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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名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宜的复函 | ||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3-00170 | 分 类: | 其他 |
发文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发文日期: | 2021-11-19 |
文 号: | 建办科函〔2021〕478号 | 主 题 词: | |
实施日期: | 废止日期: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宜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请明确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事宜的函》(内建质函〔2021〕57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你厅应当认真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切实把好消防安全源头关。
二、铁路建设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三、铁路建设工程包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暂行规定》,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审查的项目范围应与建设单位申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范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调整、拆分。
四、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应严格按照“审验一致”的原则开展,消防验收内容应与消防设计审查内容一致。
五、依据《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你厅应结合铁路建设工程具体情况,统筹协调各方主体,充分调动属地部门力量,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消防验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