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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形有哪些呢?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4、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5.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危险性作业

根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之(三)规定,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列作业(包括: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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