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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号)第六条,天然气作为燃料气,适用于《燃气管理条例》,不适用《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的要求。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
氨水的爆炸区域划分【详情请点击】摘要:一、相关规范及常识点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2006基本常识点:氨水因其容易分解挥发,所以需要密封保存。二、氨的爆炸分级、分组及划分方法根据《爆规》的附录C可以查到液氨的物料特性。氨:气态,IIAT1。爆炸下限15%,爆炸上线28%。相对密度0.6。根据《爆规》的2.0.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7.15 消防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8 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同一分支回路供电;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可共管敷设,严禁在应急照明灯具供电的分支回路上连接插座。
一、什么是人员密集场所?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3.3条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
答:可以设置,但一定有条件。条件1:门禁系统应能接收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并能解除门禁控制。《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5.2.1条规定,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能接收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并应具有解除门禁控制的功能。规定的很明确,工程实践已证明其有效性。其他标准也有类似要求,仅举一例进行说明。《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2018第9.5.4规定,门禁的联动控制
水锤是指在液体流动中,由于突然阻塞或关闭管道而产生的压力波动,从而引发管道系统的振动和破坏。水泵出口未装止回阀是水锤问题的常见原因之一。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1.GB50015-201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3.9.8条及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1.13-6要求在水泵出口处安装止回阀以防止水锤问题的发生。
一、罐区、泵区、工艺装置等排水出口未设置不低于250mm的水封。参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3.3条: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全厂性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
依据: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乙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和醒目的防火标志。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DL5009.3-2013)5)3.6.3乙炔气瓶不得放置在何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亦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原因:乙炔瓶放在地面可以随时导除静
乙炔瓶上的防震胶圈是绝缘材料,卧放即等于乙炔瓶放在绝缘体上,致使气瓶上产生的静电不能导向大地,易产生静电火花,当有乙炔气泄漏时,极易造成燃烧和爆炸事故。同时使用时如果卧放,丙酮会随乙炔气流出,增加丙酮的消耗量,从而影响使用,也会产生回火引发爆炸。
依据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DL5009.1-2014)4.13.3气焊气割应符合下列规定:气瓶(特别是乙炔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得卧放。依据2:《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作业基本要求: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应设置防晒设施与防倾倒措施。依据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9.11
依据1:《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2.27.1.3瓶帽、瓶阀、防震圈、爆破片、易熔合金塞等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依据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7条:3)气瓶应设置防震圈、防护帽,并应按规定存放。依据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16)10.10.6气瓶防震圈、安全帽应齐全良好。依据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
依据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9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保持气瓶内具有规定的剩余气体压力或者剩余气体重量。依据2:《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1气瓶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在使用气瓶时应做到:瓶内气体不应用尽,应留有余压。依据3:《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第4.0.3条8项:气瓶中的剩余压力低于
依据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7.1.2气瓶附件的范围如下:气瓶安全附件,包括气瓶阀门(含组合阀件,简称瓶阀)、安全泄压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依据2:《气体焊接设备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GB/T2550—2016)10.5.4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扳手启闭瓶阀。10.5.5.4未配有手轮的气瓶,使用过程中必须在阀柄上备有把手、手柄或专用扳手,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迅速关闭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3用于焊接与切割输送气体的软管,如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其结构、尺寸、工作压力、机械性能、颜色必须符合GB/T2550、GB/T2551的要求。《气体焊接设备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GB/T2550—2016)10.2为了标识软管所适用的气体,软管外覆层应按表4的规定进行着色和标志。对于并联软管,每根单独软管应按本标准进行着色和标志。
依据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9在瓶内压力较高、不能直接使用气体的场合,应当在气瓶出气口装设减压阀,减压阀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且在有效期内使用;瓶装气体用户应当确保减压阀与气瓶阀门连接牢固、密封可靠。依据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14.5.1减压器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依据3:《建筑与市政施
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7.3气瓶保护:(1)无缝气瓶出厂时,应当装配不影响瓶阀手轮正常使用的保护罩(保护罩参考样式见本规程附件T),并且不得装配螺纹式瓶帽。(2)公称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L的钢质焊接气瓶(含溶解乙煉气瓶),应当装配不可拆卸的保护罩或者固定式瓶帽。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1.8.1.3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要求。《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第6.1条:氧气瓶应为淡蓝色瓶外应以黑色字显示“氧”字样;乙炔气瓶颜色应为白色,瓶外应以红色字显示“乙炔不可近火”字样。
依据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3乙快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依据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1)气瓶使用时必须安装减压器,乙炔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并应灵敏可靠;依据3:《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3.11.7 严禁使用减压器或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或
依据1:《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JJG52-2013)7.5检定周期压力表的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环境及使用频繁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依据2:《计量法》第二章的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
因为乙炔瓶放在地面可以随时导除静电,如果放置在绝缘胶垫上,静电无法导除,积聚到一定程度可能产生静电火花,出现泄露极易引发爆炸。依据: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乙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和醒目的防火标志。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DL5009.
因为乙炔瓶放在地面可以随时导除静电,如果放置在绝缘胶垫上,静电无法导除,积聚到一定程度可能产生静电火花,出现泄露极易引发爆炸。依据: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乙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和醒目的防火标志。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DL5009.
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号)第六条,对科学实验必需的试剂类产品暂不纳入本目录管理,但有关单位可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风险,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请参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化学品是指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产品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除外)。二、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三、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