

制造商公布值

»制造商公布值

12

16

20

24

28

>28

5.4.6两用消防炮的喷射性能应符合表8的规定。

8两用消防炮喷射性能参数


泡沫混合液流量 L/'s

额定工作压力

MPa

射程a m

低倍泡沫

24

0.6

0.8

1.0

≥42

≥55

32

≥48

≥60

40

>55

≥65

48

≥60

≥70

64

0.8

1.0

1.2

≥70

≥75

70

≥75

≥80

80

≥80

≥85

100

≥85

≥90

120

≥90

≥95

150

1.0

1.2

1.4

≥95

≥100

180

≥100

≥105

200

≥105

≥110

>200

≥105

≥110

SI自吸式两用消防炮的射程可以比表中规定的射程/ b当泡沫液混合比2 1%时,制造商公布值的允许范 混合比额定值V制造商公布值≤(混合比额定值X 当混合比<1%时.制造商公布值的允许范围应为: 混合比额定值〈制造商公布值 <(混合比额定值X


流量允差

发泡倍数

(20 °C 时)

25%析液时间

(20 °C时)

S

混合比

+ 10⅝

≥6

≥150

6%7%3%~3.9% 或 制造商公布值b

J10%o

围应为:

130⅝)和(混合比额定值+ 1⅝)之中的较小值。

140%)o


5.4.7组合消防炮的喷射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表5、表6、表8的规定。

5.4.8对于流量可调的消防炮,在不同额定工况的喷射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表5、表8的规定。

5.5水压密封性能


消防炮的受压部分(消防泡沫炮炮筒除外)进行水压密封试验后,各连接部位应无渗漏现象。

5.6水压强度性能


消防炮的受压部分(消防泡沫炮炮筒除外)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后,炮体不应有渗漏、裂纹及永久变形 等缺陷。

5.7高低温性能


消防炮进行高低温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5.8远控消防炮性能

5.8.1远控消防炮控制性能


5.8.1.1远控消防炮从无线遥控器或控制器启动至消防炮动作的响应时间应小于5 SO


5.8.1.3车载远控消防炮控制器到消防炮的有线控制距离不应小于制造商公布值.其他远控消防炮控 制器到消防炮的有线控制距离不应小于200 mo

5.8.2无线遥控器和手持式控制器性能

5.8.2.1无线遥控器和手持式控制器应具有良好的防水密封性能,进行防水密封试验后,应能正常 工作。

5.8.2.2无线遥控器和手持式控制器应具有抗跌落性能,进行跌落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5.8.3动力源性能

5.8.3.1防水密封性能

动力源应具有良好的防水密封性能,进行防水密封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动力源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 h0

5.8.3.3电动动力源
5.8.3.3.1 绝缘电阻

电动动力源应进行绝缘电阻的试验。电动动力源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20 MΩβ
5.8.3.3.2介电强度

电动动力源应进行介电强度的试验,不应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

5.8.3.4液压动力源

液压动力源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后,各连接部位、密封件应无渗漏现象。

5.8.3.5气压动力源

气压动力源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后,各连接部位、密封件应无漏气现象。

5.9消防炮拖车

消防炮拖车的性能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10标志

产品应设有永久性中文铭牌,标志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型号;

C)额定工作压力或工作压力范围MPa)、额定流量L/s)或额定干粉平均喷射速率(kg∕s)或单次 喷射量L/次)及允许最大工作压力(MPa);

d) 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e)  厂名;

f) 执行产品标准号;

IO

g)对于流量可调式消防炮.应有流量刻度值L/s)的永久性标记。

5.11使用说明书

产品应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参数、维护保养、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6 试验方法

6.1外观和材料查验

6.1.1外观检查

目测检查消防炮外观质量.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5.1.1~5.1.4的规定。

6.1.2盐雾腐蚀试验

6.1.2.1试验前对消防炮表面作仔细清洗,不得留有油腻、污物。清洗时不准使用磨料或溶剂。消防炮 在试验箱内不能互相接触,也不能与箱壁接触。

6.1.2.2试验周期为120h。试验中应防止盐溶液直接冲击消防炮表面。试件从试验箱内取出后,应用 不超过38 °C的清水冲洗.待干燥后检查消防炮及附件表面腐蚀情况,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1.55.1.6的规定。

6.1.2.3盐雾腐蚀试验的试验条件应符合下述规定:

a) 氯化钠溶液浓度为50 g∕L±l g/L
b) 25 OC时的PH值应保持在6.5-7.2范围内;

C)喷雾速率为1 mL/h2 mL∕l√有效面积为80 cπ√的收集器,放入试验箱内24 h所测量的平 均喷雾速率);

d) 试验箱内的温度应保持在35 °C ±5 °C

e) 试验周期内喷雾不得中断,除了在检查或其他必要操作时才可短时打开试验箱.但不应触摸消 防炮表面。

6.2零部件性能试验

6.2.1隔爆性能查验

查看隔爆型电器设备的“防爆合格证”,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5.2.1的规定。

6.2.2安全绳(带)长度检查

用卷尺测量安全绳(带)的长度,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2.2的规定。

6.2.3自动放余水功能试验

消防炮喷射后.静置于平坦地面并开始计时,记录排尽炮身内余水所用时间.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 合5.2.3的规定。

6.2.4 压力表

目测检查消防炮压力表,判断检査结果是否符合5.2.4的规定。

6.3操作性能试验 6.3.1目测检查远控消防炮.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5.3.1的规定。 6.3.2对消防炮动作机构进行检查,在无工作压力条件下连续进行30次水平回转操作和俯仰回转操 作,具有直流喷雾功能的消防炮连续进行30次直流喷雾转换操作.再在最大工作压力条件下连续进行 5次水平回转操作和俯仰回转操作,具有直流喷雾功能的消防炮连续进行5次直流喷雾转换操作,判断 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3.2的规定。

6.3.3对自摆消防炮动作机构进行检查,连续进行30次往复摆动操作.再在额定工作压力下,将自摆 消防炮自摆角调至最大.连续进行5次往复摆动操作.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3.3的规定。

6.3.4在最大工作压力下对移动式消防炮稳定性进行检查,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3.4的规定。

6.3.5进行消防炮直流喷雾转换操作.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3.5的规定。

6.3.6消防炮在额定工作压力下进行喷射.用三等标准测力计分别测量其直流到喷雾转换和喷雾到直 流转换的操作力,并计算其操作力矩,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3.6的规定。

6.3.7消防炮在额定工作压力下进行喷射,用三等标准测力计分别测量其水平回转和俯仰回转的操作 力,并计算其操作力矩,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3.7的规定。

6.3.8将测角规的两边分别与消防炮的喷雾边缘相重合,测角规两边的夹角即为喷雾角,判断试验结 果是否符合5.3.8的规定。

6.3.9用角度仪测量消防炮的水平回转角和俯仰回转角,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3.9的规定。

6.3.10将测角规的两边分别与消防炮自摆两端极限位置时的炮出口中心线相重合,测角规两边的夹 角即为自摆角。用秒表记录自摆消防炮往复摆动10次所需时间,计算自摆消防炮自摆频率,判断试验 结果是否符合5.3.10的规定。

6.4喷射性能试验

6.4.1流量试验

6.4.1.1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流量的测量

6.4.1.1.1根据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的流量选择适宜的计量罐的容积,启动水泵使消防水炮或消防 泡沫炮喷射,待达到额定喷射压力并稳定后,转向计量罐内喷射,喷射时间不少于30 s,立即移开,然后 测出计量罐内水的体积或质量,并计算出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的流量。测量消防泡沫炮的流量时,可 以用水代替泡沫混合液。

6.4.1.1.2用标定的流量计直接测量流量。

6.4.1.1.3按照6.4.1.1.16.4.1.1.2规定的试验方法测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15.4.35.4.6 5.4.8的规定。以流量计测量法作为仲裁方法。

6.4.1.2消防干粉炮的平均喷射速率试验

6.4.1.2.1 试验条件

试验场地应平坦,有足够的长度和宽度,试验时风速小于2 m∕s,气温在0 °C30 °C范围内。将干 粉装人干粉罐内,停放12 h以上。喷射用驱动气体应采用符合GB/T 3864规定的氮气。喷射用干粉 应符合GB 4066GA 578的规定。

6.4.1.2.2场地布置

以水平放置的消防干粉炮炮口中心作铅垂线与地面的交点为原点;顺风方向布置受粉盘,在有效射 程基准值的60%150%范围内每隔2 m放置一个,各受粉盘与原点联成一条直线;在联线的左、右平 行的各布置3行,各行间距为2 nι,呈互相垂直的网格布置。受粉盘为正方形,其规格应一致。边长为 400 mm10 mm J 高度为40 mm÷5 mm0

6.4.1.2.3平均喷射速率测定

调整消防干粉炮的轴线与水平线的夹角至1°,调整炮出口端中线至地面的高度为1 m,消防干 粉炮进口的压力到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后,喷射干粉并开始计时.待消防干粉炮进口压力降到0.5 MPa 时停止喷射干粉,记录消防干粉炮有效喷射时间。

按式1)计算平均喷射速率:

式中:

E——平均喷射速率.单位为千克每秒(kg/s)

Q,.—-干粉装填量,单位为千克kg)

Q*------剩余干粉质量,单位为千克kg);

T  -消防干粉炮有效喷射时间,单位为秒(s)

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45.4.7的规定。

6.4.1.3脉冲消防水炮单次喷射量试验

6.4.1.3.1试验应在室内或室外风速小于1 m/s且地面干燥情况下进行。

6.4.1.3.2将脉冲消防水炮的水箱加满水,拧紧水箱盖。气瓶充压至额定工作压力。

6.4.1.3.3打开气瓶阀门,气瓶中的压缩空气经减压阀分别向脉冲消防水炮和水箱充气。

6.4.1.3.4将脉冲消防水炮出口斜向上30°。打开脉冲消防水炮水阀,向脉冲消防水炮蓄水筒充水,待 少量水从脉冲消防水炮出口喷出时,蓄水筒充满后,关闭水阀。

6.4.1.3.5保持脉冲消防水炮口水平并击发,喷射口离地面不超过3 m0

6.4.1.3.6 重复 6.4.1.3.46.4.1.3.5 的操作,击发 10 次。
6.4.1.3.7按式2)计算单次喷射量:

式中:

V --单发喷射量,单位为升每发L/发);

VO--水装填量,单位为升L)

K——-剩余水量,单位为升L)

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5,5.4.7的规定。

6.4.2 射程试验

6.4.2.1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射程的测量

6.4.2.1.1试验条件

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射程的测量须在平坦的场地上进行。试验时在炮的进口处装一压力表,压 力表精度不低于1.6级。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的仰角为30o + 2o,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出口离地面 距离不超过3 m,顺风向喷射,风速小于2 m/s,以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出口铅垂线与地面交点为原 点(起始点)测量射程。

6.4.2.1.2试验操作

启动水泵使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顺风喷射.当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进口压力达到额定工作压 力并稳定后•用秒表测定不少于10 S时间连续洒落介质的最远点,该点至原点之间的距离即为消防水 炮或消防泡沫炮的射程。

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15.4.35.4.65.4.8的规定。

6.4.2.2消防干粉炮有效射程的测量

按照6.4,1.2的规定进行试验,分别称出各受粉盘中干粉的质量,求出每排七个受粉盘内干粉质量 之和,作出每排接粉量与到原点距离的关系曲线,质量最大的一排至原点的距离即为消防干粉炮的有效 射程,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4,5.4.7的规定。

6.4.2.3脉冲消防水炮射程的测量

按照6.4.1.3的规定进行试验,击发10次。测岀喷射水雾散落密集处中心至喷射口中心在地面上 的垂直投影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即为脉冲消防水炮的射程,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5,5.4.7的规定。

6.4.3 混合比的测定

6.4.3.1额定混合比在1%以上(含1%)的泡沫液,釆用折光仪测定混合比。具体方法如下:

一用滴管取试验用1%型泡沫液,分别向三只100 mL的量筒内滴入1 mL2 mL3 mL泡沬液, 然后将试验用水加入各量筒至100 mL,制成1%2%3%标准浓度的混合液.充分混合.分别 用折光仪读出折光系数,在坐标纸上做出折光系数与混合液浓度的标定曲线。用6.4.4的析 出液作为试样,在折光仪上读出刻度数,从标定曲线上查得试样的混合比,判断试验结果是否 符合5.4.2-5.4.3,5.4.6-5.4.8的规定。如采用电导率仪测定,其标定和比对方式同低于1% 型的泡沫液。

一用滴管取试验用3%型泡沫液,分别向三只IoO mL的量筒内滴入1 mL3 mL5 mL泡沫液, 然后将试验用水加入各量筒至100 mL,制成1%3%5%标准浓度的混合液.充分混合.分别 用折光仪读出折光系数,在坐标纸上做岀折光系数与混合液浓度的标定曲线。用6.4.4的析 出液作为试样,在折光仪上读出刻度数,从标定曲线上査得试样的混合比,判断试验结果是否 符合 5.4.25.4.35.4.65.4.8 的规定。

-用滴管取试验用6%型泡沫液,分别向三只100 mL的量筒内滴入3 mL6 mL9 mL泡沫液, 然后将试验用水加入各量筒至100 mL,制成3%6%9%标准浓度的混合液.充分混合,分别 用折光仪读出折光系数,在坐标纸上做出折光系数与混合液浓度的标定曲线。用6.4.4的析 出液作为试样,在折光仪上读出刻度数,从标定曲线上查得试样的混合比,判断试验结果是否 符合 5.4.25.4.35.4.65.4.8 的规定。

6.4.3.2额定混合比在1%以下的泡沫液,釆用电导率仪测定混合比。具体方法如下:用滴管取试验用 泡沫液按0.2%0.3%0.5%0.7%0.9%1.0%的标准浓度分别配制标准混合液,用电导率仪测出相 应的电导率值作为标准值。在坐标纸上做出电导率与混合液浓度的标定曲线。用6.4.4的析出液作为 试样,在电导率仪上读出刻度数,从标定曲线上查得试样的混合比,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2 5.4.35.4.65.4.8的规定。也可采用分别测量水流量和泡沫液流量然后进行计算的方法,对混合比精 度进行测试。

6.4.4发泡倍数和析液时间的测定

6.4.4.1专用试验装置

6.4.4.1.1低倍泡沫采集器的构造及主要尺寸如图3。采集器用厚2mm的铝板制成。

单位为毫米

说明:

3低倍泡沫采集器

低倍泡沫接受器的构造及主要尺寸如图4所示。低倍泡沫接受器本体厚0.5 mm,容积为1 600 mL±

20 mL,底部中央出液圆管的通径为6.4 mmt,

单位为毫米

说明:

1•低倍泡沫接受器;

2 滤网、孔径为0.125 mm

3——析液接收罐。

4低倍泡沫接受器

6.4.4.1.2中倍泡沫接受器的构造及主要尺寸如图5所示。

单位为毫米

说明:

1.——筒体;

3•析液小孔;

4——弹簧销(2--sS6);

5中倍泡沫接受器

6.4.4.2试验步骤
6.4.4.2.1 取样

消防泡沫炮先向其他方向喷射,待达到额定工作压力并稳定后再转向泡沫采集器,泡沫接受器充满 泡沫后停止喷射并开始计时,用刮片刮去顶部多余的泡沫,擦净外表面,取样即完成。

6.4.4.2.2发泡倍数的测定

称量盛满泡沫的接受器的质量,用式3)计算发泡倍数:

式中:

N 一 一发泡倍数;

Ve  泡沫接受器的容积,单位为毫升mL);

——泡沫接受器装满泡沫时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

W1.——泡沫接受器质量,单位为克(g);

P ——混合液的密度,取1.0 g∕mL0

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25.4.35.4.65.4.8的规定。

将量杯放在衡器(精确到Ig)上.去皮。将盛有试样的低倍泡沫接受器放在支架上,使析出液流入 量杯内,当量杯内的泡沫混合液量等于W,时,停止记时,记录25%析液时间,用式(4)计算W

Wr = (W:—叽X 25%        ..............................( 4 )

式中:

WI--25%析液质量.单位为克g) o

将量杯放在衡器(精确到Ig)上,去皮。将盛有试样的中倍泡沫接受器放在支架上,使析出液流入 量杯内,当量杯内的泡沫混合液量等于Wr时,停止记时,记录50%析液时间.用式5)计算Wr

Wt=Wl-WC X 50%       ..............................( 5 )

式中:

Wr——50%析液质量,单位为克g)

6.4.4.2.5试验温度影响的修正

试验时水的温度宜控制在15 °C~25 °C范围内。若超出此温度范围内进行测试时.应对泡沫灭火 剂做如下修正:

发泡倍数一一当混合液温度大于20 °C,不作修正;当混合液温度不大于20 °C时.每降低1.7 °C发 泡倍数增加0.1

25%析液时间一-当混合液温度大于20 °C,每升高1.7 °C析液时间增加0.1 min当混合液温度不 大于20 °C,每降低1.7 °C析液时间减少0.1 min

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4.25.4.35.4.65.4.8的规定。

6.5水压密封试验

水压密封试验前.将消防炮受压部分封闭,注满水并排除空气,然后缓慢加压至标准试验压力,试验 压力取1.6 MPa和最大工作压力1.1倍两者之大值,保持3 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5的规定。

6.6水压强度试验

水压强度试验前,将消防炮受压部分封闭,注满水并排除空气,然后缓慢加压至标准试验压力,试验 压力取2.4 MPa和最大工作压力1.5倍两者之大值,保持3 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6的规定。

6.7高低温性能试验

6.7.1高温性能试验

GB/T 2423.2进行试验,将消防炮置于高温箱内,以不大于0.5 oC∕min的升温速率,使温度升至 55 °C ±2 °C,在此条件下存放24 h ,取出后检查,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7的规定。

6.7.2低温性能试验

GB/T 2423.1进行试验,将干燥的消防炮置于低温箱内,在一30 °C+2 °C下存放24 h .取出后检 查,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7的规定。

6.8远控消防炮性能试验

6.8.1远控消防炮控制性能试验

6.8.1.1响应时间试验

用无线遥控器或控制器分别操作远控消防炮动作.用秒表测量从开始按下按钮至消防炮开始动作 的时间,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8.1.1的规定。

在距远控消防炮150 m处.使用无线遥控器操作远控消防炮动作,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8.1.2 的规定。

6.8.1.3有线控制距离试验

6.8.1.3.1地面固定式远控消防炮有线控制距离试验

将控制器与地面固定式远控消防炮用长200 m的控制线连接.用控制器操作远控消防炮的动作. 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8.1.3的规定。

6.8.1.3.2车载远控消防炮有线控制距离试验

将控制器与车载远控消防炮用符合制造商公布长度的控制线连接•用控制器操作远控消防炮的动 作,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8.1.3的规定。

6.8.2无线遥控器和手持式控制器性能试验

6.8.2.1防水密封试验

防水密封试验采用人工喷水方式进行,防水密封架尺寸应大于被测无线遥控器和手持式控制器尺 寸,防水密封架两侧装有供水管,供水管上以250 mm间距安装淋水喷头.上方供水管可以上、下移动, 喷头以45°方向朝向无线遥控器和手持式控制器,下方供水管固定,两侧以250 mm间距安装朝向无线 遥控器和手持式控制器的淋水喷头。试验时将无线遥控器和手持式控制器置于防水密封架内,调整防 水密封架上方供水管使喷头距无线遥控器和手持式控制器二侧上方300 mm,开启供水泵以0.12 mm/s的 喷水速率向防水密封架供水,试验时间为15 min。停止喷水后检查无线遥控器和手持式控制器.判断 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8.2.1的规定。

将无线遥控器或手持式控制器以水平和垂直的初始位置,从离地1.5 m±0.1 m的高处(从控制器 最低点算起)自由落到混凝土地面,以上述初始位置分别坠落两次后检查遥控器性能,判断试验结果是 否符合5.8.2.2的规定。

6.8.3动力源性能试验

6.8.3.1动力源防水密封性能试验

防水密封试验采用人工喷水方式进行试验,防水密封架尺寸应大于被测动力源尺寸,防水密封架两 侧装有供水管,供水管上以250 mm间距安装淋水喷头,上方供水管可以上、下移动,喷头以45°方向朝 向动力源.下方供水管固定,两侧以250 mm间距安装朝向动力源的淋水喷头。试验时将动力源置于防 水密封架内,调整防水密封架上方供水管使淋水喷头距动力源二侧上方300 mm.开启供水泵以 0.12 mm/s的喷水速率向防水密封架供水,试验时间为15 min。停止喷水后检查动力源,判断试验结 果是否符合5.8.3.1的规定。

6.8.3.2动力源连续工作时间试验

将动力源充满电或将燃料箱加注满,用动力源驱动消防炮连续进行水平回转或俯仰回转动作,判断 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8.3.2的规定。

6.8.3.3 电动动力源性能试验

采用兆欧表在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施加500 V±50 V直流电压,持续60 s。测 量其电阻值,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8.3.3.1的规定。

采用耐压测试仪在带电回路与金属外壳(或地)之间,施加1 500 V,频率为50 Hz,历时1 Inin的耐 压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8.3.3.2的规定。

6.8.3.4液压动力源性能试验

将液压设备液压源的一端安装在试验管网上,用闷盖或其他工具堵塞其余出口端,排除管网中的空 气,然后加压,压力从零开始以不超过0.1 MPa/s的速率升压到液压动力源额定工作压力的1.1倍,保 持5 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8.3.4的规定。

6.8.3.5气压动力源性能试验

将气压设备气压源的一端安装在试验管网上,用闷盖或其他工具堵塞其余出口端,然后加气,压力 从零开始以不超过0.1 MPa/s的速率升压到气压动力源额定工作压力的1.1倍,保持5 min,判断试验 结果是否符合5.8.3.5的规定。

6.9消防炮拖车性能试验

消防炮拖车的性能试验方法见附录AO

6.10标志检查

目测检查产品标牌上的标志内容,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10的规定。

6.11使用说明书检查

目测检查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5.11的规定。

7检验规则

7.1出厂检验

7.1.1消防炮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7.1.2检验项目至少包括表9中岀厂检验的内容,其结果均应符合表9的规定,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 产品为不合格。

9出厂检验的项目、样本大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样本大小

试验方法

判定依据

1

外观

全部

6.1

5.1

2

操作性能

全部

6.3

5.3

3

喷射性能

10%

6.4

5.4

4

水压密封性能

全部

6.5

5.5

5

水压强度性能

全部

6.6

5.6

6

标志

全部

6.10

5.10

7

使用说明书

全部

6.11

5.11

7.2型式检验

7.2.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一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要求时;

——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7.2.2型式检验项目为5.15.11规定的全部内容。

7.2.3型式检验的样品数为1台。

7.2.4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8包装、运输和贮存

8.1包装

8.1.1产品包装随带的文件应齐全,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随机备附件清单等。

8.1.2包装采用塑料薄膜包装后,再用木箱包装,标明注意事项。

8.2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按规定部位起吊,避免碰撞损坏。

8.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处。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消防炮拖车

A.1性能要求

A.1.1示廓灯

消防炮拖车应设置示廓灯。

A.1.2消防炮拖车宽度

消防炮拖车宽度不应大于2.5 m

A.1.3转向性能

A. 1.3.1牵引车牵引消防炮拖车在最小转弯半径行驶时.应保证车轮无侧滑,牵引车与消防炮拖车不 应有干涉和损坏现象。

A.1.3.2消防炮拖车的转向机构应保证牵引车和消防炮拖车正常倒车.相互之间不应有干涉和损坏的 现象。

A.1.4爬坡能力

在牵引车牵引下,消防炮拖车应能爬上30%的坡度,进行爬坡能力试验时消防炮拖车与牵引车或 地面不应有干涉和损坏现象。

A.1.5制动装置

消防炮拖车应设置停车制动器,制动时应可靠稳定。

A.1.6支承装置

A.1.6.1消防炮拖车支承装置支起、回收应灵活可靠。

A.1.6.2消防炮拖车支承装置在行驶时应能回收且不应自行下落。

A.1.6.3消防炮拖车支承装置在回收状态时的离地间隙不小于拖车最小离地间隙。

A.1.6.4消防炮拖车各连接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管路应固定可靠。

A.1.7拖挂装置

拖挂装置应带有缓冲装置,且摘挂灵活.安全可靠。

A.1.8行驶可靠性

消防炮拖车行驶1 500 km后.制动装置、支承装置、拖挂装置等应正常工作。

A.2 试验方法

A.2.1示廓灯检查

目测消防炮拖车,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A.1.1的规定。

A.2.2消防炮拖车宽度测量

用卷尺测量消防炮拖车的宽度,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A.1.2的规定。

A.2.3转向性能试验

A.2.3.1试验场地应平整、干燥、场地面积应能保证牵引车拖挂消防炮拖车作全圆周回转。试验时牵 引车牵引消防炮拖车以最低稳定车速行驶,将方向盘逐渐转向设计允许的极限位置,然后保持方向盘不 动行驶一圈后停车,并向左向右各转一次,检查消防炮拖车行驶时状态,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A.1.3.1 的规定。

A.2.3.2牵引车牵引消防炮拖车以最低稳定车速倒车.将方向盘逐渐转向至设计允许的极限位置,然 后保持方向盘不动倒车行驶一圈后停车,并向左向右各转一次,检查消防炮拖车行驶时状态,判断试验 结果是否符合A.I.3.2的规定。

A.2.4爬坡能力试验

牵引车牵引消防炮拖车沿30%坡度坡道向上行驶,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A.1.4的规定。

A.2.5制动装置检查

目测检查消防炮拖车制动装置,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A.1.5的规定。

A.2.6支承装置性能试验

对消防炮拖车进行支起和回收操作,检查导向支承装置的动作,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A.1.6的 规定。

A.2.7拖挂装置性能试验

目测检查消防炮拖车拖挂装置,并进行5次摘挂操作,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A.1.7的规定。

A.2.8拖行试验

牵引车牵引消防炮拖车行驶1 500 km后,检查消防炮拖车的制动装置、支承装置和拖挂装置,判断 试验结果是否符合A.1.8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消 防 炮

GB 19156—2019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100029)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100045)

⅛t www.spc.org.cn

服务热线:400-168-0010

201912月第一版

*

书号:155066 1-63997

GB 1915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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