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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应急部解答」事故调查的授权,是怎么授权的呢?

关于事故调查授权



    咨询:请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中第三章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的授权,是怎么授权的呢?如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调查,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可以授权下一级人民政府,即市级,还是指的是授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呢,如省级应急管理厅调查?请指教,感谢! 咨询时间: 2022-07-29

    回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节选) 这里的“授权”既可以是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一揽子授权,也可以是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用批示的形式个别授权。“授权”的有关部门一般是指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不是有关部门,不属于授权的范围。回复单位: 调查评估和统计司     回复时间: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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