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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其他部门解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储能电站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函(2021年9月2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请示》(粤建质〔2021〕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审批制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电化学储能电站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其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且要件齐全,应依法受理。其中,电化学储能电站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两款情形之一的,省级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二、《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2014)第1.0.2条规定,此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不适用于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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