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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应急部解答」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期间计算问题

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期间计算问题

2021-07-21

    网名:*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440*
    邮箱:531*
    电话:132*
    通讯地址:广东*


    咨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了办案期限为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请问此处的30日期限是否包含立案当日,如果届满当天遇到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至休息日或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假设在国庆假期前一天发现违法行为,是否就只能在发现当天完成立案咨询时间: 2021-05-07

    回复:您好!《行政处罚法》未对行政处罚涉及的期间作出规定,实践中参照《民法典》《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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