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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应急部解答」属于事故隐患,应责令限期消除

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咨询:1.“危险化学品储罐没有防雷系统”属于违法行为,应责令停止使用危险化学品储罐;2.“没有制定装卸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属于事故隐患,应责令限期消除。想咨询下这两个说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来讲正确吗?感谢 咨询时间: 2022-04-26

    回复:您好,1.危化品储罐防雷系统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等要求,如果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装卸作业属于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没有制定装卸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属于管理缺陷类事故隐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感谢留言。回复单位: 危化监管二司     回复时间: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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